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菲尔铁塔夜间拍摄侵权”之辩

2016-03-20 10:56柯林霞
电子知识产权 2016年4期
关键词:埃菲尔铁塔铁塔民法典

文/柯林霞

“埃菲尔铁塔夜间拍摄侵权”之辩

文/柯林霞

自2014年底媒体爆出“埃菲尔铁塔夜间拍摄侵权”的消息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少有提出质疑。但在法国法语境下无论是否适用添附规则,又或者根据著作权侵权判定规则,都不必然能得出“埃菲尔铁塔夜间拍摄侵权”的结论,“埃菲尔铁塔夜间拍摄侵权”只在极少数的场合才能成立。

埃菲尔铁塔;侵权;添附

引言

埃菲尔铁塔蜚声中外,俨然是法国的形象大使。2014年11月,多家外媒先后指出,艾菲尔铁塔“夜景”有版权,游客拍摄或构成侵权,同样的消息也赫然出现在我国国家版权局官方网站上。1详见我国国家版权局官网“境外动态”中2014年11月18日新闻。埃菲尔铁塔管理公司官网亦清晰注明:“白天时,埃菲尔铁塔属于公共领域,肖像权没有问题,但夜间点灯灯光照明后因为牵涉作者品牌和权益,若要使用夜景照片,请先经过设计者同意。”2《灯光表演有“版权”:上网晒埃菲尔铁塔夜景照当心侵权》,http://j.news.163.com/docs/99/2014111010/AAMEVDKB00162OUT.html,访问日期:2015年3月9日。作为官方的法国旅游发展局也表明,“埃菲尔铁塔夜景不能拍照上传网络分享,但游客若私下收藏并无问题”。媒体随即举证,根据欧盟版权法,艾菲尔铁塔之上的夜间灯光设计,性质上是一种融入了人类智慧的智力成果,属于版权作品。游客如果拍下其夜景照并上传网络分享,就违反版权法规定,可能面临惩罚。媒体还举证多个国家对公共建筑保留版权,如比利时的地标建筑原子塔,有关原子塔的图片往往被涂黑,警防被控侵权。一时之间,是否可以对艾菲尔铁塔“夜景”照片进行商业性利用成为社会公众普遍的疑问,这也是本文尝试探讨的问题。

正所谓“夫市之无虎明矣,然而三人言而成虎”,3出自《战国策•魏策二》。讹传、谣言反复传播,言之凿凿,不由得不信,最后的结果是众人信以为真。没有人否认公共建筑的版权,不过,埃菲尔铁塔与原子塔的不同之处在于,1993年起,埃菲尔铁塔已经版权期满进入公共领域,可以自由利用是社会公众的正当期待,仅仅因为附着了灯光设计,埃菲尔铁塔就在夜间版权复活了吗?埃菲尔铁塔和灯光设计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埃菲尔铁塔夜间拍摄侵权”的法律根据在哪里?这些都是判断“埃菲尔铁塔夜间拍摄侵权”时无法回避的问题,也是学界和实务界尚需厘清的关键所在。

一、埃菲尔铁塔和灯光设计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灯光照明后的埃菲尔铁塔区别于合作作品或者结合作品4德国法中存在“集体作品”的概念,它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或是合作作品,或是结合作品,或是汇编作品。其中,结合作品又称为合成作品,它与合作作品、汇编作品的区别在于结合作品之上不产生一个共同的著作权。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法与邻接权法术语汇编》对合作作品的定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创作的构成单一形态的作品”。合作作品产生的前提是共同创作行为的存在,“单一形态”指合作者的智慧成果无法分割,融为一体,这类似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不可分割作品”,合作作品之上只产生一个著作权。而有的国家,如德国,还规定了结合作品,亦称合成或复合作品,它是经作者授权的条件下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以单独利用的作品结合在一起,各个作品可以分割使用,作者对自己的作品各自保留著作权,结合作品之上并非只产生一个著作权,作者之间通过契约来约定结合作品的整体利用。5参见【德】雷炳德《著作权法》关于结合作品的论述。

