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开放社会中的社会治理

2016-02-25 12:48
关键词:合作治理社会治理

张 康 之

(中国人民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北京 100872)



论开放社会中的社会治理

张康之

(中国人民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北京 100872)

摘要:社会的封闭性或开放性决定了社会治理的状况,在近代社会早期的工业化进程中,随着地域界限的突破,熟人社会转化为了陌生人社会,有限的开放性决定了社会治理需要依据规则进行。然而,工业社会是一个存在着知识霸权的社会,是一个排斥文化差异的社会,因而,社会治理仍然是一种半封闭、半开放的治理。工业社会的领域分化造成了人的身份与角色的二重化,也同时使社会治理分化为国家治理和组织治理两个部分,进而使社会治理陷入各种各样的矛盾与逻辑悖论之中,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发现了法治。作为法治基础的法律,具有公开性的特征,但是,当法律落实到社会治理过程中并以法治的形式出现时,却仍然具有封闭性的特征。不过,全球化、后工业化意味着人类社会治理方式的根本性变革,此前一切“使动”与“被动”的社会治理响应机制都将终结,代之而起的将是为了人的共生共在的合作治理。

关键词:开放社会;社会治理;合作治理

根据鲍曼的观察:“新全球精英是流动的,犹如滑冰和冲浪;这种流动通常是身体上的,然而,精神上的流动一直都在进行着。其成员同曾经普遍存在的地域性的感觉无关。他们的定位点不仅是流动的,也是短命的:前者如同他们自身,不管是身体上的还是精神上的;后者如同他们所认同的忠诚……全球精英的成员资格取决于他们的无拘无束,取决于他们不受地域性承诺约束的自由。”[1]226虽然我们并不认为鲍曼所观察到的事实对全球化具有积极的推动意义,但是,这部分被鲍曼称作为“全球精英”的人确实不再有强烈的国家意识,也不在乎自己的公民身份,更不愿意履行与公民身份相伴随的义务和责任承诺。虽然我们不相信一个群体就能推动历史进步,但我们却相信,某个群体更早地获得了未来标识却是可能的。被鲍曼称作为“全球精英”的人就属于这个群体,他们率先地感受到民族国家边界对他们的束缚,希望没有那么多的关卡和盘问,也不希望本来可以放置钱包的地方被护照挤占,在民族国家面前,他们只能报之以无奈,但所期望的却恰恰是一个能够摆脱所有这些约束的未来。如果这是一个趋势的话,那么,必将造就一个全球性的开放社会。事实上,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全球化进程来看,已经增强了资本在全球范围内的流动性,使资本的力量显得更加强大了。值得注意的是,在增强了资本的力量的同时,却动摇了资本统治的基础,使资本不再与某种相对稳定的政治势力或社会群体恒久地联系在一起,不再与国家机构甚至政权勾结在一起,因而,无法实施实质性的统治。也就是说,全球化已经把人类领进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或者说,全球化意味着人类将进入后工业社会。在这个新的历史阶段中,工业社会中的社会治理模式将不再适用,取而代之的将是一种合作治理。

一社会开放过程中的知识与文化

鲍曼说:“乌托邦是确定性和稳定性的堡垒,是宁静的王国。它代表了清晰和自信,而不是混乱。它代表了稳定而持续的、即没有意外的因果关系,而不是命运的反复无常。它代表了径直的、常走的、标识明显的道路,而不是充满岔路口和死胡同的迷宫。它代表了透明,而不是模糊。它代表了确立已久的和完全可预测的惯例,而不是随机。”[1]242如果说在整个工业社会中,乌托邦都不绝于迹的话,那么,在全球化的进程中,乌托邦所向往的那种宁静的社会更不可能出现了。实际上,乌托邦是在工业社会中去对农业社会的理想化描述,是面对工业社会的嘈杂而对农业社会的诗意想象,工业社会的数百年行程已经证明了乌托邦仅仅是空想,到了全球化的时代,作为空想也已经失去了发生的前提。全球化带来的是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不仅带有典型农业社会特征的乌托邦难以成为有价值的想象,即使工业社会用稳定的制度框架匡正一切的模式,也丧失了合理性。全球化的时代,已经不再有乌托邦,在全球流动和互动激荡之中,莫尔所想象到的那个封闭的、与外界隔绝的具体地域不可能存在,即使在人的头脑中,也搜寻不到。所以,假如谁在全球化运动中还去谈论所谓乌托邦的话,那无非是要向人们表明自己是来自几个世纪前的一件古董,希望唤起的是人们对他作为古董价值的承认。因为,“乌托邦思想想当然地认为,所有的秩序都是地域性的,包括它试图做成模型并铭刻于社会现实之中的‘美好秩序’。尽管各种乌托邦模型在很多方面都有所不同,但是,它们都位于某个地方——这个区域有别于其他的空间,并同其他的空间相隔绝;同时,它是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礼让的力量(courtest of power)在其内部是至高无上的。需要指出的是,任何一个乌托邦在其物理——哪怕是想象的——空间内显然都有一个固定的地址,并且,长老理事会或仁慈的太阳王(Sun-king)所拥有的完整的主权,是其稳定性的基础和持续性的保证”[1]240。而全球化不仅突破了所有地域,也使所有的门牌号褪色,以至于字迹难辨。因而,乌托邦失去了鼓动人心的价值,我们也无法把任何在我们时代中和基于我们时代现实而形成的思想归类到乌托邦中去。乌托邦的彻底衰落甚至绝迹,将意味着一切地域性的划界设置丧失了合理性,最为根本的是,基于地域性存在的观念及其思维方式,都将不在人的社会实践中发挥积极作用,反而是发挥着消极作用。

