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方

  • 《民法典》合同解除规则之变迁:突破合同僵局
    10000一、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理论基础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与发展,合同在订立以后也会基于各种原因处于变化当中,当事人可能在合同还没有履行时或者在履行的过程中就已经违反合同,于是开始寻求如何能够解除合同关系。在“某宇案”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后,再有违约方要求解除合同而守约方不解除合同反而要求继续履行的时候,法院开始越来越多地支持违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这在理论界与实务界都引起了巨大的争议。[1]如果单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废止,以下简称原

    法制博览 2023年36期2024-01-23

  •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实现的路径分析
    民法领域,关于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争议却从未停歇,部分学者认为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会对合同“严守原则”造成巨大的冲击,并且会增加合同法律关系所面临的道德风险,故对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持消极否定态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颁布以前,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并无具体明文规定,属于立法上的空白地带。《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出台,虽然填补了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立法空白,但并未停止关于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实现路径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违约方合同

    法制博览 2023年12期2023-09-03

  • 《民法典》背景下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制度的完善建议
    个关键的问题:违约方是否拥有合同解除权?法理依据为何?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行使是否需要满足特定条件?《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因违约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合同履行的请求权自动消灭,守约一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或者是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立法并未明确违约方拥有合同解除权,在这种情况下,严格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容易出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是实现合同目的的成本高于合同利益,双方容易陷入交易的僵局。因此,需要引入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予以破解。一、《民

    法制博览 2023年11期2023-09-03

  •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之适用
    对于这种情况下违约方能否申请解除合同,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着非常大的争议。直到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所载“新宇公司与冯玉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出现,为违约方解除合同开创了先河,之后《民法典》的编纂持续性地将该问题推向了高潮,在经历了多次变动之后,最终该问题被规定在《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中。围绕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这一制度进行研究,肯定其存在的积极性,同时分析其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求使其更好应用于实践。关键词:合同僵局;

    经济研究导刊 2023年14期2023-08-26

  • 违约方司法解除请求权入典:实践检视、制度辨析与争议回应
    款事实上确认了违约方在合同僵局情形下向审判机关申请解除合同的权利,作为极具创新性的重大变革,立法机关和学界关于此条的去留之争从未停息,几易增删后最终通过并施行,但对违约方司法解除请求权入典必要性的探讨至今仍不绝于耳。赞成者认为,该规则具有良好的实践基础,能够有效回应合同僵局的司法困境,体现了民法典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与时俱进、大胆革新的精神[1];反对者认为,合同僵局问题可以通过继续履行排除规则、情事变更原则等规范解决,民法典引入该规则有违合同严守原则,与诚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3年1期2023-08-08

  • 合同僵局情形下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制度探究
    法律形式确立了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制度,不仅符合社会经济效益,也体现了公平正义原则,但仍可通过明确合同解除权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健全违约方损害赔偿责任体系等方式对其进一步完善,以期能使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合理适用。【关键词】违约方 合同解除权 合同僵局引言近年来,市场经济中正不断涌现出一批新的交易形态,如预付式消费模式下的服务合同、艺人经纪合同等,此类合同都容易出现合同难以履行且非违约方拒绝解除合同的僵局情形,对合同双方资源的继续利用及经济价值的

    支点 2023年5期2023-06-03

  • 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的法律适用
    第2 款属于对违约方解除权的规定对于《民法典》第580 条第2 款的争论从《民法典》草案一审稿、二审稿中的第353 条一直延续至今,争论的核心主要就在于草案一、二审稿以及《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是否赋予了合同僵局下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且也由此产生了对该条款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鉴于此,以下将从该法条发展变化的进程以及《民法典》中该条的具体规定为基础,展开对其法律适用问题的进一步分析。(一)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争议对于违约方是否应当有合同解除权的讨论起始于一个

    区域治理 2023年2期2023-02-10

  • 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问题
    京)[提要] 违约方能否解除合同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热议的话题。《民法典》第580 条第一款完全吸收了《合同法》第110 条继续履行的例外的规定,在第二款做了新的规定,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依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这一条款增设了申请司法解除这种全新的合同解除方式。但这一条文中的当事人是否也包括违约方,能否视为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支持方和反对方仍然各执一词,有必要继续探讨。一、从《民法典》编纂过程看立法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2年5期2023-01-05

