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观念的文化传承及其时代价值

2016-03-06 18:55王新刚
关键词:诚信个体道德

王新刚

(河南理工大学 河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河南 焦作 454000)

诚信观念的文化传承及其时代价值

王新刚

(河南理工大学 河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河南 焦作 454000)

诚信是“诚”与“信”的有机结合,是品性诚实和行为守信的统一。“诚”是以“实”为基础的主体精神,“信”是以“诚”为根据的交往方式,他们从整体上反映了个体向善的德性和社会秩序的力量。作为价值观的诚信,既体现了社会发展的诉求,也体现了个体向善的品性。诚信是个人安身立命的价值基础,也是社会法治实施的价值取向,还是现代经济运行的价值准则。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信;文化传承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社会实践使中国社会各个领域都发生了重大变化。这种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发展模式,在使社会财富迅速增加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文化危机。社会的存在秩序和文化生态的断裂,带来了个人生存意义的失落和道德相对主义的盛行,使道德失范和诚信缺失等现象呈现蔓延态势。因此,只有从文化根源上探究诚信的本质,才能认识到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要组成部分的时代价值。

一、诚信观念的文化根源及本质剖析

(一)“诚”是以“实”为基础的主体精神

“诚”以“实”为前提,是“信”的基础。诚信体现了不自夸也不自贬的适度德性,是一种“不自欺、不欺人”的主体修养。

(1)“诚”是以真实为基础的道德品质。“诚”就是指真实不虚假,诚实不欺骗。“诚”内含“实”的意味,也即诚实。“实”即客观存在的本真,它是“诚”存在的依据。“诚”就是应当按照事物的客观状态去认识事物、改造事物,依据事物的本真面貌与人交流、与人交往。“诚”所依据的真实是客观规律,只有依据客观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才能做到“不欺罔”。“诚”所依据的真实是真理性,即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的统一。如果依据主观臆断做出的行为,尽管有可能是善意的,但也可能是谎言。

(2)“诚”是不自夸、不自贬的适度德性。适度是重要的德性范畴,在人际交往过程中,真实地表现自我和表达自我,即为诚实。如果夸大或贬低真实的自我,就是不诚实的。诚实是社会交往方面的适度,它涉及交往的真实与虚伪。“自夸的人是表现自己具有某些受人称赞的品质,实际上却并不具有或具有得不那么多;自贬的人是表现自己不具有他实际上具有的品质,或者贬低他具有的程度;有适度品质的人则是诚实的,对于自己,他在语言上、行为上都实事求是,既不夸大也不缩小。”[1]

(3)“诚”是“不自欺、不欺人”的主体修养。“诚”首要的是不自欺,尊重自己的真实状态,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不自欺是不加掩饰地生活,使思想自我和现实自我有机统一。如果说不自欺体现的是精神领域的自由的话,不欺人则是社会交往的主要准则,即与人交往过程中表现真实的自我,不隐瞒自己的观点和想法,不歪曲掩盖事实真相。与不自欺相比较来看,不欺人是衡量一个人诚实与否的主要社会标准。因此,不管是不自欺还是不欺人,从根本上说都是基于社会真实之上,在个人主体中表现出来的德性修养。

(二)“信”是建立在“诚”基础上的言行规范

“信”是以“诚”为根据的交往方式,是建立在“诚”基础上的言行规范。“信”即“人言”,是在语言真实基础上形成的说话算话、信守承诺的表现方式。说话真实是“信”的基本要求,但“信”远不止于此,它还要求在行为上信守承诺。

(1)“信”是基于一定的交往方式而产生。如果说诚实是个人品德的话,守信则是从社会交往中产生,如“与朋友交,言而有信”“与国人交,止于信”等。我国传统文化非常强调交往中“信”的作用,如“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后来发展为“五伦”存在的“朋友有信”。可见,“信”存在的逻辑前提就是人和人之间特定的交往方式。正是因为人与人要通过一定的交往方式才能获得共同的利益,于是要求在交往的过程中要彼此信守诺言。一旦一些人基于个人私利而违背了诺言,而又缺乏相应的惩罚措施的话,这个共同体就不会持久地维持下去。因为“信”的目标是基于诚实而形成的良好秩序,当“劣币驱动良币”的时候,就需要加强社会监管和相应的惩罚措施。

