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法律服务为处理家庭财产保驾护航

2016-01-31 21:33邰喜彬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6期
关键词:继承权婚姻家庭遗嘱

邰喜彬

(135300 柳河县公证处 吉林 通化)

公证法律服务为处理家庭财产保驾护航

邰喜彬

(135300 柳河县公证处 吉林 通化)

作为公证服务的一个传统领域,婚姻关系在法定公证的业务范围之中。可以说,公证在婚姻家庭财产处理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地位。下面本文就围绕公证服务在处理家庭财产方面的作用及具体内容展开分析和论述。

公证法律服务;婚姻家庭关系;家庭财产处理;功能和作用

作为人类社会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婚姻家庭关系主要包括财产关系以及人身关系。作为一项具有法律意义的非诉讼活动,公证也是一种在国际间通行的国家证明。在国外,婚姻家庭关系必须进行公证,其属于法定的公证业务范围。就法律制度而言,公证的最大特点体现在其预防性上。可以说,公证在预防家庭出现纠纷、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以及推动婚姻家庭关系健康有序发展方面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和地位。

一、公证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职能与作用

长期以来,公证的职能以及公证人的服务使得公证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及其作用得以确立。就公证自身的职能而言,其核心内容就体现在公证的程序价值上。具体而言,公证是与民事法律行为同步进行的事实使得有关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的变化即时得到确认,这对于预防和减少纠纷有着十分有利的影响。再者,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公证人拥有一套较为严格的程序规范,其所运用的询问证人、调取有关证据等取证方式是依据相关需求逐步展开进行的,可以说,这些程序的实施在确保公证事项的真实合法性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就公证在证据法上的效力而言,凡是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是有关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在进行审判或是做出有关决定时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公证证明的行为、事实或是文书能够直接被用来作为司法审判过程中被认定事实的依据,可以说,这不仅体现了公证在证据法中的强有力的效力,同时也有助于体现公证在婚姻家庭财产处理方面的预防作用。就双方当事人对法律帮助的需求而言,家庭财产关系本身就纷繁复杂,在对其约定相关内容的过程中难免会涉及到较多的法律关系,而此时双方当事人对于有关法律知识的掌握又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这时就需要发挥公证人在公证过程中的作用。公证人不仅在有关法律知识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同时他们在寻求规划符合双方当事人利益方案方面也有着不可多得的作用。通过公证人对有关权利行使后果的细致讲解,结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通过对利害关系的明确,从而使双方当事人能够进一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而达到利益间的一种平衡。

可以说,公证的上述一系列作用和功能在家庭婚姻财产关系处理中得到了较为充分的发挥和实现。家庭关系本身的复杂性以及财产在家庭关系中的流转特点使得家庭纠纷处理难度进一步增加。为此,公证对于处理家庭财产关系而言不仅具备法律上的意义,同时其还能够满足现实意义上的处理需求。

二、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主要公证事项

1.遗嘱公证

我国《继承法》中对于公证遗嘱有这样的规定:作为遗嘱的法定形式之一,公证遗嘱具有最强的证明力,其他形式的遗嘱不得与之对抗。作为自己处理自己所拥有的合法财产的行为,遗嘱的订立需要遵循当事人的意思。但由于遗嘱所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限制,在立遗嘱人去世后如何确认遗嘱存在的真实性已经成为法律上对于遗嘱效力进行认定的关键点。作为遗嘱的一种常见形式,书面遗嘱的亲笔签名在认定方面存在着一定的技术问题。为进一步解决存在的这种问题,我们可以发挥公证与民事法律行为同步的程序价值作用,通过公证人对遗嘱人亲笔签名和自愿意志的确认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此外,针对遗嘱制定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诸多法律问题,公证员在这一过程中还可以给予有效的讲解和引导,从而对当事人遗嘱的订立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

2.继承公证

在依照法定继承有关财产时,首先需要继承权进行确定。拿不动产的继承来说,在房屋等不动产产权人逝世后,享有继承权的主要为其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但对于被继承人有关关系的确认以及产权继承后的产权人和共有人的确认则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和确定。也因此,公证在继承权中的作用逐渐得到了广大人民和社会的认可。有关公证机构及人员不仅在具体实践工作中承担起对被继承人情况的调查与核实责任,同时其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也是房产过户的重要依据。可以说,公证在继承权中的运用不仅大大降低了继承权纠纷事件的产生与出现,同时其还有效维护了有关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对维护社会和谐、家庭和睦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3.夫妻财产约定公证

与其他公证不同,夫妻财产约定公证主要是在一定环境下由当事人自发需求逐步发展起来的。在夫妻财产约定公证中,由于夫妻双方当事人在财产关系约定中极易受到双方感情等因素的影响,这不仅造成了夫妻财产约定的不确定性,同时也给财产所有权的举证带来一定的工作难度。此外,随着夫妻间财产范围的日益扩大,财产约定内容不再仅仅局限于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也逐渐成为双方约定的重要内容,同时夫妻财产上所承担的一些义务也形式多样,可以说,这些诸多权利和义务的交织使得夫妻财产约定公证中的法律关系更为复杂。此外,由于夫妻双方在法律知识等方面的差异性,在其自行约定情况下的财产约定本身所具备的真实合法性可以说很难得到相应的保障。再者,近年来离婚率的逐步上升以及法院人力、物力的相对缺乏也给婚姻财产的及时有效处理带来很大的难度。可以说,公证程序在夫妻财产约定中的介入,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婚姻关系中财产纠纷现象的出现及产生,同时也为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处理中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材料,这无疑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减轻有关案件的处理压力。

[1]林苏云.规范与拓展公证法律服务的几个问题.《中国公证》.2012年12期

[2]朱正.公证法律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的苏州模式.《中国司法》.2013年12期

[3]赵海鸥.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优质高效公证法律服务——全国公证工作座谈会暨中国公证协会六届三次理事会综述.《中国司法》.2012年2期

[4]许亚军.缺失的关怀 温情的公证——高墙内的公证法律服务 .《中国公证》.2011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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