事实上,农业社会也不是乌托邦主义者所想象的那样。在农业社会的历史阶段中,地理上的地域边界呈现出封闭性,也正是因为它的封闭性而造就了熟人社会。在熟人社会中,人们在亲人、朋友或敌人两极集结,处于中间地带的人是极少的。在工业化的进程中,随着地域界限的消解,人们流动了起来,进入了陌生人社会。结果,处于两极的人急剧减少,更多的人既不是亲人、朋友也不是敌人,而是陌生的又可以交往甚至必须交往的人。在陌生人的交往中,习俗性的规范都不再发挥作用,而是由系统化的、人为制定的规则来规范人们间的交往关系和交往行为。当人们进入到交往关系之中并作出交往行为选择的时候,规则也就同时作用于他;当人们退出交往关系的时候,规则也就与他无关。其实,近代以来,规则构成了一个规范空间,这个空间与地理空间不再重合,与其他的社会空间的关系也会因人的行为而变,会表现出重合与分离的状况。所以,规范空间是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和可选择性特征的,人们因为这些特征而可以作出“进入”或“退出”的选择。同时,规范空间也具有变动性,是能够在历史演进中改变自身特性的,从而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以不同的形式出现,并通过人的行为去证明自身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内容。

在地域性的社会中,知识的内容也局限在地域的范围内,当人们走出地域的时候,知识也开始在更大的范围内传播。于此过程中,知识以其普遍性程度决定了被接受的状况,普遍性程度愈高,接受者愈众。相反,一些具体性的知识则被保留在原先的地域范围内,甚至更多的具体性知识消失了。由于知识打破了地域界限,使人们的眼界扩大了,上下几千年,纵横几万里,都可以在一人那里了然于胸。如果说知识包含着智慧,或知识能够激发出人的智慧,当知识流动并在人的头脑中汇聚时,也就激发出了人的创造力。而且,当这种创造力作用于社会时,也使社会呈现出加速发展的态势。但是,我们这里所谈的知识流动能够带来新的世界图景还仅仅是一种理论推定。在近代资本主义世界化的过程中,在世界的中心—边缘结构生成的过程中,知识的流动并不是散射的,不是一种自然而然的现象,而是借助于某种话语霸权而由世界的中心强加给世界的边缘的。如果说在近代早期的脱域化进程中,知识还表现出了自然流动的特征,那么,随着世界的中心—边缘结构确立起来并变得稳定的时候,知识的传播主要是依靠话语霸权推行的,而且也是服务于对世界的中心—边缘结构的维护。这虽然在一定时期内并未表现出知识以及与知识相关的创造力衰竭的状况,但从长期来看,必然造成思想僵化、知识枯竭的局面。话语霸权是知识的毒瘤,也是一切创造力的腐蚀剂,它必然会窒息人类的思维。悲哀的是,面对话语霸权的时候,人们往往要求用另一种话语霸权来击垮这一种话语霸权。比如,在一些地区,由于尚未融入世界体系之中,会存在着区域性的话语霸权,在这个地区中,就会有人渴望将区域外的某种话语霸权引入,从而替代域内的某种话语霸权,总以为“外来的和尚会念经”。其实,没有任何一种话语霸权会成为知识的温床,所有的话语霸权都倾向于扼杀人类的创造力。所以,衷情任何一种话语霸权的人,都是知识与智慧的敌人,因而也是历史进步的敌人。在人类开拓未来世界的征程中,消除所有话语霸权将是首要的任务,尽管这项任务是极其繁重的,却是必须承担起来的。

就文化而言,我们看到,农业社会的文化具有区域性的特征,或者说,一种文化总是与某个特定的区域联系在一起的。到了工业社会,区域性文化被保存了下来,但其区域性色彩却呈现出逐渐褪色的状况,随着人的流动和区域边界的消解,文化原有的价值内涵变得日益稀薄,不同文化间的碰撞给了个人选择文化认同以自由,特别是作为文化坚固内核的信仰,在严肃性上显得日益松动。与此同时,领域性的文化逐渐成长了起来,与地域性文化之间既有冲突又有交集,处于一种不停歇的互动之中。一般说来,在工业革命较为彻底的国家与地区,领域性文化发育得较为健全,而且有着相对于区域性文化的优势地位。相对而言,在工业革命不甚彻底抑或工业革命发生的年代较晚的国家和地区,领域性文化呈现出了先天性畸形或发育不全的状况,它(们)的地域性文化始终保持着相对于其领域性文化的优势地位,往往渗透到了专业性活动之中。可以说,在这些后发工业化国家或地区的专业领域建构中,地域性文化发挥着干扰甚至阻碍各领域中的专业活动的作用。这就是我们在工业社会的历史阶段总是感受到文化问题如此复杂的原因。

