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体育伤害事故预防机制的研究①

2015-12-04 21:12庄静雷鸣王钟音
当代体育科技 2015年29期
关键词:伤害事故相关者机制

庄静 雷鸣 王钟音

(首都医科大学 北京 100069)

高校体育伤害事故预防机制的研究①

庄静 雷鸣 王钟音*

(首都医科大学 北京 100069)

随着高校体育运动的不断开展,建立以及完善体育伤害事故的预防机制成为了高校体育的关键。尽管这样,到目前不管高校体育预防机制多么完善,体育伤害事故仍然会发生。从风险社会的角度看待预防机制的完善工作,其意义在于降低伤害事故发生的概率,实现风险控制。因此,预防机制越全面、细致,其风险控制能力便越强。本文借鉴管理学上“利益相关者分析法”,综合文献研究,从不同利益相关者角度出发论述如何预防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

高校体育 伤害事故 预防机制 风险规避

建立和完善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机制对于有效、快捷地处理事故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在防患于未然的同时,把事故发生的伤害性降到最小,在高校体育伤害事故中具有重要的意义。1984年,弗里曼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管理理论。利益相关者是指能够影响一个组织目标的实现,或者受到一个组织实现其目标过程影响的所有个体和群体。将此理论运用到高校体育伤害事故预防机制研究当中可以发现,预防工作主要涉及到了学生、教师、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主体。而要实现的组织目标便是保障学生的生命健康权。不难理解,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法律保障人民权益,包括最为基本的生命健康权。因此,保障学生的生命健康权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属于国家这个大组织的目标之一。而预防机制恰巧正是保障学生权益,实现组织目标的重要手段。“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同样,“迟来的保障即非保障”,预防体育伤害事故似乎比事故妥善处理更具实际意义。对整个预防机制来说,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均有各自的意义。针对高校体育教学特点,根据研究中反映的问题,分别从学生、教师、学校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四方面视角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尽可能减少体育课中伤害事故的发生。

1 不同利益相关者视角看预防机制

1.1 学生群体视角

高校大学生群体是一个相当庞大的社会群体。虽然大多数大学生都已满18周岁,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应该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从现有法律角度,不应属于法律特殊保护的群体,但和已进入社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群相比,高校大学生仍缺乏一定的独立性,属于弱势群体。这一点可以体现在他们对体育伤害风险的认知能力方面。不得不承认大多高校大学生的体育理论知识学习是不到位的。因此,大多学生对于体育伤害风险的认知主要凭借个人的体育经验,认知程度参差不齐。当然,理论知识的缺乏仅仅是一方面,体育竞技、体育锻炼时对危险动作的侥幸心理和运动当中激情状态下忽视甚至无视伤害风险的行为等都可能导致伤害事故。因此营造一个良好的校园体育文化氛围,加强对学生的体育安全教育成为保护学生的有效机制。

可见,高校体育伤害事故预防机制的建立、完善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考虑到高校大学生体育伤害风险认知能力弱等特点。这为体育教学、制度建设、政策制定、国家立法等提供了基础性的思路。

1.2 教师群体视角

体育伤害事故本身具有多发性和复杂性[1]。教师群体负责体育教学活动的第一线,指导学生开展各项体育活动,在体育伤害事故的预防上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首先,作为人民教师,传道授业解惑是最为基本的工作,除了教授体育理论知识和技巧性的经验外,还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体育道德素养,尤其是像篮球、足球这类对抗性强的体育运动方面的素养。我们应该认识到,意外事故能够引起身体伤害,由于比赛对抗冲突矛盾引起的打架斗殴同样会引起身体伤害。良好的体育道德素养能够预防此类伤害的发生。再者,教师作为指导者,在落实体育伤害预防宣传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假若授课的体育老师自身都缺乏预防伤害的知识和意识,那么我们很难保证他们所教的学生们会在这方面做得有多好,体育伤害事故的预防会有多少进步。另一方面,教师的过分严厉要求也可能导致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可见,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安全意识、强化安全教育、加强教师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等是发挥教师群体在预防机制中强大作用的重要举措。

1.3 学校视角

体育运动的本身存在着一部分的风险性,所以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体育意外伤害事故是很难避免的,体育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它具有伤害事故发生的不固定性及风险性,且发生在普通高校中的体育伤害事故同时也是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通过学校视角分析体育伤害的预防是十分必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12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有明确指出:“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釆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2]。学校是个制度、人、财、物等多种元素的集合体,包括了受教育者——学生,教育者——教师,管理者——学校领导等等。

学校对于预防工作的作用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学校制度对于预防工作的作用。这是学校作为集合体区别于个人的特殊之处。通过制度可以调动人、财、物,以实现制度目的。为了做好体育伤害事故的预防工作,学校既要有诸如教师守则、学生守则等体育教学常规制度,更要有极具针对性的学校体育安全工作制度、体育场馆和器材管理条例、体育课外活动或特殊体育项目安全守则等预防制度体系[3]。

1.4 教育行政部门视角

教育行政部门相对于基层的教师、学生来说位于预防体系较上层的位置,因此更多时候需要从宏观角度来对预防机制发挥作用,其主要表现为立法和监管两个方面。国家法治要求公权力的行驶应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如此一来,法律规范的制定就显得尤为重要,既要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私权利,又要不对行政执法造成太大的阻力。除了要立“良法”,还要健全法律体系,填补法律空缺。目前,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有《民法通则》《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体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但对于体育伤害事故的预防却鲜有法条提及并作要求。在这一点上,我们是否可以考虑学习《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填补法律法规在学生体育伤害事故预防方面的空缺,为预防体系的建立、完善提供法律支持[4]另一方面,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好监管工作,督促学校等教育机构重视事故防范工作,对于存在违法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依法处置。

2 结论与评价

通过结合管理学上“利益相关者分析法”的综合文献研究,详细分析预防机制中主要的利益相关者进行逐个分析可得,每个利益相关者在预防机制的建立、健全、运行当中都发挥着各自不同且又不可或缺的作用。随着预防机制的不断进步,相信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率将会有所降低。但应当注意的是,事故预防应当有度、得法,过度的不得法的防范可能会造成学生不敢参加体育活动。遂,安全,我所欲也;体育,亦我所欲也。二者并非不可得兼,我们需要一个最优的平衡点。

[1]陈静飞.高校课外体育活动伤害处理与预防机制的研究[J].体育科技文献通报,2015,23(5):15-16.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Z].北京.第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3]王玲.北京体育大学体育伤害事故原因及对策分析[J].商业文化(下半月),2011(1):301.

[4]庄静.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法律归责及预防措施研究[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4,48(1):53-56.

D922.16

:A

:2095-2813(2015)10(b)-0143-02

10.16655/j.cnki.2095-2813.2015.29.143

北京市教委面上项目“北京市高校体育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研究”(SM201410025004)。

庄静(1977—),女,讲师,单位:首都医科大学,研究方向:体育教育与训练学。

雷鸣,男,讲师,单位:首都医科大学。

王钟音,副教授,单位:首都医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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