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法治思想弊端之辨析

2016-02-09 13:34马艳玲
知与行 2016年6期
关键词:韩非依法治国

马艳玲

(哈尔滨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哈尔滨 150025)



依法治国研究

韩非法治思想弊端之辨析

马艳玲

(哈尔滨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哈尔滨 150025)

[摘要]“全面依法治国”是“十八大”以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需要正确辨析当代法治思想与传统法治思想之间的内在联系与根本区别,以避免误解与曲解。韩非作为传统法治思想的集大成者,其思想源于乱世背景,主张“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而有功”,无法脱离法之功利性。韩非思想立足现实主义,主张刑胜而民静,赏繁而奸生。强调唯法是瞻,信法而守法,守法而服法,服法而达治。韩非思想价值在于以君为本,主张尚法与立君合二为一,强调执柄以处势。韩非思想重法治而轻德治,主张“使民以法禁而不以廉止”。通过历史境遇、价值基础、意义指向与德法关系方面的比较研究,既检视韩非法治思想的内在弊端,又可以凸显当代法治思想的优越性。只有真正地比较分析与正确诠释依法治国的深刻内涵,才能做到去伪存真。

[关键词]依法治国;韩非;法治思想

目前,中国改革已经进入“深水期”, 这一时期可以说是决定着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能否取得成功,“中国梦”能否顺利实现的关键时期,“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正是中央为顺应此形势所做的治国理政总规划。“四个全面”中“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基本方式,是引导改革全面深化的必然要求,是确保全面从严治党顺利进行的根本保障,是不断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要求,同时也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变革。

为了更好地实践与实现“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厘清错误的观念,通过比较研究明确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避免误解与曲解。比较出真知,谈到依法治国,韩非的法治思想无疑是绕不开的,通过对比研究韩非的法治思想,可以帮助我们厘清有关法治思想的一些认识,更好地理解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特质及逻辑内容。韩非的法治思想可谓是春秋战国时期儒法道家的思想集大成者,对维护古代封建社会的统治秩序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不容小视。

具体来讲,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提出背景与任务不同

唯物史观指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韩非生于乱世,“礼崩乐坏,礼乐征伐自诸侯出” (《史记·太史公自序》),这个时代在韩非意识中形成以下认识:“是以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虽倍赏罚而不免于乱。”(《韩非子·五蠹》)时世异也,治国理政同样异也。韩非基于“古人亟于德,中世逐于智,当今争于力” (《韩非子·五蠹》),主张“疑古”与“变法”,韩非强调严刑峻法,“人主者,明能知治,严必行之,故虽拂于民心。立其治”(《韩非子·南面》) 。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韩非法治思想却是权宜之计,主要是功利主义、工具意义的。他主张“不期修古,不法常可”,“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韩非子·五蠹》),因为“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而有功”(《韩非子·五蠹》)。韩非认为,“法所以制事,事所以名功也。法立而有难,权其难而事成则立之;事成而有害,权其害而功多则为之”(《韩非子·五蠹》)。

与上述不同,当代中国之所以提出依法治国思想,是特殊历史背景下的重要举措。从新中国历史来看,我们法治历程曲折。从1949年到1956年,除了1954年制定了第一部宪法,在其他方面法律阙如。1957年下半年的“左倾”运动,接着1966—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公、检、法”基本处于瘫痪状态,法治步伐停滞。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为契机,开始进入法治轨道。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四个全面”的战略构想,既是过往法治历程的科学总结,又是新时期改革进入关键攻坚阶段的一次新布局。可见,我国法治思想的提出是一个不断完善与深化的阶段,它是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密切相关且逻辑严密的有机整体。

当代中国的依法治国则是战略构想,主要是目的层面的。我们的依法治国是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理个人四位一体的法治局面。形成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良好的“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形成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行为的能力;形成以法意凝聚共识、以法理规范行为的社会氛围。

二、理论基础与指向不同

人性论是先秦诸子探究社会现实,构建理论学说的基础,韩非法治思想离不开他的人性论。在韩非法治思想产生之前,主要有孟子的“性善论”与荀子的“性恶论”两种人性论学说,作为荀子的学生的韩非坚持荀子的“性恶论”,“性恶论”为韩非法治思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荀子曾说:“凡性者,天之就也,不可学,不可事。”(《荀子·性恶》)在此基础上,韩非认为“夫智,性也;寿,命也。性命者,非所学于人也”(《韩非子·显学》)。韩非的结论不同于荀子,荀子认为纠恶的方式是“隆礼重法”,韩非则只选其一,他认为除了法治别无他法。由于韩非只看到“好利恶者,夫人之所有”(《韩非子·难二》),因此结论是“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韩非子·八经》)。只有根据人之常情来适用刑罚,“圣人之治民,度于本,不从其欲,期于利民而已。故其与之刑,非所以恶民,爱之本也。刑胜而民静,赏繁而奸生”(《韩非子·心度》)。韩非立足于社会现实主义立场,主张人们唯法律马首是瞻,信法而后守法,守法而后服法,服法而后在治。