灯光照明后的埃菲尔铁塔不是合作作品。铁塔创作在先,灯光设计创作在后,铁塔的创作人埃菲尔先生和灯光设计师之间并无共同创作的事实,也无从共享一个著作权,由此区别于合作作品。

灯光照明后的埃菲尔铁塔也不是结合作品。的确,夜间灯光照明后的埃菲尔铁塔更接近一种“作品的结合”,铁塔和灯光设计都是受法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但结合作品的显著特征在于:结合之前各个作品已经取得版权,且各个作品是可以独立开来分割利用的,结合作品遵循“作者就各自独创性成果享有著作权”的规则,结合作品之上多个版权并存。比如一首诗配上图画,结合之前,诗和画各自版权已经产生。但灯光设计是在和铁塔结合之时才取得版权,在结合之前,灯光设计的版权无从产生。铁塔是灯光设计的载体,没有铁塔这个作品存在,灯光设计作品也无从存在。因此,夜间灯光照明后的埃菲尔铁塔不是结合作品,更类似于“不可分割作品”,无法像结合作品那样“作者就各自的独创性成果享有著作权”。结合作品区别于添附6法国民法典第551条将添附界定为“与一物结合并连成一体之物”,添附作品属于“一体之物”,本文遵循此种界定。作品的另一显著特征是,结合作品须是两个作品的合成,而添附过程中,后添附之物可以不是作品,只要是智慧成果也可以形成添附。

(二)灯光照明后的埃菲尔铁塔属于版权作品的附合

学者指出,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7王利明:《添附制度若干问题探讨》,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1期。在一项智慧成果上附着另一智慧成果形成新物,这属于知识产权添附行为。关于添附,《法国民法典》规定,所有权“得扩张至该物因天然或人工而产生或附加之物”,8参见法国民法典第546条。“所有权得因添附或附合以及时效而取得,”9参见法国民法典第712条。即自然或人工添附可能导致物权变动。“乙物仅为甲物的使用、装饰或补成而附合于甲物时,甲物视为主要部分”,10参见法国民法典第567条规定。在物权法领域之内,法国已经形成比较成熟的添附规则。“添附元素在知识产权诸多领域已经存在”11Thomas W.Merrill, Accession and Original Ownership, 1 J.LEG.ANALYSIS 459, 460 (2009).At468-69.,已经成为不可辩驳的事实,在立法尚未出台关于知识产权添附规则之前,“作为规范无形财产之支配、利用关系的法律,知识产权法和其他无形产权法与规范有形财产归属关系的物权法并无本质区别,故无形产权应当作为与物权相关或相联系的一种财产权利而存在,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无形产权应当具有直接的指导作用”。12尹田:《论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载《法商研究》2002年第5期。由此推之,公共建筑作为版权作品,自然或人工添附可能导致知识产权权属变动。按照法国法,添附分三种情形,即加工、附合和混同,埃菲尔铁塔之上附着灯光设计与附合这个类型更为接近,灯光设计不是对埃菲尔铁塔进行加工改进的结果,而是灯光设计师拥有自己的成果在先,直接将自己的成果附在他人作品之上,因此不符合加工的特征。从自然属性上,埃菲尔铁塔和灯光设计这两个作品可以分割,灯光照明设备拆除后,并不影响铁塔的效用,不是两个作品混为一物,不能分离。从商业利用上,白天不亮灯的埃菲尔铁塔和夜灯下的埃菲尔铁塔可以说是互不干扰,铁塔和灯光设计的利用时间是交叉的,并非不可分割,因此也不属于法国法上的混合,而是添附人将自己的成果与先作品附合,既不吸收先作品,也不影响先作品的实施和应用。