谈到这个问题,也许人们会立即想到平衡地域性文化与领域性文化的问题,会以为只要在这两种文化之间建立起一种相对平衡的关系就可以达致工业社会的健全状态。应当承认,在工业社会的成长期中产生这种想法是可以接受的,但是,我们现在已经告别了人类历史的这一时期,或者说,我们已经进入全球化、后工业化的进程之中,它决定了上述想法已经不再有付诸实现的价值了。在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中,我们所要实现的是对上述两种类型的文化的全面超越。区域性文化将随着全球化、后工业化脚步的加快而得到进一步消解,而领域性文化则会因为领域融合而失去价值。在具体表现上,这一进程将以文化载体虚拟化的形式出现。显然,无论是区域性文化还是领域性文化,都需要以一定的人群为载体,然而,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中的领域融合使人类进入了高频流动的状态,这种大规模的高频流动,使上述两类文化都失去了固定的载体,以至于每一个行动者都必须在文化认同上去作出自主选择。结果,不同文化群体间的差异将转化为自由选择文化认同的行动者之间的差异,而作为行动者终极状态的个人,则需要在一切社会活动中都以人的共生共在为出发点。个人首先需要拥有人的共生共在的观念,需要基于共生共在的要求去开展活动,并赋予每一个行动体系以合作行动的特征,去通过合作行动解决人类所面对的一切问题。事实上,一旦个人拥有了共生共在的观念和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去开展社会活动,个人文化认同上的差异就会被人的共生共在的要求所中和,从而使合作行动表现出承认差异和包容差异的特征,个人也就会融入合作行动之中。

总之,在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变中,一切乌托邦的诗意想象都变得不现实了,社会治理必须根据陌生人社会的特征而选择依据规则的治理。也就是说,社会治理要求把规则放置在至高无上的地位上,不允许任何凌驾于规则之上的人和人群。然而,在这个依据规则治理的社会中,却存在着知识霸权,不仅在人与人之间,而且在群体之间、国家之间,都存在着这种知识霸权,从而破坏了平等,使依据规则的治理成为一种虚假的假象。在另一个方面,由于脱域化而使社会呈现出了多元文化并存的状况,不仅地域性的文化交汇于一个相互碰撞的空间之中,而且出现了多样化的领域文化,使文化的载体共存于一个体系却又有着巨大的差异。对于依据规则的治理而言,必须在差异之间寻求同一性,而差异万千的文化载体之间的同一性又只能在抽象中获得,这样一来,就会有大量质的因素会在抽象的过程中流失。事实上,为了满足依据规则的治理之需要,是在获得同一性的过程中删除了人们之间质的方面,结果,社会治理走向了形式化的方向。所以,工业社会在社会治理的问题上一直处在矛盾和悖论之中,是在面对知识霸权和文化差异的情况下通过抽象同一性去开展社会治理的,以至于作为规则得以建立的前提是一种抽象的平等,而规则得以执行的结果则是制造了虚假的形式平等。

现在,人类社会已经进入后工业化进程,以抽象平等为前提和以形式平等为目标的社会治理显然是应得到扬弃的社会治理方式。在全球化、后工业化的进程中,我们应当寻找一种新的社会治理方式,它虽然需要得到规则的支持,但并不依赖规则。这种社会治理方式把全部关注点都放置在行动上,规则是产生于行动过程之中的,是作为行动的支撑性因素出现的。或者说,我们在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中所应建构的社会治理模式突出了行动的原则而不是规则的至上性。一旦行动的原则被放置在突出的位置上,知识的霸权就不再会出现,反而,一切不利于行动的知识都会被标识为无用的知识,一切通过知识霸权去谋求话语霸权的做法都会受到行动的无情冲击。另一方面,文化的差异不仅不会成为行动的障碍,反而恰恰是行动能够获得合作属性的前提。这样一来,我们在行动原则的优先性之中所获得的就是一种合作治理的方式,而且能够从此出发形塑出合作。