在韩非看来,由于“人皆好利恶”,所以需要治民,广大的民(当然也包括官吏,但是主要指的是民众)正是韩非法治的对象,法治是治民的专政工具,这与当代中国正在进行的依法治国的理论基础截然不同。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和前提,树立民为法本、法以民存,民以法立,立法为民的理念,当代的“以法治国”真正做到三个体现,即体现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精神,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与意志。依法治国之“法”应当是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良法”,因为法治的主体是党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人民民主是法律的合法性来源;依法治国之“法”是人民之“法”,而非当权者之“法”;依法治国之“法”,是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使自己的权利得以实现,使受侵犯的权益得到救济的各种法定的各种参政、议政形式。实行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的主人翁地位,保证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与自由。

如果说,韩非的法治思想主要在于治民,那么当代中国的依法治国则主要在于民享。韩非靠法术势来推进法治,没有深入人心。而当代中国则把以法治国作为治国理政的战略决策,法治思想深入人心。当代尚法却不是为了君安,而是为了民治。

1.在立法方面。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为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呼声。

2.在司法方面。要坚持司法为民,司法立民,司法护民,司法利民,要让每一个人从中感到正义所在。加强司法工作作风建设,加强法制教育与维权援助,真正实践密切联系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三、法治价值与取向不同

韩非主张的法治,其功能在于以君为本,维护王权统治;其实质在于君主一人之治。当然韩非的“人治”是法治视域下的“人治”,不同于孔孟的礼治视域下的“人治”。

韩非认为其所处之世“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为制止民争,需要以法治乱,其法治价值取向在于“定分”“立禁”“立官”“立君”。韩非法治思想其目的在于“定名分”“立规矩”,是以禁止、限制、控制的方式实现统治。而当代中国法治精神则重在维护人民合法权益,捍卫人民正当权利。韩非法治思想其取向在于“立官威”“立君权”,法治最终要为实现“立官”与“立君”服务,当然尤重于“立君”。

韩非认为,尚法与尊君是一体两面,法律无非是君主治国的权柄与工具而已。法治是维护“立君”之本,所以为实现君主专制,只有“抱法处世则治,背法去势则乱”(《韩非子·难势》)。韩非子认为,商鞅重法不讲术,申不害重术不讲法,皆难于查验“忠”和“奸”,因此“法”和“术”必须结合。同时“势”是国君实行统治的必要手段

为此,韩非通过法、术、势三位一体的法治思想,明确君为法本的思想。

其一,法之合法性之君主专擅。立法权要由君主专擅,“言无二贵,法不两适”(《韩非子·问辩》)。法的合法性来源在于君主制定,因此“奉天承运皇帝诏曰”的辞法就是臣下及万民顶礼膜拜的渊源所在。

其二,法之有效性之以“术”御法。法与术密不可分,韩非认为,“人主之在物,非法则术也”(《韩非子·难三》)。但是,二者之间又有明显区别,“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韩非子·难三》)。在韩非看来,君以术立身,臣以法立身。“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韩非子·定法》)术与法无过是君主统御天下的工具而已,法对天下为约束,但对君主却没有约束。君主可以任术用法,只要有利于自己的统治就可以。术在于君主看来,比法更为重要。“无术以御之,则身虽劳犹不免乱”,“无术以任人,则无所任而不败”,“无术以用人,任智则君欺,任修则君事乱”(《韩非子·八说》)。

其三,法之有效性之以“势”成法。通过上述,我们知道韩非之法为了统御天下,为了做到令行禁止,他强调尚法以处势、抱法以处势。“得势位则不进而名成”,这是因为“势者,胜众之资也”,君主之所以能够以法治国是由于君主“执柄以处势”,“柄者,杀生之制也;势者,胜众之资也”(《韩非子·八说》)。如果没有这种威严之势,那么法治无从实现,“万乘之主、千乘之君所以制天下而征诸侯者,以其威势也”(《韩非子·难三》),因此“凡明君之治国也,任其势”,而且这种“势”必须“独操”“独擅”“独制”和“独断”,韩非强调必须做到“权势不可以借人”(《韩非子·内储说下》)。

与之相对立,我们当代中国的法治则是以宪法为最高统帅的法治,首先,必须在宪法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其次,必须以宪法与法律为行为准则;再次,必须遵照宪法与法律行使权利。

依法治国,关键是依宪治国。 一切公权力其合法性来源于宪法的授权,不得权大于宪,以言代宪,以言废宪。

依宪治国,就是将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作为“人民权利的大宪章”,宪法要创制民享、民立、民有、民治的政府,做到权为民生、权利民生、权源民生。依宪治国,就是要依法行政。任何官员都不得以权压法、以权代法、以权乱法、以权废法。