综上,从版权角度来看,夜灯下的埃菲尔铁塔处于这样的一种作品形态:不可分割、非共同创作完成、先作品是后作品的基础,这正符合添附的特征。结合作品之上,作者就各自独创性成果享有著作权,多个版权可以并存。而添附作品13文中的添附作品指的是通过添附形成的新作品。呢?按照法国民法典,添附事实一旦产生,添附之物要么融入主物之中,不复存在,要么成为新物的一部分。14参见李富成:《添附制度体系之比较、反思与重构》,载《清华大学学报》2006年第5期。由是推之,添附一旦形成,添附作品要么融入主作品之中,要么成为了新作品的一部分,在法律上已经不存在,尽管添附之物15此处添附之物指的是后添附上去的成果。仍然赫然在目,添附规则也不允许一个新作品上并存多个版权,这既是“一物一权”原则的延伸表现,也是添附规则廓清权属,避免权属复杂状态的功能所在。

事实上,“埃菲尔铁塔夜间拍摄侵权”的判断难题也在于:夜灯下的埃菲尔铁塔究竟是一个作品还是两个作品的结合呢?如果它是两个作品的结合,根据“作者就各自独创性成果享有著作权”的思想,铁塔和灯光设计各自享有版权,那么1993年铁塔版权失效后,灯光设计版权尚存,自然享有禁止他人非法复制的权利。而如果我们承认添附事实的存在,只存在一个作品,也就只有一个版权,铁塔是版权附合物中的“主物”,灯光设计作为辅助和装饰部分已经融入“主物”,不复存在,版权无从谈起,何来侵权一说?

二、法国民法典上的添附规则与知识产权

在法国民法典上,添附是一种物权取得方式,其第712条规定,“所有权得因添附或附合以及时效而取得”。第546条规定,“所有权‘得扩张至该物因天然或人工而产生或附加之物’,所有人享有的此种权利称为添附权”。法国民法典第546-577条分别就添附的各种情形进行了说明,一言以蔽之,添附权规则之下,主物取得从物的所有权,但要补偿对方的损失。法国民法典上的添附指向的是同为有体物的不动产或动产,大体分为三种结构,一种是“不动产+动产”结构,一种是“不动产+不动产”结构,第三种是“动产+动产”结构。一般说来,从法国历来重视不动产的传统,不动产添附遵循的规则是不动产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权,不动产是主物,但要适当补偿对方。动产添附则更加复杂,分为加工、附合和混合三种类型,不同类型的添附规则也略有不同。对于动产添附,普遍的困难是主物难以确认,虽然民法典给出指引,动产本身的价值、体积、所处地位都是用来判断是否属于主物的标准,但主从物的判断困难依然存在,以致不得不在民法典中规定,“应完全按自然平衡的原则处理”,16参见法国民法典第546条,完整表述为“分别属于两个不同所有人的两件动产物品的添附权,应完全按自然平衡的原则处理”。在没有预先规定的情况下,法官仍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由上可知,法国传统添附指向的是有形财产,对于无形财产,比如知识产权添附,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指引。虽然学者们均认同,物权法规范可以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德国学者Karl Larenz也指出,物权法是一切财产法的基础,依据物权法原理对知识产权的利用进行解释具有合理性,物权保护方法也应当可以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运用。17转引自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4页。但Karl Larenz同时说明,“精神产品应由知识产权法规范而不由物权法规范,因为精神产品本身虽然表现为物,但其真正价值不一定能够通过其物质载体本身而得以表现,而需要特别的机关依照知识产权法来予以判断”。18同注释17。法国本土学者也指出,“物和权利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将之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和分类是毫无道理的。从逻辑上讲,不应将物视为财产,因为具有经济价值的是物所包含的‘财富’因素而非物本身,物仅是权利的标的。无任何人享有权利的物根本就不是财产”。19Flour et Aubert ,Les obligations ,l’acte juridique ,A.Colin ,8eéd ,1991 ,no.4.

