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担保公司的法律地位研究

2016-01-31 21:33陈志斌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6期
关键词:信用等级信贷风险信用

陈志斌

(516000 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 广东 惠州)

金融担保公司的法律地位研究

陈志斌

(516000 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 广东 惠州)

凡是担保对象为金融债权的担保我们都可以将其看做是金融担保,而当前我国有很多专门从事金融担保业务的中介机构,即金融担保公司,其为很多中小企业提供信用保证,使得中小企业能够获得更多的信用并从银行处顺利完成融资活动,彻底打开融资渠道的同时也大大减小了银行的信贷风险,本文将重点围绕金融担保公司的法律地位进行简要的分析与研究。

金融担保;公司;法律地位

现阶段我国逐渐认识到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力量,因此提出了大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经济战略,希望利用中小企业的力量带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进步,但是由于中小企业起步时间比较晚,规模不及国有大型企业,缺少雄厚的经济实力作为资金支持,在此基础下金融担保公司应运而生,为中小企业提供必要的信用担保,帮助其顺利从银行处获取贷款,同时因为有金融担保公司作保,银行的信贷风险也降至最低。

一、金融担保公司的简要概述

所谓的金融担保,就是一种担保业务,但是其主要的担保对象则是金融债权,而金融担保公司则是专门负责提供金融担保业务的中介组织机构。现阶段我国大多数金融担保公司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广大中小企业,并向它们提供信用担保服务。具体来说信用担保服务其实本质上也是一种中介活动,只不过在信用担保服务当中主要是围绕信誉证明与资产责任保证展开活动,对于提供担保的担保人,除了需要对其自身的信誉、品质以及偿债能力进行全方位的评估之外,还需要对其所拥有的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进行判断,并按照上述条件为担保人划分信用度,信用度越高则担保人的资信等级也越高,简单来说金融担保服务就是一种带有人格色彩的经济关系[1]。

二、金融担保公司的法律性质

1.独立法人

所谓的法人就是指个人或组织拥有独立的民事权利以及行为能力并且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而金融担保公司作为组织机构其本质上就是独立的法人。成立公司前必须具备所有的法人条件,以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为工作中心和工作任务,而在发生问题时金融担保公司需要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当前我国已经推行了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用来约束和保障金融担保公司的担保行为及其合法权益。

2.企业形式

金融担保公司并不是政府机构,其自身性质为独立的企业,国家和政府需要按照企业的标准和要求管理和约束金融担保公司,政府避免对其进行直接干预,尤其是全权包揽资金,这会给国家财政带来巨大的风险和负担,因此政府只能在必要时对其进行适当的扶持,例如说为金融担保公司提供一定的资金作为担保金,而剩余部分的担保金则从实际担保费的收入中获取,金融担保公司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帮助其顺利完成融资活动,因此是以扶持和帮助中小企业实现发展为第一要义,追逐经济利益次之,这也意味着在金融担保公司的担保行为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一种市场行为,当金融风险发生之后由政府替金融担保公司承担后果,所以金融担保公司的性质是企业而非政府机构[2]。

三、金融担保公司在法律中的作用

1.连接作用

中小企业本身由于规模较小,缺乏雄厚的经济实力,其信用等级相对较低,而在生产运营中又急需大量的流动资金,银行部门因顾忌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较低、偿贷能力较弱,因此常常不愿意向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造成部分企业资金链被迫中断,资金无法进行正常周转,最终不得不面临破产和倒闭。金融担保公司在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起到良好的连接作用,加强二者之间的沟通和联系,通过为中小企业提供必要的信用担保,为银行降低信贷风险从而使得中小企业能够从银行处顺利借到贷款,融资渠道得以拓宽,加强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协同合作机制,在保障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同时,为银行和中小企业营造互惠共赢的局面[3]。

2.债务人

中小企业在金融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业务的帮助下扩展了融资渠道,所谓的信用担保业务就是指一旦债务人即中小企业无法按照约定偿还债务时,作为担保人的金融担保公司代替债务人(中小企业)向债权人即银行完成债务偿还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小企业因为有金融担保公司从中作保,帮助银行分化信贷风险解决其后顾之忧,因此即使企业信用等级不高甚至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依旧可以向银行申请信贷业务并获得贷款,企业获得了充足的资金支持从而能够顺利完成持久的生产经营,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增加经济实力,而中小企业的经济实力积累到一定程度之后其在银行处的信用等级也会相应增加,日后银行也将放宽对企业的信贷约束。

3.债权人

在金融担保公司尚未出现之前,银行通常为了降低信贷风险,避免因中小企业信用等级和资金不足无法按时偿还债务,因此给银行带来经济损失,所以大部分银行通常不愿意甚至拒绝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但是金融担保公司的出现,大大增加了中小企业的信用度和信用等级,一旦企业无法按照约定偿还债务时会由金融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出面进行偿付,本该由银行承担的信贷风险被金融担保公司分去了大半,有效避免银行因不良贷款而蒙受损失,不仅促进了银行向中小企业放贷,而且大大提高了银行贷款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4]。

四、结论

总而言之,中小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当中的新生力量,其发展壮大之路漫长,过程中充满着种种困难,首先就是资金的缺乏,银行对于规模较小、信用等级较低的中小企业戒心十足,不愿轻易为其提供信贷服务,而金融担保公司作为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的桥梁,通过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使得银行信贷风险降至最低,中小企业也能够顺利从银行处完成融资活动,可见金融担保公司为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1]李元香.浅析金融担保公司的法律地位[D].湖南大学,2016.

[2]李元香,孙婷婷.试论金融担保公司的法律地位[J].企业家天地下半月刊(理论版),2015,10:106-107.

[3]张晓翔,万广利,何思琪.关于金融担保公司的法律地位研究[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5,25:288.

[4]由万昌,孙玫,王斐.试析当前担保公司与银行之法律地位不平等问题[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06:5-6.

陈志斌(1970.10~),男,籍贯:广东惠阳,学历:本科,职称:中级(三级),研究方向:金融担保(物权)和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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