  • 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权之解释路径
    该条文是否有将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转化为成文立法的嫌疑?而此一疑问更是反映出学界对于应对合同僵局的手段所抱有的担忧情绪。直至《民法典》于五百八十条中确立了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的相关条款,司法层面才对该问题的解决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然而,出于对法条行使条件的质疑和批评,对于合同僵局问题的解决,似乎依然未能称之为完善。二、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之权利性质争议(一)“司法解除权”说王利明教授认为,采纳违约方解除权,不仅导致严守合同原则被破坏、还会导致道德风险,对社会秩序产

    法制博览 2022年15期2022-11-23

  •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定位及问题研究
    律的不断完善,违约方也逐渐拥有合同解除权,但需要与法律规定相符,违约方才可以解除合同。一、合同解除权功能定位合同解除不仅是合同双方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结束,也是当事人寻找违约救济的一种重要方式。合同解除权是我国《民法典》中的重要制度,能够在利益上做好合同双方的平衡,并且在稳定市场交易方面有着较好的作用。从其性质特点的角度分析,该权利是形成权的一种,当解除通知送达到相对人时,合同解除。从传统理论角度进行分析,多数的学者都认为合同解除权是守约方的权利,这是因为

    法制博览 2022年1期2022-11-21

  • 合同僵局案件审理路径探究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审判为视角
    条第二款规定了违约方对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抗辩权,但抗辩权的行使并不产生合同解除的后果,违约方无法依据该条跳出合同关系的约束。如过度坚持“合同严守”原则,放任合同僵局,将可能造成双方利益失衡甚至阻碍市场有序发展。因此需要司法出手,进行打破。但同时,打破合同僵局的过程是对双方当事人利益再分配的过程,也是对效率价值和公平价值做出取舍的过程,如何取舍需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审判。二、数据透视——司法实践的困境显现合同僵局如

    法制博览 2022年27期2022-11-21

  • 合同僵局视阈下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探析
    特殊情况下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使双方尽快抽身,将精力和资源等投入到其他有价值的项目中,使双方都能有更好的发展,并且促进市场、社会的发展。一、简述合同解除根据合同解除的基本概念进行分析,主要以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两种方式为主。在约定解除模式中可以细化分为附条件解除以及协议解除两种。目前约定解除的争议较少,因为这是合同双方自治选择的方式,并且是民法中尊重意思自治的前提下解除合同,得到民法认可。但是,法定解除方面存在的争议较多,争论的焦点在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法制博览 2022年2期2022-11-21

  • 违约方解除权”的再证成与省思
    为本条承认了“违约方解除权”,但由于条文之文本并未直接说明违约方可以享有解除权,以致于在《民法典》颁行后,仍有学者援用德国法,认为应当将本条文中的“当事人”(限缩)解释为“守约方当事人。”只是考虑到此规则在中国法上的“热度”源自一个本土案件(即“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因此传统民法所习惯的比较法研究,如果无法提供合乎逻辑的论证,单凭方法或者材料,似乎都欠缺先验的必要性与合法性。事实上,只有“面向事实本身”(借用现象学的名言),说清楚“违约方

    求是学刊 2022年5期2022-11-08

  • 合同僵局的破解路径
    新增一款,赋予违约方在特定条件下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终止合同关系的权利,为合同僵局的解决提供了立法机制。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合同解除权一般只有守约方享有,新增条款是否意味着赋予了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引起广泛讨论。破解合同僵局有不同的方案选择,本篇主要围绕合同僵局的本质,以期寻求解决合同僵局问题的最优路径。关键字:合同僵局;合同解除权;《民法典》;司法解除制度一、问题的提出“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二审法院在判决时并没有直接援引当时《合同法》第94

