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股权众筹行业的发展现状及监管对策

2016-03-11 12:38吴宜函
中国市场 2016年48期
关键词:投人创业项目众筹

吴宜函

(莱芜第一中学,山东 莱芜 271100)

论中国股权众筹行业的发展现状及监管对策

吴宜函

(莱芜第一中学,山东 莱芜 271100)

近年来,股权众筹行业在我国迅速发展,已成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创新创业的高效融资渠道。文章在对“股权众筹”的定义、主要模式及发展现状进行简要分析的基础上,聚焦于该行业存在的问题及现行监管政策,并结合国外的监管经验,为我国对股权众筹行业的监管提出了三条建议,即:适度放宽政策限制;实行有区别的适当性监管;完善“领投—跟投”制度。

股权众筹;互联网金融;天使投资;金融监管

1 “股权众筹”的定义及主要模式

顾名思义,众筹(Crowdfunding)指为达到某种目的,通过互联网向数量不等的人进行筹款的活动。而股权众筹则是以股权融资为目的,通过网络平台向潜在的投资者宣传、推荐某一企业或项目并进行股权认购的互联网金融活动。

目前,股权众筹主要一些创业企业或创业项目提供融资服务,其中既有咖啡馆、书店等规模较小的个体工商户,也有规模较大的高新技术企业。股权众筹主要由专业的股权众筹平台运营。这些平台在融资人(即项目经营者)和投资者之间“牵线搭桥”,一方面负责审核融资人提供的信息、考察项目的盈利前景与风险状况;另一方面负责向潜在投资者介绍项目情况,并向有意参与该项目的投资者提供一系列服务(包括法律文件撰写、工商手续办理等),最终完成股权融资。而平台则在项目获得的融资中抽取一定比例作为服务费(目前一般为3%~5%),以实现盈利。

由此可见,股权众筹在一定程度上类似于天使投资,其实质是通过投资早期创业项目获得潜在高额回报——这也就决定了股权众筹区别于其他互联网金融形式的显著特点,即风险高、周期长。由于天使投资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一些股权众筹平台发明了“领投—跟投”模式,即由有经验、有实力的天使投资人亲身考察项目并率先投资,再通过网络平台征集一般投资者进行“跟投”。由于这一模式能够较好地维护投资者利益,一些资深天使投资人对项目的背书也容易吸引普通投资者跟进,目前“领投—跟投”模式已成为国内股权众筹的主流形式。

2 股权众筹行业发展现状与问题

股权众筹主要为创业企业或创业项目提供融资服务,因此对于解决创业项目融资难问题具有积极意义。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背景下,大批创业项目不断涌现,为股权众筹行业的发展造就了肥沃的土壤。据统计,2015年全年中国股权众筹行业融资规模达61.15亿元*数据来源:《2015中国股权众筹行业发展报告》,上海交通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所、京北智库。,而2014年全年这一数字仅为10.31亿元。*数据来源:《2015年中国众筹市场发展报告》,清科研究中心。截至2015年年底,国内股权众筹平台已达159家(其中正常运营的为141家)。*数据来源:同①。目前,国内股权众筹行业已初步形成了以京东东家、人人投、众投邦、36氪、天使汇等平台为第一梯队的竞争格局,逐步告别“野蛮生长”、走向规范和有序。

但也应看到,在融资规模高速扩张、行业巨头风生水起的同时,股权众筹行业也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目前股权众筹行业主要面临三大问题,即政策风险、道德风险和投资成功率。所谓“政策风险”,指的是监管政策在普遍模糊或缺位的大背景下,大量众筹平台游走于法律法规边缘、面临很大的政策不确定性。所谓的“道德风险”,是由于投资者与融资人、投资者与平台、跟投人与领投人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导致融资人、众筹平台或领投人具有侵害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倾向。而投资成功率的问题则较为复杂——一方面,股权众筹一般投资于创业项目,本身就具有极大的风险(据统计,即使是专业投资机构进行的天使投资,成功率也仅为10%左右);另一方面,即使创业项目取得成功,由于缺乏灵活高效的退出机制(如企业上市),投资者也很难将持有的股权变现从而实现盈利。因此,目前国内的股权众筹项目还鲜有为投资者带来收益的案例。

