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后果分析

2016-02-01 08:56
法制博览 2016年31期
关键词:蒙东违约方解除权

王 勇

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政法部,内蒙古 通辽 028011



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后果分析

王 勇

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政法部,内蒙古 通辽 028011

本篇文章针对合同法定解除所能够产生的法律后果一题展开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其中包括法定解除的概念、根本违约的概念、合同法定解除的原因以及合同法定解除的赔偿范围等等。

合同解除;法定解除;法律后果

一、合同法定解除概念概述

(一)合同法定解除的概念

法定解除所指的即为在合同正式成立以后,履行义务尚未正式完毕以前,合同当事人中的任意一方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方式来终止合同的行为。合同法定解除达到了法律中合同解除的规定条件,因此合同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达成后,解除权人就可以在不征求其他当事人意见的情况下来直接行使解除权。

(二)根本违约的概念

合同法定解除的存在意义就是对合同违约行为出现后进行最优化管理。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果任意一方发生了违约行为,那么另一方则可以获得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违约行为的发生就意味着合同的解除。事实上,在很多情况中,合同解除会对非违约一方带来较大的利益损失,如果非违约方并不要求解除合同,那么仍然需要对其进行应有的保护。除此之外,如果在合同违约行为出现后便立即解除合同,那么也违背了我国鼓励交易的目的,在无形当中造成了不必要的资源浪费。为了能够充分的保护好非违约方的合法权益,合同的解除需要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志来决定执行。合同解除所关系到的是国家合同制度的严肃性与合法性,如果合同被解除,那么就代表着所有同该合同相关的债务关系也一同消失,为此在指定有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法规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解除权的行使制定出严格的限制规定。

二、合同法定解除的原因

我国现有的合同法已经针对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与限制,而合同法定解除的原因与执行条件则同合同解除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着直接的关系。为了能够确保合同双方都可以肩负起应有的法律责任,我国的法律同样也对合同法定解除的流程与步骤做出了详细的解释,从根本上维护了合同法的严肃性。其中,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主要包括如下的四个方面:不可抗因素、严重违约、债务延期以及影响合同目的。

首先,不可抗因素包括自然灾害以及不可预测的社会事件等,当合同履行受到这些不可抗因素的影响后,合同双方可以结合自身所遭遇的实际情况行使解除权利。

其次,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果一方当事人出现了严重的违约行为,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那么利益受损方则可以行使解除权利。

再次,在合同履行期间,一方当事人出现了情节严重的债务迟延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则可以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利,如果合同双方均处于申诉期,那么则可以将债务延期条件排除在外。

最后,如果合同法定解除行为有利于违约方,那么利益受害方则可以申请合同解除延期执行、瑕疵执行以及拒绝执行,以此来保证合同受损方的合法权益不会受到侵害。

三、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后果分析

(一)合同法定解除同损害赔偿

合同法定解除所能够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在损害赔偿上,由于合同法定解除制度中所涉及到的损害赔偿具有着较强的关联性,因此可以根据具体的执行情况来酌情处理。通常情况下,合同法定解除的后果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是选择执行,合同利益受损方可根据自身的实际需求来依法行使解除权利,并且要求获得一定数量的赔偿,而合同受损方则可以依法选择恢复原状;其二为兼容执行。截止到目前为止,兼容执行的合同依法解除案例在国内比较少见,而在法国等国家已经正式通过了有关于兼容执行的法律法规。简单一些解释,兼容执行所指的即为根据合同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在依法执行合同法定解除的基础之上落实损害赔偿。

(二)合同法定解除的赔偿范围

合同法定解除的损害赔偿主要包括了诚信赔偿、附加损害赔偿以及利益损失赔偿等几个主要方面。

1.诚信赔偿。在合同履行的过程当中,有效的合同关系受到了法律保护,具有法律效力,在符合法律规定范围内所产生的利益损失则应当给予赔偿。诚信赔偿所针对的是合同受损方的潜在利益,由于合同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对于市场的正常经济秩序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因此需要对自己的行为付出一定的代价,进行适当的诚信赔偿。

2.附加损害赔偿。附加损害赔偿所指的是合同受损方因合同违约而产生的连带利益损失,合同违约方需要针对受损方的连带经营损失给予适当的赔偿。

3.利益损失赔偿。考虑到合同受损方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当违约行为出现后,因合同违约而产生的支出费用需要由合同违约方来承担。除此之外,由于合同违约行为会对合同受损方的固有利益造成不同程度上的侵害,这些固有利益损失往往还会出现较大幅度的增长,因此合同违约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给予受损方一定的利益补偿。

[1]叶知年,毕长东.论合同法定解除后损害赔偿问题[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4(05):67-73.

[2]江南,何守穗.保险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效果分析[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3(01):90-92.

[3]何光辉.合同法定解除疑难问题探析[J].现代经济探讨,2013(11):27-29.

D

A

王勇(1974-),男,满族,辽宁阜新人,本科,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政法部,二级企业法律顾问,研究方向:法律及企业法务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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