    民族文汇 2022年9期2022-04-13

  • 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规则适用论
    0094)一 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规则的适用范围(一)合同僵局《九民纪要》第48 条规定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规则的制度价值在于解决“双方形成合同僵局”的问题。“合同僵局主要是指在长期合同中,一方因为经济形势的变化、履约能力等原因,导致不可能履行长期合同,需要提前解约,而另一方拒绝解除合同。”①王利明教授认为,“合同僵局的特点表现在:第一,合同难以继续履行,且不构成情事变更;第二,非违约方拒绝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请求,在出现合同僵局的情形下,享有解除权的非违约方拒绝

    南阳理工学院学报 2022年5期2022-04-08

  • 论合同僵局中违约方合同终止请求权
    主要探讨的是因违约方履约困境所形成的合同僵局问题,即合同履行过程中,债务人因非恶意违约而陷入履行不能,因欠缺合同解除权而无法脱离合同关系,债权人有解除权却拒不行使,事后亦无法达成合同解除或变更之合意,致使合同关系处于停滞状态,且该状态仍在持续。合同僵局具有广泛性,一方面,它既可能发生在长期合同关系中,也可能出现在一时性合同关系中。《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第48条①仅规定了长期合同之僵局状态,然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买卖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 2022年8期2022-03-25

  • 合同僵局下违约方解除权的实践路径
    学院 葛锦岚“违约方是否应被赋予合同解除权”的问题是近些年学界关注和争论的焦点。在原《合同法》第110条的基础上,《民法典》第580第2款条新增“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这一要件,指明若存在第580条第1款的除外情形之一,违约方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解除合同。而这一内容与传统民法学理论所坚持的合同严守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学者们对其合理性有所怀疑,司法实践对此也存在不同的看法。从立法机关的相关文件来看,《民法典》第580条第二款的设计主要是为

    区域治理 2022年43期2022-02-28

  • 《民法典》中的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研究
    徐艺轩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中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民法典草案对于此条的不断修改增删也反映出争议之大,我认为此条款对于我国现下的情况而言,有其存在的必要意义。一、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的正当性根据奥卡姆剃刀法则,立法或者修法时应当遵循“如无必要、勿增实体”的简单有效原则。也就是说,判断《民法典》第580 条第2 款是否具有正当性,我们应当考虑三个方面:一是该条款能否解决此类问题;二是其他条款通过解释是否可以同样发挥此作用;三是此条款将会引起

    上海商业 2022年1期2022-02-06

  •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探析
    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学术界及实务界一直都存在较大争议,将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对象严格限定为守约方,容易导致合同履行出现僵局,履约效率低下和当事人损失持续扩大。2019年11月14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此问题已有一定的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对于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明确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从公平原则、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以及效率原则出发,在一定条件下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能够实现合同当

    人民之声 2021年7期2021-12-05

  •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问题探析
    地认为只能是非违约方享有的权利。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的“新宇案”中,法院支持了违约方新宇公司解除合同的请求,受到这一公报案例的影响,违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对于应否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理论界并没有统一的观点,但是深入研究之后可以发现,学者们大部分都认为违约方虽然不应享有通常意义上的合同解除权,但是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以解除合同。随着《民法典》的颁布与施行,违约方合同解除权首次在法律层面得到了实质的承认,但是该条文对违约方的主观状态以及违约方对守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 2021年12期2021-12-03

  • 实践中合同僵局的化解路径
    百八十条规定了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违约方解除合同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陷入僵局状态。市场中交易存在多种形式,因此交易僵局也会有不同种类,合同僵局只是其中一种,无法对其作规范性理解。合同僵局产生情形:其一合同难以继续履行,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此种情形下当事人并非故意不履行,而是出现合同难以履行的障碍,导致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法律已经规定合同履行中若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形,当事人双方都享有合同解除权,可以及时行使,不存在合同僵局,因此合同难以履行并不属于《民法典》规

