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2016-01-12 09:09宋大伟
法制博览 2015年33期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弊端完善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宋大伟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

摘要:精神损害赔偿已经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立法上承认,在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刑事诉讼法的体系上已经占有一席之地,然而,在我国最高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和批复中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本文以比较法的视角,先梳理了世界部分国家地区的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再次基础之上,提出了建立健全我国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措施。

关键词: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弊端;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5.2;D923

作者简介:宋大伟(1993-),男,汉族,黑龙江鸡西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法。

一、附带民事诉讼与精神损害赔偿概念分析

(一)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简而言之,就是附带于刑事诉讼程序所提起的民事诉讼,即犯罪的直接或间接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这种“双效合一”的制度,其原始用意在于便利、迅速,理论上可以一次解决民刑纷争,一方面诉讼关系人(尤其是被害人,但也包括被告、证人)无需针对一个事实提起双重诉讼,另一方面法院也可以避免重复审判和裁判矛盾,节约司法资源。

(二)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于不法侵害,导致自然人及其人格权益和身份权益受到伤害或者遭受巨大精神痛苦,其本人或者近亲属(本人因不法侵害死亡)要求加害人以财产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的民事法律制度。根据体系解释,精神损害,既包括积极的精神损害——精神和肉体痛苦,也包括消极的精神损害——知觉丧失。根据上述定义可以得出,精神损害实质上是一种无形损害,因此精神损害赔偿的使用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非企业法人、社团法人、合伙组织等。企业法人、合伙组织的商法意义上的“人格权”的实质是商业标识和商业信誉,侵犯商业标识和商业信誉带来的直接损害是财产损失——一种有形的损害,因而,对此不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二、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域外巡礼与域内审视

(一)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域外巡礼

1.英美法系国家

英国刑事审判法规定,犯罪人对其罪行所造成的人身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这部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刑事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基于普通法中关于人身伤害的界定,该法中的“人身伤害”实际上包括了精神损害。直到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英国才通过成文法明确将精神损害纳入损害赔偿的范围。但是犯罪引起的精神损害却被英国法独立于刑事法律之外,在刑事审判中精神损害赔偿只是以判例或侵权法案等方式加以援引适用。

美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没有赋予被害人直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其立法规定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这种做法并不稀奇而且在美国已经有多起判例印证这一做法。关于犯罪引起的精神损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这一点可以认为是被规定在美国的侵权法案中的。美国的侵权法案规定:致人严重精神痛苦的极端无礼行为对被害人造成身体或者严重精神损害的,或者故意损害他人其他利益致使被害人遭受精神痛苦的,或者公用事业雇员傲慢无礼行为使顾客受到身体或者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对身体损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

2.大陆法系国家

法国是率先明确规定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国家。法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第3条、第85条明确规定了被害人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①我们得出以下结论:其一,在法国,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包括物质的、身体的和精神的损害;其二,法国的刑事诉讼法积极肯定了附带民事诉讼中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其三,在法国,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主体并不仅限于本案的直接被害人。

德国法对刑事犯罪精神损害赔偿持肯定态度。具体而言:其一,在德国因犯罪行为导致的物质上的、身体上的、精神上的损害均可以在刑事诉讼中进行受理;其二,附带民事诉讼的提出主体并不仅限于本案的直接被害人,也包括被害人的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其三,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主体可以就名誉权损害和身体上的损害主张精神损害赔偿。②

综上,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对精神损害赔偿予以保障。但是,我们可以发现,英美法系国家没有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其根源是英美法系国家很注重民事诉讼的独立地位。针对由犯罪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要另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裁决。然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以法国、德国为例的,还包括意大利、瑞士等国,都明确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二)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域内审视

根据我国刑法第36条第1款③和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④,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并没有明确否定遭受精神损害的被害人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司法解释层面,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我国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不足之处

(一)立法层面

我国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在立法层面存在两个问题:

其一,规定冲突。根据立法法第4条、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⑤,对于司法制度的立法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附带民事诉讼属于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司法制度,其相关内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法律或者立法解释的形式进行规定。然而,在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没有明确禁止提起以精神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在其第138条第2款明确禁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附带民事诉讼,并且最关键的是,同时它规定,因受到犯罪行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然而,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⑥,被侵权人有权就侵权人的侵犯人身权益的侵权行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有被害人的犯罪的行为毋庸置疑的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被告人依据侵权责任法可以就犯罪行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却不能主张。很明显,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与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冲突。根据立法法第4条的要求,立法应当统一,这样的司法解释很明显是违背了立法统一原则的。

其二,诉讼体系不统一。依据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163条,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就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要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那么也就是说附带民事诉讼其实就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民事诉讼,与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一样——严格保障民事实体法的实施,否则就会出现白马非马的形而上学。我国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第22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1条⑦,以及包括2001年3月10日开始施行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内的5个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⑧都对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及范围。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138条明确规定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排除精神损害赔偿,缩小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显而易见,两者同为民事诉讼,针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体系却不统一。