二领域分离条件下的社会治理

在认识论的意义上,近代以来人们所拥有的是一种实体性思维,也就是说,认识的对象是一种实体性的存在,人们所要把握的是实体性存在的性质以及实体性存在之间的关系。这种思维要求假设每一个实体性的存在都是可以与其他实体分离开来的,可以在理论上被假设为孤立的自在自为的存在,实体间的关系并不是相互包含的,却是相互影响的,一个实体存在对另一个实体性存在的影响可以促进其发生变化,这种影响被定义为“因”,变化则被定义为“果”。以因果关系为坐标,就可以甄别出其他各种各样并列的以及派生出来的关系。但是,就实体自身而言,其存在的现实性则是由其封闭性所决定,如果它是开放的,就不会表现为一种现实的存在。所以,在这种认识论的逻辑中,是无法形成一种开放性的观念的。对此,我们可以举例来说,莱布尼茨的单子也许是有着一定的开放性的,但那仅仅是有着一个小小的可供出入的窗口;斯宾诺莎的实体是“自因的”,因而拒绝了其他实体的影响,更不用说实体性存在可以处于一个互动的过程之中。这说明实体并不是开放的和相互包容的存在。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近代以来的认识论逻辑决定了全部社会科学思维都对开放性的思想采取排斥的态度,至多只承认了事物之间的相互影响。就这种承认事物间的互动的思想而言,也只是对伊壁鸠鲁思想的复述。因为,在伊壁鸠鲁那里,就因为发现了原子的偏斜运动而找到了事物间互动的原因。我们必须承认,近代以来的社会正是依据这种思维而建构起来的,社会治理的一切物化设置和行动也都体现了这种思维,所以,具有了一定的开放性,但这种开放性只是在与农业社会的地域性封闭社会及其治理的比较中才能辨识出的开放性,而不是真正的开放性。显然,当人类进入一个真正开放性的社会后,实体性的思维就无法对社会及其治理提供支持了。开放性的社会是反原子主义的,它不把任何人看作为自足的个体,每一个人都如马克思所说的,是社会关系的总和,都只有在社会关系的系统中才能得到理解和把握。我们所说的开放性是多维度的,而且多维度的开放是相互促进和相互推动的。虽然这是在平面展开的系统中所构想的开放性,但是,如果没有平面展开的向各个方面的开放性,也就无法想象指向未来的开放性。

我们承认,近代认识论的实体性思维也在行进之中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比如,在20世纪,在社会观察的视野中就看到了领域的分离,即整个社会分化成了公共领域、私人领域和日常生活领域。虽然公共领域、私人领域和日常生活领域的划分只是关于社会构成的模糊分类,但是,领域的边界还是可以厘定的,而且,每一个领域的核心构成部分也是清楚的。从现代社会治理的逻辑来看,对社会治理的每一次调整(亦称改革)基本上都是要进一步地明确划分领域间的边界,从而弄清政府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这在思维上很明显地是把领域作为实体性存在来看待的。正是因为把领域作为实体性存在来看待,才会要求在不同的领域之间作出明确的划界。然而,在实践中,又是很难对每一个领域的边界进行明确定义的,因为领域毕竟有了诸多无法被纳入到实体性存在标识中去的因素,或者说,不再是封闭的独立自洽的实体性存在。领域之间有着相互包容和交叉的地带,而且领域间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也不再表现为实体性存在之间的互动,至少,在公共领域、私人领域和日常生活领域的边缘地带存在着相互交叉和相互影响,甚至会传导到它们的核心构成部分中去。在对公共领域、私人领域和日常生活领域的认识中,我们可以看到,它的核心构成部分之间是有着明显不同的,公共领域中的政府及其公共行政与私人领域中的企业和市场以及日常生活领域中的家庭及其生活之间,是有着根本性的不同的。但是,如果我们不是把视线紧盯着各领域的核心构成部分,而是把视线从这些核心地带扩展开来,就会发现,视野的范围越大,公共领域、私人领域以及日常生活领域的特征也就变得越模糊。在领域的边缘地带,存在着相互交叉、相互重叠在一起的混杂形态,以至于难以分辨哪些因素属于哪个领域。所以,领域分离条件下的社会治理既可以按照实体性思维去寻求方式、方法,也可以根据领域边缘地带的情况去做出安排和进行治理方案的设计。工业社会的治理显然是运用实体性思维去把握各领域的中心构成部分的,而且是根据中心部分的特征和要求去开展社会治理的,从20世纪后期世界各国的改革来看,依然陷入了这种思维上的路径依赖,以至于收获了危机事件频发和风险社会的后果。