    法制博览 2021年26期2021-11-25

  • 违约方司法解除权否定论
    要:是否应赋予违约方司法解除权取决于是否存在“合同僵局”。在构成《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第1项时,应借鉴德国模式,将其法律效果解释为原给付义务自动消灭,基于存续上的牵连性,对待给付义务也归于消灭。若债权人已为给付,则原合同关系转化为损害赔偿关系。在构成该款第2、3项时,原给付义务并未消灭,但由该款文义可知,原给付义务在性质上已转化为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此种情形,赔偿损失应优先于继续履行,此时债权人只能请求赔偿损失。因此,在构成该条第1款但书所列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2021-07-17

  • 违约方合同解除规则研究
    、二审稿规定的违约方合同解除规则,是我国民法领域的重大制度创新。草案一经公布,该规则就在民法学界引起了轩然大波和激烈争议。赞成者认为该规则旨在解决社会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合同僵局问题,是我国民法领域的重大创新性制度设计,在我国有着丰富的实践基础,已得到司法实践中诸多法院和仲裁机构的大量裁判案例支持,其裁判也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①王利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研究》,《云南社会科学》2020年第1期,第92页;刘承韪《论演艺经纪合同的解除》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2021-02-01

  •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适用困境与解决路径
    由于该规则可由违约方提起,因此也被解释为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这种新途径对解决合同僵局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但这种针对实践问题的探索在司法适用中仍存在诸多困境亟待解决。1 《民法典》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对打破合同僵局的制度价值1.1 弥补违约方救济途径的缺失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合同法》上仅规定有守约方的合同解除权,且无需通过起诉或仲裁的司法途径行使。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也基本上成为共识。但是这样的规定难以解决实践中的诸多问题[1],尤其是合同僵局问题。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5期2021-01-17

  •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探讨
    ”)的法官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后,无论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越来越多的人主张在特殊情况下,违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类似案件层出不穷,各法院的裁判结果、适用法律各不相同。有的法官认为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也有的法官认为我国法律并未规定违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对此,理论界关于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也存在不同的观点。以崔建远教授为代表的学者认为,为解决合同僵局,违约方可以享有合同解除权,但其使用条件应严格限制。与其相对的是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学者认为,违约方不应享有合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1年18期2021-01-15

  • 违约方司法解除权的理解与适用 ——以《民法典》第580条为分析对象
    6061)一、违约方司法解除权引入《民法典》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过三次审议后于2020年5月28日正式公布,第580条在原《合同法》第110条的基础上增加第二款,由此正式确立违约方享有司法解除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中(1)参见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6期。,法官依据《合同法》第110条及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判决解除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引发了关于违约方是否享有解除权的讨论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5期2021-01-14

  • 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 ——《民法典》580条第2款的理解和适用
    调整。尤其是在违约方是不是享有解除权这个问题上,从在二审稿中提出违约方解除合同的具体规则到第三稿删除该条款,再到最终审议通过的第580条第二款都引起了学者们的激烈讨论。既然现在《民法典》已经通过,所以讨论该条是否应当存在已经没有意义,重要的是对条文性质和理解、适用问题的讨论。一、《民法典》580条第2款的立法背景及争议《民法典》580条第2款争议最核心的问题就是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的问题,长期以来不管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上对该问题有较大的争议,此次的立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11期2021-01-08

  • 违约方司法解除权的演化效果探究
    第2款规定的“违约方司法解除权”问题。与该问题相类似的有效规范最早见于2019年11月14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48条中。尽管两个条文在适用条件、规定形式等方面各有不同,但二者主要内容的落脚之处皆在于违约情形下的合同解除,主要目的也均是在一定条件下赋予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这一权利虽历经演化,并正式规定于《民法典》中,但无论是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理论渊源,还是演化后的违约方司法解除权都充满了争议

    昆明学院学报 2021年4期2021-01-03

  • 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问题研究
    摘  要:违约方能否行使合同解除权,一直以来理论界、实务界探讨的问題。近年来,对于违约方享有解除权的观点逐渐形成共识,此类司法案例逐渐增多。《民法典》580条对《合同法》94条予以了完善。但该条仍有存在理解不一之处,如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认定标准问题。本文对这一问题予以回应,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当根据所致原因:因违约方自身原因、守约方原因以及第三人原因进行判断,并根据不同原因所确定相应的责任承担机制。关键词: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民法典》580条合同交易的双

