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古文字中的“聶”字

2016-02-02 17:19連佳鵬
简帛 2016年1期
关键词:通假古文字甲骨文

連佳鵬

釋古文字中的“聶”字

連佳鵬

我們認爲,李孝定、金祥恒和謝明文先生的意見正確可從,⑥但謝先生將甲骨文中的(《合》9089反,字形採自《甲骨文字編》4088號,謝文摹作,誤)字和金文中的(《集成》10.5280、15.9576)字均釋爲“聶”則似有可商。字上部所从的應與(《合》12780反)字上部所从的相同,並非象兩耳之形。金文字上部所从的、與“衡”字(《集成》5.2841B)所从之角十分相似,而古文字中的“耳”從未見有作此形者。此字象人頭戴雙角之形,可能即是“衡”字省去聲符“行”的象形初文。上揭甲骨文字形應釋爲“聶”,也即“聑”字的繁體。字从“卩”从“聑”,“卩”和“聑”之間有V形的筆畫相連,其構形與甲骨文中的字完全相同。字从“卩”从“ ”,“卩”和“ ”之間亦有V形的筆畫相連。裘錫圭先生説:

與 同意,聑之爲 ,猶 之爲 也。③李孝定:《甲骨文字集釋》,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5年,第3547頁。

先説字形。以往學界多將A、B看作兩個不同的字,①如許多戰國文字工具書即將A、B分列在兩個不同的字頭之下。見滕壬生:《楚系簡帛文字編(增訂本)》,湖北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883、895頁;李守奎:《楚文字編》,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592、599頁;劉信芳:《楚簡帛通假彙釋》,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第54頁;何琳儀:《戰國古文字典》,中華書局1998年,第1433頁。A一般隸作“ ”,②A中第一形謝明文先生認爲其上半部分與寫法相近,即“ (聶)”字,正確可從,惜没有展開討論。見謝明文:《商代金文的整理與研究》第175頁。B一般隸作“ ”。③何琳儀先生將B中的天星觀簡之字隸作从“聑”从“土”,見何琳儀:《戰國古文字典》第1433頁。戰國文字中“土”、“立”往往形近易混,但在楚簡帛文字中,兩形的區分還是很清楚的,參羅小華:《天星觀簡中的攝》,簡帛網(w w w.b s m.o r g.c n)2013年11月30日。因此,B應按照大多數學者的意見,隸作从“聑”从“立”。但我們知道,“立”字在古文字中本象“大”站立地面之形,作爲表意偏旁可以和“大”通用。如甲骨文的“並”字作,从二“立”,又作,从二“大”;④李宗焜:《甲骨文字編》第86—87頁。楚簡中的字,从口从大,又作,⑤陳偉等:《楚地出土戰國簡册[十四種]》,經濟科學出版社2009年,第60頁注17;張崇禮:《釋古文字中的“ ”》,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www.g w z.f u d a n.e d u.c n)2012年4月22日。从口从立,是其證。因此A、B應該看作是一字異體。爲便於稱述,下文用A代替“ ”形,用B代替“ ”形,若没有必要區分A和B的字形時,則用A B代之。

在知道了“A B”字的隸定及其異體之後,問題並没有得到徹底的解決。因後世字書没有收録,A B字相當於後來的什麽字,仍然需要進一步做出回答,否則它還是一個未識字。另外“聑”字雖然《説文》予以收録,但訓爲“安也”與其字形从“二耳”之間存在扞格,也需要給出合理的解釋。

我們認爲,“A B”字應釋爲“聶”,即“聑”字的繁體。雖然《説文》將“聑”與訓爲“附耳私小語也”的“聶”分爲二字,但“從古文字的演變規律看,聑字與聶字可能是由一個形體分化而成的。古音聑在端紐葉部,聶在泥紐葉部。兩字韻部相同,聲皆爲舌音。後世从聶的字,有的在戰國文字中就从‘聑’作。”①劉釗:《璽印文字釋叢(二)·釋讘》,《古文字考釋叢稿》,嶽麓書社2005年,第177頁。例如:“从言、从土、从木,聶聲之字,簡牘、璽印中聲符多省作‘聑’。”②虞萬里:《上博館藏楚竹書〈緇衣〉綜合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167頁;何琳儀:《戰國古文字典》第1433頁。清代學者莊有可云:“安也未詳。疑兩人耳語爲聑,三人私語爲聶。”③李圃主編:《古文字詁林》第9册,上海教育出版社2004年,第597頁。除去“兩人”“三人”爲迎合“聑”“聶”分别从二耳、三耳的字形不太妥當外,其觀點基本上是正確的。“聶”應該理解爲很多隻耳朵,會諦聽之義,④這與“喦”字所从的“品”表示很多張嘴,會絮聒之義相類。裘錫圭:《説“喦”“嚴”》,《裘錫圭學術文集·甲骨文卷》第156頁。與“A B”字象一人屬雙耳表示諦聽之義,有異曲同工之妙。“聶”字在典籍中經常假借訓爲“多言”的“囁”字爲之。如《楚辭·七諫·怨世》:“改前聖之法度兮,喜囁嚅而妄作。”王逸注:“囁嚅,小語謀私貌也。”附在耳旁小聲説話需要人們使用雙耳諦聽,這與“A B”字所象之形正好相符。由此看來,“聶”字雖然後起,但它不是“聑”字的繁構,而是從一開始就是作爲“A B”字的異體出現的可能性,似乎也不能完全排除。