3 股权众筹行业的现行监管政策——基于中、美两国的对比

目前,国内针对股权众筹这一新兴行业的监管还处于起步阶段。2014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外发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股权众筹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包括“不得公开或采用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单一项目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不得在同一时间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权众筹平台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融资”等。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该《管理办法》还对股权众筹的合格投资者设置了较高的门槛,对个人投资者而言,需满足“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才可以参与股权众筹。需要注意的是,这一《管理办法》尚未正式出台,因此目前国内对股权众筹行业的监管政策仍处于模糊状态。

作为股权众筹的发源地,美国对股权众筹行业的监管同样先行一步。2012年4月,美国出台JumpstartOurBusinessStartupsAct(简称JOBS法案)。该法案不再要求非上市企业通过私募方式募集资金时不得公开宣传,允许创业企业每年通过网络平台募集不超过100 万美元的资金,还将非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上限由500人调高至2000人。对参与股权众筹的投资者,法案规定年收入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者最多可以投入2000美元(或其年收入的5%),而年收入1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者则可以投入其年收入的10%,但上限为10万美元。显然,相较于前述的《管理办法》,JOBS法案较为宽松,也更具灵活性。

4 股权众筹行业的监管对策

4.1 适度放宽政策限制

笔者认为,目前国内针对股权众筹设置的诸多限制中,有一些是不必要或不现实的。如前述的《管理办法》规定“不得公开或采用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而基于网络平台进行的股权众筹是否属于“公开发行”,十分难以界定。“单一项目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的规定则极大限制了股权众筹的发展空间,不仅不符合该行业的现实状况,也违背了“众”筹的应有之义。应该注意到,以上要求实际上源于《证券法》对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但笔者认为,为适应现实需要、促进股权众筹行业的健康发展,政策制定者可以效仿JOBS法案,在《证券法》的总体框架下给予股权众筹一定程度的豁免,适度放宽上述政策限制。

4.2 实行有区别的适当性监管

所谓适当性原则,是指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产品需与客户的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和认知水平相适应。根据这一原则,股权众筹作为高风险投资应当面向财务状况良好、风险承受能力强、投资经验丰富且乐于承担风险的投资者。事实上,前述《管理办法》中针对合格投资者的严格规定正是基于这一原则。但也应看到,一方面,不同股权众筹项目的风险状况是不同的,存在许多风险水平与投资门槛较低的项目;另一方面,如果将股权众筹的合格投资者局限于高净值人群,将极大限制这一行业的发展,同时也剥夺了广大普通投资者参与股权众筹的机会。为解决这一矛盾,可以效仿JOBS法案针对合格投资者的规定,按照投资者收入的不同确定其可以参与的股权众筹项目类别及最大投资金额,将“一刀切”政策改为灵活的、有区别的适当性监管。

4.3 完善“领投—跟投”制度

“领投—跟投”制度是国内股权众筹行业在实践中探索出的重要经验,目前已得到国内股权众筹行业(尤其是一些规模较大的平台)的广泛采用。笔者认为,监管机构对股权众筹行业的监管应以这一制度为抓手,加强对领投人的监督,同时积极引导股权众筹平台与专业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机构的合作,努力提高股权众筹项目的成功率。尤其要注意强化领投人责任,努力消除领投人与跟投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防范道德风险。

[1]杨东,苏伦嘎.股权众筹平台的运营模式及风险防范[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7):157-168.

[3]孙永祥,何梦薇,孔子君,等.我国股权众筹发展的思考与建议——从中美比较的角度[J].浙江社会科学,2014(8):146-151.

10.13939/j.cnki.zgsc.2016.48.122

猜你喜欢
投人创业项目众筹
山西18个农村创业项目获资金补助
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可持续发展的路径研究
回归本真
——股权众筹领投制度重构与优化*
股权众筹领投人的自律监管研究
众筹
学创业应用 如何选择做健康事业 范俊宏康复 火爆创业项目
新闻众筹初探
浅议股权众筹平台领投人制度建设
定增相当于股权众筹
试水“众筹+新三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