    读书文摘(下半月) 2020年6期2020-12-17

  • 《九民纪要》中“违约方申请解除权”之评析
    00000一、违约方申请解除权的源起及研究意义违约方申请解除权并非是违约方享有依通知解除合同的权利,而是指违约方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同,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审查后,裁决合同是否解除。司法实践中,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的案例屡见不鲜,对于违约方是否享有解除权,理论界存在不同观点,持肯定观点的学者认为,违约方申请解除权不仅体现了合同法对于效率的追求,同时并不违反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①;而持否定观点的学者认为,引入违约方申请解除权这一制度将会对合同法的体系产

    法制博览 2020年17期2020-12-02

  • 民法典中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
    10063一、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的源起在复杂多样的社会活动中,合同有可能会出现僵局。违约方请求解除合同规则源起于合同僵局,合同僵局主要是指在一些期限较长的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在客观上不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合同即使继续履行亦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因而需要提前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对方当事人拒绝解除合同的情形。在“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新宇公司所经营的商场因规划布局问题陷入经营困境,需要对商场内的全部经营面积重新进行施工改造,因此不得

    法制博览 2020年35期2020-11-30

  • 合同违约方的法定解除权若干问题探讨
    以在期满后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3.迟延履行。迟延履行必针对的必须是主要义务而非次要义务,另外,催告后尚不能直接接触合同,还需给违约方留有一定的合理期间,合理期间根据合同的性质来确定;4.根本违约。即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继续已无意义。三、违约方是否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对于《合同法》九十四条中的“当事人”,法条中没有明确指明当事人范围,是否包含违约方,学界对此有不同观点。韩世远教授持“契约严守”原则,认为合同一旦有效成立,双方当事人就应

    法制博览 2020年19期2020-11-29

  • 浅析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
    未立法明确赋予违约方解除权。以新宇公司诉冯玉梅案为例,违约方主动解除合同的现象已经确实存在,笔者在诸多学者的研究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思考和感悟,认为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一方面可以鼓励违约方积极赔偿或补偿,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对让难以履行的合同成为双方的束缚,恳请各位多多指正。关键词:合同解除权;违约方;赔偿损失一、前言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作为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方式之一,主要有三种解除途径,即合意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合同法》第94条针对法

    看世界·学术下半月 2020年12期2020-09-10

  • 关于合同僵局的破解之道
    案可有几种,如违约方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解除合同时应予支持,或者赋予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一但提起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或仲裁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即应确认,或者借鉴有关立法例的成功经验为我所用。合同僵局的案件多数不符合情事变更原则的成立要件,也是德国民法上不能履行规则和不可合理期待规则所无力全部解决的,还是持续性合同可以不提理由地解除(终止)制度无法取代的。至于因为境外的立法例无此制度,来否定中国法就不得创设该制度之论,在法理上欠缺依据。关键词:合同

    东方法学 2020年4期2020-06-12

  • 房屋租赁合同中违约方解除权问题研究
    词 合同僵局 违约方 解除权作者简介:杨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5.145一、违约方解除权的经典案例有关违约方解除的争议肇始于公报案例“新宇公司诉冯玉梅案”(以下简称“冯案”)。该案中,

    法制与社会 2020年14期2020-06-11

  •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探析
    妍君摘要:关于违约方是否具有合同法定解除权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法》94条的规定似乎是排除了违约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而规定在《合同法》违约责任章节的第110条,似乎也没有给违约方解除合同提供合法路径。但自从公报案例“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关于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裁判观点出现后,相关裁判屡见不鲜却无合法有力的法律支撑。本文将通过对现行实务和理论观点的梳理,结合《合同编二次审议稿》相关的规定,进行分析研究,为违约方的合同解除

