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与监管

2015-12-05 15:20朱秋燕
商场现代化 2015年25期
关键词:信息披露上市公司规范

朱秋燕

摘 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发行与交易环节的重要一环,真实、及时、全面地进行信息披露是对上市公司的基本要求。然而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的违规行为屡禁不止,严重影响到了证券市场的有序健康运行。因此,多管齐下的规范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信息披露的监管体系成为了推动证券市场公平竞争、良性运行的进路选择。

关键词:信息披露;上市公司;规范;监管

一、问题提出

信息披露制度,又称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在证券发行与交易诸环节中,依法将有关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完全、及时地披露,以供证券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的法律制度。信息是证券市场中极为重要的要素,是决策者赖以投资的重要前提条件。信息的不对称容易导致投资者失利,因此信息披露也便成为了上市公司的基本义务,上市公司能否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进行信息披露,严重影响着证券市场的健康规范运行、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投资者的正当权益保护。然而,随着我国资本市场不断活跃,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且屡禁不止。财务造假、虚增利润、关联交易、违规拆解等层出不穷,比如2012年披露出来的万福生科虚增利润、北大荒违规拆解事件等严重违反了诚信原则,极大地扰乱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基于此,笔者力图从规范和监管的视角出发,来解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表现,以期找寻到有效的路径来规范和监管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推动证券资本市场的良性运转。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的问题及表现

随着现代证券市场的蓬勃发展,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不断得以完善,基本形成了以《证券法》为规范主体,其他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补充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的“短板”也随之出现,极大威胁着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信息披露的不真实、不及时、不全面成为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主要表现形式,而信息披露监管的不到位、不健全也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具体而言:

1.信息披露规范不到位,违规行为频发

从现阶段的立法来看,我国的《证券法》对证券发行、信息披露的内容进行了规定,此外《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等规定更是细化了信息披露的形式、内容、程序等。而2007年证监会出台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则进一步提高了上市公司运营的透明度,满足了全流通形式下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要求。实践中,深圳证券交易所则从2001年开始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核办法对上市公司进行评估和考核。然而从近年来曝光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事件和数据显示,现行的信息披露体系无法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形成良好的约束,在各种利益驱使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屡禁不止,主要表现为:(1)虚假披露,信息不真实。上市公司在利益的驱使之下,或者为了某些特殊的目的会违背诚信承诺,通过捏造会计事实、篡改会计资料、虚构利润等行为来掩盖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或者通过误导性的陈述故意散布虚假信息,给投资者造成错误的投资导向,从中谋取利益。(2)迟延披露,信息不及时。信息披露的一大特点就是及时,它是投资者形成正确决策和判断的重要保证。信息不及时、不对称会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取有效的信息,从而导致投资失利。但实践中很多上市公司却利用时间差大做文章,对企业不利的信息能不披露就不披露,能晚点披露就以各种借口拖延披露,为内幕交易赢取充分的时间。(3)遗漏披露,信息不全面。实践过程中上市公司故意隐瞒或故意遗漏披露重要的信息也是常见的现象。对一些公司重大的变动或者容易引发股价波动的关键性事项,上市公司本着能不披露就不披露,能少披露就少披露,实在不行再披露的原则,对披露的信息遮遮掩掩,含糊其辞。这种情况下投资者获取的信息是简单模糊的,由于所披露的内容与实际要求披露的信息有很大差别,严重影响信息接收者的决策和判断。

2.信息披露监管不理想,投资利益难保障

诚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的违规行为是扰乱证券市场秩序、违背公开诚信原则的重要因素,但监管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的一道重要防线,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也存在不少问题,具体而言如下:(1)发现不及时。有些上市公司在证券发行之初就存在造假行为,上市之后造假行为愈发严重,然而我们的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并没有做好很好的审查,直到问题严重爆发或者给证券市场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之后,才介入进行事后的监管,没有做好防微杜渐的工作。(2)处理不及时。监管部门在查处过程中也存在不作为的现象,证券市场拥有着相对复杂的交易环境,还存在许多政策和立法的空白,监管部门对于一些打“擦边球”的行为并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同时对已经发现的问题处理也不是很及时和主动。而对于一些按《证券法》规定应当退出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也未及时进行处理,这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3)处罚力度过轻。就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监管的主体而言主要有证监会和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就信息披露违规的处罚类型而言,主要包涵了公开批评、警告、罚款、撤换主要管理人员的形式。目前的处罚形式多以公开批评为主,辅之以一定的罚款和警告,然而这些处罚力度并不重,相对违规所获取的利益而言,这样的违规成本并不高,难以形成有效的威慑力。就适用的法律规范而言,目前对信息披露的处罚方式侧重于行政处罚,尽管刑法中相应的规定了证券违法案件的刑事责任,但在实际追究的过程中多有困难。在民事责任方面,现阶段的法律并没有进行规定,而民事赔偿机制的缺失,使得投资者的损失无法获得补偿,利益难以保障。由此可见,法律责任缺位、违规成本偏低也是我们监管上的一大弊病,给上市公司提供了可趁之机。

