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婚诉讼中的虚假调解

2016-02-01 08:56李文鑫
法制博览 2016年31期
关键词:调解书法官当事人

李文鑫

昆明理工大学,云南 昆明 650000



论离婚诉讼中的虚假调解

李文鑫

昆明理工大学,云南 昆明 650000

调解制度以其方便快捷的特点,受到了法官和当事人的青睐。但由于近年一系列的社会原因及法律自身原因,滋生出虚假调解这一问题。虚假调解在离婚诉讼中体现的最为充分。因此本文以虚假离婚诉讼为视角,从虚假调解的定义及与虚假诉讼、恶意调解的区别,以及离婚诉讼中的虚假调解的常见类型入手,分析虚假调解的基础理论。其次,通过分析虚假调解产生的原因,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法律调整提出对策。

虚假离婚;虚假调解;法律调整

一、引言

“以和为贵”以其独特的魅力和存在价值,经受住了历史长河的淘洗,成为了中华文化中的一种坚韧不拔的核心思想。受其影响,一方面,厌讼观念深入人心。人们耻讼、息讼,讲究①“无诉为德行,涉诉为耻辱”。另一方面,使调解成为了一项受人们偏爱的制度。调解制度有利于化解家庭纠纷,保护涉事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对社会的和谐稳定有巨大的促进作用。然而,由于近年社会发展带给人们的巨大冲击,导致部分人群价值观蜕变,社会浮躁之风盛行,诚信缺失。造假顽疾悄无声息地蔓延社会各个角落,传统诉讼观念受到挑战,虚假诉讼层出不穷。人们不惜摒弃自己的尊严和诚信,在自己的婚姻上大做文章,催生了一个个虚假离婚诉讼案件。或许有其中的艰辛与不易,但更多的是对法律的亵渎与挑战。而在虚假离婚诉讼中,调解沦为了人们为达一己之私而不惜侵害他人甚至集体、国家的合法利益的工具。我们有必要对这一社会现象进行研究并提出合理的法律调整对策。

二、离婚诉讼中虚假调解基础理论概述

(一)虚假调解的界定

1.虚假调解的定义

虚假调解②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以不正当的目的,相互之间进行串通,凭借虚构的法律事实关系,获得法院的调解书来谋取非法利益,损害他人的利益的行为。从概念中我们可以推知虚假调解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行为人的目的是为获得法院调解书;二是通过虚构法律事实关系的造假手段;三是行为人双方有串通行为;四是行为人的目的是不正当的。

2.虚假调解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虚假调解与虚假诉讼。虚假调解仅为虚假诉讼的一种手段之一。人们通过虚假诉讼可能为获得调解书,但也可能为了其它的判决文书。此外,虚假调解在离婚诉讼中最为常见,而虚假诉讼主要存在于其他类型的案件中。

(2)虚假调解与恶意调解。恶意调解主要指在法官主导下的调解行为,其特点为法官主导。而虚假调解是行为人双方自主的行为,二者差别很大。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欺骗对象不同。虚假调解欺骗的对象是居中的法官,而恶意调解欺骗的对象是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第二、是否以真实的民事纠纷做基础不同。虚假调解双方当事人往往不存在真实的民事纠纷,而恶意调解中往往是存在真实的民事纠纷的。第三、目的不同。虚假调解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获得调解书,而恶意调解的目的却是为了法官的结案率等等其它原因。第四、行为主体不同。虚假调解的行为主体是当事人双方,而恶意调解的行为主体是法官。

(二)离婚诉讼中虚假调解

1.离婚诉讼中的虚假调解的概念及特征

离婚诉讼中虚假调解是指夫妻双方相互串通,为获得法院调解书,虚构法律事实,利用离婚诉讼,从而达到自己的不法目的行为。从上述概念中我们可以推知离婚诉讼中的虚假调解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行为主体是夫妻双方。第二,行为手段是虚构法律事实。如捏造感情不和的事实等。第三,行为目的是不合法的。通常表现为躲债或规避国家政策等等。第四,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清官难断家务事,披着离婚的外衣,常人往往是很难区别的。

2.离婚诉讼中虚假调解的常见类型

第一,为躲债而进行虚假调解。通常夫妻一方不想归还对外所欠债务,情势所迫。意图通过虚假调解,获得调解书,解除婚姻关系。从而将财产转移之另一方名下,使得债权人没有任何办法。欠债还钱乃天经地义之理,这种行为的发生往往引发其他的社会纠纷,还可能引发刑事案件,影响社会稳定,因而社会危害性最大。

