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财产税改革及其征收对策探讨

2015-10-21 19:58尚华保
新西部·中旬刊 2015年2期
关键词:税制改革

【摘 要】 文章探讨了我国财产税的征收现状,分析了存在的问题,提出重构我国的财产税制,统一设置为财产税:拓宽税基,扩大征税范围;简化税制,对现有的税种进行整合;适度分权,建议财产税由地方政府征收,提高比重;完善个人财产制度,加强征管。

【关键词】 财产税;税制改革;重复征税

一、我国财产税的现状

1、辅助时期

1950年1月30日由国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纲要》规定的14种税中,属于财产税的有房产税、地产税、遗产税。在执行中,税制作了一些调整,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由于我国过去较长时间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公有制占绝对优势的所有制形式,并且实行平均主义的大锅饭分配体制,个人及非公有制经济拥有和占据的财产,特别是不动产的数量特别小,因此这一时期可供征收的财产税税源十分有限。虽然也开征了财产性质的城市房地产税,但其收入占整个国民税收收入的比重很小,其作用也未得到有效的发挥。

2、课税时期

财产税不是单一的税种名称,而是一个税收体系。国内外人士对财产税的理解和界定并没有形成共识。有观点认为财产税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遗产税。也有的观点认为财产税分为对财产的所有或占有的课税。在王政主编的《税收学概论》中,认为中国目前开征的财产税只有房产税和契税,在邓子基所著的《税种结构研究》中认为,我国目前的财产税类包括: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待开征的遗产税。以上每一种理解都是相对的,都有各自的道理。笔者认为应当按照财产的性质和形式对财产税进行界定。就我国目前状况看,具有对财产课税性质的税种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契税。

二、我国财产税存在的问题

1、收入比重偏低

财产税具有直接税的性质,税负难以转嫁,不仅能起到调控作用而且是政府的一项经常性收入。长期以来由于对财产课税体系的重视程度不够,财产课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偏低,还不到3%,约占全国地方税收总收入的8%,仅为世界上其他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1/4左右。以发达国家美国为例,财产税收入占全国总收入的比重为10%,在地方税收收入中比重高达75%;周边国家,日本、印尼、菲律宾的财产税收入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均高于20%。由此看出我国财产税在整个税收中,其组织财政收入的作用微乎其微,也无法发挥它的调控作用。

2、征税范围狭窄

从课征区域上看,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课征范围仅限于城市、县城、工矿区和建制镇,不包括农村。房产税对城镇个人拥有的非营业性房产、广大农村中的经营性房产及位于农村的企业房产均免税,征税范围缩小了,造成税基狭窄。从课征对象上看,现行房产税的课征对象仅为房屋和土地,而未涵盖其它各种与之配套的建筑物。比如目前的许多豪华别墅和高档住宅都有露天游泳池、高尔夫球场等建筑物,但是这些因不属于“房屋”而被排除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在有限的征收范围,实际上课征时存在许多问题:一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农村出现了一大批规模相当的私营企业。由于坐落的位置不同,一个在城市,一个在农村,税收负担就不同。这有悖于税收负担公平原则;二是行政区域的重新划分后,城市范围内的乡村是否属于征税的范围,城乡一体化的地区建制镇和行政村如何划分等;三是容易产生避税问题。纳税人在选择投资地点时首选地区无疑是这些非纳税区,由于税基过于狭窄给纳税人提供了避税的空间。

3、计税依据的局限性

首先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按房產原值扣除一定比例的余值或租金计征,既不考虑时间价值也不考虑土地的级差收益,这种计税方法不能真实的反应房产的市场价值。房产税不能随房屋的增值而增加税收收入,造成一部分税款流失。比如房屋的账面价值会随着折旧的提取而逐渐地减少,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税收无法随着后期房地产的增值而增加。其次将房产与地产分别计税,这与房和地是一个整体相违背。一方面难以正确估算房地产价值。另一方面也造成重复征税。每一所房产都占有一定的土地,有的房产原值中已包含土地的价值,因为房屋和土地属于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再征土地使用税就形成了重复征税。

4、改革相对落后

现行房产税仅对生产经营性房地产征税,而对个人拥有不经营的房产不征税,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一方面,土地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由于土地的保有环节税负较低,特别是在建设用地供应比较紧张,房价迅速上涨的情况下,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大量囤积土地、哄抬地价,加剧了土地的供需失衡。另一方面,受物价持续上涨的影响,一些投资者瞄上房地产,大量闲散资金涌入房地产市场,尤其是大型房地商的投机行为,他们可以无税收成本地占有大量存量房,以低价买进,高价卖出,导致房价虚高。契税是对财产发生转移时课征的,对当事人订立的契约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对经济活动中书立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就房地产交易而言,产权转移,契约或合同既要征印花税又要征契税,因而产生税制性重复征税的问题。应该考虑在不动产交易环节将二者合并为一,只征一个税。