    青年生活 2020年9期2020-05-26

  • 论合同违约方在合同僵局中的解除权
    以继续履行,非违约方拒绝解除合同且各方当事人就合同之后的效力发生争议的时候,此时合同僵局出现。法院在实际审判中一般不会直接承认违约方具有正当的合同解除权,但是如果在合同僵局的前提下,法院则可能承认违约方享有解除权。如,在“刘伟与重庆华耐乐居建材有限公司秦艺合同纠纷案”中,审判法院认为,“守约方当出现前述规定的情形时,其选择违约责任的方式受到了限制,即不能选择继续履行,只能选择损害赔偿。既然守约方不能选择继续履行,则表明违约方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12期2020-03-23

  •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规范
    0000)一、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正当性受大陆法系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学界通说认为违约方是不享有合同解除权的。然而《民法典》合同编草案353条规定了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打破了实践中的僵局①。(一)《合同法》94条中“当事人”的范围我国现行《合同法》94条规定了合同法定解除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当事人”范围未明确,但依笔者观点“当事人”包含合同双方,即非违约方违约方。1.对条文进行法律解释合同解除权限缩为非违约方享有是对合同严守原则的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20年2期2020-03-14

  • 违约方解除权
    也可解释为包括违约方在内。传统观点认为,解除权是债务人出现履行障碍时守约方的救济手段,债务人不能因为自己的违约行为而获得解除权。但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出现合同僵局时违约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纠纷案”(以下简称新宇公司诉冯玉梅案)的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在守约方不愿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支持了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请求。之后,也有法院裁判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因此,有必要探讨探讨违约方是否享有解除权,以及解除权如何行使。违约方解除权的必要

    时代人物 2020年36期2020-03-05

  • 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
    0000)一、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正当性根据传统的观点,违约方没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解除权只能为守约方享有并依法行使。长期以来,民法学界坚持认为,合同解除作为一种使当事人从合同关系这种“法锁”中解脱的手段,事实上是守约方对于违约行为的一种“防守反击”,具有救济性。更有甚者,认为合同解除除了救济功能之外,还能够惩戒违约行为。因此,如果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则可能会有悖于合同解除制度的功能。然而,在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愈发复杂的当下,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时常会出现诸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15期2020-02-25

  • 论合同违约方解除权问题
    权利,只应由未违约方享有,相对应的,违约方并不享有合同解除权。而X公司诉冯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却打破了这一传统理论,终审法院以合同法第110条为根据,赋予了违约方解除权,在此案之后,出现了越来越多确立违约方享有解除权的司法案例,司法实践与主流学说的冲突,使得如何界定合同解除权行使主体成为争论的焦点。二、在特定条件下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合理性X公司将其商场内的独立商铺卖与冯某,双方订立了买卖合同并已交付,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之后,X公司将该商场租给其他公司经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5期2020-02-25

  •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探析
    闫润润摘 要:违约方是否享有解除权,从利益平衡原则、效率违约理论来论证其理论基础;违约方享有解除权作为一项特殊制度,仍然有必要在违约的主观状态以及债务标的物的种类上进行限制,方便司法实务在具体案件中的运用。根据检索具体案例,总结出违约方享有解除权和不享有违约方享有解除权的做法。关键词:合同解除权;违约方;善意违约一、违约方享有解除权的理论基础(一)赋予违约方解除权才能平衡双方利益笔者认为不能一概的认定违约方是过错方,而不保护其利益,要想使违约方的利益达到平

    青年生活 2019年6期2019-09-10

  • 评南京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冯某商铺买卖合同案
    们大都围绕着“违约方是否有合同解除权”这个问题争论不休。是不是因为这个案件,就等于实践中,连最高法院都承认了违约方就是有解除权呢?或者说这本来就是一个被错判的案件?笔者认为并非如此。不管是最高法院还是南京中院都没有说过违约方有合同的解除权,就本案来讲,笔者认为南京中院判决了合同解除并不等于身为违约方的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N公司”)有解除权,反过来说,N公司没有合同解除权不等于N公司没有抗辩权和诉权。(案例参考最高院公报案例:http: //

