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秦遷陵縣“庫”的初步考察

2016-02-02 17:19
简帛 2016年1期
关键词:里耶資料司空

陳 偉

關於秦遷陵縣“庫”的初步考察

陳 偉

戰國、秦漢時期的庫,傳世文獻中資料甚少。新鄭鄭韓故城兵器窖藏和雲夢睡虎地秦簡相繼發現,①郝本性:《新鄭“鄭韓故城”發現一批戰國銅兵器》,《文物》1972年第10期;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77年(綫裝本)、1978年(平裝本)、1990年(精裝本)。引發了學者的研究興趣。新鄭兵器披露後,黄盛璋先生接連發表論文,對韓國以及三晉的庫作有開創性研究。②黄茂琳(黄盛璋):《新鄭出土戰國兵器中的一些問題》,《考古》1973年第6期;黄盛璋:《試論三晉兵器的國别和年代及其相關問題》,《考古學報》1974年第1期;黄盛璋:《秦兵器分國、斷代與有關制度研究》,《古文字研究》第二十一輯,中華書局2001年。前兩篇論文收入氏撰《歷史地理與考古論叢》(齊魯書社1982年),第一篇收入時有删改。雲夢秦簡面世後,裘錫圭先生詳細討論了庫的職能、官吏設置以及勞動者身份等問題。③裘錫圭:《嗇夫初探》,《雲夢秦簡研究》,中華書局1981年,收入《古代文史研究新探》(江蘇古籍出版社1992年)時增加了一些按語。佐原康夫先生則對秦和三晉從中央到郡縣的庫進行了比較分析。④[日]佐原康夫:《戦國時代の府·庫について》,《東洋史研究》第43卷第1號,(京都)東洋史研究會1984年。而在尹灣漢簡出土後,李均明先生聯繫長安武庫遺址和西北漢簡資料,對《武庫永始四年兵車器集簿》作有專門探討。⑤李均明:《尹灣漢墓出土“武庫永始四年兵車器集簿”初探》,《尹灣漢墓簡牘綜論》,科學出版社1999年。

里耶秦簡中,有比較多關於遷陵縣庫的記載。我們嘗試梳理這些資料,希望藉以對秦遷陵縣庫取得比較系統的了解。

職 掌

《説文》:“庫,兵車藏也。”《急就篇》卷二“墼壘廥廏庫東箱”,顔師古注:“庫,兵車所藏也。”保藏兵甲與軍車,應該正是遷陵縣庫的主要職能。里耶簡8-493記“金布計録”云:“庫兵計,車計,工用計,工用器計;少内器計,金錢計。凡六計。”在“六計”中,前四計均對庫而言。兵、車列於第一、第二,顯示二者在庫中的突出地位。

庫保管的“兵”,包括兵器與甲衣。這在里耶8-653、8-458中可以看得很清楚:①本文引述里耶第五、六、八層釋文,據《里耶秦簡(壹)》(文物出版社2012年)、《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下文簡稱《校釋》)。8-653“寫重敢言”四字原未釋,參看何有祖:《讀里耶秦簡札記(二)》,簡帛網(www.b s m.o r g.c n)2015年6月23日。這份文書曾在元年八月庚午朔朔日呈報一次。大概未確認送達,所以在九月己酉抄寫重發。8-458“胄十八”中的“十”,原釋爲“廿”,據9-29改釋(鄭曙斌、張春龍、宋少華、黄樸華:《湖南出土簡牘選編》,嶽麓書社2013年,第101頁)。

元年八月庚午朔朔日,遷陵守丞固□□之:守府書曰:上真見兵,會九月朔日守府。·今□□書者一牒。敢言之。/九月己亥朔己酉,遷陵守□□敢言之:寫重。敢言之。/贛手。

贛□(8-653)

遷陵庫真見兵:

甲三百 九。

甲 廿一。

鞮瞀丗九。

胄十八。

弩二百五十一。

臂九十七。

弦千八百一。

矢四萬九百□。

(戟)二百五十一。(8-458)

8-458第一欄第一列的“真見兵”三字整理者未釋。《校釋》釋出“真”字。李均明先生釋出“真見”二字。②李均明:《里耶秦簡“真見兵”解》,《出土文獻研究》第11輯,中西書局2012年。細看圖版,在“見”字之下、“胄”字(第二欄第一列首字)之上,尚有一字,其下部“廾”形大致可見。與8-653對照,可知是“兵”字。8-653、8-458内容相關,字迹相似,後者應該就是前者所説的“今□□書者一牒”。③比較後文所引8-175,此句原文蓋是“今上應書者一牒”。即8-653、8-458合於一册,前者是呈文(呈送狀),後者則是所呈送的簿籍。①有關呈文與簿籍關係,參看永田英正:《居延漢簡研究》,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266頁;侯旭東:《西北所出漢代簿籍册書簡的排列與復原——從東漢永元兵物簿説起》,《史學集刊》2014年第1期。上揭李均明先生文已指出8-458爲兵器的統計賬,是“真見兵”簿;8-653是上報“真見兵”簿的呈文。此外,《湖南出土簡牘選編》刊布的9-29、9-2045+9-2147,從所記兵器及其數量看,亦應與8-458、8-653有關。因殘缺較多,暫難詳論。9-2045+9-2147可遥綴,見游逸飛、陳弘音:《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第九層簡牘釋文校釋》,簡帛網2013年12月22日。

