增强高校德育有效性的制度建设研究

2015-10-21 19:11刘国贤徐群
学周刊 2015年10期
关键词:高校德育有效性制度

刘国贤 徐群

摘要:近年来出现的一系列大学生所为的恶性案件引发了人们对高校德育有效性的质疑,本论文指出制度是高校德育有效性的重要资源,并分析了由于高校现行制度建设不足而导致高校德育低效,相应地提出增强高校德育有效性的制度建设的三项措施。

关键词:高校德育 有效性 制度

2010年,西安音乐学院大学生药家鑫交通肇事杀人;2013年,复旦大学研究生林森浩投毒毒杀室友;时隔不到1年,2014年1月广西某艺术学院再次出现舍友投毒案。以此为代表的大学生所为的恶性事件,近年来频频曝光于公众的视野中。这些触目惊心的案例不得不令人反思,这些成绩优秀大学生怎么能够做出这样令人发指的事情?这引发了人们对高校德育有效性的质疑,高校的德育去哪里了?高校德育突破口在哪里?

一、制度是增强高校德育有效性的重要资源

(一)制度的概念

何谓制度?制度是一个复杂的范畴,内涵非常丰富,仅就字面上理解:“‘制有节制、限制的意思;‘度有尺度、标准的意思。这两个字结合起来,表明制度是节制人们行为的尺度”。①

制度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一直都是学界研究的重要问题。如美国约翰?罗尔斯指出:“现在我要把一个制度理解为一种公开的规范体系,这一体系确定职务和地位及它们的权利、义务、权利、豁免等。这些规范指定某些行为类型为能允许的,另一些则被禁止的,并在违反出现时,给出某些惩罚和保护措施。”②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诺斯这样定义制度:“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他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關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

制度可以是正规的,以书面的形式存在,比如法律、法规等,这些规范是由社会的强制力为后盾,但也可以不是,如那些非正式的规范、价值观念也被普遍认为是制度,例如家庭、握手、求学、教学、校长等;斯科特(Scott, 2001:48)的解释为:“制度的构成包括文化——认知的、规范的以及制度的要素,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活动与资源,它使社会生活趋于稳固并富有意义”。

本文所谓的高校制度指的是为了指导和约束大学生的行为和高校相关的组织、机构、人员等的行为而制定的教育法律、规章等正式规则体系和那些非正式的规范体系、价值观念体系。

(二)制度蕴涵着重要的道德教化价值

教育作为制度化的事实以来,高校就表现为制度性的存在。高校在制度化的过程中,德育已经具体化为高校运行的实际内容,当然必须置于高校各项制度规范与约束之中。德育与高校制度之间的关系具有统一性。

首先,德育作为学校制度所规约的一部分,学校的组织目标与德育目标有着内在的统一性,为学校组织目标而形成的学校成员互动有利于德育目标的实现。

其次,“德育是一系列的互动过程,要充分有效地互动,需要遵循一些基本规则”③,从其内容看,制度传递社会基本价值观、道德规范及行为方式,内含一定的社会道德要求,在其规范下的德育互动必定影响到学生道德价值观、道德规范及行为方式的养成,内含一定时代的伦理道德精神而具有道德教化价值,支持着德育的价值实现,关照着大学生的道德生成与发展。制度所蕴涵的道德伦理精神和道德教化价值,决定了制度能够成为高校德育的重要资源。

二、高校现行制度建设不足导致的德育有效性不高

近年来,尽管人们对于高校德育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但德育效果不尽如人意,仍处于低效也是不争的事实。在探索摆脱德育低效的过程中,人们已经注意到制度本应发挥的道德教育效用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甚至认为就是源于制度供给的错位和缺位导致了高校德育低效。

(一)制度设计理念错位导致高校德育低效

目前,在国内高校教育中,过分强调知识重要性的制度设计不在少数,就连高校的德育学科课程也强调知识的传授,德育知识任课教师在课堂上讲完了,好像完成了道德教育任务,想当然地认为学生掌握知识,就实现了德育目标,学生成绩的核定也是以学生能够记住多少道德知识为标准,至于学生在课下实际生活中的德育表现不予考察,德育教育更多是身教。但反观高校当下,德育教育往往成为一种简单说教,不为学生接受。

(二)保障监督缺位导致的高校德育低效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是一种朴素的人道主义思想,也是广大社会成员的基本诉求,按照康德的解释就是福德要一致,教育家杜威指出:“一个社会成员,在和别人的共同生活中,他对社会的贡献和他得到的好处能保持平衡。”④大学生也不例外,每个大学生在实现自身价值的过程中,所在的高校里都应该遵守同样的制度规则: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在道德判断人人不得有特殊。但由于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而导致的“恶行善报”在高校时有发生。正如法国启蒙思想家爱尔维修所说:“当人们处于从恶者能得到好处的制度之下,要劝人从善是徒劳的。”⑤显然,在高校道德范畴内,好学生与坏学生是相对的,光有好的制度不一定能造就好人,好的制度需要人严格贯彻执行,只有让“以身试法”者受到应有的惩罚,才能创造良好的德育环境,推动高校道德教育有效性。

