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动的“协调”
——1927—1937年国民政府管控矿工运动的政策论析

2016-03-06 18:55向明亮
关键词:劳资协调矿工

向明亮

(湖北理工学院 长江中游矿冶文化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湖北 黄石 435003)

被动的“协调”
——1927—1937年国民政府管控矿工运动的政策论析

向明亮

(湖北理工学院 长江中游矿冶文化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湖北 黄石 435003)

随着矿业的近代化发展,矿工运动成为社会矛盾中较为突出的一种表现形式。1927年以后,作为执政党的国民党,不得不从政权稳定和经济发展的角度,将“劳资协调”作为处理劳资关系的政策目标。从表面上看,矿业劳资纠纷呈现逐年递减的趋势,劳资协调的目标似乎得以实现。但实际上,这种协调是建立在劳资组织力量的不均等以及矿工牺牲自己权益的基础之上的,是一种被动的“协调”。事实表明,不把提高工人待遇、福利以及各种权利作为目的的“协调”,是一种口惠实不至的“协调”,根本无法缓和紧张的劳资关系。

国民党;管控;矿工运动;政策

劳资关系表面上看仅是雇主与劳工之间的利益博弈,其实是置身于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之内,往往牵涉国家制度、党政关系、政治集团、法律法规、经济环境、社会网络等诸多因素的问题域[1]。劳资之间因为地位不平等,如果任由雇主与劳工缔约,势必使劳方处于不利地位,必须要有国家的介入,以追求社会公平和劳资两利。劳资协调与否成为评价社会是否有序发展的重要指征。1927—1937年,无论是西方工业社会,还是从近代社会向工业化社会过渡的中国;无论是城市中的工厂工人,还是城市之外的矿业工人,劳资争议均是社会矛盾中最为激烈的一种表现形式。

一直以来,矿工因人数众多且与外界相对隔离,使得他们特别容易结成团体和倾向于激烈的行动。作为一个革命党,国民党在改组之后不遗余力地借用包括矿工在内的工人组织力量来完成国民革命;但作为一个执政党,国民党不得不从政权稳定和经济发展的角度来重新调整其立场,以消除阶级斗争,实现劳资协调。国民党、国民政府管控矿工运动政策的得失成败 ,对于我们今天规避社会冲突、促进社会和谐与政治稳定,具有一定的警示与借鉴作用。

1927年奠都南京以后,国民党宣布结束军政,开始训政。在劳资问题上,国民党宣称将奉行孙中山的三大政策,以“劳资协调”为鹄的,“工人不论劳方与资方,均为本党所代表的对象”,“凡有职业之各界民众,均当保障调护,无所歧视,庶全民有合作之精神,劳资无纷争之隐患”[2]42。1930年冬,全国工商会议在南京召开,呼吁劳资协调的提案屡现,其中最重要的当属工商部提出的《实现劳资协作方案》。该方案以减少失业、实现劳资协调为宗旨,在劳资合约、最低工资额、工人招募、劳工教育、卫生设施、娱乐、年终奖励、废除包工制等方面,对资方加以约束[3]12-14。

劳资协调不仅是国民党和国民政府的政策目标,而且是社会各界的共识。学者李德全提出了实现劳资协调的具体途径:“欲行调解中国劳资纠纷,在劳工方面最关切要的:先审明自身的对向和国家前途整个的危险,不要再作国内无谓的纷争,应与资方同立于水准战线上,共同向国际间去奋斗,至于资方也要打倒裁工、缩薪等消极的政策,……如此,纠纷自可迎刃而解。”[4]

与此同时,国民党宣称中国只有劳资的分业,没有劳资阶级的对立,意在消除令其烦扰不已的阶级斗争。1928年10月,蒋介石对工人演讲时说:“三民主义是救国救民的唯一主义,(工人)就要以极诚恳的态度,接受本党的指挥,以阶级互助,建设全民经济的基础……否则受共产党的蛊惑,信阶级斗争的骗言,直接使国家生产事业,限于绝境……工友们在这两者之间,选择哪一个,一刹那的念头,就有功罪荣辱的大区别。”[2]27