《淮南子·俶真》高誘注:“真,實也。”李均明先生據此認爲,真見,指實見,與實物核對後確定。②見上揭李均明先生文。今按:里耶秦簡用於統計數據的“見”,似皆爲現有、現存義。如8-175“上見輼輬軺乘車”,8-2004“疏書廿八年以盡丗三年見户數牘北(背)”,8-560“用錢八萬,毋見錢”,8-1137“吏凡百四人,缺丗五人,今見五十人”。真見兵,應是指真實、準確的現存兵器。③嶽麓書院藏秦奏讞類文獻案例六簡97(0151/0140)記:“廿一年庫計,劾繆(謬)弩百。”可參看。見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叁)》,上海辭書出版社2013年,第146頁。

8-458所載,大致分爲甲胄、弩矢和戟三類。與尹灣漢簡《武庫永始四年兵車器集簿》所載東海郡武庫收藏的兵器相比,種類、數量雖然少很多,但記列方式和類别則有相似之處。④連雲港市博物館、東海縣博物館、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中國文物研究所:《尹灣漢墓簡牘》,中華書局1997年,第17—18頁(圖版),第103—118頁(釋文);李均明:《尹灣漢墓出土“武庫永始四年兵車器集簿”初探》,《尹灣漢墓簡牘綜論》,科學出版社1999年。8-458所記載的,似應是當時遷陵庫存兵器的全部。在里耶秦簡中,尚有另外一些兵器的統計資料,如9-285“金矛二百六十四,有矝(矜)”,9-1356“金矛刃一百六十五”。⑤見鄭曙斌、張春龍、宋少華、黄樸華:《湖南出土簡牘選編》。這些是不是某個時期的遷陵庫藏,尚待核實。

在收存之外,遷陵庫還負責維護和調運兵器。8-686+8-973記廿九年八月乙酉庫守悍作徒簿云“城旦二人繕甲”,應即修理或保養甲衣。雲夢睡虎地秦簡《秦律雜抄》簡15云:“禀卒兵,不完善(繕),丞、庫嗇夫、吏貲二甲,法(廢)。”表明縣庫對收藏兵器負有保養的責任。⑥裘錫圭《嗇夫初探》指出《秦律雜抄》此條的丞當指縣丞,庫嗇夫應該就是《效律》所説的都庫嗇夫。當可憑信。

調運兵器的文書亦有留存。例如:

廿七年三月丙午朔己酉,庫後敢言之:兵當輸内史,在貳春□□□□五

石一鈞七斤,度用船六丈以上者四 (艘)。謁令司空遣吏、船徒取。敢言之。(8-1510)

遷陵已計:丗四年餘見弩臂百六十九。

·凡百六十九。

出弩臂四輸益陽。

出弩臂三輸臨沅。

·凡出七。

今九月見弩臂百六十二。(8-151)8-1510顯示,存放在貳春鄉的兵器,在運往内史時,由庫嗇夫負責。其中記數文字有殘壞。同時需要調用四艘六丈以上的船,數量相當可觀。16-5、16-6爲二十七年二月庚寅洞庭守禮致屬縣文書,其中説:“今洞庭兵輸内史,及巴、南郡、蒼梧輸甲兵,當傳者多。”①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自治州文物處、龍山縣文物管理所:《湖南龍山里耶戰國——秦代古城一號井發掘簡報》,《文物》2003年第1期;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發掘報告》,嶽麓書社2006年,第192—194頁。這句簡文整理者讀作:“今洞庭兵輸内史及巴、南郡、蒼梧,輸甲兵當傳者多節傳之。”陳偉《秦蒼梧、洞庭二郡芻論》(《歷史研究》2003年第5期)改讀。以8-1510比照,改讀爲宜。由於時間相近,所云或與8-1510相關。

8-151中的臨沅,爲洞庭郡屬縣。②里耶9-712記云:“六月壬午朔戊戌,洞庭叚(假)守齮下□:聽書從事。臨沅下索;門淺、零陽、上衍,各以道次傳。别書臨沅下洞庭都水,蓬下鐵官,皆以郵行。”這是臨沅爲洞庭屬縣的直接證據。益陽當時也可能屬於洞庭。③參看羅仕傑:《里耶秦簡地理問題初探》,《簡牘學報》第19期,2006年。然則,這件文書所記屬於洞庭郡内的兵器調撥,但數量不多。④10-1170“丗四年十二月倉徒簿最”記“女十六人輸服(箙)弓”。這與8-151所記同年遷陵出弩臂輸益陽、臨沅之事是否相關,待考。

秦縣的庫是否製造兵器,學者看法不一。

遷陵庫是否製造兵器,缺乏直接證據。貳春鄉一次性調出大批兵器,似可看作當地製作兵器的間接證明。不過,始皇二十七年在秦占有今湖南一帶之後約兩年。⑤8-1450:“冗佐八歲上造陽陵西就曰駋,廿五年二月辛巳初視事上衍。”顯示始皇二十五年二月上衍已設縣。8-755至8-759記丗四年六月時“蒼梧爲郡九歲”,説明蒼梧設郡當在始皇二十五年。恐怕不能排除這一種可能:秦軍入主時帶來較多兵器,現因當地形勢穩定或其他原因而調往内史。

此外,庫有接收、購買工用的記載。9-1138記云:

丗七年遷陵庫工用計。受其貳春鄉

8-1555則記有庫佐冗佐“爲縣買工用”。看9-1138,“工用”大概是指“工”之用料。在漆之外,應該還包括其他材料。這些材料,既可用於兵器、車器的製造,亦可用於其維修、保養。