领域分离的后果是造成了人的身份与角色的二重化,即人的身份与角色的分化,而随着身份与角色的分化,又出现了义务与责任的分离,身份所承载的是义务,而角色总是与特定的责任相伴随。也就是说,由于公共领域、私人领域与日常生活领域的分化,使身份和角色在不同领域中有着不同的表现。在公共领域中,身份是以一种抽象的形式存在的,因而,所承载的义务也主要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在这个领域中,对行动以及各种各样的活动产生实际影响的主要是角色。在私人领域中,身份往往是由财富和资本等因素所决定的,因而不同于公共领域中的身份那样仅仅是抽象的形式,而是获得了实质性内容。但是,财富和资本如果不是僵死的而是“活”的因素的话,必须求助于角色,可以说是角色赋予财富、资本等以活力,使它们增殖。也就是说,私人领域中的身份意味着占有,而角色则促成这种占有发生变化。在日常生活领域中,我们所看到的主要是身份,虽然在现代语境中人们也经常性地把日常生活领域中的身份理解成角色,并会谈论角色责任,实际上,那是对身份的误读,所谈论的责任也应理解成义务。日常生活领域中的人总是以拥有某种身份的形式出现的,而且,这种身份是具体的、拒绝抽象的身份。显而易见,工业社会中的身份与农业社会中的身份有着根本性的不同,工业社会中的身份丝毫也不意味着人的社会地位的不平等,反而接受平等的规定,特别是在政治领域中,公民身份本身就是以人的平等为基本内容的。本来,这两种社会中的身份之间如此巨大的差异也许会让人想到去用不同的词语去分别表示它们,但人们没有这样做,而是沿用了“身份”一词,这又说明工业社会的身份与农业社会中的身份之间有着相同的方面。是的,确实存在着一些相同的方面。比如,身份本身的社会特征就是封闭性,包含着排斥性的内涵。这就是我们所看到的,一国的公民身份就意味着它不是另一国的公民,任何国家也都不会将居住于国土上的所有人口都确认为公民。角色则大不相同,一个企业中的CEO是一种角色而不是身份,充任这个角色,基本上可以不考虑出生于哪个国家和对哪个政治团体效忠。相对于农业社会而言,这一点表明工业社会已经是一个开放性的社会,在空间的意义上,在量的意义上,都有着明显可视的开放性。但是,工业社会的开放性并不意味着全面的开放,只能说是有限的开放,因而,“身份”一词依然具有表征的意义。然而,工业社会的全部治理活动以及与治理相关的或作为治理支撑因素的社会设置,都是建立在公民身份的基础上的,也是出于维护和保障公民身份的需要。比如,参与到社会治理过程中来的条件必须是公民身份,社会治理的基本宗旨就在于保障公民权的实现。

一般说来,身份是对人的静态规定,而角色则是人的一种动态表现形式。角色是一个反映了人的流动性的概念,一方面,人在进出不同的领域时,是通过转换其角色而去证明自己的行为正当性的;另一方面,人的地位变化或职位升迁也是通过角色的改变去加以表现的。当然,在工业社会的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条件下,角色的流动性显得较弱,随着人类进入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状态时,人的社会活动就会以频繁地变换自己的角色的形式出现。在身份与角色二重化的视角中来看工业社会的社会治理,就会发现,工业社会的治理也表现出了二重化的特征,在国家治理的意义上是基于人的身份去开展社会治理的,而对人的角色的规定、调整等,则交由组织去做。也就是说,社会治理分化为国家治理和组织治理两个部分,不仅这两个部分是分别进行的,而且这两个部分的治理之间并不衔接,甚至经常性地处在矛盾和冲突的状态中。如果说它们之间有什么共同之处的话,那就是国家治理是在民族国家这个封闭系统中进行的,而组织治理则是在组织这个封闭系统中进行的,都属于封闭系统中的治理。正是因为它们都属于封闭系统中的治理,所以,会形成话语霸权,而且会发展出一整套建构逻辑。首先,为了保证治理活动的顺利展开,就需要通过话语霸权去驱动角色行为;其次,为了保证话语霸权的有效性,就需要运用权力去支持话语霸权;第三,为了使权力不受到挑战,就需要作出一系列的安排和物化设置去维护权力;第四,权力一旦由具体的人去掌握,就有可能被滥用或用来谋取私利,因而需要对权力加以规范……形成了这样一个路径依赖,就会走上一个无穷尽的逻辑延伸的方向上去。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才派生出了各种各样的理论以及不断推陈出新的方案。这个逻辑的另一重表现则是对同一性的追求,即排斥文化多元化和压制差异,从而使社会治理走上形式化的方向。表面看来,社会治理是与人相关的,是作用于每一个人的,而实际上所面对的或者说所作用的则是抽象的人,使每一个人都把这种社会治理感受为外在于自己的压迫力量,是人的本质的异化。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使每一个人都处在焦虑和怨愤之中,甚至会把自己与社会治理之间的冲突理解成与他人的冲突。当社会治理为了矫正这种冲突而不让其表现出人与人之间的暴力相向,又给出了一个利益引导机制,让人们为了利益争夺而开展竞争,也同时使社会治理简化为规范竞争的活动。国家治理是这样的,组织治理亦如此。

在公共领域、私人领域与日常生活领域分化的基础上所发现的社会治理方式是法治,它就是我们上面所说的依据规则的治理,是运用以法律形式出现的规则而实现社会治理的治理方式。法律所面对的是一般性的、无差别的人,这被认为是法律平等的基本内涵,也因此而使法律能够实现相对于人的公平公正,从而使社会获得正义的属性。但是,法律并没有对人作出进一步的定义,关于人的定义是由经济学做出的,那就是把人定义为理性经济人。实际上,工业社会的治理就是建立在对人的这一抽象规定的前提下的,而且,当经济学发现了理性经济人之后,也使法律的公平公正功能更加彰显了出来。因为,理性经济人为了自我利益最大化而开展的竞争会导致社会分化,会使一部分人陷入困境之中,而且也会在利益追逐的过程中选择不正当手段,有必要通过法律来规范人的竞争行为。既然作为规则的法律是适用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所要实现是相对于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公平公正,那么,法律就应当具有公开性。在20世纪,许多学者是把法律的公开性解读为开放性的,并以此去责难集权治理的封闭性。根据他们的意见,法治是开放性社会中唯一适用的治理方式,而法治又反过来维护了社会的开放性。其实,把法律的公开性解读为法治的开放性完全是一种误读。我们承认法律的公开性,它能够有效地消除一切隐蔽的权术和权谋,但是,法律的公开性决不是法治的开放性,即便是要用“开放性”一词来描述法治的特征,也只能说它是受到了限制的开放性,或者说是一种半开放性。

