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审判监督机制的完善与创新

2016-02-01 08:56杨骐瑞
法制博览 2016年31期
关键词:审判监督检察人员监督权

杨骐瑞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800



论我国刑事审判监督机制的完善与创新

杨骐瑞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800

人民检察院刑事审判监督权,是指为保障各级人民法院能够统一、正确地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定程序和职权,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程序以及所做出的裁决是否合法、正确,依法进行专门监督的权力。现阶段由于法律对刑事审判监督权中事前、事中及事后监督规定的限制、检察公诉权与刑事审判监督权重合等问题,导致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权能弱化,因此,有必要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对刑事审判监督机制予以完善与创新。本文以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权的相关理论为基础,在了解刑事审判监督权的概念和意义的基础上,提出了以完善立法、创新刑事审判监督机制、改革检察机关内部考核机制为主要内容的完善我国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机制的具体构想。

刑事审判监督权;审判监督机制

人民检察院刑事审判监督权,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定程序和职权,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程序以及所做出的裁决是否合法、正确,进行专门监督的权力。近年来,在各级检察机关的不懈努力下,刑事审判监督工作总体上呈现稳步发展的良好态势。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检察机关自身存在的诸多问题,检察机关的刑事审判监督并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针对内部与外部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创新和完善的具体设想。

一、刑事审判监督的概念和意义

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权,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审判机关刑事审判程序以及做出的裁决是否合法、正确,进行专门监督的权力。

刑事审判监督的意义在于:第一,确保刑事审判权得到正确使用。刑事审判监督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审判机关的审判权能够得到统一、正确、有效地行使,刑事法律可以得到正确的适用,达到有效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保证适用法律一致的效果,保障公民权利得到有效地维护。审判权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监督与制衡,必将影响审判的公正,甚至造成错案、冤案。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权能,其目的就在于通过检察机关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行使监督权能,纠正刑事审判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防止审判机关以及审判人员滥用审判职权,保证法律的顺利实施。第二,纠正刑事审判中可能或已经发生的错误。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的第一要务就是对审判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及人民法院错误的判决和裁定进行纠正和弥补。具体到刑事案件的理解认识上,由于每一名司法工作者的立场观点、知识水平、思维方法、业务素质、实践经验等不同,使得他们对证据的运用、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所以,在具体刑事案件的证据运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出现误判、错判在所难免。因此,为了防范和纠正刑事审判中可能或已经发生的错误,充分、有效地发挥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纠错功能,健全和完善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机制就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我国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各级检察机关加强了刑事审判监督的力度,刑事审判监督工作总体上呈现稳步发展的良好态势,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检察机关自身存在的刑事审判监督意识薄弱、监督能力不强等问题,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的现状并不尽如人意。从司法实践看,当前我国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监督制度存在空白区

现行法律对审判监督的某些方面规定较为原则,未对具体程序、法律后果等作出明确规定,造成检察机关在行使刑事审判监督时候缺乏可操作性。而且由于现行的审判监督制度中,还存在着一些空白点,使得检察机关行使刑事审判监督职能不能完全覆盖人民法院的全部审判活动。比如忽视审判机关对案件中各方当事人的告知工作;忽视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方式监督刑事审判活动;对庭审笔录容易产生忽视等等实体和程序上的问题。

(二)监督职责存在矛盾点

第一,在刑事庭审当中,检察人员身兼“公诉人”和“监督者”的双重身份,公诉人出庭侧重控诉和指控犯罪的职能,这种让检察人员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模式,注定了检察人员的审判监督职责无法完全的履行。第二,面对疑难复杂案件法院系统比较经常采用“内部请示”方法,即下级法院在案件庭审前向上级法院请示,造成上级法院先入为主,形成下级院审理、上级院定案,使检察机关的抗诉等监督方式难于实施。第三,在重合作轻监督的大环境下,及检察机关内部争取杜绝无罪案件和撤回起诉的考评办法,使得检察院的工作不能独立,需要法院的配合与支持,从而导致刑事审判监督流于形式。

(三)监督活动存在滞后性

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检察机关依法肩负着监督纠正审判活动中违反诉讼程序行为的职责。然而由于当前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赋予出庭的检察人员对庭审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当庭处置权,因此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发现审判机关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为时,只能在庭审结束后进行监督和纠正,而并不能在庭审进行过程中提出纠正。这使得庭审违法成为既定事实,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这种监督并不能在发现审判程序不合法之时对其予以纠正,也不能有效减少错误判决出现,限制了审判监督效力的发挥,也起不到确定刑事审判监督权所要求的及时、有效纠正违法审判程序的目的。

三、我国刑事审判监督机制的完善与创新

(一)完善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

完善并扩展刑事审判监督的现有范围。利用立法和司法解释完善刑事审判监督活动的内容,并将行使途径、方式、程序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例如赋予检察人员当庭提出纠正意见的权力、规范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等相关制度。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建议把法院全部的审判活动;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以及法院进行的庭外勘验、检查等调查活动都纳入检察法律监督的范围,使监督贯穿审判活动的各环节,同时也能够使检察机关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形成一个科学的、严谨的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体系,从制度层面上避免出现监督的空白区。

(二)完善检察机关内部机制

第一,强化检察人员刑事审判监督的意识。刑事审判监督权,是检察机关维护司法公正所义不容辞的职责。因此要求检察人员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检察人员的诉讼监督能力。在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刑事审判监督的责任心和监督意识,真正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第二,改进检察机关内部考核机制。要正确看待无罪判决及撤回起诉案件,取消对无罪判决及撤回起诉案件“一票否决式”的考核。此外,检察机关的考核体系中还应纳入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内容,加大对提起抗诉及纠正违法意见的分值,将监督实效作为评价标准,从而增加检察人员开展刑事审判监督的积极性。

(三)完善检察机关外部机制

第一,检察机关主动与法院建立健全与刑事审判监督相关的制度和规定。同时结合刚柔并济的监督态度,对于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抗诉或纠正违法等书面意见;对于相对较轻的违规行为,进行口头提醒。使刑事审判监督工作既能达到监督效果,又能避免检察院与法院的明显冲突。

第二,加大刑事审判监督的宣传力度。以“阳光检务”为依托,利用“两微一端”等新媒体的形式大力宣传刑事审判监督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让人民群众了解并参与到刑事审判监督的过程中来,利用人民群众的力量倒逼司法公正的实现。

[1]张卫平.再审制度修正解读[J].中国司法,2008.

[2]沈德咏.审判监督工作改革若干问题[J].人民司法,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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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骐瑞(1990-),男,汉族,天津人,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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