裘錫圭先生認爲:秦縣的庫生産兵器、車器以及其他器物。②裘錫圭:《嗇夫初探》。黄盛璋、佐原康夫先生則認爲,秦縣庫只是收藏兵器,地方製造兵器是在縣的工室。銘刻中記有庫嗇夫之名的十七年丞相啓狀戈、廿二年臨汾守曋戈,屬於沿用當地先前的三晉舊制。③黄盛璋:《秦兵器制度及其發展、變遷新考(提要)》,《秦文化論叢》第3輯,西北大學出版社1994年;黄盛璋:《秦兵器分國、斷代與有關制度研究》;[日]佐原康夫:《戦國時代の府·庫について》。董珊先生更認爲,這兩件戈中的合陽之庫、臨汾之庫只是負責分發和修繕兵器,並不具有鑄造權。④董珊:《戰國題銘與工官制度》,博士學位論文,北京大學2002年,第217、242頁。目前所見里耶秦簡的資料,還不足以達成這個問題的解決。

兵器之外,遷陵庫還有保管車以及可能理解爲製造車部件的記録。

8-686+8-973“廿九年八月乙酉庫守悍作徒簿”記云:“城旦一人約車:登。丈城旦一人約車:缶。”《戰國策·秦策一》陳軫去楚之秦章“請爲子約車”鮑彪注:“約,具也。”約車即準備車駕。8-175記云:

□□敢言之:令曰上見輼輬軺乘車及

□守府,今上當令者一牒,它毋(8-175正)

□□恒會正月七月朔日廷。

□佐午行。 午手。(8-175背)

吴方基先生聯繫10-1170“丗四年十二月倉徒簿最”中“庫佐午”的記載,認爲8-175的“佐午”亦即“庫佐午”,因而8-175是庫管理乘車的例證。⑤吴方基:《論秦代金布的隸屬及其性質》,《古代文明》2015年第2期。

8-1069+8-1434+8-1520“丗二年五月庚子庫武作徒簿”記“其十二人爲輿”。輿,整理者所釋。《校釋》改釋爲“藇”,注釋説:“《玉篇·草部》:‘酒之美也。’此處也許假爲‘輿’。”今按:睡虎地秦簡日書乙種簡90中“輿鬼”的“輿”,所从的“車”嚴重變形,其上部脱離中部,而類似“屮”;下部缺書;中部近似“田”。以此比照,8-1069+8-1434+8-1520中該字更可能是“輿”。⑥參看何有祖:《讀里耶秦簡札記(四)》,簡帛網2015年7月8日。爲輿,即製作車箱。

8-686+8-973還記載説:“城旦一人治輸□□。”“治”下一字,也可能是“輪”。治輪,即製作車輪。

在有關遷陵庫的記載中,出賣祠 餘徹之事令人費解。①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簡27:“可(何)謂‘祠未’?置豆俎鬼前未徹乃爲‘未’。”徹,整理者語譯爲“撤下”。餘徹,指祭祀後剩餘撤下的祭品。張春龍先生率先披露這批資料,②張春龍:《里耶秦簡祠先農、祠 和祠堤校卷》,《簡帛》第二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里耶秦簡(壹)》刊布了出於第8層相關各簡的圖版和經過修訂的釋文。③庫建的“建”,張春龍早先釋爲“律”,《里耶秦簡(壹)》改釋。張春龍《里耶秦簡祠先農、祠 和祠堤校卷》指祠 校券集中在第8層。其實他所列舉的7-39、16-786也屬於同類記載。《校釋》對其中幾條作有綴合,獲得近乎完整的3條,尹在碩教授與雷海龍、張馳復綴合另外一條④《校釋》已指出8-1162簡“疑與8-1289綴合”。雷海龍《里耶秦簡試綴五則》(簡帛網2014年3月15日)予以證實。張馳《里耶秦簡券類文書綴合三則》(簡帛網2015年7月31日)復指出8-1709可相綴合。尹在碩《里耶秦簡所見秦代縣廷祭祀》(《中國學報》第71輯,韓國中國學會2015年2月)亦指出這三片可相綴連。,即:

丗五年六月戊午朔己巳,庫建、佐般出賣祠 餘徹酒二斗八升于□□

率之,斗二錢。令史 監。□(8-907+8-923+8-1422)

丗五年六月戊午朔己巳,庫建、佐般出賣祠 □□□一朐于隸臣徐所,取錢一。

令史 監。 般手。(8-1002+8-1091)

丗五年六月戊午朔己巳,庫建、佐般出賣祠 餘徹脯一朐于□□□所,取錢一。

令史 監。 般手。(8-1055+8-1579)

丗五年六月戊午朔己巳,庫建、佐般出賣祠 餘徹食四斗半斗于隸臣徐所,取錢五。(8-1162+8-1289+8-1709)

如同彭浩先生所歸納的那樣,“祠 ”記録都發生在始皇三十五年六月己巳,負責售賣餘徹物品的均係“庫建”。⑤彭浩:《讀里耶秦簡“校券”補記》,《里耶古城·秦簡與秦文化研究——中國里耶古城·秦簡與秦文化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科學出版社2009年。“庫建”的“建”,彭先生此文沿襲張春龍文釋爲“律”。在始皇三十二年三月丙申,有一組倉嗇夫是祠先農並出售餘徹酒食的記録。⑥見上揭張春龍文。彭浩先生認爲:倉不僅管理糧食,還管理其他物資。從里耶祠先農簡可知,倉支付“祠先農”所用的牂、鹽等,餘徹物的售賣也由倉負責。據睡虎地秦簡,“庫”是管理兵器的,庫建、佐般出賣祠 餘徹似應是臨時的措施,並非庫的職能發生變化。①見上揭彭浩文。