综上,知识产权与物权之间的紧密关联清晰可见,但是两者之间的差异也是显而易见的,法国法上关于有形财产的添附规则能否无妨碍适用于知识产权添附还是一项相当大的疑问。既然适用添附规则难免造成纷争,排除添附规则的适用后,审视夜灯下的埃菲尔铁塔,铁塔版权过期后,灯光设计的版权尚存,其享有禁止他人擅自复制的权利,“埃菲尔铁塔夜间拍摄侵权”当然有成立的可能。目前,尚未出现关于埃菲尔铁塔夜间拍摄侵权的司法案例,法院将如何处理还是未知之数,添附现象已经在知识产权领域出现是不可辩驳的事实,在没有成文的知识产权添附规则之前,如何延伸适用民法典上的添附规则,又或者是绕开添附规则是摆在面前可选的两条道路。

三、埃菲尔铁塔夜间拍摄的版权侵权判定

事实是,抛开添附规则不谈,也不能武断得出“埃菲尔铁塔夜间拍摄侵权”的结论。

(一)著作权侵权判定“三步法”20该方法由1992年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阿尔泰案例”中确立。分为“抽象”、“过滤”、“对比”三步,在“抽象”和“过滤”之后,剩下的部分中仍有与原告作品相同的实质性内容,则被认定侵犯著作权。

在判断侵权时,不能仅凭外观相同或相似,美国法院侵权判定“三步法”极富启发意义。按照“三步法”中抽象、过滤和比较的步骤,第一步就是将受保护的内容和不受保护的内容区分开。第二步过滤、抽离公有领域因素,将原作品和侵权作品中的公有成分剥离,剩余的部分是指向的对象,原作品和侵权作品剩余的部分是否构成实质相似是关键。第三步,比较原作品和侵权作品,如确有复制,还要判断复制部分在整个侵权作品中的比例,或者重要性。按照如此逻辑,夜灯下的埃菲尔铁塔被抽离了作为公有部分的埃菲尔铁塔之后,过滤所得的部分就是灯光设计,如果要判定夜间拍摄埃菲尔铁塔侵权,就必须判定侵权作品复制了灯光设计,主观上具有非法复制的意图。并且,复制部分在整个侵权作品中是否占有重要地位。

很显然,无论是将埃菲尔铁塔照片上传的网友,还是将铁塔印在售卖的T恤衫上面,主要复制的对象都不是灯光设计,而是作为公有部分的埃菲尔铁塔,即便作商业性利用,只要当事人没有复制灯光设计的非法意图,灯光设计也不构成侵权作品的主体部分,就不构成侵权。当然,不排除侵权的情形存在。当今,世界多国出现仿造的埃菲尔铁塔和铁塔模型,倘若抄袭灯光设计师的设计,仿效埃菲尔铁塔,在仿造的铁塔上铺设照明设备,外观上呈现出和夜间埃菲尔铁塔相同或相近的视觉效果,这是名副其实的复制,应当构成侵权。21“埃菲尔铁塔夜间拍摄侵权”成立的场合必须是侵权人具有非法复制灯光设计作品的意图,并且以灯光设计作为复制内容的主要部分。

(二)假设“埃菲尔铁塔夜间拍摄侵权”成立引起的法律后果和社会效果

假设这个结论是成立的,那需要对两个问题作出解释。1.作品版权期过后,进入公共领域,具有不可逆转性,这种进入必须是时间和空间上的完整进入,不是作品的某一部分,也不是某一个时段,而是一天24个小时,全部地、永远进入公共领域。显然,每晚定时灯光表演人为地将埃菲尔铁塔割裂成两个白天和夜晚两个部分,进入公共领域的时间显然不足24小时,埃菲尔铁塔并非完整地进入公有领域。2.添附新成果可能成为阻延作品进入公共领域的一个新手段。版权扩张已经成为毋庸置疑的事实,也饱受诟病。如果“埃菲尔铁塔夜间拍摄侵权”成立,那将意味着凯旋门、自由女神像等知名公共建筑都可能成为他人作品的垫脚石,添附的新成果不断挤压公共建筑进入公共领域的时间,这在性质上等同于变相的版权复活。假设“埃菲尔铁塔夜间拍摄侵权”成立,那么,将来可能出现的局面是,“凯旋门夜间拍摄侵权”、“卢浮宫夜间拍摄侵权”或者是“巴黎圣母院夜间拍摄侵权”,如此往复,将没有公共建筑完全进入公有领域,版权法关于版权期限的规定形同虚设。