但是,国民党的政治承诺被淹没在民众需要的现实之中,因为劳动问题,最重要的莫过于工资待遇、劳动条件和雇佣关系等。国民党执政以后,“工人中之最苦者,莫如矿工”,矿工生活环境比以前变得更坏,工资降低,时间加长,工作加重,待遇恶化,失业恐慌加厉,劳资冲突不断。处于弱势地位的矿工群体,在理性手段解决自身权益问题无望时,往往采取一些怠工、罢工、捣毁机器等非理性手段来达到目的。据统计,1927年8—12月,全国仅煤矿就发生罢工斗争15次,参加的工人有25 000人以上,井陉、烈山、正丰、象鸣山、阳新黄厂等煤矿工人罢工,规模大,时间长[5]241。在东北,该年罢工总数达94起,参加的工人有23 539人,其中矿业罢工数为13起,人数占参加罢工工人总数的40%以上,各项数字均为抗战前的最高值[6]252-253,抚顺、本溪湖、营口成为罢工运动的中心。1928年矿工运动更是风起云涌,仅上半年就发生了抚顺、安源、中兴、北票、烈山、正丰、淄川、贾汪等矿的十几次大规模罢工运动。持续的矿工运动,既使经济遭受严重损失,又威胁新政权统治的根基,“劳资协调”遂成为一句空言。

与国民党高唱“劳资协调”的论调相反,共产党则以阶级斗争相号召,认为劳资双方利益的冲突就是阶级斗争,工人阶级只有推翻了资本主义制度,自己掌握了政权,才能实现自身的自由。大革命失败以后,共产党逐渐意识到以前只注意到了城市工人运动,而对于城市之外的矿工,缺乏应有的重视。为此,共产党提出,矿工为“中国主要产业工人,亦即无产阶级的重镇”,对于中国的一些主要矿区,如东北的抚顺、本溪湖,京西的门头沟,河北的开滦,山西的阳泉及全省矿场,河南的焦作、六河沟,山东的中兴、淄博、潍县,徐州的贾汪,江西的安源,湖南的锡矿山、水口山,湖北的大冶等矿应作为重点,要派专人进行活动,发动斗争,发展党的组织[7]412-414。1929年初,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二次扩大会议在上海秘密召开,会议提出要加紧对矿工运动的领导,并通过了《矿工运动决议案》,提出要“开始在矿工群众中建立一个普遍的工会基础”,培养从事矿工运动的特殊的干部人才[8]248。

共产党阶级斗争理论的灌输,增强了矿工的阶级觉悟。作为回应,国民政府在理论上批驳阶级斗争学说错误、不适合于中国社会的同时,还以促进“劳资协调”为话语,利用法律来约束矿工的行为,使其回归理性与秩序。1928年6月,国民政府公布《劳资争议处理法》,共分6章47条,规定劳工团体选出仲裁代表,须经政府批准,才能参加调解。该法对争议当事人行为有限制性规定,如第33条规定,在调解与仲裁期内,雇主不得停业或开除工人,工人不能罢工。《劳资争议处理法》是以解决劳资纠纷、实现劳资协调为目的,但更多的是限制工人运动,特别是引入强制仲裁制度,似有剥夺工人争取权益之手段嫌疑[9]103。

1929年10月21日,国民政府公布《工会法》,该法规定:同一产业或职业工人在当地政府的许可和监督下,可以组织工会,但不得组织省市总工会和全国总工会;劳资之纠纷,非经过调解仲裁程序后,于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得全体会员2/3以上之同意,不得宣言罢工;工会于罢工时,不得妨害公共秩序之安宁及加危害于雇主或他人之生命财产;工会不得要求超过标准工资之加薪,而宣言罢工;工会应以增进知识技能,发达生产,维持、改善劳动条件及生活为目的[10]。可以说,《工会法》的制定颁布,是国民政府贯彻劳资协调政策的体现,一方面,鉴于工人运动的严重性,不得不予以适当的保护;另一方面,又要迎合资方的需要,以限制工人运动的发展。因此,在立法上,一方面肯定了工人有组织工会的权利,以标榜“劳资平等”的精神,顺应时代的潮流;另一方面借此限制工会的发展壮大,以实现对工人的控制和规训。