法律的公开性是有条件的,是工业社会这个阶段的社会分化和社会结构状况决定了法律的公开性。昂格尔指出:“法律的公开性特征,其直接的依据就建立在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区分,以及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之间更具包容性的二元对立之上。国家是在双重的光亮之中出现的:对于私人贪婪的盲目性来说,它是幸运的选择,在某些人针对他人自私自利的斗争中,它是超级武器。在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之间的区分,交织着前者对后者的破坏。无论是这样还是那样,两者之间的冲突从来没有被解决。”[2]108为了使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的冲突不至于以隐蔽的方式积聚起爆发的能量,借助于法律的公开性而给予私人生活以明确的标准,让私人生活中的贪婪达到某个限度时适可而止,或者沿着法律所指示的方向运行,或者在法律鼓励和节制的空间中进行自觉的调整。即便如此,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的冲突也会持续地展开,要么是私人的贪婪汇聚起突破法律的能量,要么是社会的变迁让法律公开宣示的标准显得不再具有合理性,因而都需要对法律进行调整。法律之所以能够得到不断调整,本身就证明了法律公开性的价值,正是这种公开性,可以使法律的许多不适应性问题能够及时地暴露出来,并催生出调整法律的动议。但是,我们必须在工业社会的特定背景下来认识法律的公开性。这是因为,正是工业社会的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条件对法律的相对稳定性提供了支持,使依据法律的社会治理按照“以不变应万变”的思路去开展行动。在后工业社会中,当法律退居到合作制组织之中,以组织及其行动规则的形式出现,其灵活性就会得到增强,而稳定性则会相应地受到削弱。结果,法律的公开性也就转化成了开放性。另一方面,根据领域融合的构想,假若后工业社会中出现了领域分化的逆转,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的区分对于人的共生共在已经不再具有价值,反而会成为有害的因素,而且,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也不对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的区分提供支持,这样一来,法律的地位和功能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不再发挥着普遍调节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的功能,因而,其公开性也不再能够成为一个需要关注和探讨的问题。就后工业社会也是一个信息社会而言,整个社会生活的几乎所有方面都是公开的和透明的,不再是法律所独有的特性,因而也就无所谓公开性的问题。

三言语者与听众关系的解构

米歇尔·鲍曼认为:“只有当目的是为了贯彻特殊利益并将特定人群从规范受益者圈子分离,促进社会群体间的相互孤立和社会的不流动性才显得顺理成章。封闭和孤立,形成群体和画地为牢是以强力为支撑的统治基础和结果。强力痴迷者必然也是封闭社会的痴迷者。”[3]478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学者们把注意力集中在了公共领域的开放性之上。比如,弗雷泽就提出了所谓“能够接纳多元竞争性公共领域”的构想,并用以与哈贝马斯的“单一性、综合性、包罗万象的公共领域”相区别。根据弗雷泽的意见,“在阶层化的社会中,那些能够接纳多元竞争性公共领域进行论辩的安排,比单一性、综合性、包罗万象的公共领域更能促进参与平等理想的实现”[4]86。但是,弗雷泽所能够列举出来的新生的公共领域只是一些社会边缘群体的话语平台。这样一来,她就必须面对她所发现的这些公共领域与哈贝马斯所发现的公共领域之间的关系问题,需要在社会中为这两种不同的公共领域定位。如果是这样的话,又让我们看到了多元公共领域之间的中心—边缘结构。结果,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阶层间的不平等等问题还未得到解决,却又出来了一个多元公共领域之间不平等的问题。

其实,弗雷泽在谈论所谓多元公共领域时,显然存在着对哈贝马斯的误读,她更多地关注了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狭义内涵,如果她能够理解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是覆盖到整个社会的公共空间的话,就会看到这个公共领域是具有多重面相的,是在社会的中心—边缘结构中持续延伸和不断展开的,在社会的不同层面会有不同的表现。这样一来,弗雷泽的所谓多元公共领域实际上只是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的多种形式而已。也就是说,一个社会中存在着多元群体和不同的社会阶层,不同的群体和阶层也会拥有其独特的文化甚至独特的思维方式和语言表达方式,但是,他们必须汇聚到一个由全社会所共有的公共领域中才能够对他们的意见表达产生影响。如果像弗雷泽所断定的那样,一个社会中存在着多元公共领域的话,那么,每个群体或社会阶层各自在自己所拥有的公共领域中活动,所呈现给我们的只是一个个自足的单子(莱布尼兹语)。即便弗雷泽肯定了公共领域不像某些俱乐部或黑社会组织那样封闭,而是具有开放性和相互渗透性的,但若孤立地看待所谓多元公共领域和每一个自足的公共领域,如果将这种认识转化为公共领域建构的实践,是不是会制造一种割据状态呢?所以,在公共领域的见解方面,弗雷泽可能是因为其最初所学的原子物理学专业而使他把公共领域也比拟为原子了,至少是把公共领域看成了一个个孤立存在的系统了。