(三)外部制度安排缺位导致高校德育以“保底”为限度

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由于人们获得知识,接受道德教育主要是在学校完成的,故一旦高校出现“不同寻常”事件,整个舆论惊奇的一致:因为学校没有尽到教育责任造成的。比如大学生自杀行为、退学行为,此类情况往往是家长及其亲属一帮人会到校,与校方纠缠不清,非要讨个说法,个别家长寻死觅活,多者要闹上数月,少者也要十天半月,学校上上下下有专人放下手中的事情,科研、教学工作暂停,全天候陪同,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另外,为不影响学校声誉,往往对网络舆论也是三缄其口,尽量少说,最好是不说。因为整个舆论环境一般对学校也不利,首先被谴责的是学校,家庭与社会的教育责任往往不被搁置在一旁,舆论力量基本上会一边倒,指责高校的德育工作不到位,管理不到位,某某部门失责,介入不及时,如果及时介入的话,也许会次悲剧的发生等等,扑面而来,整个高校毫无招架之力。由于高校外部制度供给不足,客观上助长了道德失范行为,久而久之,高校德育趋于保守,以“不出事”为德育底限。道德教育陷入“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怪圈,“德育为先”流于形式就不足为怪了。这种“保底”的高校德育现状反映了高校面对日益涌现的道德新问题有心无力,这种低效的高校德育倒逼人们反思制度的不足,应该出台相关制度来改变学校德育“孤军奋战”局面,促进我国德育教育事业的良性发展。

三、增强高校德育有效性的制度建设

杜时忠教授认为,要尽快摆脱当下学校德育的低效困境,一个强有力的措施就是从完善学校德育制度做起并指出:“对于学校德育来说,不可回避制度德性。我们主张学校德育应该正视并弥补制度的缺陷,应该倡导通过道德的制度来教育人,鼓舞人,探索通过制度德性培养个人德性的学校德育新模式”⑥。

(一)健全监督的制度

高校在实际道德教育过程,制度也是作为重要的资源和手段在发挥作用,但是由于制度没有得到严格的贯彻执行,由于违反制度的没有得到惩戒,制度中渗透的善恶评判标准无法发挥作用,其对非道德行为的制约能力也会大打折扣,这样势必导致制度逐渐丧失了权威,失去了对大学生的约束力,形成了道德教育的无形障碍,严重地腐蚀着高校的道德教育。

要维护高校制度的权威,必须规范制度的运行,构建已有制度的执行监督机制,确保制度能得到贯彻执行,对一些非道德、不文明的现象和行为,坚决制止,决不能姑息迁就,营造良好了制度执行氛围,促成大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二)纠正错位的制度

道德知识的认知和掌握有助于德性的生成,而道德之“知”与道德之“行”未必完全一致。需要在社会实践检验德育之“知”,也只有通過德行来内化道德知识。然而,当前高校道德教育太偏重道德知识的教育,忽视德行的训练。这一点必须改变,否则,高校德育低效现象很难改善。必要在制度设计思路上由重知识向知识和生活实践并重转变,彻底改变“重成绩,轻做人”考核制度,学生的德育考核从单纯知识性考核向学生实际德行考核倾斜,既要“知识上的巨人”,又要“行动上巨人”。通过制度规范作用,可以把道德知识和道德行为有机地整合起来,培养出自觉自愿行善的当代大学生。

(三)补足缺位的制度

“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教育理念落实的相关配套制度还没有跟上,在道德领域还存在许多制度空白。“即我们教育事业和教育活动和教育活动中很多教育关系和教育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予以调节,即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从而在社会组织和民众中生成许多离散的教育失范行为。”⑦比如我国还缺少专门保障高校德育优先发展的《德育优先投资法》《德育投入保障法》《高校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法》等。以立法的方式确保高校加大德育建设的经费投入,保障资金不被其他事项所挤占、挪用,将德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以法保障高校德育秩序,促使高校德育主体之间形成积极有为的合作关系,预防、减少和消除德育过程中的摩擦和失调,为德育活动营造良好秩序,激发高校道德教育活力,破解高校德育保底困境。

注释:

①董建新.制度和制度文明.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1).

②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54.

③鲁洁.德育现代性实践研究[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3:63.

④(美)杜威著,王承绪等译.德育教育原理.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3:214.

⑤霍兰·萨拜因著,盛葵阳等译.政治学说史(下).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633.

⑥杜时忠.制度德性与制度德育[J].教育研究与试验,2002(1).

⑦高金玲.关于中国教育法制建设的思考.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7).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

[2]列宁.列宁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鲁洁.德育社会学[M].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1998.

[4]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5]杜威著,王承绪等译.德育教育原理[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3.

[6]霍兰·萨拜因著,盛葵阳等译.政治学说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7]杨国荣.伦理与存在——道德哲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8]高德胜.生活德育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9]冯永刚.制度道德教育论[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10]董建新.制度和制度文明[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1).

[11]杜时忠.制度德性与制度德育[J].教育研究与试验,2002(1).

[12]傅红.高校德育低效的内因分析[J].重庆交通学院学报:社科版,2006(6).

[13]高金玲.关于中国教育法制建设的思考[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7).

作者简介:

刘国贤(1972- ),女,安徽霍邱人,主要研究方向: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徐群(1972- ),男,安徽霍邱人,主要研究方向: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责编 张亚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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