第二,为规避国家购房政策而进行虚假诉讼调解。对于大多数的中国人而言房子问题是绕不开的命题。所谓“有恒产者则有恒心”,房子很多时候承载的并不仅仅是居住功能,还包括许许多多的期许。近年飙升的房价,一次次的将那些在陌生城市辛苦奋斗准备扎根的人们甩出城市轨道,将他们放在边缘人群的位置。这是何等的悲凉啊!为了换得这一份期许或许其背后的代价是几十载的青春与汗水。因而政府对于房子的政策格外的牵动人心。限购令的出台又再一次的催生了“离婚热”,当事人往往假借离婚获得购房名额。而之后的“国五条”政策更是催生出了一个③假离婚产业链。当然随着购房政策的调整,这种情况会有所缓解。

第三,④为拆迁中多分房而进行虚假调解。近年来,由于“土地财政”的兴起,各地轰轰烈烈的展开了拆迁。随之而来的是各种利益的博弈。拆迁户为了多得拆迁款或多分房往往采取虚假诉讼离婚的方式。因为拆迁补偿往往是按照户头计算,离婚之后意味着双倍补偿。在这种巨大的诱惑面前,拆迁户往往选择“放弃”婚姻,而或得更多的货币补偿。当然,其中不乏加戏真做的,即假离婚变成真婚的情况。在这里,我们不多做讨论。

第四,骗取低保金⑤。一些收入水平达不到领取低保金的家庭,为获得低保金,而假借离婚获得法院调解书,约定子女归一方夫妻所有。这样抚养孩子的一方理论上就达到了低保金要求的贫困标准,从而获得了低保金。但事实上双方仍在一起生活,唯一的区别只是一张不为人知的调解书。

3.离婚诉讼中虚假调解的社会危害性

第一,严重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虚假调解往往是出于不法目的,常常与案外第三人的利益有关。如在躲债的类型中。一旦行为人双方目的达成,获得调解书,往往伴随的是财产的转移。而作为案外第三人的债权人就只有干着急的份,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此外,当案外人表现为国家或集体之后则影响更为严重。

第二,⑥损害司法权威,影响法院公信力。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所追求的是司法的公正价值。案外人的利益受损,使得法院成为了当事人不法行为的保护伞。长此以往,会使人们丧失对法院的信任,甚至丧失对整个司法的信心。

第三,对正常诉讼程序构成严重干扰,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法官的精力是有限的,虚假调解不仅本身浪费了诉讼资源。更重要的是其抢占了诉讼资源,使得其它真正需要调解的案件不能获得调解的机会。

第四,降低了社会诚信力。虚假调解,是道德滑坡的体现。这种以小博大的投机心理,往往会造成社会成员盲目模仿。随之而来的便是社会诚信力的大面积丧失,就社会整体而言,这是得不偿失的。

三、离婚诉讼中虚假调解成因分析

(一)当事人心理分析

首先,是浮躁心理。社会成员随波逐流,盲目模仿,失去了自我定位后不再愿意踏踏实实做一个守规矩的人。而是意图以小博大,投机取巧,抱着侥幸心理去追求不法利益。其次,是多种价值观冲击的影响。成功学大行其道,人们往往以金钱和社会地位来衡量一个人的存在价值。在这种畸形的价值观的引导下,社会成员往往不惜铤而走险,追求不当利益。

(二)法院自身的原因

片面追求高结案率,使得法官在处理调解案件时变得盲目。同时,案件被改判、被驳回情形对于法官有着巨大的影响。很大程度上这成为衡量一个法官的水平的高低的标准。而改用调解的方式结案则能避免这种情形的发生,因此法官们乐于应用调解结案。法官自身水平的高低也是影响虚假调解出现的重要原因。

(三)法律制度自身的原因

调解前置的漏洞。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在离婚诉讼审理前应当先行调解。该项规定为当事人的虚假调解提供了便利。很多案子还没能充分辨清事实,就已经进入调解结案阶段,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漏洞。

(四)社会资源配置的原因

社会资源分配不均衡也是导致虚假调解的直接原因。一边是各种各样的“表叔”、“房妹”,而另一边是一群群挣扎在生存边缘的蚁族;一边是一座座“鬼城”,而另一边却是一个个望楼兴叹的“房奴”。这便是我们所生活的社会的真实写照,贫富差距拉大,社会矛盾激增。通过利用自己的婚姻换取利益,更何况还是如此令人不堪的手段是该受到谴责,但或许更多的人有他们辛酸与无奈,我们不得而知。

四、针对法律调整离婚诉讼中虚假调解的构想

(一)针对⑦调解制度的构

想1.坚持合理审慎原则

法官在调节案件时,应当克尽谨慎义务,严防虚假调解的产生。例如在遇到一心只想调解而不管财产分配的当事人时,就应提高警惕。这并非对当事人自愿选择调解的否定亦或设置障碍,相反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是保证调解制度的价值的体现。