在哈贝马斯的全社会共有和共享的公共领域中,自然而然地突出了交往的意义,在交往过程中,就会出现沟通的问题,而言语表达则是沟通的基本途径。哈贝马斯说:“为了与听众就某事达成理解,言语者与听众之间形成了一种人际关系,在此过程中,言语者通过反思来确定听众反驳其表达内容的有效性的可能性。从概念上来说,通过他们各自都承认的世界关系,理解行为的这种完成行为式立场可以同目的行为的客观立场区分开来:通过我们的言语行为,我们在变换主题的同时,也与客观世界、主观世界和社会世界发生了关系,而我们干预客观世界所使用的只是目的行为。”[5]116从工业社会的实践来看,对客观世界的干预是通过组织的形式展开的,而组织是一个分工—协作体系,协作行动中的协调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言语进行的,因而形成了言语者与听众之间的关系。在主观世界中,则是通过观念、知识、方法和话语环境的共享而获得类意识。在社会世界中,言语者与听众间的人际关系实际上是以治理关系的形式出现的。作为一种哲学描述,哈贝马斯在此所揭示的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言语行为原理,是从工业社会的现实中领悟出来的,也适用于对未来社会的理解。但是,我们必须指出,虽然在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以及言语者与听众间的关系中,人的平等都是作为一个不容置疑的前提被加以接受的,而在实践中,言语者与听众间的关系总是不平等的,在某种意义上,言语的力量恰恰是在人的不平等的势差中获得的。特别是在社会治理过程中,言语者与听众往往被结构化到了一个体系的两端,而且凝固了下来,言语者恒定地掌握了话语权,而听众总是听众。再者,关于客观世界、主观世界和社会世界的区分本身也是对世界的一种形而上学的把握,而不是哈贝马斯所说的所谓“后形而上学思想”。也就是说,哈贝马斯的描述是与社会实践的现实相去甚远的,我们在社会实践的现实中,特别是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所看到的不仅是言语者与听众的分立,而且是一种对立。

显然,语言的功能需要在行动中来加以理解,一旦把语言与行动联系在一起,便出现了使动与被动的问题,而不是哈贝马斯所设想的平等主体间的交往,也不具有所谓“主体间性”。在迄今为止的历史中,使动与被动构成了恒定不变的线,人类文明无非是反映在对这条线上的每个点进行合理规范,赋予这条线上的每个点以不断更新的性质,然而,线本身从来也未受到过怀疑。所以,工业社会的治理无非是使动与被动的不断复制过程,是在时间的序列中持续展开的。在工业社会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条件下,这种不断复制的持续展开是可以的,即使社会发生了变化,也只需要在使动与被动关系中加入一些新的方法或新的变量就可以使之再行复制下去。但是,20世纪后期以来的全球化、后工业化运动却打破了这种复制模式可以再行延续的可能性,因为,既已出现的社会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拒绝任何简单的复制使动与被动关系的做法。也就是说,我们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遇到了这样一些问题,那就是谁可以成为言语者?或者说,一个人或一个人群凭借着什么而成为言语者?他(们)依靠什么而把其他人都安排在听众的位置上?一旦去回答这些问题,立马就会发现,工业社会赖以把人们区分为言语者和听众的一切社会设置都将被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冲击得七零八落。在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即使存在着言语者和听众的区分,那也是暂时的和随机性的,在此时此地或此一事件中是言语者,而在彼时彼地或彼一事件中就可能是听众。言语者与听众都是流动的,因而,言语者与听众间的关系也是不确定的。实际上,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将让人意识到人的共生共在的重要性,而且是针对每一个实存着的人的重要性,从而在言语者与听众之间形成了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先验性的合作关系,并会以合作行动去表现和诠释这种合作关系。一旦人们的行动在性质被确认为合作行动时,我们关于使动与被动的认识如果不是局限于某个具体行为的发生之中,而是在整个社会中进行,其实已经难以确定了,或者说,使动与被动的区别已经消失了,行动者间的关系将转变为一种互动的关系。

