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服装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之途径

2015-12-05 13:53朱怡颖
商场现代化 2015年25期
关键词:服装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服装设计

朱怡颖

摘 要:我国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严重,维权道路坎坷,主要原因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在该类作品保护上的缺失。该现象成为了我国服装企业壮大的阻碍,成为我国服装贸易走向国际的壁垒,因此对服装设计的保护刻不容缓。通过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对于服装设计的法律保护的规制与保护,并联系我国国情,笔者认为采用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相结合的“双重保护”模式较为恰当。

关键词:服装企业;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服装行业协会

一、我国现有法律在保护服装设计上的缺失

自主设计的服装企业和设计师们在实践对服装设计的保护时,面临的第一个大问题是——选择哪一项法律来保护?

理论上讲,服装设计作为一种无形的智力成果,可以以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进行保护。

从司法实践上来看,无论是哪一种保护都有其局限性。用著作权法保护,虽然符合服装设计的时效性,但权利人要面对创作作品完成日期难以举证的尴尬局面,且由于著作权保护范围只限于完全抄袭的作品,那么对于他人独立创作完成的相同或类似的作品就束手无策了。用专利法保护,虽然能享有绝对的排他保护,但专利审查时间过长、保护期限过长以及申请专利所需成本过高,往往造成保护不及时、款式垄断以及资金浪费等不良后果。而商标法的保护,只有在商标被别人假冒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而现今多数服装设计抄袭都是不挂牌的。考虑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对恶意的商业竞争的调整,只有涉及到商业秘密或是垄断经营,方可适用。

二、发达国家及国际立法对服装设计的保护

时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声不是今天才开始的。在法国里昂的丝绸织工,率先在18世纪初呼吁保护他们的设计,并且于1787年将此保护扩展到全国丝绸生产商。在19世纪50年代,法国设计师查尔斯·沃斯开始尝试每季度发布新款的服装设计。不幸的是,这种做法催生了“行业仿冒艺术家”,他们用超低的成本复制了原创作品。法国人总是走在时尚设计和外观设计保护的前沿,他们回应这种盗版的方式有两种:第一,通过赋予原创时尚设计于知识产权保护;第二,通过授权其他制造商生产销售其原始设计来进行保护。那些能够负担得起高级女装成本的制造商,蜂拥到巴黎,想要成为第一个拥有最新设计的厂家,而中产阶级则从当地的百货公司购买合法授权的复制品。虽然法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并没有完全杜绝盗版,但是对他们的保护导致了巴黎时尚产业的实力,并帮助它继续蓬勃发展到今天。

此外,日本有保护服装设计的设计法,但它的新颖性标准太高,你必须证明你的服装设计在过去是不存在的,它完全是独一无二的,因此时尚设计师很少得到专利。欧盟有非常低的新颖性标准,任何人可以申请任何东西,尽管这里有很多的豪华设计品牌,却很少有人注册他们的服饰,诉讼也很少。在专利备受重视的美国,服装设计反而是受保护最少的市场,只有商标的保护,但是没有版权和专利保护,美国最近提出且被寄予厚望的《创新设计保护和预防盗版法案》规定侵犯一项服装设计的损失赔偿为1美元到5万美元不等。美国是服装的消费大国,出于降低服装消费价格、提高服装行业的整体竞争力的考虑,对服装设计采取了低标准保护模式。

从国际立法的态度来看,TRIPS协议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各成员应保证其对保护纺织品外观设计的要求,特别是对成本、检验或公布的要求,不至于不合理地损害求得保护的机会,成员有自由选择用工业品外观设计法或用版权法去履行本款义务。《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则一律赋予外观设计以独立的法律地位,在保护模式上则未做具体要求,这就为成员国自主选择留下了余地。

三、对我国服装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构建

在构想对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案时,我们应该考虑到:服装设计流行寿命短(一般只有六到十二个月),所以服装设计的保护期不应该太长。不同类别的服装设计可以有不同的保护期,不同经济价值的服装设计可以选择是否申请专利保护。因此,采用著作权法加专利法的双重保护模式较为理想。