這裏存在另外一種可能,即倉和庫是在分别祭祀與本部門有關的神靈。《周禮》中有這類記載。《春官·龜人》:“上春釁龜,祭祀先卜。”鄭玄注:“先卜,始用卜筮者。”《夏官·司爟》:“凡祭祀,則祭爟。”鄭玄注:“報其爲明之功,禮如祭爨。”賈公彦疏:“祭爨,祭老婦也,則此祭爟謂祭先出火之人。”《夏官·校人》:“春祭馬祖,執駒。夏祭先牧,頒馬,攻特。秋祭馬社,臧僕。冬祭馬步,獻馬,講馭夫。”鄭玄注:“馬祖,天駟也。”“先牧,始養馬者,其人未聞。”“馬社,始乘馬者。”“馬步,神爲灾害馬者。”先農之神,傳世文獻所載未詳。②參看田旭東:《從里耶秦簡“祠先農”的秦的祭祀活動》,《里耶古城·秦簡與秦文化研究——中國里耶古城·秦簡與秦文化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江陵周家臺秦簡《先農》記祠先農祝曰:“先農笱(苟)令某禾多一邑,先農恒先泰父食。”是保佑豐收之神。這與倉收儲糧食有關。庫所祠的 ,有一些推測。③前揭張春龍文推測“ ”或通“窖”,意爲地窖或地穴。前揭彭浩文以爲可能讀爲“岸”,指水邊高地。或許也可從這一角度探究。④16-786説“庫祠賣徹錢”。張春龍先生以爲另祠一神。其實仍應是指祠 。《後漢書·馬嚴傳》記:“敕嚴過武庫,祭蚩尤。”似乎意味着漢代祭蚩尤與武庫有特别關聯。在這個意義上,庫舉行祭祀、出買餘徹,只是附帶之事,不應因而認爲它在祭祀和財物管理方面,具有特别的責任。⑤裘錫圭《嗇夫初探》提出:從漢代史料看,庫還管錢財。居延簡有“元壽六月受庫錢財物出入薄”,還有講到從居延庫取俸錢之事的自證爰書。史書裏也常提到庫錢。不知道秦代的庫是不是如此。

吏 員

睡虎地秦簡《秦律雜抄》簡15:“禀卒兵,不完善(繕),丞、庫嗇夫、吏貲二甲,法(廢)。”裘錫圭先生指出:這裏的庫嗇夫即《效律》所説的都庫嗇夫,主管全縣的庫。“女陰侯木笥鑰”等器物銘文“女陰庫己”中的“庫”應該看作“庫嗇夫”的省文,唾壺及銅鼎銘文“女陰庫守欣”,應爲“女陰庫守嗇夫”的省文。居延簡有“庫佐”(《甲》2252),當是庫嗇夫之佐。⑥裘錫圭:《嗇夫初探》。

縣庫嗇夫的省略表述也見於兩件秦兵器。即:

十七年,丞相啓狀造。合陽嘉,丞兼,庫 ,工邪。合陽。(十七年丞相啓狀戈)

廿二年,臨汾守曋,庫係,工歍造。(廿二年臨汾守曋戈)①江西省博物館、遂川縣文化館(彭適凡、劉詩中、梁德光執筆):《記江西遂川出土的幾件秦代銅兵器》,《考古》1978年第1期;田鳳嶺、陳雍:《新發現的“十七年丞相啓狀”戈》,《文物》1986年第3期。

1986年發表的關於廿二年臨汾守曋戈的文章認爲:“守”應是指臨汾郡郡守。“庫”可能是武庫的簡稱,指武器的鑄造兼收藏之所。“係”可能是地名。幾年後,彭適凡先生檢討舊作認爲:“臨汾守”仍然是指河東郡守,其來往於安邑、汾城,甚至在汾城指揮、監督軍工生産,因而出現這一借稱。“庫”是指設在臨汾的鑄造兵器或兼收藏兵器的庫所。“係”可能是“庫”的負責人名。②彭適凡:《遂川出土秦戈銘文考釋》,《江西歷史文物》1980年第3期。

《嗇夫初探》首次發表時,裘錫圭先生在指出汝陰庫諸器“庫某”的“庫”是庫嗇夫省文的同時,却把廿二年臨汾守曋戈“庫係”的“係”讀爲“城旦舂”的“”,與下文連屬,用以説明庫中的勞動者。1992年,這篇論文收入《古代文史研究新探》時,增加按語説:李家浩先生與江村治樹先生都認爲此戈銘的“庫”是庫嗇夫或其他庫吏的省稱,“係”爲人名。此處原來對戈銘的解釋恐不確。③裘錫圭:《古代文史研究新探》,江蘇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465頁。《裘錫圭學術文集》(復旦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五卷所收《嗇夫初探》(第72頁),係據《古代文史研究新探》收入。

1986年,十七年丞相啓狀戈刊布時,田鳳嶺、陳雍先生指出,合陽爲秦内史縣名,本器與廿二年臨汾守曋戈的“庫”均是庫嗇夫簡稱,其後接庫嗇夫之名。④田鳳嶺、陳雍:《新發現的“十七年丞相啓狀”戈》。1999年,李學勤先生撰文,説明廿二年臨汾守曋戈“庫係”爲庫嗇夫係省稱,“臨汾守曋”爲臨汾縣守令曋的省稱。⑤李學勤:《〈奏讞書〉與秦漢銘文中的職官省稱》,《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第1輯,巴蜀書社1999年。

