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探析

2016-02-25 17:57王璐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
新丝路(下旬) 2016年12期
关键词:署名权设计图著作权人

王璐(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西安 710063)

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探析

王璐(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西安 710063)

近几年在建筑界,不断有关于著作权的纠纷出现,建筑作品著作权是涉及建筑学、法学等多门学科交叉的复杂问题,在我的国知识产权保护中还有待完善,本文试图从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权利主体、权利内容、侵权认定四个方面进行论述。

建筑作品;著作权;保护对象;权利内容

因笔者在本科阶段所学专业为建筑环境学,无论是在调研、毕业设计,还是跟随导师做项目的过程中,都会遇到一些相近似的建筑作品,这些大同小异的作品往往会对原创作者带来消极的影响,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他们的创作热情。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建筑物品的著作权问题进行探讨分析,一方面可以树立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有关问题正确认识,另一方面为建筑物品著作权保护的立法夯实基础,进一步妥善处理相关纠纷。

一、建筑作品的概念及保护范围

建筑学和法学对建筑作品的定义是略有不同的。笔者试从法学角度进行分析。对于具有独创性的建筑作品,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给予其著作权保护,国际组织、世界各国和地区对建筑作品的保护也有相关的规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86年对建筑作品作出的明确规定:“建筑作品通常包括设计图、草图和模型以及已完成的建筑物或其他建筑的结构。”《伯尔尼公约》规定,建筑以及与建筑有关的设计图、草图和实体成品是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英国、日本等国家也按照不同的类别对建筑物、设计图及其模型进行相应的保护。

2001年10月我国颁布的著作权法,明确将建筑作品纳入保护范围。《著作权法》规定:“美术、建筑作品享有著作权。”同时规定:“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作为建筑物品被保护的客体,通常要要符合这样的要求:它是能使人产生美感的,以三维结构的建筑实体表现出来的作品。

《著作权法》中的建筑作品仅指以实体呈现的作品,而设计图纸和建筑模型不属于建筑作品。但它们同样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建筑设计图属于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等图形作品,建筑模型属于模型作品,在这两种分类下分别受到保护。

我国将建筑作品纳入《著作权法》符合国际著作权立法保护建筑作品的发展趋势,但同时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二、著作权中建筑作品的权利主体

建筑作品有其特殊性:建筑作品的创作除了建筑师的设计图外,还要经施工单位作出施工图,同时要与结构、排水、供热通风、电气等多个专业相结合,任何一个步骤的设计师都可能对图纸进行修改,以达到建筑物最终使用功能。因此,停留在图纸上的建筑物并不是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建筑作品。这是否与“建筑师创作的建筑作品”的说法相矛盾。解决这一矛盾的立法出发点,就是对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扩大解释为包含建筑设计图、草图、建筑模型及建筑作品本身在内的建筑作品。

实践中,建筑作品著作权人的认定过程,即著作权属于自然人还是属于单位,对于委托设计和建造的建筑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也存在争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因此,建筑物品著作权的归属可以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无约定时,则该建筑物品的著作权由受托人即设计单位享有。

三、建筑作品著作权的内容

建筑作品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是指著作权人给予作品的创作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具有整体的不可转让性,也不随财产权的丧失而丧失。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控制作品的使用并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财产权具有可转让性、有期限性、可继承性的特点。

1.发表权

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公众是通过对建筑物实体的感官来知晓和认可建筑师的设计理念、设计风格和设计思路的,以三维立体结构表现出来的建筑作品更容易被公众所接受。为规范行使发表权,日本著作权法如是规定:建筑作品有著作权人或著作权人允许的人进行了实际建造,视为发表。

2.署名权

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享有署名权是表明建筑作品属于创作者最直接、最基本的权利。不仅要在图纸上、相关介绍资料中表明作者身份,还应在建筑物实体上体现。但基于建筑作品的特殊性,行使署名权可能会影响建筑作品的美观。因此有必要对署名权进行一定的限制,可参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处理原则——善意行使署名权,如将建筑师的名字记载于建筑物铭牌上,是善意行使署名权的具体实践操作。

3.修改权和保持作品完整权

修改权是指作者可自行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则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在建筑作品的设计阶段,对建筑物的用途、实用功能并不能进行完全客观周到的考虑。因此往往造成建筑师滥用修改权,进行不切实际的改动,通常会影响建筑物的使用期限,也违背客观规律。以赋予建筑物所有权人相应的抗辩权对建筑师的修改权进行合理的限制,包括建筑物因用途改变、外观修复等而作的修改,既有利于充分发挥建筑物的使用功能,也能有效的化解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人与建筑物所有权人之间的冲突。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的设定,是对著作权合理限制的具体表现。著作权法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其发表权、财产权权利的保护期限为50年,因此,可认定建筑物品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在该建筑物建成后50年。

四、认定侵犯建筑作品著作权的标准

在著作权法中,要证明存在侵权行为,原告的证明责任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被告复制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二,该种复制情节严重,构成可诉的侵权行为。两者缺一不可。第一个要件是事实问题,它的侧重点在于被告是否实际利用了原告的作品作为原型、模板或设计理念。第二个要件属于法律问题,它关注的是被控行为是否达到了严重程度:若被告的作品与原告的作品实质性相似,则认定为侵权,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实质性相似是著作权法中的一大难题。司法实践过程中,法官对争议作品的性质和复杂度,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1、分析该建筑作品是否具有独立设计思路;2、分析该建筑作品的创作源泉是否相对独立;3、除过“公共表达”及因实用需求、功能需求和技术材料等而产生的外在表达,某些建筑作品虽然相同但又都属于公共领域中的内容,公共领域的内容应留给大众自由使用,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4、对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委托专业的机构作司法鉴定,对是否实质相似做出较为专业的判定。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建筑作品著作权的纠纷日渐增多,立法上也亟待完善,人们对于保护建筑作品著作权的重要性更是缺乏深刻的认识。顺应国际立法趋势,我国著作权法和其他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对建筑作品的保护对象及侵权行为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对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侵权的法律责任仍未明确,至少应当与一般的作品区别对待,在立法和司法中充分考虑实际情况作出合理判定,既保护权利人,提高我国建筑设计行业的国际影响力,又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1]郑成思.知识产权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罗莉.建筑物上著作权与物权的冲突及其法律解决[J].政治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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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蒋志培.论我国著作权侵权规则原则[J].著作权,1997.

王璐,女,山西运城人,西北政法大学2014级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

10.19312/j.cnki.61-1499/c.2016.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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