1.著作权法对服装设计的普遍保护

在服装设计师完成作品的时候,就享有了对该件作品的著作权。如果是职务作品,设计师所属企业享有该著作权。之后,著作权人应该尽快将设计图以及相关的信息在服装协会登记存档。该存档时间在今后的著作权纠纷案件中享有绝对证据的效力。

通常著作权中经济性权利的时效是作者生前加死后五十年,这对于那些偏重于艺术欣赏而非工业生产的服装设计,比如舞台服装,是可以使用该时效规定。对于那些市场寿命短,经常更新外形款式的服装设计,太长的保护时效不利于服装产业的发展。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旨在保护私权和公共利益的反垄断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故在工业服装设计的著作权保护时效上,以不超过五年为宜。

2.专利法对服装设计的特殊保护

对于服装企业的一些经典设计,作为企业的名片,五年的著作权保护显然过于短暂,可以申请专利权的绝对保护。通过五年的著作权保护期,企业和设计师应该可以认清哪些设计是有长久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市场,可以为他们带来更大的收益的,他们随时可以对这一类设计申请专利保护。但是考虑到服装设计的特殊性,对于其专利保护的法律应该有别于一般的专利保护。具体应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虑:首先对于服装外观设计的申请应采取实质审查,审查时对于创造性的标准应该提高,被申请的外观设计与现有的外观设计之间应具有显著的特点。其次应该适当缩短审查期,可以由服装协会协助审查,以缩短审查时间。此外除了对在外观上有创新的设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以外,对于钓鱼服、保暖内衣以及他有特殊功能的服装,可以申请实用新型的保护,这方面的相关法律可以直接参照现有实用新型的规定。对于新型面料的制作方法等,可以申请发明专利的保护,这方面的相关法律可以直接参照现有发明专利的规定。

要得到周密的专利保护就要形成一个防御体系,不是只申请一个外观设计专利就可以有效防止他人入侵,而且考虑到有些设计元素和款式是属于公共领域的,不能受专利保护,所以要选择色彩、线条、剪裁分别申请专利,或者三者结合的整体来申请。比如说,将中国结以一个特殊的方法绣在一件普通的连衣裙的左肩膀上的设计,因为中国结和连衣裙的款式是常见的服装元素,不能为此单独申请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我们可以该设计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只能是中国结与连衣裙的整体,即只有侵权人的作品是既有中国结,又有连衣裙,并且中国结正好在连衣裙的左肩膀上,这样的情况下,才构成相同作品的侵权判断。值得一提的是,对于特殊的刺绣方法也可以申请发明专利来保护。

这样不仅可以避免企业盲目为服装设计申请专利、浪费资金、增加专利局工作量,而且比著作权更有垄断性的外观专利权能够使权利人在更大的程度上和更宽广的范围内获得利益。

3.服装企业行业协会对服装设计的监督管理

此外,应充分发挥服装企业行业协会的作用,除了存档登记、设计元素公开、协助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涉及服装侵权的诉讼和仲裁等职能外,最重要的,行业协会还应履行好监督管理的职能。行业协会的监督职能是十分有必要的,在抄袭之风无法盛行的国家,行业协会的声望和力度非常之大,一个设计师或者一个服装企业如果在行业协会有了抄袭的不良记录,设计师的个人信誉或者服装企业的企业信誉就会受到相当大的影响。行业监督到位,个人自律就会加强,市场竞争的氛围也会转为良性的、积极的。

四、结语

由于文化、经济、政治等多方面的原因,要将中国的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与欧美等国接轨,让“服装加工大国”转型成“自主设计大国”,实在是一条艰难而漫长的法律探索之路。本文对于服装设计知识产权的保护虽然属于理论层面的探讨,其可行性需要在实践中检验,但是由于我国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缺失很严重,“双重保护”的理念或许能成为补缺的关键。

参考文献:

[1]SARA R. ELLIS.The Origin of Design Piracy in the Fashion Industry[D].Social Science Research Network,2011:166-169.

[2]SARA R. ELLIS.The Current Status of U.S. Law and Fashion Design[D].Social Science Research Network,2011:169-178.

[3]小新.时装业为何不受保护?浅谈设计师作品专利[J/OL].中国知识产权网http://www.cnipr.com/news/sdbd/201111/t20111129_1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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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慧春.TRIPS视野下中国纺织服装业的知识产权保护[J].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0(7):11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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