2.限制调解的合意性

合意性作为调解的核心原则,一直是备受争议的。这种思想一直强调处分权优先,而不必过分关注事实本身。不可否认,这种思想却实有其存在价值。因为事实本身是复杂的,也没有一个既定的标准,所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就是这个道理。尤其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就更是如此。但是,这种畏难心理使得调解的合意性成为了法官追求调解率和当事人虚假调解的便捷之路。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其进行限制。在达成调解协议时应坚持当事人合意与“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并重的原则。

3.对⑧夫妻财产债务的审查

虚假调解中以双方串通躲债的情形最多,危害最大,因此这条对策尤为重要。在司法实践中对与调解协议内容的审查往往是流于形式的,对夫妻双方财产债务的审查就更是简单。这加剧了当事人隐瞒债务的情形。我认为应加强以下三个方面的审查:第一,夫妻财产状况的审查;第二夫妻债务情况的审查;第三夫妻财产分割的审查。虽然对于当事人财产的分割,法官不便过度干预。但若发现有虚构债务逃债的情形时,法官应当及时制止,毕竟调解协议是由法院的强制力做背景的。

4.弱化调解率的作用

调解率作为一个考核法官的硬性标准,与法官的奖惩挂钩。一方面这样做可以提高法官的积极性,督促法官努力办案。但另一方面,它的弊端也是不可忽略的。这种过于片面而极端的考核办法,容易影响法官的主观性判断,使法官陷入过分追求调解率的泥淖中。还会滋生更多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虚假离婚调解就是最好的例子。因此我认为,为解除法官的心理负担克服主观性,不应将调解率过分与法官的奖惩职称等评选挂钩,或仅作为参考因素之一。

(二)建立⑨离婚标准实质审查制度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标准感情确已破裂。虚假离婚的双方并不存在真实离婚的意图,因而也并无感情破裂一说。通常情况下双方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在法律上他们已经解除了夫妻关系,且解除原由通常是感情确已破裂。法律与现实差距之大这不得不说是对法律的挑衅。究其原因这是离婚标准的无因性所致。即只要达到感情破裂即可,不问原因。这种过于简单的流于形式的标准无疑为假离婚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提供了温床。因此应当改变这种标准,建立实质审查制度。即确确实实的审查离婚的原因。

(三)提高法官的执法水平

虚假调解的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道防线是法官。法官的作用不言而喻。本文上述提过,法官执法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虚假调解出现频率的多少。首先要求法官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以及生活经验。换言之一个从未有过婚姻经历的年轻法官如何去判断当事人的婚姻是否破裂呢?其次,还要要求法官具有一定的道德水准。法官不能一味追求调解结案率,而置事实而不顾。毕竟法官背后代表的是司法机关的公信力。若一而再的出现为追求调解率,而不顾虚假调解的问题。短期看似乎获得圆满的结局,当事人获得调解书达到自己的目的,法官获得调解率得到奖励。但深层次的影响将会是司法机关公信力的丧失及对法律尊严的践踏。会给民众一种错觉认为法律只是部分投机取巧分子及特权阶层达到自己目的的一个工具。会丧失民众对法律的信任。这将是巨大的损失。

五、结语

近年滥用诉讼权利的案件层出不穷,虚假调解作为滥用诉讼权利的衍生品,也随之进入我们的视野。但由于其假借离婚诉讼的外衣,实践中较难认定。虚假调解带来的社会危害是不可估量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只能听之任之,放任不管。从上文中的比较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虚假调解还是有自己的一些特征的,是可以辨别的。同时从虚假调解问题我们也应当做出一些反思,找到问题所在,提出对策。这也是对我们自己进步的一次契机。毕竟没有一部法律是十全十美,没有一项制度是一劳永逸的。伴随着问题的不断解决我们的法律也能够更加成熟。我相信伴随着一系列对策的提出,虚假调解定能得到很好的调整。同时,法律权威和尊严也能够得到很好的维护。

[ 注 释 ]

①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4/12/id/145481.shtml,2015-11-10.

②范卫国.论虚假调解的检查监督[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3.

③http://sh.sina.com.cn/news/b/2013-11-25/133671388.html,2015-11-10.

④李娜.浅析当代假离婚现象[J].延边党校学报,2010.

⑤张力.论对假离婚效力的法律规制[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1.

⑥李浩.虚假诉讼对调解书的检查监督[J].法学家,2014.

⑦桂华侨.虚假调解案件的防范与规制[J].黑河学刊,2012.

⑧贺剑.论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基本思路—依法定夫妻财产制为重点[J].中外法学,2014:4.

⑨冯安石.我国诉讼离婚标准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1:2.

D

A

李文鑫,汉族,云南昆明人,昆明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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