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形势下如何提高基层纪委履职能力

2016-03-11 12:38周昭安
中国市场 2016年48期
关键词:执纪问责党风廉政

周昭安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南京 211168)

试论新形势下如何提高基层纪委履职能力

周昭安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南京 211168)

全面提高基层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能力,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关键。各级基层纪委必须履行《党章》赋予的各项职责,提高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整体实力,切实在执纪问责力度上下功夫,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中充分发挥保障和促进作用。

基层纪委;履职能力;反腐败

纪检监察机关深化“三转”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是中央纪委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的重要任务,也是对纪检监察工作理念、工作方式和管理体制进行的一项重要改革。基层纪委只有充分认识监督执纪问责的深刻内涵,认真剖析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工作方式方法,聚焦主业,才能切实把“三转”工作部署真正落到实处,才能全面提高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责任的能力。

1 准确把握监督执纪问责的深刻内涵

1.1 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基础在于监督

《党章》第四十四条规定:“纪委‘三项任务’的工作规定了纪委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就是履行监督职责,这是监督执纪问责等各项工作的前提。”因此,在新形势下各级纪委要转变观念,准确定位,突出工作重点,创新方式方法,切实履行好“党章”赋予的监督职责。纪检监察工作的准确定位应当是强化“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重点做好对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工作,明确协调与牵头、牵头与主抓、主抓与负责的关系,切实解决纪委工作越位、错位、缺位、失位等现象。突出工作重点就是要在当前复杂严峻的反腐败斗争形势下,全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发现和查处违规违纪问题线索上来,充分发挥廉政警示教育,廉政提醒谈话,工作检查督导,强化执纪问责等途径的重要作用,以此来促进工作作风进一步改善。

1.2 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关键在于执纪

监督执纪问责的核心就是执纪,就是要求各级纪委及时对违反党章党规,违反党纪国法,违背社会道德,损害党和国家人民利益的党员干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党纪政纪处理。执纪就是通过对腐败分子的严肃查处,让党的纪律更加严明,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因此,在当前形势下,迫切需要建立信访举报案件快查快办制度,坚决纠正不正之风,切实加大腐败问题查处力度,这就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依规办案,实事求是,重视证据,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用法制的思维方式办案,按照制度规定规范办案,让当事人心服口服。要严谨办案,坚持对腐败案件“零容忍”的态度,对信访举报案件查处不定数量、不搞指标,有案必查,查必仔细,最终办成铁案。要及时办案,对于顶风违纪、不知收敛、群众反映强烈或者将要提拔的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要及时查处,发现在早,处置在小,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错误;对于情节轻微的违纪问题充分利用谈话函询、组织处理等方式及时提醒,早提示早纠正;对于比较严重的违纪问题要快查快结,严格按照办案时限的要求,集中精干力量调查违纪问题,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达到治病救人的目的;对于需要移送司法的案件,及时完善手续,尽早移送司法。

1.3 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根本在于问责

无数违纪违规事实证明,只有通过层层筑牢防线、层层压实责任,让有责必问成为常态,让管党治党真正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才能最大限度防止党员干部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纪检监察工作的关键在于能否利用好问责利器,层层传导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真正落实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及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责任。可是,少数地方单位的领导干部缺乏担当精神,对班子成员和下属的监督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失之于松,失责不问现象突出。只有通过不断问责,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从而使党员领导干部在党忧党,为党尽职、为民尽责。因此,在监督执纪问责过程中,既要明确界定问责的具体内容,即规定对什么问题进行问责,又要规范问责的程序,即对出现问题的党员领导干部如何问责,具体程序如何制定等;也要注重问责结果的运用,即问责以后的效果如何,是否能够发挥举一反三、警示教育的作用。强化问责,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真正发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治党、管权、治吏的积极作用。

2 基层纪委在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方面存在的问题

2.1 工作机制不完善增加了基层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难度

从领导体制看,由于受编制、经费等条件的制约,同级党委对同级纪委的影响力往往大于上级纪委的影响力,在执行“两报告”制度的过程中,往往先报同级党委再报上级纪委,甚至经同级党委同意后才报上级纪委。加之有些单位、部门还没有转变工作观念,仍然沿用传统的工作模式,过分依赖于纪委的牵头把关,不能主动承担起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导致基层纪委主业难以聚焦。从工作内容看,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贫富差距、腐败问题等层出不穷,基层纪委的工作繁重,单凭依靠信访举报和日常监督工作很难发现一些隐藏的腐败问题,基层纪委执纪监督问责的难度加大。