張家山漢簡、嶽麓書院藏秦簡、里耶秦簡資料陸續刊布後,秦縣級官員有“守”得到更多資料印證。⑥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案例一八有“攸守媱”,嶽麓書院藏秦奏讞類文獻案例一、二有“州陵守綰”,里耶秦簡8-1516有“遷陵守禄”、“沮守瘳”、“沮守周”。參看陳偉:《秦蒼梧、洞庭二郡芻論》,《歷史研究》2003年第5期;陳偉:《“州陵”與“江胡”——嶽麓書院藏秦簡中的兩個地名小考》,《中國歷史地理論叢》2009年第1期。而“庫某”在里耶秦簡中多次出現,也豐富了縣庫嗇夫這一省稱的實例。

就目前所見資料,歷任遷陵庫嗇夫有以下三位(按在職先後排列,括號中爲出現的簡號):

庫後 始皇二十七年三月(8-1510)

庫武 始皇三十一年六月(8-173),三十二年五月(8-1069+8-1434+8-1520),三十二年□月(8-26+8-752),三十四年十二月(10-1170)①10-1170見《湖南出土簡牘選編》。

庫建 始皇三十五年二月(8-562+8-1820+8-795),②綴合見何有祖:《里耶秦簡牘綴合(二)》,簡帛網2012年5月14日。六月(8-405、8-907+8-923+8-1422、8-993、8-1002+8-1091、8-1055+8-1579、8-1289)

7-67+9-631“遷陵吏志”記“官嗇夫十人”。③資料見《湖南出土簡牘選編》;綴合看何有祖:《新見里耶秦簡牘資料選校(一)》,簡帛網2014年9月1日。庫嗇夫當是其中之一。

庫也有設“守”的記録。如:

庫守悍 始皇二十九年四月(8-1514),八月(8-686+8-973)

庫守遂 年月不明(8-849)

庫守大概與縣守一樣,是當庫嗇夫不在官署時代行嗇夫之職。8-686+8-973爲廿九年八月乙酉庫守悍作徒簿。對比8-1069+8-1434+8-1520“丗二年五月庚子庫武作徒簿”,恰好可見庫守是在履行庫嗇夫的職務。8-1514記庫守悍向縣廷報告執行御史令之事,也有同樣的意味。

遷陵縣庫還有較多佐的記録。例如:

佐處 始皇三十一年六月(8-173)

佐横 始皇三十二年□月(8-26+8-752)

佐午 始皇三十四年十二月(10-1170)④《湖南出土簡牘選編》。

佐般 始皇三十五年六月(8-845、8-907+8-923+8-1422、8-993、8-1002+8-1091、8-1055+8-1579)

冗佐王援 年月不明(8-1555)

7-67+9-631“遷陵吏志”記“官佐五十三人”,其中當包含庫佐的員額。官佐五十三人,爲官嗇夫十人的五倍多。《秦律十八種·金布律》簡72~75記云:“都官有秩吏及離官嗇夫,養各一人,其佐、史與共養;十人,車牛一兩(輛),見牛者一人。都官之佐、史冗者,十人,養一人;十五人,車牛一兩(輛),見牛者一人;不盈十人者,各與其官長共養、車牛,都官佐、史不盈十五人者,七人以上鼠(予)車牛、僕,不盈七人者,三人以上鼠(予)養一人;小官毋(無)嗇夫者,以此鼠(予)僕、車牛。”也顯示縣下諸官中,存在衆多佐、史的情形。遷陵庫佐的員額,大概應多於一人。目前資料未同時出現二位及更多庫佐,可能是由於缺員、徭使或者資料不全的緣故。

在遷陵庫的内部分工和結構方面,有兩件文書值得關注,即:

□辛酉,倉守擇付庫建,車曹佐般受券。

□ 手。(8-405)

□□鈕二。 丗五年二月庚寅朔朔日,倉守擇付庫建,車曹□(8-562+8-1820+8-795)①釋文、綴合參看何有祖:《里耶秦簡牘綴合(二)》,簡帛網2012年5月14日。

《校釋》於8-405“車曹”前著頓號,於8-562+8-1820+8-795“車曹”前後著句號。②《校釋》未綴合8-795。王彦輝先生認爲8-405應讀作“倉守擇付庫建車,曹佐般受券”,“曹”指庫曹,間接證明遷陵庫亦稱“曹”。③王彦輝:《〈里耶秦簡〉(壹)所見秦代縣鄉機構設置問題蠡測》,《古代文明》2012年第4期。魯家亮博士主張在8-405“車曹”前後皆著句號,認爲從多條出賣祠 餘徹記録看,佐般爲庫建屬吏。8-405是倉向庫交付物資,庫嗇夫屬吏接收券。而兩處“車曹”可能也是遷陵縣中列曹之一,其事務或與車有關。④魯家亮:《讀里耶秦簡札記(三則)》,“秦簡牘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湖南大學嶽麓書院、北京大學出土文獻研究所2014年10月。根據新近學者對里耶秦簡的梳理可知,遷陵縣的官署,大致分作縣下諸官與廷中諸曹兩類,前者主管事務,後者則主要在縣廷管理諸官。⑤參看[日]土口史記:《戰國、秦代的縣——以縣廷與“官”之關係爲中心的考察》,《法律史譯評》2013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4年;郭洪伯:《稗官與諸曹——秦漢基層機構的部分設置》,《簡帛研究二〇一三》,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4年;孫聞博:《秦縣的列曹與諸官——從〈洪範五行傳〉一則佚文説起》,簡帛網2014年9月17日。在這個系統中,庫屬於諸官,縣廷中對庫進行管理的則是金布曹。⑥參看吴方基:《論秦代金布的隸屬及其性質》,《古代文明》2015年第2期。里耶8-493顯示金布曹掌握庫之兵、車、工用、工用器之計,應涵蓋庫之包括車在内的全部業務。從這個角度考慮,把“車曹”從中斷開以爲“曹”指庫曹,或者以爲“車曹”爲縣中列曹之一,都難於證成。①魯家亮文已坦陳8-493“金布計録”的這一意味。還可説明的是,這兩件文書屬於所謂“付券”。其格式大致應如8-562+8-1820+8-795以及8-29+8-271、8-561、8-1170+8-1179+8-2078、8-1544等簡所示,所付之物在前,然後是時間、付者“付”受者。因而8-405中的“車”當非所付之物,其後斷讀的可能性應予排除。“付券”一詞見8-1525,參看張春龍、[日]大川俊隆、[日]籾山明:《里耶秦簡刻齒簡研究——兼論嶽麓秦簡〈數〉中的未解讀簡》,《文物》2015年第3期。魯家亮文中還提到8-769,認爲:其結尾標記“户曹”二字,可能與文書抵達縣廷之後,進一步分曹處理有關。8-405和8-562+8-795+8-1820出現的“車曹”可能也屬類似情況。不過,8-769位於文書正文之後,其前還用墨點提示,而8-405中“車曹”二字位於文中,未用墨點提示,兩者存在明顯的差異。魯家亮文中舉出另外一件類似文書:

□甲辰,倉守言付司空俱,俱受券及行。

其實,把8-405與8-898+8-972聯繫起來看,可見當倉官付給庫或司空物品之際,庫或司空嗇夫在接受物品時,可以自己“受券”,也可以由部屬“受券”。二者在操作層面上相通,而實際效果則應該相當。這樣,8-898+8-972其實有助於説明在8-405中,“佐般受券”與“倉守擇付庫建”密切相關,其間不宜插入其他内容。綜合考慮,在8-405中,雖然“車曹”與下文間距稍大(與上文間距其實並不突出),並不構成斷讀和作其他理解的充分根據。“車曹”更可能是指庫中分管車務者,其在8-405中應是冠於佐般之前以標示其職司。8-562+8-1820+8-795上下皆殘,“車曹”後或亦有相關文字。

秦代縣下諸官中,往往存在進一步分工。里耶9-1至9-12大致相同,是一組陽陵縣向洞庭戍卒索取貲贖錢的文書。其中9-1正面記云:

丗三年四月辛丑朔丙午,司空騰敢言之:陽陵宜居士五(伍)毋死有貲余錢八千六十四。毋死戍洞庭郡,不智(知)何縣署。·今爲錢校券一上,謁言洞庭尉,令毋死署所縣責,以受陽陵司空——司空不名計。問何縣官計,年爲報。已訾其家,家貧弗能入,乃移戍所。報署主責發。敢言之。

四月己酉,陽陵守丞厨敢言之:寫上,謁報,報署金布發。敢言之。/儋手。

(9-1)

這裏分兩個層次。第一層是陽陵司空嗇夫騰致陽陵縣廷的文書。“報署主責發”,是要求陽陵縣廷回覆時標明由司空官署中主持貲贖錢索取的吏員收取、啓封。①參看李學勤:《初讀里耶秦簡》,《文物》2003年第1期;里耶秦簡講讀會:《里耶秦簡釋注》,《中國出土資料研究》第8輯,(東京)中國出土資料學會2004年;[日]青木俊介:《里耶秦簡に見える縣の部局組織につぃて》,《中國出土資料研究》第9輯,(東京)中國出土資料學會2005年。第二層是陽陵守丞厨致洞庭尉的文書。“報署金布發”,是要求洞庭尉回覆時標明由陽陵縣廷中金布曹收取、啓封。這説明陽陵司空中存在分管責取貲贖錢的職司。從里耶8-63、8-135可見,在遷陵縣也是由司空主管責取錢物。②參看張燕蕊:《里耶秦簡債務文書初探》,《簡帛研究二〇一二》,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3年。據里耶徒簿記載,隸臣妾由倉掌管,但隸臣妾居貲者,則轉交司空掌管。③如8-145+9-2289“丗二年十月乙亥司空守圂徒作簿”記“隸臣居貲五人”、“隸妾居貲十一人”。參看沈剛:《〈里耶秦簡〉(壹)所見作徒管理問題探討》,《史學月刊》2015年第2期。也應與司空“主責”有關。由此得以更好地了解陽陵司空中分設“主責”之職的背景,並可推測遷陵或亦如此。與此類似的是,8-1548記“貳春鄉主發”。這是一件文書的封署,標記文書接收方。表明貳春鄉官中,存在分管漆的職司。秦漢律令中往往有追究縣下諸官“吏主者”責任的表述,顯示這種分工普遍存在。而這種縣下諸官内部的職掌分劃,與縣下諸官之間的分工具有類似之處。9-1中,陽陵縣下司空請求“報署主責發”與陽陵縣要求“報署金布發”對應,可讓我們産生這樣的聯想。

在另一方面,秦簡中的“曹”並非特定的官署稱謂。在里耶秦簡中,遷陵縣有“吏曹”、“户曹”、“司空曹”、“倉曹”(8-241、8-263、8-269、8-481),洞庭郡有“中曹”、“兵曹”(8-61+8-293+8-2012、9-712)。又睡虎地秦簡《秦律雜抄》簡17~18:“省殿,貲工師一甲,丞及曹長一盾,徒絡組廿給。”整理小組注云:“曹長,據簡文應爲工匠中的班長。”《法律答問》簡199:“可(何)謂‘逵卒’?有大 (徭)而曹鬥相趣,是謂‘逵卒’。”整理小組注云:“曹鬥,分成兩群互相鬥毆。”在縣下諸官内部分管某事的職司,有時被稱爲“曹”,應該是可能的。