三、财产税制改革的对策

1、拓宽税基,扩大征税范围

首先,扩大课征地域,将财产税扩大到农村,将农村生产经营用房和对外出租的用房纳入房产税征收范围,体现税收普遍课征的原则。近年来农村个人私企发展迅速,城乡一体化的进程在不断加快,特别是一些发达地区的农村工业化和商业化程度较高,不亚于中小城市,城乡普遍征收有利于公平税负。其次,扩大征收环节,财产税因涵盖财产的持有和转让环节。尤其是房产税,对存量房要课以重税,对产权转移的二手房要轻税,以促进资源的重新配置,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

2、简化税制对现有的税种进行整合

第一,改革和完善房产税。一是将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合并成一个税,设置为财产税的“房产税”税目,遵循房随地走、房地合一的原则,在房屋的保有阶段征收房产税。二是扩大并完善试点,房产税不能增加普通购房者的成本。“享有适当的住房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征收住房保有环节税,应该采取累进税率,在起点税率较低的情况下,面积越大、套数越多,税率就越高,持有成本也相应越高。

第二,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遗产税是早就确定的税种,但至今仍未开征。无论是从增加财政收入,公平社会财富分配,还是从与国际接轨,打击避税等方面看,我国均应该及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由于思想观念的因素,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不强,而且税收的征管水平相对落后,建议采用总遗产税制,先税后分,即对遗产税总额进行课税,这样有利于税源监控,降低税收成本。国际上对遗产税的税率有单一的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两种形式。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目的主要是调节过高收入的人群,对收入进行重新分配,因而应适合选择累进税率方式。但值得注意的是,不论以遗产继承方式还是赠与方式转移财产,其所负担的税负应大致平衡,赠与税的税率不应太低于遗产税的税率,否则赠与税将失去堵塞逃税漏洞的作用。

第三,消除重复性征税。首先把流转税制和个人所得税中明显带有财产性质的税种和税目纳入财产税。如房产出租、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等。其次要把财产运行中具有税收性质的行政收费改为征收财产税,建立统一的财产税制,把财产税下放到地方政府,就要规范地方政府的收费行为,提高地方财政的透明度。如土地开发费、土地使用费、交通设施管理费等一系列杂费改为征税。

3、适度分权,提高比重

财产税的税源分散、税基窄、税额小、征收困难、税收成本大,应适合地方政府征收。如今地方政府的财权和事权不相匹配,许多属于地方公共财政负担的公共工程因资金短缺而无法实施。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财产税税源日益丰沛,财产税的数量极为可观。明确财产税归属地方,可以提高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提高财产税占地方收入的比重可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解决资金缺口的问题。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如果制定统一的税率,那么会造成税收负担不平衡的问题。财产税的税基具有流动性,对地方具有依赖性。中央应设立税种,制定一个幅度税率,授予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情自行决定税率,选择合适的征管方式等权利。但是要照顾广大老百姓的利益,制定適合的起征点或免征额以及税收优惠措施,不能单纯的为了增加税收,涸泽而渔。

4、完善个人财产制度,加强征管

随着科技的进步与发展,出现了新的财富形式——电子货币。纳税人的一些隐性收入很难征税,税务机关要加强与房产、土地、金融、司法等部门的协作,建立一个联系的公共互动平台,实现计算机联网,达到资源共享,精确的掌握纳税人资料。应尽快建立和完善个人财产申报登记制度,为财产课税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做好宣传,用印发材料、义务进行税务咨询等形式,广泛宣传开征财产税的意义和课征的内容,强化财产税课税的透明度,消除人民的恐惧和抵抗心理,提高公民自觉纳税意识。对财产纳税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处罚,凡无故不按期纳税者除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外,税务机关还可行使对财产的留置权和拍卖权。

【参考文献】

[1] Wallace.E.Oates 编著,丁成日译.财产税与地方政府财政[M].中国税务出版社,2005.

[2] 王政主编.税收学概论[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

[3] 中国税务学会.关于财产税的探讨,2007.

[4]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2010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作者简介】

尚华保(1985.2-)男,安徽太和人,广西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4级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硕士研究生.

猜你喜欢
税制改革
调节收入分配的财税政策有效性研究
“营改增”税制改革的效应分析
初探“营改增”税制改革的效应及其应对举措
“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研究
浅析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
振兴沈阳老工业基地税收问题的建议
营改增对中小企业的影响
“营改增”对房地产建筑企业成本管理的影响及应用
浅谈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
论“营改增”税制改革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