(2)“信”是社会道德法则的客观精神。正是因为“信”而成就的共同利益,“信”被赋予更多的“客观精神”的意味。我国传统社会形成了“仁、义、礼、智、信”纲常伦理,孔子还把“文、行、忠、信”教给学生。所以,“信”成了做人为政之根本。这其中的“信”,大抵是基于社会交往而形成的客观精神。西方社会“信”的形成,则是基于契约精神。从古希腊城邦中的“债务”开始,就形成了特定的契约关系。其后,《圣经·旧约》中说上帝与人类“立约”。到了近现代,诚信已经成为了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的一个重要原则,这个原则体现了文化秩序,是社会发展的一种有序状态。邹建平在其《诚信论》开篇就讲“诚信的本体是基于现代信用制度的人道的文化秩序”[2]。诚信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客观精神,对于社会的运行具有重要的价值。

(3)“信” 是以“义”为前提的向善价值。“义”即正义,它体现的是共同体的整体利益或公共利益,它可以超越个体的一己私欲,确保共同体中每个个体权利的平等。“信”要以正义为前提,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诚信。比如孔子在回答子贡“何为士”这个问题中说道:“言必信,行必果,硁硁然小人哉。”(《论语·子路篇十三》)“言必信”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诚信,因为它必须符合“义”的前提,正如孟子所说:“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孟子·离娄章句下》)关于“信”这个问题,东西方先哲们的认识是一致的。比如《理想国》记载,苏格拉底在和克法洛斯的对话中认为“有话实说,有债照还”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诚信状态,原因就在于“有说实话,有债照还”还涉及更高层面的社会正义问题。苏格拉底举例说假如一个朋友在头脑清醒的时候,曾把武器交给你,但后来他疯了,再跟你要回去,任何人都会说不能还给他,如果还给他了,那倒是不正义了[3]。当“信”与“义”冲突的时候,“信”只有服从“义”,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诚信。

二、诚信是个人安身立命的价值基础

诚信是基于人的“社会性自我”而形成的一种德性生活。人的自我存在,是一种超越了动物意义上的社会性存在,而社会诚信等这些美好的德性则可以使人实现从自然状态向社会状态的发展,使人完成从个体权利的关注到社会义务承担的转向。

作为道德规范存在的诚信是基于个体独立的自我意识而产生的。自我是人类主观精神产生的本源,每个自我都客观地包含着个体和社会两种规定性。自我的个体规定性是人作为独立的自然存在物具有不同于其他个体的独特性,比如“身体”的自我意识等,这种自我意识更多的是一种生物本能的反映。自我的社会规定性是个体作为社会共同体的组成部分存在而具有角色担当的意识。这种自我的个体规定性和社会规定性,也即米德所说的客我(me)和主我(I)。“客我体现着代表共同体中其他人的那一组态度”“当个体吸取了他人的态度时,他才能够使他自己成为一个自我”[4]。客我就是从社会的角度来定位自我的存在,体现了自我之中的社会性规定。正是由于客我的意识,诚信这种道德规范才具有伦理的意义,才成了社会控制的一种重要方式。此外,诚信作为一种美德,它更多体现的是客观对主我的约束和控制,用人的社会性引导和压制人的自然性,从而达到一种“合社会”的发展状态。所以,诚信就是处在一定社会共同体中的个人所承担的于自己角色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要求。

个体承担诚实守信的责任和义务,是作为道德规范的诚信在个体德性方面的表现方式。个体自我不是抽象和空洞的,它需要在社会规范系统中通过共同体成员的互动和交往体现出来。诚信就是社会规范系统赋予共同体中每个个体的责任和义务,只有个体都承担起诚实守信的责任和义务,他们才能够拥有这种规范给予个体的权利和利益,即所谓的“修己以安人”(《论语·宪问篇第十四》)。诚信作为修己的道德品质,可以把自我和他人、个体和社会有机地联系和统一起来,从而获得社会的意义。诚信首先具有安己本体论的意义,自我成为了道德规定的存在,然后它又通过与他人的交往关系表现了道德自我的实现方式。因此,诚信是一种向善的道德规范,它内涵了“人是目的”的人道原则。从社会整体的角度看,诚信关系赋予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对称性,他人的存在要求自我履行诚信义务,我的存在也成为了他人诚信的道德律令。从个体自我的角度看,诚信关系又具有非功利性,个人的诚信品质源于自我的道德律令,与功利的交换没有必然的联系。一旦个人的诚信是建立在对他人诚信期望的基础上,那它便失去了道德维度的存在价值,进入了法律规范的范畴。