2.2 权力运行不畅影响了基层纪委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的发挥

在权力的配置方面,有的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干部的权力过于集中,有的机关部门由于受到具体业务的限制,很多业务性工作的单位部门,领导手中掌握的权力大,由于业务性强的特点,外部监督难以完全覆盖,腐败问题多发。在权力的运行方面,制定制度不健全,执行制度不严密,违反制度不追究现象普遍存在,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得不到有效保障。在权力的监管方面,随着“八项规定”的出台,党的群众路线、“三严三实”及“两学一做”等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要求越来越严、越来越细、越来越具体,制度的笼子越编越密,反腐的力度越来越大,而部分领导干部还沉浸于过去的惯性思维,导致一些作风方面的问题在短时间内集中爆发,客观上影响了基层纪委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的发挥。

2.3 自身建设滞后制约了基层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效果

从开展日常工作的方式看,很多纪检监察干部不知从哪方面开展监督,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问题比较普遍,监督的方式方法得不到有效创新。在责任制考核方面,考核方法老套,考核内容、考核指标、考核评价设置不够科学,导致考核中发现不了问题,实现不了监督,纪委监督流于形式,责任落实不能完全到位。从纪检监察干部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能力看,很多纪检监察干部对于一些被监督对象不敢提出监督意见等问题,导致纪委监督工作往往只停留在表面上;有的基层纪委工作职责模糊,监督意识淡薄,导致监督岗位形同虚设;有的纪检干部对纪检监察业务的研究不透,对党纪国法的掌握程度不深,导致监督执纪问责效果不佳、力度不够。

3 全面提升基层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能力的对策建议

3.1 要厘清纪委职责,找准工作定位

按照《党章》的规定和中央的要求,进一步制定和细化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责任清单,着重强调基层纪委要受上一级纪委和本级党委的双重领导,进一步明确基层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职责,准确定位、科学履职,聚焦主业、突出重点,强化职能、确保实效,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改进工作作风,把不该管的工作交还给主责部门,把该管的工作管住管好,集中精力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着重抓好作风建设、惩治腐败、执纪监督,以“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为工作重点,既不以落实监督责任代替党委主体责任的落实,也不在行使监督责任中干扰党委的领导地位。

3.2 要认真履行职责,执行党纪党规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在党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各项工作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力度,细化制度规定措施,优化权力运行流程,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及时了解和督促检查预防和惩治腐败工作的落实情况,定期向党委报告工作情况,加大案件查办的工作力度;把监督、执纪、问责三者有机结合起来,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廉洁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以及生活纪律,通过建立和完善规范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扎紧制度的“笼子”;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建立健全倒查追究机制,分解责任,强化追究,以“零容忍”的决心和态度进行问责,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工作任务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3.3 要转变方式方法,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对于纪委的专职工作,要转变传统观念,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做到主责主业,责无旁贷,既不能大包大揽,也不要相互推诿。对于查办信访案件工作,要健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预防和惩治腐败工作体系,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措施,及时发现并纠正群众身边存在的“四风”问题,及时发现并制止腐败行为,防微杜渐。对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对相关单位部门强化政策指导,落实监督,指出他们在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的薄弱环节或者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批评和改正意见,支持他们进行党风廉政建设。对于督察问责工作,纪委要把监督的权力交给责任部门,切实履行“监督的再监督”,有针对性地进行执纪问责,不断强化执纪监督问责的内生动力。

3.4 要坚持推进“三转”,提高履职能力

按照《党章》赋予的权力,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聚焦主业、强化责任,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改革,扎实有序推进“三转”。一是“转职能”,要进一步加强对案件线索的管理,强化问题线索发现、移送、处置和追究的全程管理。二是“转方式”,要着力提高办案效率,改变守株待兔式的坐等信访举报工作模式为主动出击及时排查的工作模式,对查办信访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及时与相关部门或者人员见面,防止“小苍蝇”演变成“大老虎”,最大限度遏制腐败现象蔓延。三是“转作风”,要加强自身建设。通过开展业务培训、讨论交流等活动,不断开拓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思路,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综合素质,提高查办案件的能力,为全面落实“三转”提供有力保障。

[1]张力.聚焦中心任务 切实履行好监督责任[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4-05-13(004).

[2]中共无锡市纪委课题组.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监督的实践与思考[J].廉政文化研究,2016(2):67-72.

[3]齐晓晶.关于基层纪委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的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6(7).

10.13939/j.cnki.zgsc.2016.4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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