对于矿工运动,国民党除了以法律法规来约束矿工的行为外,还更加重视对工会的控制和“指导”,在一些主要矿厂中收买工会会员,建立起许多黄色工会。黄色工会与反动工会不尽相同,它是以妥协的方法来缓和群众斗争,以小的利益代替工人大的要求,在政治上受国民党的领导和指挥,其主要目的是帮助国民党消灭工人的罢工斗争。黄色工会在北方的开滦、淄川、中兴、井陉等矿先后建立。1928年9月,国民党桂系抵达华北,唐山市党部成立,根据国民政府的“特别指令”,国民党在开滦对各矿工会进行了多次改组,成立了官办的“滦县唐山矿业产业工会”,自从旧工会解散以后,矿方乘机向工人压迫,工人生活苦不堪言。

淄博煤矿的矿工运动一向激烈,国民党和国民政府意图用黄色工会来控制淄博的工人运动。1930年1月,国民党山东省党部组成“淄博区矿业工会整理委员会”,直属省党部领导。“工整会”收买公司职员顾炽、李文成、刘明月等人,于1931年2月正式成立了黄色工会——淄博区矿业产业工会。此后,资方对工会的实权人物极力拉拢收买,暗中勾结,互为利用。黄色工会“一方面主张合法斗争,劳资协调,欺骗工人;另一方面又暗中勾结淄川县政府,扑杀工人的积极分子,淄博煤矿的工人斗争因此曾一度消沉下来”[11]256。

中兴煤矿的工会像其他矿的工会一样经历了多次改组与重建。国民党入鲁以后,由峄县党部指导委员会派员在此组织工会,但煤矿工人担心工会势力被党部所支配,故又组织一种工会,前者名为外工会,有会员700余人;后者名为内工会,有会员600余人,工会于是有内外之别。1928年8月,国民党中央民训会派员来矿,将此两种工会同时取消,另组“枣庄矿区工会整理委员会”。此后,由于领导人与党部意见不合,中央政府不断进行人事调整,一直到1930年12月,工会才最后成立和登记,这时的工会已经不能够领导工人进行罢工斗争了[12]。

在河北井陉的正丰矿,国民党晋军到来后,推翻了原来的工会,资方也开除了大批工人,特别是一些罢工的积极分子。后来工潮仍然不断,于是国民党与矿方“接洽”,成立了黄色工会,“用黄色工会来压迫工人,连丝毫的利益都没给工人办到。会内职员,均系矿内职员(如矿长、煤师等),工人不能参加意见,只得听其压迫而已”。新工会在工人中制造分裂,规定“只准零工加入工会,若零工有不加入者即开除,包工一律不准加入”,故工人“普遍的都有忆想旧工会的表现”[13]。

20世纪30年代国民政府以“劳资协调”为口号,整理矿业工会,足以表明其控制矿工运动的强烈愿望。同北洋政府相比,南京国民政府一般是不允许血腥镇压罢工运动,面对众多的矿业劳资纠纷,国民政府有时也以矿工保护人自居,以平息劳资冲突。1933年河南焦作福公司李封煤矿工人不满剥削,向厂方要求增加工资,改善待遇,公司始终不允。5月13日,工人齐集厂外,表示如再不解决,即实行罢工。公司用威吓手段,强迫工人下井,并唆使矿警拘捕工人数名,以致激起工人公愤,遂与矿警发生冲突,矿警开枪扫射,当场打死工人1名,重伤2名。事件发生以后,博爱县派出保安队前往弹压,见矿警行凶,遂将矿警捕获并带回区公所关押,受伤工人立即送往医院救治;博爱县县长,以工人遭受残杀,亲往验尸,专员公署亦派员前往调查;河南保安队第二团团长程子仪,带兵来到福公司,赴李封村内视察;代表国民党党部的中央民众运动指导委员会,“以公司运用矿警,枪杀工人,不惟残害劳工,亦且有背人道,未容忽视,特电豫省党部,饬将该情形查明具报,并迅予依法解决”[14],工潮旋息。