三、诚信是社会法治实施的价值取向

随着生产的发展和交往的扩大,非诚信的行为可以使一部分人获得更多的利益,而又不会带来相应的惩罚。于是,道德律令的威力就被现实的利益所打败,道德情感也随之烟消云散。当道德律令不能够再支撑诚信品质、道德情感不能再维系诚信行为的时候,诚信就必须摆脱柔性的道德约束,进入刚性的法律规范之中。

作为法律原则的诚信是道德要求的法律表现,是从社会道德习俗中逐步发展而来的。人们在社会交往过程中,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社会整体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本是社会交往的道德习俗,但随着生产的发展和交易范围的扩大,不诚信的行为会获得更多的不平等交易的好处而没有承担相应的惩罚,所以,诚信就进入了法规刚性规定之中。在商业传统比较发达的早期西方社会,在罗马法阶段就开始了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诚信契约要求债务人具有诚信的责任,承担善意诚信的义务,否则将会遭受诚信诉讼。它不仅可以根据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还可以根据债务人是否尽到善良诚信义务而确定相应的责任。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诚实守信原则在民商法领域中也具有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13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诚实守信原则已经成为从事民事活动、完善立法机制和推动司法公正的基本原则。

作为法律原则的诚信价值观念即诚实守信原则,是指当事人在社会活动中应讲信用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从而达到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以及法律关系主体与社会之间利益的平衡。具体来说,一方面,法律关系主体在行使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在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过程中,应当诚实无欺,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另一方面,法律关系主体要恪守信用、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而造成损失应承担法律责任。诚实守信是立法的价值原则,具有高度的抽象性。诚实守信作为价值追求,不涉及过多的具体的权利义务规定,在内涵和外延方面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体现了该原则极大的弹性。司法机关可以拥有更多的裁量权,直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诚实守信原则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解双重功能。诚实守信作为法律原则而存在,但具有一定的道德诉求。“诚信可分解为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客观诚信是一种课加给主体的行为义务,该义务具有明显的道德内容;主观诚信是主体对其行为符合法律或具有合道德内容的个人确信,二者可以统一于一般诚信。”[5]因此,诚实守信原则作为诚信在法律体系中的表现,它与诚信道德规范一起,具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效用。

四、诚信是现代经济运行的价值准则

市场经济是商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完全由市场的自由价格机制所引导的一种经济体系。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是由市场对资源进行调配的经济形态,这种经济形态的生产和交换都离不开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

市场经济是在社会诚信的规则中逐步发展起来的,它是市场经济形成良好秩序的基础。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初期,欺诈和不诚信可以获取一些利润和好处。正如马克思指出:“只要商业资本是对不发达的共同体的产品交换起中介作用,商业利润就不仅表现为侵占和欺诈,而且大部分是从侵占和欺诈中产生的。”[6]商业资本的逐利本性,决定了它可以采用任何方式和手段获取利润,道义性质的诚信规范在利益面前似乎显得非常脆弱。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展开,诚信的价值逐步彰显出来。“现代政治经济学的规律之一(虽然通行的教科书里没有明确提出)就是:资本主义生产越发展,它就越不能采用作为它早期阶段的特征的那些小的哄骗和欺诈手段。”[7]但是,随着大工业的发展,“玩弄这些狡猾手腕和花招在大市场上已经不合算了,那里时间就是金钱,那里商业道德必然发展到一定的水平,其所以如此,并不是出于伦理的狂热,而纯粹是为了不白费时间和辛劳”[7]。于是,当市场经济发展到秩序状态的时候,诚信就获得了胜利,这种胜利与其说是伦理的,不如说是经济的,因为经济本身就蕴含了那种诚信的客观规律。的确,不诚信可以从短暂的、偶尔的商品交易中获取利益,但当一切市场要素充分竞争的时候,当一切市场主体地位对等的时候,诚信就成为无形的但也是无价的资本。诚信的这种客观规律性,只容遵循,不能违背,否则就会被淘汰出局。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诚信是市场的经济主体必须遵循的、不可更改的社会秩序。“只要涉足于那一系列的市场关系,资本主义经济就会迫使他服从于资本主义的活动准则。假如一个制造商长期违犯这些准则,他就必然要从经济舞台上被赶下去,正如一个工人若不能或不愿适应这些准则就必然被抛到街头成为失业者一样。”[8]