20世纪后期以来的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呈现给我们的另一个迹象是社会结构的网络化,“‘网络’使人们首先想起了一张联系之网——但恰恰是不联系(disconection)或隔绝(switching off),分开了各种新型的人际关系,并充分展现了它们最明显的特征。‘交往’意味着,联系的目标是创建社会纽带——而今天真正强调的是纽带的易断性(纽带的断裂和它们的联结一样容易)”[1]153-154。如果某种纽带是牢不可破的,那么,人们就会被固定在纽带的某个位置上,也就不可能在他们之间形成网络关系。所以,我们今天在使用“网络”这个概念时,是无法把过往人类社会中的那些人际关系网络纳入其中的,因为它们有着完全不同的特征。我们今天所谈论的网络也许是从互联网社区复制过来的,但不管它是因为什么原因而产生的,都是一种全新的人际网络状态。我们正在被吸纳到一个全球性的网络之中,虽然传统的人际关系纽带依然存在,而且言语者与听众的关系也仍然得到了产生于工业社会的全部社会设置的支撑,但我们又明显地感受到每一个人都无时无处不在网络之中。人们处在网络之中,完全是一种无形的客观力量发挥作用的结果,也许在具体的情境中,我们可以指出是共同行动的任务和目标等把人们纠集在了一起,但这并不能经得起追问和审查。因而,我们只能归结为一个非常模糊的原因,那就是人的共生共在的需求。也许诸种客观的力量把所有人都纳入到社会之网中,然而,如果不存在着人的共生共在的需求,就会有人试图从这张网中脱离出去,至少在逻辑上是这样的。就当下的现实而言,虽然我们还不能说社会的网络结构已经成型,但就20世纪后期以来的情况看,“生活在网络之中,通过网络移动,从一个网络过渡到另一个网络并很快地返回,轻便地旅行和不断地移动,所有这一切都是获得成功的关键”[1]21-22。如果说获得了成功,那肯定是对人适应新的社会条件的一种犒赏,也为人们提供了榜样。面对即将获得网络结构的社会,每个人都需要熟悉网络和了解网络,这对人的社会生活能力提出了新要求。因为社会发生了变化,只有那些适应社会变化的人,才会在社会生活中显示出更强的能力。虽然人的这种能力在后工业化过程中不会服务于达尔文所说的“适者生存”,而是能够造福他人的。

一旦社会的网络结构成为我们不得不承认的现实时,言语者和听众在行动网络中的角色也就是不确定和难以辨别的。这样一来,当言行的一致性增强甚至合为一体时,丝毫不会削弱语言的丰富性,即便是在语用学的角度去观察语言,也会发现语言的功能随着人的社会生活的内容和形式的多样化而得到了迅速提升。这是因为合作行动中的行动者无论以什么形式出现都可以归结为完整的人。在这里,人已经不再是工业社会中的碎片化的人,不是职业活动与日常生活相分离的人,不是角色与身份相异化的人;相反,人在行动中并不仅仅遵从科学的原则和技术的规定,而是同时包含着日常生活的内容,其道德生活和审美活动都包含在了合作行动之中。所以,言语行为也会满足于合作行动的多方面要求,并使语言变得非常丰富。合作行动显然需要得到共识的支持,或者说,合作行动也需要建立在共识的前提下,但是合作行动中的共识是非强制性的共识,不需要得到某种强制力去进行维护和去为它提供保障。在某种意义上,合作行动中的共识与人的道德状况具有着某种关联性,也许是来源于某种道德承认而获得的共识。这种共识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能够随时得到调整,无论在内容和形式方面都不会固定在某个既定的状态。当共识凝固在某种状态时,异见是对共识的否定,当共识是开放和具有包容性的时候,异见、歧见、异议等都将被包容在共识之中,特别是在人们对共识有着道德承认的条件下,异见、歧见、异议等不仅不是对共识的否定,反而是增强共识的途径,使共识得到优化。从这样一种共识出发,人们之间的关系就是一种合作关系,人们所开展的所有行动都是合作行动,而社会治理也就自然地包含在了人们的合作行动之中,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合作治理。

参考文献:

[1]〔英〕齐格蒙特·鲍曼.被围困的社会[M].郇建立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

[2]〔美〕昂格尔.知识与政治[M].支振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3]〔德〕米歇尔·鲍曼.道德的市场[M].肖群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4]〔美〕南茜·弗雷泽.正义的中断——对“后社会主义”状况的批判性反思[M].于海青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

[5]〔德〕哈贝马斯.后形而上学思想[M].曹卫东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

[责任编辑:苏雪梅]

作者简介:张康之(1957—),男,江苏铜山人,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哲学与文化。

基金项目:本文受到中国人民大学“统筹支持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经费的支持。

收稿日期:2015-08-17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5315(2016)01-0005-09

猜你喜欢
合作治理社会治理
治理创新视角下的基层协商民主
合作治理理论视域下的贵州扶贫
结构性嵌入:社会治理视域下强制隔离戒毒“民警+社工”工作模式研究
社会治理视域下的
社会转型期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实践和经验研究
社会治理面临的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
政府主导型社会治理模式下社会组织发展理路
大学周边夜市的问题与合作治理路径分析
参与式治理在中国的发展与实践
村集体经济再认识与集体经济再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