基於前文對遷陵縣庫職能的分析,庫佐中應該還有分管兵器者。

徒 隸

郝本性、吴榮曾先生都曾討論過秦官府作坊大量使用徒隸的問題。④郝本性:《新鄭“鄭韓故城”發現一批戰國銅兵器》;吴榮曾:《秦的官府手工業》,《雲夢秦簡研究》,中華書局1981年。裘錫圭先生進一步指出,秦律所記“爲工”的隸臣、城旦等人,除了輸送給工官以外,大概也會有一部分輸送到郡庫、縣庫裏去。庫的勞動力很可能是以罪人、刑徒、官奴一類人爲主的。①裘錫圭:《嗇夫初探》。這些論述在里耶秦簡中,得到確切而具體的驗證。

在業已發表的資料中,有四件文書比較完整、典型,②9-2294、10-1170,見《湖南出土簡牘選編》。9-2294與8-145綴合,參看魯家亮:《新見里耶秦簡牘資料選校(二)》,簡帛網2014年9月3日。兹移録如下:

廿九年八月乙酉,庫守悍作徒薄(簿):受司空城旦四人、丈城旦一人、舂五人、受倉隸臣一人。·凡十一人。

城旦二人繕甲□□。

城旦一人治輪□□。

城旦一人約車:登。

丈城旦一人約車:缶。

隸臣一人門:負解。

舂三人級:姱、□、娃。

廿廿年上之□(8-686正+8-973正)

八月乙酉,庫守悍敢言之:疏書作徒薄(簿)牒北(背)上,敢言之。逐手。

乙酉旦,隸臣負解行廷。(8-686背+8-973背)

丗二年五月丙子朔庚子,庫武作徒薄:受司空城旦九人、鬼薪一人、舂三人;受倉隸臣二人。·凡十五人。

其十二人爲輿:獎、慶忌、 、 、船、何、冣、交、頡、徐、娃、聚。

一人 :竄。

二人捕羽:亥、羅。(8-1069+8-1434+8-1520)

丗四年十二月,倉徒薄(簿)冣(最):

大隸臣積九百九十人。

小隸臣積五百一十人。

大隸妾積二千八百七十六。

凡積四千三百七十六。

其男四百廿人吏養。

男廿六人與庫武上省。

……

男丗四人庫工。

……

女丗人與庫佐午取桼。

……

女丗人付庫。(10-1170)

丗二年十月己酉朔乙亥,司空守圂徒作薄(簿)。

城旦司寇一人。

鬼薪廿人。

城旦八十七人。

仗城旦九人。

隸臣 (繫)城旦三人。

隸臣居貲五人。

·凡百廿五人。

其五人付貳春。

……

二人付庫。

……

隸妾墼(繫)舂八人。

隸妾居貲十一人。

受倉隸妾七人。

·凡八十七人。

……

二人付庫。

……(8-145+9-2294)

這四件文書,前兩件是庫長官作徒簿,分别記載庫守悍、庫武從司空接受城旦舂、從倉接受隸臣的數目以及這些徒隸具體承擔的勞作。後兩件是倉與司空長官的徒簿,所記在本官署直接安排的勞作之外,還都有向連同庫在内的諸官提供徒隸的資料,正好跟前兩件形成對照。①其中10-1170“丗四年十二月倉徒簿最”是一月數據的彙總。“最”的含義,參看胡平生:《也説“作徒簿及最”》,簡帛網2014年5月31日。另需注意的是,司空與倉也往往相互付受徒隸。這可能出於某些特别的原因。

在庫長官作徒簿中,詳細記列有從事各種勞作的人數和名字,反映出徒隸在庫中的工作實態。而在倉徒簿中,跟庫有關的表述值得注意:一是“男丗四人庫工”與“女丗人付庫”並列(司空徒簿對男女徒隸均作“付庫”),二是“男廿六人與庫武上省”、“女丗人與庫佐午取桼”與上述爲“庫工”、“付庫”並列。我們或可猜測:跟庫吏上省、取漆,應該都是在庫外勞作,大概直接由倉派遣,與其他徒隸分派到庫、再由庫自行安排不同。而派遣到庫中的徒隸,則有擔當工匠與充任雜役的分别。①《秦律十八種·均工》簡113:“隸臣有巧可以爲工者,勿以爲人僕、養。”可參看。

在由倉和司空臨時性派遣徒隸外,庫中還有所謂“官徒”。8-1514記云:

廿九年四月甲子朔辛巳,庫守悍敢言之:御史令曰:各苐(第)官徒丁粼□勮者爲甲,次爲乙,次爲丙,各以其事勮(劇)易次之。·令曰各以□上。·今牒書當令者三牒,署苐(第)上。敢言之。

如果“官徒”是從倉或司空臨時派遣而來,想必應由倉或司空統計而不是由庫統計。②官徒還見稱於8-16、8-769,所載與8-1514“官徒”是否一事,尚不確定。因而這裏的“官徒”更可能歸庫所有,或者庫對他們的掌管相對比較穩定。其中説“牒書當令者三牒”,即使每牒記一人,也當有三人。不過,在已發表的里耶秦簡中,並未看到庫官徒的其他資料。8-686+8-973背面記:“乙酉旦,隸臣負解行廷。”其正面則記有:“受倉隸臣一人”,“隸臣一人門:負解。”書於正面的“解”,整理者缺釋,《校釋》釋爲“劇”。在這種情形下,把文書從庫送往縣廷者,就當是另外一人,而與當天庫從倉所受隸臣無關。但察看字形輪廓,這個字亦當釋爲“解”。這樣,往縣廷送件者,其實也就是由倉派來、被庫安排守門的同一個人,不能理解爲庫本身擁有的官徒。庫官徒的來源及其在庫中的活動,目前還缺乏可考的資料。