总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已经成为当前证券市场上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笔者试从信息披露的规范和监管两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三、多管齐下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证券市场是一个多方参与的逐利场,其中包括了上市公司、投资者、证券经营机构、中介机构和相关政府部门等等参与者。每一方主体都参与其中,并不断寻求利益的最大化,这本无可非议。为规范证券市场,维护证券行业的良性运行,便产生了上市公司的治理规则、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等一系列制度。然而立法的愿景和现实之间总存在一定的差距,如上所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中出现了大量的违规行为,而违规行为的背后必然有其深刻的动因。但归根结底我们当前之急就是要解决如何规范现有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使其能够保障投资者、上市公司的正当权益,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影响,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平竞争。笔者认为若要使信息披露达到其本身的目的,应该多管齐下,多手准备。

首先从法律层面讲,协调统一法令,制定具体操作性强的法律、规避法律漏洞成为当务之急。将目前由全国人大、中国证监会、财政部、证券交易所和其他监管机构制定并发布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减少法规内容上的重复性,对其具体信息、控制要求、控制层次进行统一,同时协调新旧法及不同法规间的关系,务必在具体执行时使上市公司能够把握好信息披露内容、深度和时机。此外还需要修改《证券法》中已经不宜适用的条款,细化规则的内容,例如对公司必须披露和不能越权披露的信息进行明确规定,对其承担的责任进行规定。其次,从技术层面上讲,上市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的过程中要避免模糊概括的说法,披露要简单、明确、具有针对性,有的放矢,尽大可能的采取公众熟知或易于接受的字眼。特别是对于中小投资者而言,其在所接受的信息专业性和技术性上,本身就存在弱势,只有将现行的披露制度在技术层面上转化成大众化的信息,才能切实维护他们的权益。最后增强上市公司自律意识,自觉规范行为。若要对投资者形成实质性的保护,必须让上市公司有意识的规范行为,遵守市场秩序。我们不得不承认,上市公司作为逐利的主体,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其孜孜追求的目标和宗旨,但对于追求的手段及过程必须加以约束和限制,必须是以相应的法律规范和职业操守为前提的也是我们不得不做的事。

四、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体系

综上可见,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存在着不及时、不主动、监管无力等特点,故在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体系方面还存在进步的空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体系是否完备、规范,关系到我国的证券市场能否有序的运行,从而推动证券市场的规范化进程。

1.加大监管力度

从实践来看,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体系可以囊括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沪深两大证券交易所以及行业自律管理机构及一些社会力量的监督。证监会是信息披露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严防死守好这一关。赋予证监会最高的监管地位和监管处罚权力,树立其权威性,让违规者望而却步,是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体系的保障和前提。其次沪深两大证券交易所要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监管,完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考核机制。有数据显示,随着公司上市年度的增长,信息披露出现违规的可能也会随之增加,其中公司上市后的4-9年会出现一个高峰期,在这个危险期内,证券交易所要将这些上市公司作为重点关注对象,防范于未然。而上市公司也应当积极配合,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必要的时候要提交说明进行信息更正和补充。最后就是要加大处罚力度。现行规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偏轻,违法成本不高,难以根本上对上市公司形成威慑,是导致违规行为层出不穷的重要动因。市场中不乏趋利主体,当获利和违法的天平向利益倾斜时,势必会出现大量的违规行为。因此加大惩处力度,增加违法成本是唯一的选择。在处罚的类型上,不应仅限于罚金、警告、公开谴责等方式,同时也可以考虑将摘牌停业、追究个人责任特别是公司高管个人的责任纳入处罚方式之中。此外,引入民事诉讼和民事赔偿机制,强化民事赔偿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弥补因信息披露违规而导致的不必要损失。

2.营造良好的监管环境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中的主角,在监管中发挥强大作用,但同时信息披露也离不开中介机构、社会力量这些配角的配合。完善信息披露监管体系,除了加大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本身,还应努力营造良好的监管环境。证券市场中的每一个参与者都有着不可推脱的责任,如果每个参与者能够勤勉尽责的履行好自己的义务,严格遵守诚信的承诺,那么违规行为就没有了滋生的土壤,证券市场也能够有序的运行。那么以下几点值得我们注意:一是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提高中介机构的职业素养。在证券市场上,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在其中也扮演着不可小觑的角色,对其的监管也是十分必要。对于中介机构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一旦发现必须及时严肃处理。同时也可以在完善中介机构的定期更换制度上下功夫。二是要充分借助社会力量的监督功能,特别要注重新闻媒体的社会影响力和号召力,合理引导社会舆论的监督,在防范新闻媒体夸大和不实报道的同时也要给予媒体尊重,将事实及时通告给媒体,推动媒体监督的良性发展。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多年发展,市场容量越来越大,参与主体越来越多,投资者更是涉及千家万户,这种情况下,以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为监管的主力军和先锋号,借助社会力量等外来监督,构成一个完备、规范的监管体系,助推证券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范健,王建文.证券法.法律出版社,2007.

[2]崔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规范与监管问题.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3(6).

[3]吴国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类型及主要特点.当代经济研究,2009(7).

[4]毛洪涛,吉利.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理论研究评估.会计研究,2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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