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承租方角度看融资性售后租回交易

2015-12-21 03:28
财经界(学术版) 2015年12期
关键词:贷方借方承租方



从承租方角度看融资性售后租回交易

百丰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尚雪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单位对资金的需求越来越大,目前售后租回交易已经成为企业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为企业经营业务的顺利开展提供了资金保障。本文结合笔者自身工作实践阐述了对融资性售后租回业务的会计处理分析,同时认为要不断完善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为健康发展售后租回业务提供良好的氛围。

关键词:租赁准则公允价值出售价未确认融资费用

售后租回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业务,在此业务中,卖主为承租方,买主同时为出租方,承租方将拥有所有权的某项资产出售给出租方后,又将该项资产从出租方租回。售后租回交易通常涉及销售和出租业务,然而,承租方出售资产的目的不在于获取资产的增值收益,而在于融资,为单位正常运转提供资金保障。

一、对租赁准则的理解及思考

(一)售后租回交易的分类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租赁准则”)把售后租回交易分为两类: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符合准则所规定一项或数项标准的,认定为融资租赁,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则为经营租赁。

租赁准则会计处理过于依赖量化的判断标准,某些公司可能会通过设计结构性租约将融资租赁业务转化为经营租赁业务,从而避免融资租赁业务表内化,达到美化财务报表的目的。

(二)初始直接费用

租赁准则中初始直接费用包含承租方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

融资租赁资产一般为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租赁准则将初始直接费用计入租入资产价值并分期摊销的会计处理是不合理的。

售后租回融资租赁业务中,承租方仍保留对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控制权,租赁资产不因为形式上的出售、租回后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初始直接费用的发生,既没有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也没有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预期也不会带来额外的经济利益,不符合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资本化条件,不应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三)公允价值与出售价

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

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要假定当前市场条件的有序交易,有序交易要假定在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进行,采用的估值技术要有适用并且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诸多因素限制着公允价值计量在现实中的可操作性。

即便在可获得资产公允价值的条件下,一方面由于大部分资产是贬值性的,出租方出于风险管控的需要,会要求出售价(融资款)低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另一方面,承租方售后租回融资租赁业务,主要是迫于资金短缺形成的财务压力,这种压力下,出售资产的价格一般也会低于其公允价值。售后融资租赁实务中,公允价值参考性作用更明显。

(四)租赁资产入账价值

租赁准则规定:承租方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承租方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时,按租赁内含利率、租赁合同利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等顺序依次确定折现率。

售后租回融资业务实务中,租赁双方参考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融资额(即租赁资产出售价),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方分期偿付的租金本息。因而,对承租方来说,采用租赁合同利率作为折现率是合理的。这种情况下,最低付款额现值就是租赁资产出售价。因此,通过合理判断出售价与其公允价值的大小,即可确定租赁资产入账价值。

但如果承租方出售资产价格严重偏低,承租方以远低于公允价值的出售价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会计报告中资产价值将会严重失真,影响会计报告质量。

(五)账面价值与出售价差额、资产折旧

融资性售后租回业务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并未完全转移。出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会计上均未实现,应予以递延,并按该资产的折旧进度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承租方应当采用同原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资产折旧。租赁期届满时能合理确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寿命内计提折旧。

售后租回融资租赁交易,形式上的买卖不应该影响租赁资产前后的折旧额。

二、实务案例及会计处理

2014年12月28日,BF公司与ZL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售后租回),将1套印刷设备出售给ZL公司,ZL公司评估该印刷设备价值约1400万,考虑设备贬值等风险,同意向BF公司提供1200万元的融资额。经双方约定,设备出售价1200万元,同时,BF公司将该项设备租回,租赁期限3年,期满设备由BF公司所有,租赁期内,为租赁资产支付的各种使用费由BF公司承担。BF公司在租赁开始日时需支付保证金120万元,每月28日支付租金40万元,共36期,租金总额:1440万元,保证金可冲抵最后几期租金。另外,ZL公司要求BF公司为租赁资产购买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200万元,覆盖租赁期,保险费5万元,保险第一受益人为ZL公司。该设备账面原值2000万元,折旧年限10年(年限法计算折旧不考虑残值),已使用2年,累计折旧400万元,设备账面净值1600万元。