在20世纪30年代经济萧条的大背景下,劳资争议主要表现为矿工为防止生活水准的降低以及反对拖发工资等抗争。1935年,河南六河沟煤矿由于成本过高、运输不便,营业发生困难,公司决定从10月份开始减少20%的矿工工资。该矿工人有5 000多人,因减少工资及欠薪4个月,遂发生工潮,反对减薪及索还欠薪,劳资纠纷牵延数月,最终酿成罢工风潮。国民政府实业部为避免风潮扩大,特派劳工司司长唐健飞前往公司调解。经与地方当局会同公司多次调解,唐健飞从公司营业和矿工生活两方面权衡,商定解决工潮办法14条,其中包括:减少工资15%,并着令公司将欠发工人4个月的工资限期陆续发还,同时规定,此15%的减薪,仅限3年,非经呈准实业部,不得延期。对于调解方案,劳资双方“均表示圆满接受”[15]。

当小的争端发生时,这种调解方式常被采用;而在大的纠纷中,国民党政府和地方当局大多顽固地站在矿方一边,进行武力镇压。1935年5月13日,山东淄川鲁大煤矿发生淹水惨剧,536名矿工因来不及升井而葬身矿底,“家属环坑呼号,哭声震天,并有投河自尽者”,悲愤的家属因公司设备欠周及营救不力,围攻矿方。事件发生后,国民党派民运会李人祝,实业部派梁津,山东建设厅派张会若,与淄川县县长、民政厅及工会商讨善后办法。鲁大公司主张按照惯例办理,每人给312元,而家属因捞尸无着,要求给特别抚恤金,每人500元,劳资意见悬殊甚巨,形成僵局[16],调解没有成功。公司于是电告山东省政府主席韩复榘,请求省府对工会或者死难家属施加压力。韩复榘随即派部队到矿厂进行弹压,韩本人也亲赴现场对被难矿工家属进行训话,他以“鲁大公司是中日合办的公司,带有国际性质”为说辞,处处维护矿方的利益,最后宣布每名死难矿工发给抚恤金330元。遇难的矿工家属坚决拒绝韩复榘讨好鲁大公司的举措,嚎啕大哭以示抗议,韩当场抓走了抗议的矿工家属,强迫矿难家属接受。事后,就连日本人也承认,韩复榘“召集遇难者家属五、六百人在小学校园里宣告……随即全场引起不满,人群骚动,但由于武力镇压,才好不容易地按上述决定的金额解决了这一事件”[11]220。

在一些罢工运动中,地方当局通过逮捕工人领袖的方式来达到迫使工人复工的目的。如1932年3月,山东中兴煤矿矿工因待遇问题宣布罢工,经地方政府调解无效,于是省府调动军警前往弹压,以通共嫌疑逮捕工人50余名,于是“智者既尽,指挥无人,调解即易为力”,工人遂陆续复工[17]195-196。除此之外,1931年开滦五矿罢工,当局逮捕14名工人代表;同年5月,烈山工人在劳资争议过程中,地方军队逮捕30余名工人代表;1932年六河沟煤矿工人罢工,地方当局逮捕十余名罢工领导人。

在国民党管控下,20世纪30年代以后,矿业劳资纠纷的次数逐年递减。1934年,全国矿业劳资争议和罢工的次数分别为22件和11件,占全国劳资纠纷数的8.43%和13.10%;1935年分别为18件和9件,占全国劳资纠纷数的6.0%和6.4%;1936年两项数字分别为15件和5件,占全国劳资纠纷数的5.40%和3.60%;1937年两项数字分别为2件和2件,占全国劳资纠纷数的0.61%和1.31%①*①数据来源于国际劳工局中国分局《最近两年中国劳资争议统计》、《民国二十五年中国劳资争议统计》、《民国二十六年我国之劳资争议统计》等系列资料,见《国际劳工通讯》1936年第21号、1937年第4卷第4期、1938年第5卷第9期。。不难发现,1934—1937年中国矿业发生纠纷的次数在显著减少,不论是劳资争议和罢工的总件数,还是占全国劳资纠纷案件的百分比,都是如此,如果仅从数据上看,劳资协调的目标似乎得以实现。国民党也把劳资纠纷及罢工、停业次数的递减,作为劳资双方渐趋协调的证明。