    法制博览 2019年4期2019-05-13

  •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法理辨析
    一、现状审视: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司法实践的实证研究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①,以“违约方解除合同”为检索关键词,限定案由为合同纠纷,法院层级为全部,案件类型为民事案件,审判程序为一审,文书类型为判决书,共检索得到案件68个。经逐个阅读筛选,排除案件争议与违约方能否解除合同问题无关的案件,最终得到42件适宜案件,作为实证研究的材料来源。经研究分析此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案由分布:体现市场交易特征;裁判结果:倾向支持解除合同;裁判依据:呈现法律适用理解不一;裁判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22期2019-03-28

  • 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
    南京市中院判决违约方新宇公司可以解除合同[1],于此,首次在司法实践中确认了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利。同时,近些年来相似的司法案例有增加的趋向,但司法实务界与理论界的通说,均认为违约方不能成为合同解除权的主体[2][3]。即使同为最高法院的公报案例,所持意见亦相差甚远。第一,肯定守约方的解除权。在深圳的福星公司一案,判决认为若合同一方达到根本违约,则对方享有合同解除权[1]。第二,双方均违约有一定的弹性。爱之泰公司案指出:在双方都违约时,应在综合考察义务分配、履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9年11期2019-01-20

  • 违约方解除合同时的损害赔偿责任
    025赋予合同违约方的解除权,是以违约方承担因其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害赔偿的代价为前提,也可以理解为违约方以承担损害赔偿的违约责任作为交换而取得了合同解除权。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做出规定,但没有明确具体的赔偿损失范围。赔偿损失包括什么?是信赖利益损失还是履行利益损失?对此如何界定,理论界存在争议,司法实务中也没有统一做法。一、《合同法》关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根据

    新生代 2018年18期2018-11-13

  •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探讨
    践中,普遍认为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成本过高时,为平衡双方利益,违约方也可以行使解除权。但此观点并未将解除权视为违约方应有之权利,而在双方利益无法平衡时的无奈之举。然本文认为,合同解除权的产生基于合同双方意思自治原则,法律所欲探求的并非否决某一方的解除权,而是应当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根基,探究解除权行使过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得失及平衡方式。本文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探讨违约方行使解除权的基本理论,认为法院应当建立以重新交涉权为核心的前置程序,由违约方对解除合同的合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9期2018-07-31

  • 违约金与定金可以同时适用吗
    当事人违约,非违约方只能在定金与违约金中选择一种。即如果是违约方交付的定金,非违约方可以选择不归还定金或者接受违约金;如果是非违约方交付的定金,则非违约方可以选择对方双倍归还定金或者对方按原数额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endprint

    妇女 2017年9期2017-09-12

  • 关于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探析
    琳摘 要 关于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争论由来已久,在我国及大陆法系范围内,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实际履行。尽管违约方可以通过不实际履行迫使对方解除合同,却不能主动行使法定解除权,合同陷入交易僵局的同时,还严重影响社会经济效率。本文以现有《合同法》为基准,结合域外法相关领域概况,采取以经济效率为根据,保障当事人利益为原则的方法,深入分析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为我国合同解除权制度的完善建言献策。关键词 违约方 法定解除 合同解除权 新宇公司案作者简介:汤学文、朱师琳,中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4期2017-09-04

  •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研究
    未立法明确赋予违约方解除权。大量的司法实践表明,违约方主动解除合同的现象已经确实存在,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一方面可以鼓励违约方积极赔偿或补偿,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在目前的司法框架下,采取解释论的方式才能更好地解决违约方解除合同的合法路径问题,若坚持以合同法第94条第一款为基础解释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利,将会产生违约方机会解约,给守约方带来诉累等问题。从《合同法》第110条规定的三种例外情形的适用范围和后果来分析,在这三种情形发生后,强制履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7年3期2017-06-29

  • 谈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正当性
    387)谈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正当性崔 龙 芳(天津师范大学,天津 300387)传统合同法理论认为,合同解除权由守约方享有。“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支持了违约方主张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打破了传统认知。以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司法案例为基础,结合合同解除的目的论与功能论、违约救济的选择理论和效率违约理论这三个理论,可以得知,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具有正当性。并非任何违约方、任何违约情形都可获得解除合同的权利,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应受

