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2C模式电子商务征税研究

2016-04-05 21:13李裕文
财税月刊 2016年1期
关键词:税款税务机关商家

李裕文

摘 要 C2C模式电子商务征税一直处于税收监管的空白区,本文对C2C模式电子商务征税的难点进行分析,从法律、公平、效率、规范市场等方面提出了C2C模式电子商务征税的必然性,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在现行的税制下,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建立电子税务登记制度,实行个人申报和代扣代缴方式的建议。

关键词 C2C模式;征税

当前中国经济发展已经进入了“新常态”阶段,经济增长从高速增长转变为了中高速增长,经济结构亟待通过创新得以优化升级。李克强总理指出互联网是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新工具,电子商务作为互联网的重要衍生物。据统计, 2015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16.2万亿,增长21.2%,对当前中国经济的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C2C(英文:Consumer to Consumer) 模式电子商务指的是客户之间自己把东西放上网去卖,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早已不是偶然发生的闲置转让活动,作为纯粹以盈利为目的的商务活动,已广为人知,如拍拍、淘宝等,是电子商务的三大模式之一。相对于B2B(企业对企业)模式以及B2C(企业对消费者)模式而言,其在税收方面一直处于空白状态。

一、C2C模式电子商务征税难点

(一)商家和消费者反对。商家认为,之所以选择C2C模式电子商务进行创业,究其本源是电商无税收也没有实体店铺所需要的租金,可以通过薄利多销在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征税即意味着成本的增加,获得的收益变少,甚至出现亏损。可见征税无疑对部分电商是不利的消息。此外,随着网店的逐步发展,当到达一定的规模时,许多小卖家也会自愿转入天猫等B2C电子商务模式平台,其必然要承担相应的税款。C2C模式阶段无需纳税。消费者也提出了对C2C模式征税的反对意见,消费者认为征税将导致商家进行税负转嫁,将税款大部分转移给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自身的利益。

(二)技术存在难点。网上交易具有虚拟和隐蔽的特点,因此对税务机关进行税款征收产生了极大的困扰。主要包括三方面:1、纳税人难以认定。C2C模式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要求进行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更是难以进行;2、纳税地点难以确定。电子交易没有固定的经营地,难以根据地域划分税款。3、可能存在虚报销售收入。网上交易数据均为电子数据,极易修改,且没有发票等凭证进行证明。

二、C2C模式电子商务征税的必然性

(一)符合税法条例规定。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对增值税的纳税人规定如下: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C2C模式仅仅是销售渠道的改变,将传统的销售改为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实质性的差别,也应该缴纳增值税税款。我国税法规定,销售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应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故发生此类行为时还应当缴纳消费税。基于增值税和消费税产生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应当按照一定的税率进行缴纳。

商家通过C2C模式获得了一定的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有利于维护税收公平,提高税收效率。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是现代税收的重要原则。税收公平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个方面。横向公平要求具有相同纳税条件的人承担相同的税收负担。当电商和实体店存在相同的税收负担能力,C2C模式不征税而实体店需要征税,不符合横向公平的原则。纵向公平是指要求有不同纳税条件的人承担不同的税负。C2C模式发展迅猛,对实体店产生了毁灭性的打击,销售量每况愈下。实体店已经沦落为展示区,在实体店试穿,在网上购买成为大部分消费者的选择。此外,C2C模式不征税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不利于税收的效率原则,造成了重大的国家经济利益损失。

(三)有利于市场规范化管理。C2C模式电商往往不需要进行注册,也无需开具发票,致使许多假冒产品充斥市场,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市场规范。此外,还有不少商家实质从事B2C模式的交易,却打着C2C模式的幌子,通过此种手段避免缴纳税款。因此通过征税来进行适当的约束已成为大势所趋。

三、C2C模式电子商务征税建议

(一)在现行的税制下,制定税收优惠政策。C2C电子商务模式的实质并没有发生改变,无需开征新的税种,且单一化的税制结构较适合当前中国的税制改革。在原有的税制中细化和完善对电商征税。C2C模式征税意味着商家利润的减少,而大部分商家都处于创业阶段,应该通过税收优惠政策,设立合适的起征点,既能使低收入商家免于缴纳税款,同时有利于提高税收的征管效率,给与商家足够的缓冲期。此外,税务机关还可以定期对商家进行登记审查,对信誉度好,没有欺骗行为以及出售假冒产品的商家给予更大力度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形成规范的市场管理。

(二)建立电子税务登记制度,实行个人申报和代扣代缴方式。电子税务登记制度要求C2C电子商户“实名制”,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要求在店铺主页面上提供营业执照的链接,极大的促进了交易的透明度,使得交易数据电子化,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信息监督。实行个人申报和代扣代缴方式。实名制的登记制度为商家个人申报提供了可能性。也可加强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作,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代扣代缴,如商家同时对消费者和第三方支付平台都开具发票,消费者确认后,第三方支付平台代扣代缴,将余下的货款交给商家。两种缴税方式并存可以给纳税人自主选择权,税务机关定期进行信息比较,若自主申报不实,税务机关按代扣代缴的方式征收。

四、结语

对C2C模式电子商务征税已经成为大势所趋,虽然在短时间内会使得消费者购买积极性下挫,商家失去价格这一核心竞争力。但从长期而言,对C2C模式电子商务征税有利于实现税收公平和税收效率,充分的发挥市场机制。此外,还需要提高C2C模式商家的纳税意识,提高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以面对网络税收的挑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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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燕,2013:《我国电子商务模式下征税问题研究》,《财政监督》,第29期:p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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