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分析

2016-02-05 17:31
山西青年 2016年18期
关键词:征管所得税税率

陈 思

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工商管理系,河南 郑州 450000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分析

陈思

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工商管理系,河南郑州450000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所征收一个税种。在很多国家,个人所得税都是其国家最重要的税种之一,其成为了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的全国税收中虽然占比不高,但其在我国发展十分迅速。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收入的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影响越来越大。虽然我国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改革但其仍有需改进的地方。本文主要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所面临的问题,第二部分论述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策略。

个人所得税制度;问题;策略

个人所得税具有调节社会的收入差距,扩大财政收入和维持宏观经济稳定发展的作用。我国从198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94年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全面的改革,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征管的规范性文件,至今其已成为我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在调节收入分配、为财政收入筹集资金等方面都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面临的问题

(一)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1.实行分类征收的方法

个人所得税分三种征收类型,第一种是分类所得税制;第二种为综合所得税制;第三种为分类综合所得税制。而我国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将个人所得分为十一大类,每一类的税率不同。此种征税方法与我国的基本国情相适应,采用源泉扣缴的方式,节约了征税成本并提高了征收效率。

2.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同时使用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根据所得来源的不同采用两种税率形式,一种是比例税率一种是累进税率。比例税率的计算方法简单,便于源泉扣缴,累进税率将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发挥到了极致,保证了公平原则。

3.在费用扣除方式上采用定额与定率相结合的方式

费用扣除的初衷是保证纳税人的基本生活及保障低收入者的权益。各国根据其情况的不同采用了不同的扣除方式,我国的扣除方式规定简单明了,也便于管理。主要是,对于工资薪金所得每月扣除3500元,外籍人员增加1300元;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收入小于4000元的扣除800元,超过4000元的定率扣除20%。、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所面临的问题

我国30多年的改革开放发展,使得个人所得税依赖的经济运行环境发了生很大的变化,居民收入多元化且收入的差距不断增大,当前税制也面临一些问题。

1.所采用的分类课税方法很难体现公平原则

税收的其中一个目的是防止两级分化过大,保证社会的公平,公平的纳税方法是,对于具有同等纳税能力的人要征收同等的税收,对于纳税能力不同的人群要采取不同的纳税标准。而这一纳税基本原则在我国仍没有充分实施。

2.纳税意识淡薄及税率结构复杂增加了纳税成本

我国采取分类课征的征税模式,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不同的来源采取不同的征收方法,对于工资、薪金等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及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等采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对财产租赁、股息分红等采用20%的比例税率。此外还有加成征收和减免征收等方法,这些造成了我国税率结构复杂化,一方面不利于纳税人对其进行掌握和理解,也不利于税务机构征收税务,甚至有些纳税人会利用其中的差别转移所得,减少纳税额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国税款的流失。

3.我国的税务征管制度不健全,征管效率低

受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税务征收人素质的限制,现阶段我国的税务征管水平还比较低。个人所得税是纳税人最多的一个税种,其巨大的工作量要求在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必须要有一套严密的征管制度,不仅需要硬件上的完备还需要软件也跟得上。但我国的征税体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征管信息不畅通,目前我国人口流动性大,但在征管信息流通方面建设还很不健全,不能做到异地信息的相互传递,这严重影响了征税效率。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策略

借鉴OECD国家立法经验,结合我国企业所得税立法实践可以进行改革的建议如下。

(一)向分类综合所得税方面进行改革

我国目前阶段的分类所得课税对于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没有进行充分的考虑,缺少公平性,先进的收入来源越来越多,目前的课税方法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状况了。综合课税模式虽然很好的体现了公平性原则,但对于纳税双方的要求都很高。针对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较低、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的现状,我国应该采用分类综合制的方法。比如,我国公民的收入大致分为固定来源和不固定来源两种,针对这种情况,对于工资、生产经营收入等这种经常性的所得和劳动所得,可以采用按月或按季度缴纳税金,到年底进行汇总,再采用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计算其年应缴金额,并与月、季缴纳方法对比,采用缴纳总额较少的方法。对于像赠与、继承这种不固定所得的缴纳方法应该采取按次分缴的方法。

(二)扩大纳税基种

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应该是纳税人的全部所得,而我国目前采取的是正列举法,即在列举范围之内的所得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收入形势的增多,正列举法很难覆盖全部税种,这就容易造成水源流失。笔者建议采取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列举方法,即反列举,对于不需要缴纳税款一一列出,其他的收入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不仅有利于避免征纳双方对于某收入是否该缴纳税的争辩,又能很好的适应分类综合课税模式。

(三)费用扣除制度需改动

我们大多数人把目光放在了工资薪金费用扣除的具体标准上,而忽略了费用的具体扣除项目,应该对纳税人进行差别对待。笔者认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应该充分考虑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细化费用扣除标准。具体做法有:1,扣除基本生活费用,保证纳税人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2,扣除纳税人必要的抚养费和赡养费,保证纳税人对子女良好的教育和对老人的赡养。3,必要费用的扣除,比如教育、医疗、住房贷款费用等。

[1]刘小川.我国个人所得税扣除额的合理性标准选择[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5(06).

[2]史耀斌.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3.

[3]董再平.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功能定位和发展完善[J].税务与经济(长春税务学院学报),2005(04).

F812.42

A

1006-0049-(2016)18-01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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