但是,这种协调仅是形式上的协调,它是建立在政府控制、黄色工会的破坏和矿工方面让步的基础之上的,1934年开滦煤矿罢工案就是其中一例。该年工人为了提高待遇和争取组织工会的权利,唐山、赵各庄、林西、马家沟矿5万多工人集体罢工,声势浩大。最初,资方态度极为强硬,并且声言该矿存煤甚多,足供半年销售,最好工人罢工6个月,可以节省公司百万元工资开支[18]。

面对公司的威胁,工人不但没有动摇,反而提高了他们斗争的坚决性,经过全体代表决议,如果资本家不能答应工人的要求,工人就拆毁开滦到北平的铁路,以阻止运煤,劳资双方僵持不下,调解未能成功。在此情势下,国民党认识到,只有镇压罢工领导者——共产党的活动,才能顺利平息纠纷。于是,工潮发生后不久,在北平军分会以及国民党河北省主席于学忠的指挥下,逮捕和屠杀了许多共产党员。同时,国民党又派出许多黄色工会成员“去欺骗工人,在工人当中宣传他们的‘劳资协调’,因此在所谓中央工运指导的调解和刽子手的镇压下,各矿已被迫复工了,工人们除了从完全被资本家夺去的剩余价值中,取回万分之一的两月花红外,什么都没有得到,特别是组织工会的要求”[19]。开滦矿工潮的平息,表明国民党所谓的“劳资协调”仅是形式上的协调,矿工委曲求全、忍受痛苦而“协调”的案例不止一例,如1932年的湖南新化锡矿山的劳资纠纷,虽然“纠纷平息,但结果工人仍受极大之损失”[17]192。

同年,山东淄博鲁大公司,由于业务不景气,决定裁减工人工资1/4,而各矿工人由于与生活有关,群起反对,万余名矿工次第罢工,劳方主张照以前工价减1/10,即可复工,但由于工会被国民党控制,工人“互存观望,丝毫不能团结。后经各公司与工会接洽之结果,多数工人已允许复工,工资仍照前数裁减四分之一”[17]192-193,工人的要求完全没有实现。

纵观1927—1937年矿业的劳资关系,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劳资倾向协调的一个阶段,而实际上劳资矛盾暗地里有尖锐化的表现。矿工一无所有,仅靠出卖劳动力维持生计,与资方相比,无论是财力还是社会地位,均是一个弱势群体,他们梦寐以求的是温饱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说,只要矿工温饱问题得以解决,劳资协调基本上可以实现。但是,在国民党统治时期,矿工生活日益贫困,在矿方的剥削和压迫面前,矿工丧失了谋求自身权益的积极权利,处于一种被动协调的地位。面对如火如荼的矿工运动,国民政府颁布的各项劳动法规,均有限制工会活动以促进“劳资协调”的倾向,“然其结果,反使工运陷于废弛消沉之境地”[20]。此种所谓形式上的“协调”,是矿工牺牲自己的利益而让步的结果,与其说是自动的,不如说是强制的。