綜上,我們知道“A B”、“聶”與“聑”爲一字異體,如果這個結論可信的話,那麽以往出土資料中出現的“A B”字都可以得到很好的解釋。

上列《拾遺》五20、兩個金文及包山簡186的“A”字,因皆用作方國名或人名,無義可講,暫不討論。

郭店簡的“A”字所處的語境爲(以下釋文儘量用寬式):

《詩》云:朋友攸A,A以威儀。今本《禮記·緇衣》與之對應的字作“攝”。裘錫圭先生按語云:“ ,字从‘聑’聲。‘聑’‘攝’古音相近。”①荆門市博物館:《郭店楚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8年,第137頁。態度十分嚴謹。這種説法的好處在於可以減少出錯的概率,而且依然能把問題説清楚。美中不足之處是,我們仍然不知道A爲何字。按照我們上文的理解,“A”即“聑”字,繁化爲“聶”,或者説“A”即“聶”字的異體,作爲聲符,可直接與“攝”字通假,②“聶”與“攝”的通假典籍亦習見,參高亨纂著,董治安整理:《古字通假會典》,齊魯書社1989年,第704頁;馮其庸、鄧安生纂著:《通假字彙釋》,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706頁。似更爲直截了當。

江陵九店五六號楚墓竹簡《告武夷》是一篇祝禱文,文中“B幣”與“芳糧”並列,都是用來祭祀武夷的物品。關於“B”字,李家浩先生指出:

“ ”與“B”、“聶”字所處位置大致相同,但三字的關係並不在同一個層面上。“ ”从巿聑聲,應該是當緣飾講的“攝”的專字,④裘錫圭、李家浩:《曾侯乙墓竹簡釋文與考釋》,《曾侯乙墓》上册第503頁。而“B”與“聶”實爲一字,是“ ”的通假字。“B幣”一詞,李家浩先生指出又見於馬王堆一號漢墓遣策,其字正作“聶幣”。⑤李家浩:《五六號墓竹簡釋文與考釋》,《九店楚簡》第108頁。黄錫全先生説:

聶(引者按:應爲“B”字筆誤)當是从立、聑聲。或是“聶”之别體。⑥黄錫全:《先秦貨幣通論》,紫禁城出版社2001年,第384頁。

我們認爲“B”是亦聲字,从“立”从“聑”,“聑”亦聲。黄説除了字形分析與我們不同外,認爲“B”爲“聶”字的别體,誠屬卓識。

順帶一提“聶幣”得名的原由。馬王堆一號漢墓中與之相應的隨葬品,是放置於337和346號兩個竹笥中的連成串的絲織品碎片。整理者引《禮記·少儀》“聶而切之爲膾”,鄭注:“聶之言 也。”意即碎片,認爲聶幣即布帛的碎片。學界從之者甚衆。⑦參金菲菲:《長沙馬王堆一號漢墓遣策集釋》,碩士學位論文,首都師範大學2010年,第147—148頁。周鳳五先生認爲:《告武夷》的“B”字應讀爲“攝”,所从的“立”即“位”,取“攝位”、“攝代”之意,“攝幣”就是“代幣”,也就是“代帛”。前述出土的布帛碎片,每一片代表一匹繒帛,是財富的象徵。①周鳳五:《九店楚簡〈告武夷〉重探》,《中研院史語所集刊》第72本第4分,2001年,第950頁。

按以上兩種説法皆有可商之處。第一種説法認爲“聶”通“ ”,《説文》訓爲“薄切肉也”,本義指把肉切成薄片。但出土的聶幣實物,却是利用長條形布帛剪切成5釐米見方的相連的碎片,非但如此,即使是單獨的碎片,也會用絲綫或竹篾綴連起來,②湖南省博物館、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長沙馬王堆一號漢墓》上集,文物出版社1973年,第73頁。這明顯與“ ”是純碎片的形態不同。第二種説法將“B”讀爲“攝”,正表明兩者並非一字。“B”字所从的“立”有其自身的來源,已如前文所述,並非專爲讀爲“攝”,取“攝位”、“攝代”之意才从“立”的。此種説法看似巧妙,實則不通。

天星觀簡遣策中有“齒涉”一詞,凡三見,羅小華先生將“涉”讀爲當緣飾講的“攝( )”,③羅小華:《天星觀簡中的攝》,簡帛網2013年11月30日。劉國勝、宋華强二位先生指出“齒涉”可能是齒狀的緣飾,④轉引自羅小華:《天星觀簡中的攝》,簡帛網2013年11月30日。均甚確可從,這裏的“齒”是用來説明“涉( )”的形態的。因此我們認爲,從出土的聶幣實物來判斷,聶幣之“聶”,亦應讀爲當緣飾講的“ ”,“ 幣”與“齒 ”無論是從材質上還是從形態上都十分接近,這可能才是“ 幣”得名的原由。

