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关系重构

2016-01-31 21:33黄云发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6期
关键词:责任法竞合合同法

黄云发

(401524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重庆)

论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关系重构

黄云发

(401524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重庆)

合同法与侵权法的关系一直是法学研究者关注的焦点问题。随着侵权责任法在日常中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使其不断向合同法的领域渗透。在这种情况下,要重构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就必须深入剖析侵权责任法的扩张表现,从单纯的经济损失、人身侵害等角度实现两者的关系重构。

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关系重构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物质产品的流通速度也在不断加快,而产品流通从生产到物质流通的各个环节,人们都是以信用为保证,以利益为目的来构建合同关系。然而,随着物质产品交换过程的复杂性,各种突发性的灾害时间爆发信任危机,越来越多的侵权事件打破了传统合同法的基本规则,使两者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这很容易导致民法体系的混乱,因此必须重构两者的关系。

一、侵权责任法的扩张

1.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的扩张

在民法中,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是两种不容的制度形式,两者保护的范围有一定的区别。然而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这两种法律制度逐渐呈现出相互交融的趋势,最主要的特点就是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逐渐延伸到合同法的保护范围中。

《侵权责任法》中列举的保护权益,将“合同债权”排除在其保护范围中,也就是说侵权责任法原则上只能保护权利主体的义务,例如物权与人身权,而合同法有义务保护权益主体与主体相应的权利,如债权。这种保护范围的划分一方面能够显示出绝对权的公示性,使其不被特定的义务主体导引,另一方面将债权排除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有助于建立侵权责任法独立的体系与逻辑。

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数量巨大的合同签订为两者的保护范围带来巨大的威胁。其中,现实中经常出现第三人干涉或者侵害合同权益的情况,这种巨大的社会危害使得人们逐渐重视合同债权的不可侵性,并且这种担心也无法依靠单纯的合同法来消除,人们往往会借助侵权责任法。而侵权行为介入到合同法的保护范围,就必然会导致两者的保护界限模糊与交叉。

2.侵权责任法作为义务的扩张

侵权责任法作为义务上的扩张也对合同法造成一定的冲击。侵权责任法的义务指的行为人应积极从事某种行为,满足他人在某方面的利益需求。比如,作为医生,有责任起到救死扶伤的作用,再比如,公民不应该杀人防火,商场不应该开展不正当的经营或者竞争活动,这种“责任”以及“不作为”一般不成立侵权行为。

在合同法中,以上作为义务的侵权规则会发生一些改变,即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应不作为侵权问题来处理。具体而言,合同中约定了当事人之间按照合同调理形成相对应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权益完成相应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不作为,就构成侵权行为,也构成违约的问题。虽然民法的立法人员会将两法的功能进行区分,将侵权责任法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但是在实际中这种限制很容易打破。从合同义务的角度分析:违反主方人员的给付义务可能构成不作为侵权。比如,保姆受雇与雇主,其义务是照顾好雇主的孩子,而如果保姆在看护过程中由于自己的疏忽导致孩子受伤,就要承担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再比如,热水器的经销商在销售热水器中应向顾客详细的讲解热水器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违反通知、保密、协助等的义务也同样会构成侵权问题。

二、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重构

侵权责任法如果与合同法产生交叉重构的情况,将使民法处于危险的境地,因此民法制定部门有义务实现侵权与合同的关系重构,对两者进行合理的区分与定位,重建出具有事件操作性与理论性的重构体系。

1.关于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机制选择

纯粹的经济利益损失是侵权责任法扩张的最明显领域,也是两者保护界限模糊的重要因素,为了合理重构两者的关系,要选择合理的保护机制。

在具体保护机制选择上,应充分发挥合同法中对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主体效果,实际操作上,对于存在合同关系的,应依据合同法来保护纯粹经济损失带来的不合理与不公平竞争。应明确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可以将司法实践中运用的比较成熟的领域作为侵权责任法保护的领域,比如,对油污损害、电缆偷窃、专家责任等造成的水利闸门防线被冲垮的情况,可以接触被告人负担过重带来的忧虑。此外,最高法院应批复纯粹经济损失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具体划分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保护界限。

2.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对策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重构过程不可忽略的问题,为了解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现有立法应做出以下改进。首先,可以参照德国的“允许竞合”的观点,允许受害人在两种责任中任意选择一种来行使,当第一种选择被法院驳回或者未能得到全部赔偿的时候,此时可以允许受害人使用另一种责任来重新起诉,以获得相应的赔偿额,这种方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十分有效。其次,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要求合同责任方给予受损方相应的救济,力求当事人在两种责任中能够进行主次定位;再次,如果合同责任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造成侵权责任竞合,受损的乙方应尽量使用侵权请求权。因为合同法是建立在维护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而侵权责任法更多的强调正义与使命,两者可以从人的主观恶性关系上进行区分。最后,基于公平性的原则,合同法经常会设置减轻债务人责任的规定,这种情况虽说存在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但是实际上并不允许当事人选择侵权责任法来回避合同法以减轻债务人的责任,利用这种区分手段,使得在当事人利用责任竞合时的只有选择权从侵权责任中获得合同法所认可的救济。

三、结语

综上所述,针对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存在的界限模糊的问题,应通过分析侵权责任法的扩张趋势,从根本上解决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的界分问题。重构两者之间的关系,使民法的逻辑体系与评价机制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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