BF公司按约定的出售价(融资款)1200万元向ZL公司开具普通发票(零税率),ZL公司同时向BF公司开具相同金额的普通发票(一般为17%税率)。ZL公司分期开具利息部分增值税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租回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主要会计处理如下:

(1)租赁期满该租赁资产属于承租方,因此判断该售后租回行为属于融资性售后租回交易。

(2)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出售价格的差额1600万-1200万=400万元,计入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借方:银行存款1080万

其他应收款120万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400万

贷方:固定资产清理1600万

(3)租赁合同中最低租赁付款额包含了贷款本金和利息,实际是锁定了未来利率支付水平,选择租赁合同的利率作为折现率,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即为出售价。出售价小于资产公允价值,因此融资租赁资产入账价值为1200万元,未确认融资费用为205.13万元(扣除17%增值税)。

表1 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表(实际利率法) 单位:万元

借方: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1200万

未确认融资费用205.13万

其他应收款--待抵扣进项税34.87万

贷方: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1440万

本案例中,保证金的支付会影响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从而影响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笔者认为,合同双方先约定出售价,保证金仅是合同履行的附加条件,为简化核算,确定租赁资产入账价值时不考虑保证金的影响。但在确认未确认融资费用时,则必须考虑保证金因素对实际利率的影响。

与一般的销售和租赁交易相比,售后租回交易中资产出售价和租金之间具有很强的关联性。在“理性人”的假设性,资产出售价一般不会高于其公允价值,如有证据表明承租方出售资产时售价高于公允价值,按准则应以公允价值作为租入资产入账价值。承租方获得的超额部分融资,在租赁资产时以高于市场租金的实际租金对购买方进行补偿。假设本案例资产公允价值金额为10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则会计处理为:

借方: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1000万

未确认融资费用205.13万

其他应收款--待抵扣进项税34.87万

未确认融资费用200万

贷方: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1440万

这样,就存在能开具发票的利息费用和不能开具发票的利息费用,在按实际利率法确认每期未确认融资费用时会非常复杂。租赁准则、应用指南、注会《会计》考试用书均未涉及实践中常见的保证金、税金等因素对融资租赁会计核算的影响。

(4)租回固定资产在剩余寿命内计提折旧,每月计提1200万/8*12= 12.5万元。

借方:制造费用—折旧12.5万

贷方:累计折旧12.50万

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的分摊应按该资产的折旧进度计算。每月应分摊的金额为400万/8*12=4.17万元

借方:制造费用——折旧4.17万

贷方: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4.17万

本案例租赁前后资产月折旧金额是一样的。

(5)承租方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保险费)5万元不符合资本化后续资产条件,应计入当期损益。

(6)未确认融资费用按实际利率在租赁期限内分摊。由于保证金因素的影响,实际利率的计算:(1200-120)=40(P/A,r,33),由此计算r = 14.7304%。(如表1)

第一期应确认未确认融资费用金额:1080万*14.7304%/(12* 1.17)=11.33万元。

借方:财务费用11.33万

贷方:未确认融资费用11.33万。

收到ZL公司开具的利息费用增值税发票时,按发票可抵扣税额记账(双方实际利率计算方式不同,ZL公司发票上利息费用和BF公司计算的会不一样)。

借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方:其他应收款-代抵扣进项税

其他月份计算方式一致,金额有变化。

(7)支付租金

借方: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40万

贷方:银行存款40万

其他月度会计处理一致,保证金按约定冲抵长期应付款。

近年来,融资租赁行业迎来了不少利好政策,2014年3月1日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改增文件的规定。此外,上海自贸区、前海深港服务区等地对融资租赁的促进政策也陆续落地,极大的规范和促进了我国融资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然而,租赁准则对某些会计处理的做法是很有争议的,准则还停留在理论层面,缺乏对实务中常见问题的指导。售后租回业务的迅速发展,需要会计准则的进一步完善,不断补充,不断创新。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4: 346-361.

[3]邹璐.对IASB租赁准则修订的思考[J].商业会计,2013(15):30-32.

[4]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财政部财会[20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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