清華簡《楚居》述及楚人自季連以降的歷次遷徙,包含了楚國先公、先王時代的許多重要信息。簡2~3載:

穴酓遲徙于京宗,爰得妣列,逆流哉水,厥狀B耳,乃妻之,生侸叔、麗季。

對於引文中的“B”字,整理者李守奎先生指出:

,即“聶”字異體。郭店簡《緇衣》四五號簡引《詩》“ 以愄義”,傳本《詩·既醉》作“攝以威儀”,可知“ ”字通“攝”或“聶”。《山海經·海外北經》有“聶耳之國……爲人兩手聶其耳”,注:“言耳長,行則以手攝持之也。”⑤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編,李學勤主編:《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壹)》,中西書局2010年,第184頁。

簡文“B耳”一詞因有《山海經》可以對照,所以整理者明確指出“B”爲“聶”字異體,其説甚確,學界似乎也没有異議。而且整理者引郭店簡《緇衣》的“A”字爲説,可見其也認爲“B”和“A”爲一字異體,與我們上文分析相合。然而其後文説“A”字通“攝”或“聶”,又看成是通假關係,則有些前後矛盾,可能是囿於成説,仍以前者爲是。

上文説“聑”字繁化爲“聶”,那麽又該如何解釋“聑”訓爲“安也”的問題呢?前人的説解多有舛誤。這裏以《段注》爲代表,録之於下:

會意。二耳之在人首帖妥之至者也。凡帖妥當作此字。帖其假借字也。

類似的説法不在少數。①丁福保:《説文解字詁林》,中華書局1988年,第11700—11701頁。以下關於《説文》“聑”字的各種説法,除特别説明之外,皆見此處,不另出注。徐中舒:《甲骨文字典》,四川辭書出版社1989年,第1292頁。爲了在“聑”與“安也”之間建立聯繫,《段注》可謂費盡心機,張文虎《舒藝室隨筆》譏其“幾於戲論”,還是很公允的。

我們認爲,“聑”與“聶”本爲一字,亦應訓爲“附耳私小語也”。只不過這個意思,在典籍中經常假借訓爲“多言”的“呫”字爲之。“聑”與从“占”得聲諸字古音相近,常相通假。如《説文句讀》在“聑”字下所注:

《長笛賦》曰“瓠巴聑注”,字或作“怗”。《晉書·謝鯤傳》“羣情怗然”,又借“帖”及“貼”。

桂馥的《説文解字義證》注釋比較詳細,可以參看。《史記·魏其武安侯列傳》:“今日長者爲壽,乃效女兒呫囁耳語。”裴駰《集解》引韋昭曰:“呫囁,附耳小語聲。”《資治通鑑》卷二百四十三:“京兆尹劉棲楚附(裴)度耳語,侍御史崔咸舉觴罰度曰:‘丞相不應許所由官呫囁耳語。’”胡三省注:“呫囁,細語,口動而聲不遠聞。”“呫”和“囁”同義聯用。“聑”(呫)、“聶”(囁)的聯用,應該是在兩字被人爲地分化(可能正如莊有可所云)之後。張世超先生説:

有些記録同源詞或同音詞的字單獨使用時,表達的可能是同一個詞,但爲了修辭的原因或是節律的原因又被人們連用在一起,如“仇讎”、“民氓”、“澹淡”、“麤粗”等皆是其例。②張世超:《關於金文“眉壽”之“眉”的説明》,《中國文字研究》第16輯,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頁。

“聑(呫)聶(囁)”與此相類。而訓爲“安也”的“聑”的本字應爲“怗”,即今妥帖字。换句話説:本應爲“怗”字義訓的“安也”,被誤植在與“怗”相通假的“聑”字上了。

最後需要説明的一點就是,關於姚孝遂先生所説的“ (聶)”省爲“聑”“於辭例難以爲證”,這實在是一種誤解。“聑”字在甲骨、金文中用作地名和族名(《合》36943“在聑”),而“ (聶)”字在卜辭中用作人名或方國名,如:

乙卯卜,貞:子啟亡疾。

乙卯卜,貞: 。

(《合》22283,《合》22282+《綴續》479、①蔣玉斌:《殷墟子卜辭的整理與研究》附錄三“子卜辭新綴80組”第6組,博士學位論文,吉林大學2006年,第222、231頁。《合》22284同文)

“ (聶)”字之後承上一條卜辭省略“亡疾”二字,應與“子啓”一樣用作人名。②蔣玉斌:《殷墟子卜辭的整理與研究》第52頁。

丁巳贞:王惠 方伐。(《拾遺》五20)“ (聶)”字用作方國名。衆所周知,甲骨文中人名、地名和方國名三位一體,指的都是同一個地方或同一個地方的人。這樣,“ (聶)”省爲“聑”就不存在辭例上的障礙了。

附記:本文初稿完成後,蒙黄天樹師、張富海師、王子楊和莫伯峰兩位師兄審閲指正,匿名審稿專家也爲本文提出了許多寶貴的修改意見,文中多有採納,謹向幾位先生深表謝意!如有謬誤之處,概由作者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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