四、法治与德治关系不同

韩非作为荀子的弟子,接受了荀子的人性论,却没有接受荀子的“隆礼重法”,而是强调“唯法至上”。荀子认为,“凡性者,天之就也,不可学,不可事”(《荀子·性恶》)。人性之如此是天就的,所以荀子认为,“人之性恶,其性善者,伪也”(《荀子·性恶》),也就是说,人性本来就是恶的,如果有善,那么完全是人为的结果,“故圣人化性而起伪,伪起而生礼义,礼义生而制法度”(《荀子·性恶》)。由此可见,在荀子这里法度源于礼义,对于人性恶最好的纠正方法就是“礼义”,法度无外乎礼义的制度化而已。然而,韩非尽管也赞成人性天就的类似说法,比如“夫智,性也;寿,命也。性命者,非所学于人也” (《荀子·性恶》)的人性主张,也同意“好利恶者,夫人之所有”( 《韩非子·难二》)。但是,韩非列举了父母的利欲表现,医师、舆人或匠人的利欲表现,人臣的利欲表现后尖锐地指出,人性太恶,靠所谓的自身修为与荀子的礼义法度是没有用的,其结论只能是“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韩非子·八经》)。人情就是好利恶罚,唯有刑罚才是治道。

韩非法治思想必然重在刑罚,即刑治。他坚信“凡上所以治者,刑罚也”(《韩非子·八经》)。韩非继承了商鞅“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禁奸止过,莫若重刑期”。他提出,“重罪者,人之所难犯也;而小过者,人之所易去也。使人去其所易,无罹其所难,此治之道。夫小过不生,大罪不至,是人无罪而乱不生也”(《韩非子·内储说上》)。在此需要说明的是,韩非的刑治已然超出政治范围,成为道德风尚与精神支柱,“重刑而必,人不北矣”(《韩非子·难二》) 。“故明主之治国也,众其守而重其罪,使民以法禁而不以廉止。”(《韩非子·六反》)

韩非反对儒家的礼治与人治,其原因有三。

其一,韩非主张重质轻文。即重实用轻浮夸,重效果轻矫饰,重内容轻形式,重功利轻道德。他认为儒家思想不可取,是因为“皆文辩辞胜而反事之情,人主说而不禁,此所以败也”(《韩非子·外储说左上》)。这种浮饰不仅有害社会风气,而且导致政令不行,法制难以执行,无法实现法治。他尤其坚决反对君主“以六虱授官予爵”,认为“儒以文乱法”,是五蠹之首,他们只会以诗书社乐来以古非今。

其二,韩非坚信从功利角度讲,法治要比德治更有效率。“法之为道,前苦而长利;仁之为道,偷乐而后穷。圣人权其轻重,出其大利,故用法之相忍,而弃仁人之相怜也。”(《韩非子·扬权》)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乱也”(《韩非子·显学》)。正是通过这样“法之为道”与“仁之为道”之间的利弊权衡,韩非主张重法轻德。

其三,韩非认为,“德治”与“人治”密不可分。韩非不但对“德治”嗤之以鼻,对于“贤人之治”也深恶痛绝,他指出如果“信人则制于人”。而当下却少有贤能之君。韩非强调离开了法便成了只能依靠贤者的人治,而人治的好坏只能取决于人君是否贤德。然而,无法回避的问题却是贤者“千世而一出”,大多数君主并非贤者,而是“上不及尧舜,而下亦不为桀纣”的“中”人之资。如果实行人治,“中”人之君便无法治理好天下。如果背法去势等待尧舜,那么无法实现大治。因此,韩非坚决主张以法治国,“尚法不尚贤”,强调“秉权而立,垂法而治”。韩非坚决主张,“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韩非子·显学》)。只有如此,韩非认为人君才能做到“不以智累心,不以私累己;寄治乱于法术,托是非于赏罚,属轻重于权衡”( 《韩非子·大体》)才能实现大治。

如果说到韩非的教育,那么只有“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了。韩非希望达到的最理想的大治是“故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韩非子·五蠹》)。这与儒家所倡导的以儒者主持教事不同,突出了法与吏在教化中的作用。

当代中国的依法治国,则强调德法相济。十八大提出,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其一,要开展法治理念普及。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

其二,要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德治相济,互为根本。

五、结语

综上所述,韩非法治思想是以救世图存为目的,强调功能性定位。当代法治思想是以深化改革为目的,强调价值性定位。韩非法治思想是以权力为本位的,是以维护君主权威为旨归的,是君治之下的法治,实质上是真正的人治。而当代中国的依法治国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是以维护民众权利为旨归的,是民治之下的法治,实质上是真正的法治。韩非法治思想立足于刑治,强调工具意义。当代中国的依法治国立足于三位一体的法治,强调目的意义。韩非法治思想重法治,弃德治。当代中国的依法治国强调法治与德治要同等重视。

〔责任编辑:张毫黄琦〕

[收稿日期]2016-04-16

[基金项目]2012年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和谐社会视域下的韩非法治思想研究”(12522133)

[作者简介]马艳玲(1972-),女,黑龙江哈尔滨人,副教授,从事中国哲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16)06-005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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