(二)司法层面

其一,从司法机关层面来看。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一方面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另一方面不利于对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做出公正的判决。其原因是,在刑事公诉案件的审判中,人民法院据以裁判的证据,虽然是检察院提供,但是人民法院仍要对证据进行筛查和整理。根据目前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需要在存在财物损害的前提之下且刑事审判之后另提起民事诉讼主张。那么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法院都要去重新收集或者筛查整理大部分都是刑事案件中原有的证据,对人民法院而言,大量的重复劳动不仅浪费了诉讼成本,进而使诉讼效率不高,而且又违反了“诉讼经济原则”。尽管在刑事自诉案件的前提下,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收集证据的困难较小,上述困难似乎可以避免。但是这又衍生出另外一个问题,即另案民事诉讼的法官不能全面、公正地处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本案审理刑事诉讼的法官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被害人的侵害程度以及犯罪手段等方面具有充分的了解,对于被害人应获得的赔偿数额和对于应该采取的赔偿方式有着最直观和最贴近被害人心理的内心确信,从而能够做出最全面、公正的判决。另案民事诉讼的法官由于对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不能十分透彻地了解,对被害人遭受精神损失程度的理解没有原审判案件的法官深刻,做出的判决很难达到人民满意。

其二,从被害人角度来看。首先,部分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权利很难保障。根据2013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138条第2款:“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质言之,只有当被害人由于犯罪行为受到了财产和精神双重损害时提起民事诉讼,才可能获得救济和补偿,若是仅仅提起精神赔偿诉讼,没有物质上的损害,原则上不予受理。这很明显使部分被害人的权利难以救济。其次,另外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不仅加重了被害人的诉讼成本,付出更多的经历来进行诉讼,而且在这一过程当中被害人要反复的会议与重复那段痛苦的经历,反而进一步加深了被害人的痛苦。俗话说长痛不如短痛,这种另外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就是让被害人在长痛中不断纠结挣扎,是很不人道的。

四、建立健全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措施

综上,在我国,建立健全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经亟不可待。我认为应该从以下角度来进行:

第一,在立法层面,在刑事诉讼法“附带民事诉讼”章节中增加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

第二,限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与外延。对此,我们可以借鉴台湾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⑨,将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外延限定为以下几个方面:(1)由于犯罪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其家属可以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2)由于犯罪导致被害人名誉权或人身自由等非财产性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该赔偿应包括被害人或第三人恢复名誉的必要开支,如刊登报纸、广告等;(3)由于犯罪导致被害人或其他人财物受损的,该财物的损失对于被害人或其他间接第三人造成严重精神打击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如被害人对其收藏的物品具有特殊感情,犯罪行为致使该物品损毁,从而导致被害人受到较大精神打击影响生活的情形;

第三,扩大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主体范围,具体包括两方面:第一方面以过错原则为指导,要求同案中的共同侵权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承担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第二方面建构刑事侵害中间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刑事救济机制,赋予间接受害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注释]

①法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任何遭受重罪,轻罪或违警罪直接损害者,有权提起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第3条规定:“民事诉讼可以与公诉同时进行,并由同一管辖法院审判,一切就追诉对象的犯罪事实所造成的损失而提起的诉讼,包括物质的、身体的和精神的损害,均应受理.”第4条规定:“民事诉讼也可以与公诉分别进行,如果公诉已经提前进行而尚未最终裁决时,民事诉讼应延缓至公诉结束以后进行.”第85条规定:“任何人认为受到某项重罪或轻罪的损害,要求赔偿,均可向主管的预审法官提出申告,取得民事当事人的地位.”

②德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2款规定:“一切就追诉对象的犯罪事实所造成的损失而提起的诉讼,包括物质的、身体的和精神的损害均应受理。”第395条规定:“可以作为附带诉讼原告人参加提起公诉的人员中,不仅包括原告人而且还包括被违法行为杀害人的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和配偶等.”德国刑事诉讼法第403条规定:“被害人或者他的继承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可以对被指控人提起对犯罪行为产生的,属于普通法院管辖并且尚未向其他法院提出的财产权方面的请求权.”德国刑事诉讼法第406条也规定将“因侮辱和伤害身体”而受的损失包括在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范围之中.

③我国刑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损失.”

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⑤我国立法法第4条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十)诉讼和仲裁制度.”第9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⑥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⑦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1条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⑧这5个司法解释分别是:2014年10月10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1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12月27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3月10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⑨台湾刑事诉讼法第487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范围为以下几方面:1.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的权利的,负损害赔偿责任;2.不法侵害之人死亡的,对于支出殡葬费的人,负损害赔偿责任;3.不法侵害他人致死的,被害人对于第三人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加害人对于该第三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4.不法侵害他人的身体或健康的,对于被害人因此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或增加生活上的需要时,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5.不法侵害他人致死的,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虽非财产上的损害,也可以请求赔偿相当的金额作慰籍金;6.不法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名誉或自由的,被害人虽非财产上的损害也可以请求赔偿相当的金额。此项赔偿金额属于慰籍金的性质。此外,对于名誉被侵害的,还可以请求为恢复名誉的适当处分,如在报纸上登载谢罪的广告,或更正的启示,以及出具悔过书等;7.不乏毁损他人财物的,应向被害人赔偿其物,或赔偿损毁所减少的价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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