    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17年1期2017-03-11

  • 违约方法定合同解除权的可行性及适用条件分析
    特定情形下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可以避免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守约方又不及时解除合同从而陷入合同工僵局。违约方行使法定合同解除权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只有同时符合非金钱债务、合同标的物为非特定物、避害型违约三个条件,才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关键词:合同法定解除权;违约方;效率价值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239-01作者简介:吉朋飞(1992-),男,河南洛阳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刑事诉讼法硕士研究生

    法制博览 2016年6期2016-10-21

  •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之实体研究
    538001)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之实体研究谈词镇1,何丽敏2(1.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口570228;2.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防城港538001)违约方在不具备合同约定和法定解除条件,也未能与守约方达成解除合同协议时,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在学界及实务界均颇有争议。基于合同主体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正义原则、合同效率价值以及节约社会资源要求,可赋予违约方以合同解除权。然基于契约严守原则,违约方解除合同应受到严格限制,缘于自由相对性及鼓励交易原则,

    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4期2016-03-02

  • 违约方法定合同解除权的可行性及适用条件分析
     430079违约方法定合同解除权的可行性及适用条件分析吉朋飞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摘要:合同解除权是一种有效的合同救济方式。在特定情形下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可以避免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守约方又不及时解除合同从而陷入合同工僵局。违约方行使法定合同解除权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只有同时符合非金钱债务、合同标的物为非特定物、避害型违约三个条件,才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关键词:合同法定解除权;违约方;效率价值一、问题的提出继续履行是守约方在违约方违反

    法制博览 2016年17期2016-02-01

  • 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
    无效时,由于非违约方已经因信赖其为有效支付了成本,而由该无效之结果对非违约方所造成的损害[1]。1936-1937年《耶鲁法律杂志》(合刊)上连载了富勒及其学生帕迪尤的长篇论文《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2]。这篇论文首次将合同违约损害的利益分为三类,分别是返还利益、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具体分析,所谓返还利益,是指由于非违约方信赖违约方的允诺而向违约方交付的价值,可以在违约方因未履行允诺造成违约损害时,由法院判决违约方返还。信赖利益是指,基于对违约方允诺

    法制博览 2016年16期2016-02-01

  •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之可预见性规则的构建
    据具体案件中非违约方实际情况和现实需要,对非违约方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予以支持,例如“程鹏诉紫薇婚庆服务社合同纠纷案”[2]、“佟晓红、宋慧英诉徐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纠纷案”[3]等。这固然令人欣喜,但由于现阶段我国法官素质整体不高,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法官在诸如上述案件中“违反合同法上的可预见性规则扩大化适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做法似乎又在走向另一个极端。在此种背景下,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适用可预见性规则的问题,颇值探讨。二、关于可预见性规则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4年5期2014-04-07

  • 构建违约方权利救济制度的思考——以确认违约方权利救济的独立诉权为视角
    15300)“违约方权利救济”是指违约方因为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不利后果时,若这种不利后果超出一定限度,违约方有理由也应当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其不承担守约方对其主张的超出合理限度的不利后果。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已为人所熟知,而人们关注的重点往往在守约方,必然对违约方的权利有所漠视。特别是在如今,人们对自己的权利日益重视,在违约责任诉讼中,对于守约方的赔偿范围有扩大化的趋势,而将违约方的权利保护仅仅限制在守约方提起违约诉讼的答辩阶段(即通过答辩,而由法官裁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3年3期2013-08-15

  • 英国法下国际货物买卖损害赔偿计算的法律原则
    量用金钱来令非违约方回到一个合同被履行的地位”①,指用赔偿金钱的方式补偿非违约方的损失,使其回到合同被履行的地位。(二)履约指令(specific performance)履约指令是指由法院发出的,迫使合同一方(往往是违约方或者是预期违约方)必须履行某合同义务,或者指令一方如何去做或不准做某事的命令[2]566。履约指令在英国法下是一种非常少见的救济方式,原因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履约指令一般是在违约刚刚发生时申请的,此时法官尚未有机会对整个案件纠纷进行全面

    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3期2013-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