其 他

廿二年臨汾守曋戈中的“庫”,有學者認爲是“武庫”簡稱。③江西省博物館、遂川縣文化館:《記江西遂川出土的幾件秦代銅兵器》;王輝、王偉:《秦出土文獻編年訂補》,三秦出版社2014年,第133頁。十七年丞相啓狀戈中,合陽稱“庫”而不是“武庫”。里耶秦簡中常見的遷陵縣“庫”從未稱“武庫”。嶽麓書院藏秦奏讞類文獻案例六簡097(0151/0140)記江陵丞暨八劾之一爲“廿一年庫計,劾繆(謬)弩百”。①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叁)》第146頁。本案例中的暨,應即案例三中的江陵丞暨,見同書第149頁注釋1。也是稱“庫”而不是“武庫”。在睡虎地秦簡中,《效律》簡52與《秦律雜抄》簡15稱縣庫嗇夫爲“庫嗇夫”而不是“武庫嗇夫”。綜觀這些資料應可相信,雖然秦縣庫與秦郡武庫職掌相當,但其稱謂乃是“庫”而不是“武庫”。

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内史雜》簡195~196云:“有實官高其垣牆。它垣屬焉者,獨高其置芻廥及倉茅蓋者,令人勿紤(近)。舍非其官人殹(也),毋敢舍焉。善宿衛,閉門輒靡其旁火,慎守唯敬(儆)。有不從令而亡、有敗、失火,官吏有重罪(罪),大嗇夫、丞任之。”②“舍非其官人殹”之“舍”,整理小組釋文屬上讀。陳偉改屬下讀,認爲這個“舍”是名詞,指官人宿舍。後一個是動詞,指止息或留宿。見陳偉:《雲夢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校讀五則》,《簡帛》第八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嶽麓書院藏秦簡1266與此相關:“·内史雜律曰:黔首室、侍(寺)舍有與廥、倉、庫實官補屬者,絶之,毋下六丈。”③陳松長:《嶽麓書院所藏秦簡綜述》,《文物》2009年第3期。《秦律十八種·效》簡162:“實官佐、史柀免、徙,官嗇夫必與去者效代者。”整理小組引《國語·晉語》注:“實,穀也。”今按:《左傳》文公十八年“聚斂積實”杜預注:“實,財也。”《淮南子·精神》“名實不入”高誘注:“實,幣帛貨財之實。”《國語·晉語八》:“吾有卿之名,而無其實。”韋昭注:“實,財也。”看嶽麓秦簡1266,廥、倉、庫應均屬實官。少内在這條律文中未見提及,也可能亦屬其列。寺舍,即官舍。也見於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賊律》簡4~5。補屬,大概指連屬。④《史記·六國年表》:“補龐,城籍姑。”索隱:“補者,修也,謂修龐而城籍姑也。”《秦律雜抄》簡40亦云:“戍者城及補城,令姑(嫴)堵一歲。”補屬可能是指先前未連屬,但修繕後連了起來。《秦律十八種·内史雜》簡195~196要求:“它垣屬焉者,獨高其置芻廥及倉茅蓋者,令人勿紤(近)。”嶽麓秦簡1266則要求與實官連屬的民宅、官舍一律撤除,留出6丈以上的空隙,規定似更加嚴格。這樣,秦代縣中的庫應當相對獨立於其他建築,帶有高起的圍牆。

秦代縣廷與屬下諸官的衙署不在同一個地方,彼此之間存在所謂“空間性距離”。⑤[日]青木俊介:《里耶秦簡に見える縣の部局組織について》。作爲這方面的例證,下録文書饒有意義:

丗一年六月壬午朔庚戌,庫武敢言之:廷書曰令吏操律令詣廷讎,署書到、吏起時。⑥吏,原釋爲“史”,楊先雲改釋。看氏撰《里耶秦簡識字三則》,簡帛網2014年2月27日。有追。·今以庚戌遣佐處讎。敢言之。(8-173正)

七月壬子日中,佐處以來。/端發。 處手。(8-173背)佐處六月庚戌受庫嗇夫派遣到縣廷校讎律令,在七月壬子(2日後)到達縣廷。由於這樣那樣的原因,文書所署日期與實際發送日期並不一定完全相等,對所記發送至到達的時間不宜作機械性理解。①土口史記《戰國、秦代的縣——以縣廷與“官”爲中心的考察》一文已提示這一問題。不過,8-173所記佐處既是文書撰寫者、遞送者,又是與文書内容關聯的中心人物;文書中復述縣廷文書明確要求“署書到、吏起時”,隨後明言“今以庚戌遣佐處讎”,佐處在庚戌日即啓程前往縣廷,應該比較可靠。也就是説,佐處此次從庫到縣廷,至少用了一天半以上的時間。在業已刊布的材料中,文書自庫至縣廷的用時還有幾次記載可稽,即半日内(8-1069+8-1434+8-1520)、一日内(8-1510)、二日内(8-1514)。這些記録中,用時較長的也許有其他原因,比如天氣惡劣、路途不順。若從費時最短的8-1069+8-1434+8-1520來看,庫與縣廷的距離應該不是太遠。

附記:本文曾於2015年9月9—10日在韓國首爾大學召開的“中國古代軍事與多民族社會”國際學術研討會上發表,得到評論人尹在碩教授和與會的多位朋友指教,謹致謝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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