(三)夜间拍摄埃菲尔铁塔不影响权利人对其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其著作权项下的合理利益22根据侵权构成要件,侵权意图、侵权行为、因果关系、危害后果都是判断侵权的前提。

虽然现在无从知晓埃菲尔铁塔管理公司和灯光设计师之间详细的合同内容,但从性质上,灯光设计属于一种委托作品,没有得到埃菲尔铁塔管理部门的同意,灯光设计师无权将自己的作品附着在铁塔之上。可以确定的是,灯光设计师和铁塔管理公司约定,关于灯光设计的权利归管理公司,管理公司可以在约定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23埃菲尔铁塔官网对灯光设计的著作权归属仅有简要描述,但关于双方合同的细节没有公开。资料来源:http://ticket.toureiffel.fr/,访问时间:2015年5月4日;更新时间:2016年3月25日。一方面,灯光设计师的权利是在委托合同中体现的,设计师的设计图纸作为美术作品,可以得到版权法保护,但关于实体的灯光设计著作财产权已经让渡给了管理公司,人身权利永久属于自己。第三人夜间拍摄埃菲尔铁塔,只要注明来源,就不存在侵犯灯光设计师的权益。埃菲尔铁塔官网上“若要使用夜景照片,请先经过设计者同意”的说法不能成立。另一方面,第三人夜间拍摄埃菲尔铁塔也没有侵犯作为版权人的管理公司的权益。从灯光设计附着在铁塔的那一刻起,管理公司就应当知道,它将是公开的,将无限制地面向社会公众,全世界蜂拥而至的观光人群就是对版权人的最好回报,而作为这个回报的代价,就是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因此,埃菲尔铁塔夜间拍摄对灯光设计版权人的经济利益并没有影响,也没有产生不公平。况且,作为政府部门,埃菲尔铁塔管理公司何来私人垄断利益可言呢?

综合而言,铁塔版权虽已过期,夜间璀璨的埃菲尔铁塔也并不当然成为私人作品,甚至可以说,作为一个版权附合物,它的公共性远远高于私人属性,只要表明来源,第三人可以对其进行自由使用,不论是否具有商业性目的,不构成侵权。

四、结论

在法国法的语境下,无论是否适用民法典上的添附规则,都不必然得出“埃菲尔铁塔夜间拍摄侵权”的结论。而根据著作权侵权判定规则,“埃菲尔铁塔夜间拍摄侵权”也仅仅在极少数场合才能成立。

在版权扩张的今天,在赋予灯光设计版权保护的法国,从1989年灯光设计附着在埃菲尔铁塔上的那一刻起,人们就下意识认为夜灯下的埃菲尔铁塔上并存着两个版权,只是灯光设计的版权为埃菲尔铁塔的版权所遮蔽,这种状态一直延续到1993年。1993年铁塔版权失效后,灯光设计独享了作品的整体版权。这个过程更像一场预设的“版权阴谋”,在埃菲尔铁塔版权即将终了之际,灯光设计师将自己的成果附着在铁塔之上,待铁塔版权终结,灯光设计独享了作品整体的版权,举世闻名的埃菲尔铁塔成为灯光设计作品的垫脚石。事实上,即便再蹩脚的设计师,其附着在埃菲尔铁塔上的灯光设计也会非同凡响。而借助灯光设计,埃菲尔铁塔的版权生命再次得到延展,这种结局对先后作品权利人的确是一场双赢,但是社会公众对作品进入公有领域后可以自由利用的期待部分落空了,而这恰恰与版权法大众共享文化繁荣的初衷背道而驰。

Debate of Shooting Eiff el Tower at Night Leading to Infringement

Since the news of "Shooting Eiff el Tower at night will lead to infringement"was broken on the media at the end of 2014, The theorists and practitioners had no question.But on the context of the French law,whether it i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ules of accretion, or determin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infringement rules of copyright ,it can not necessarily conclude that "Shooting Eiff el Tower at night will lead to infringement",It can be established only in a handful of occasions.

Eiff el Tower; Infringement; Accretion

柯林霞,知识产权法博士,南通大学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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