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组织法第五次修正进一步夯实了县乡人大组织基础

2015-11-25 15:33滕修福
人大研究 2015年11期
关键词:市辖区主席团组织法

滕修福

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精神,随后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的决定”,对地方组织法进行了第五次修正,进一步强化了对县乡两级人大的组织建设和机构设置。

立法调整增加了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有助于进一步强化县级人大常委会及其机构的专职专责。本次地方组织法修正,将第四十一条第四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第(三)项“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十五人至二十七人,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三十五人。”修改为:“(三)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十五人至三十五人,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四十五人。”通过依法调增县一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法定上限,再加上中央有关精神所强调的“一般为25至35人”的规定,必将普遍增加县一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职数,有助于进一步优化县级人大常委会的组织结构和扩大县级人大常委会作为县级人大常设机关的民意代表性。对于优化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中央有关精神还要求“逐步将专职组成人员比例提高到60%以上”,这样又必将大幅度增加县级人大常委会专职常委会委员的职数,更加有助于强化县级人大常委会及其内设机构的专职专责。

立法增加规定县级人大可设立专门委员会,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县级人大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本次地方组织法修正,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立法将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扩大到县一级,填补了县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人大专门机构的专业性缺憾,更加有助于提升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法制、财经等工作方面履职行权的专业化水平。

立法规定街道设立人大工作机构,有助于规范街道人大工作和代表活动的依法有序开展。本次地方组织法修正,在第五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明确:“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工作机构负责联系街道辖区内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常务委员会交办的监督、选举以及其他工作,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立法延伸区(市)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填补了街道没有人大机关或机构的现实性空白,必将更加有助于规范和强化街道人大工作和闭会期间代表在街道范围活动的依法有序开展。

立法赋予乡镇人大主席团闭会期间的工作职能,有助于进一步强化乡镇人大闭会期间的工作和活动。本次地方组织法修正,将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上述条款的增加,改变了乡镇人大主席团只是作为乡镇人代会的法定主持者和召集者的临时机构性质,乡镇人大主席团依法已经成为乡镇人大的“准常设机构(或机关)”,填补了乡镇一级人大没有常设机构(或机关)的制度性缺憾,更加有助于强化乡镇人大的组织基础,更加有助于发挥乡镇人大主席团和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法定职能作用。

(作者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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