劳资协调是发展经济和提高社会福利的主要前提,但是这种协调关系的存在,取决于政府能否实行公允不偏的政策。国家不能任由资方与劳方任意处置劳资问题,而必须以政策法规的力量,来约束生产者与劳动者于相互有利的范围中,使生产不断得到发展,社会成员福利得以增加。在经济凋敝、民生艰难的情势下,如果劳资双方意见悬殊过大,“劳资协调”被破坏的结果较诸平常会更加严重。劳方为维持生计起见,资方为保全血本起见,往往各走极端。在发生矿业劳动争议时,矿工往往会捣毁机器,毁物伤人;同时,资方态度亦极强硬,往往凭借武力解决工潮。在处理劳动争端中,由于劳资组织的势力不均等,使处于弱势地位的矿工群体更为被动,此时,他们将维护自身权益的希望更多地寄托在国家公权力的介入上;而国民党政府受制于自身的阶级基础和低下的行政效能,承担责任的能力明显不足。身居此境的矿工群体,他们逐渐认同了共产党阶级斗争的主张,将国民党政府与资方视为斗争的对象。南京国民政府管控矿工运动的实践表明,不把提高矿工待遇、福利以及各种权利作为目的的“劳资协调”,是一种口惠实不至的“协调”,根本无法缓和紧张的劳资关系。

[1] 田彤.民国时期劳资关系史研究的回顾与思考[J].历史研究,2011(7):172-188.

[2] 朱子爽.中国国民党劳工政策[M].重庆:国民图书出版社,1941.

[3] 实业部总务司商业司.全国工商会议汇编:第3编[C]∥沈云龙.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20辑·第196册.台北:文海出版社,1987.

[4] 李德全.劳资协调的我见[J].中华邮工月刊,1936(4):4-7.

[5] 薛世孝.中国煤矿工人运动史[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

[6] 蒂姆·赖特.中国经济和社会中的煤矿业(1895—1937)[M].北京:东方出版社,1991.

[7] 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3.

[8] 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职工运动史研究室.中国工会历史文献:第2辑[M].北京:工人出版社,1981.

[9] 张周国.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劳动契约制度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0.

[10] 农矿部.工会法[J].农矿季刊,1930(5):2-8.

[11] 淄博矿务局,山东大学.淄博煤矿史[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6.

[12] 郑万言.中兴煤矿调查书[J].山东农矿公报,1928(1):105-133.

[13] [作者不详].正丰、横西两矿工人生活状况[N].红旗,1929-06-29(03).

[14] [作者不详].李封煤矿罢工纠纷[N].大公报,1933-05-21(05).

[15] [作者不详].六河沟煤矿工潮[J].劳动季刊,1936(9):165.

[16] [作者不详].淄川鲁大煤矿惨剧[J].劳动季报,1935(6):125-129.

[17] 实业部劳动年鉴编辑委员会.民国二十一年中国劳动年鉴:第2编[M].台北:文海出版社,1990.

[18] [作者不详].开滦煤矿工潮[J].十日谈,1934(19):1.

[19] [作者不详].国民党出卖开滦罢工[J].红色中华,1934(151):4.

[20] 吴至信.中国劳资协调问题[J].劳工月刊,1935(4):1-9.

[责任编辑 位雪燕]

Passive “Coordination” Discussion on Guomintang’Policy of Controlling Miners Movement in 1927—1937

XIANG Mingliang

(ResearchCenterofMiningandMetallurgyCultureandtheSocial-EconomicDevelopmentintheMiddleReachesoftheYangtzeRiver,HubeiPolytechnicUniversity,Huangshi435003,Hubei,China)

With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mining industry, miners movement became a prominent form of intense social contradictions. After 1927, the Kuomintang, as the ruling party, began to take “labor coordination” as the objective of handling the industrial relation to maintain regime stability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On the surface, the number of mining labor disputes showed a decreasing trend year by year and the target of “labor coordination” seemed to be attained. However, as a matter of fact, this kind of coordination was based on the inequality of forces of labor organization and sacrifice of miners’ interests, thus being a passive “coordination”. It turned out that only the coordination with the goal of increasing miners’payment and improving miners’benefits and rights can relax the tense industrial relation fundamentally.

the Kuomintang; controlling; miners movement; policy

2016-06-0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5BZS079);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1417)。

向明亮(1976—),男,湖北省黄石市人,博士,副教授,主要从事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 E-mail:xml76@163.com

10.16698/j.hpu(social.sciences).1673-9779.2016.04.017

K262.9

A

1673-9779(2016)03-0001-06

向明亮.被动的“协调”——1927—1937年国民政府管控矿工运动的政策论析[J].2016,17(4):497-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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