诚信在市场经济中表现为商品交易的等价交换,它是市场经济规律发生作用的基础。市场经济的供求规律、竞争规律和价值规律都是以等价交换为前提才能发挥作用的。因为交换是社会生产总过程的中间环节,是生产者之间、生产与分配、消费关系之间的桥梁。它既包括人们在生产中活动和能力的交换,也包括产品和商品的交换。大致来说,诚信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一是生产领域,保持劳动者在分工、协作过程中所进行的管理、活动和能力的诚实交换,促进生产过程中各道工序之间的原材料或半成品的货真价实,杜绝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二是流通领域,产品进入消费领域之前,在各个不同生产单位之间,在产品生产、运输、包装、保管等过程中的等价交易;三是在消费方面,保证商品进入最后消费领域过程中的公平交换,避免价格欺骗、虚假广告、促销陷阱和商业欺诈等。总之,诚信作为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就是要保证处理市场行为时体现出来的公正公平的交易状态。当然,这种理想状态,只有当市场经济发展到充分竞争、主体对等、信息透明的时候,才会被所有经济主体共同遵循。

因此,诚信价值观是一个内涵丰富的价值规范体系,包含着“实” “诚” “信” “义”等。“实”即真实,以客观实在为前提,是一种自然法则;“诚”即诚实,以真实为基础,体现了人的内心法则;“信”即守信,以诚实为基础,体现了社会的客观精神;“义”即正义,以诚信为基础,体现了社会向善的价值取向。在不同的社会体系中,诚信具有不同的表现方式,上述四者有机结合于特定的社会运行结构,在社会发展和个人生活中发挥着保证良好文化秩序的作用。因此,作为价值观的诚信不是一种抽象的理论形态,它在不同社会中具有不同的表现方式。在个体精神领域,表现为一种诚信品质,是道德品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文化领域,表现为一种社会诚信,是社会意识的有机组成部分。

[1] 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119.

[2] 邹建平.诚信论[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序.

[3] 柏拉图.理想国[M].郭斌和,张竹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6.

[4] 米德.心灵、自我与社会[M].赵月瑟,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2:172-173.

[5] 徐国栋.诚实信用原则二题[J].法学研究,2002(4):74-88.

[6]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368.

[7]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366.

[8] 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M]. 于晓,陈维刚,译.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113.

[责任编辑 位雪燕]

Cultural Inheritance of Integrity and Its Epoch Value

WANG Xingang

(HenanProvincialResearchCenterfortheTheoryofSocialismwithChineseCharacteristics,HenanPolytechnicUniversity,Jiaozuo454000,Henan,China)

Integrity is the combination of “sincerity” and “credit”, and the unity of honest character and credible conduct. “Sincerity” is the spirit based on the “truth” and “credit” is the pattern of communication based on “sincerity”, which embodies the power of individual virtue and social order. The value of integrity not only reflects the demands of social development, but also the nature for goodness of individuals. It is the basis of value that a man lives on in the society, the value orientation of law implementation, and the value norm of modern economic operation.

core socialist values; integrity; values

2016-08-09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6YJC710041);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16-qn-135)。

王新刚(1982—),男,河南偃师人,博士,副教授,主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和社会文化建设研究。 E-mail:397835072@qq.com

10.16698/j.hpu(social.sciences).1673-9779.2016.04.001

D648

A

1673-9779(2016)04-0001-05

王新刚.诚信观念的文化传承及其时代价值[J].2016,17(4):397-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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