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格权理论在法国民法中的地位

2016-04-17 08:49张民安
法治研究 2016年1期
关键词:人格权

张民安

一般人格权理论在法国民法中的地位

张民安*

摘 要:德国民法学者从19世纪中后期开始一直到今天均在主张一般人格权的理论,虽然德国最高法院最终在1954年通过司法判例承认了一般人格权的理论,但是,德国民法学者主张的一般人格权理论并没有获得法国民法学者的广泛支持,除了法国少数民法学者主张一般人格权的理论之外,大多数民法学者均反对一般人格权理论。法国主流学说之所以对德国民法中的一般人格权理论持敌对态度,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在于,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所规定的一般过错侵权责任制度不同于德国民法典第823(1)条所规定的一般过错侵权责任制度。

关键词:法国民法 德国民法 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

一、导论

在法国,在讨论人格权的理论时,民法学者使用的“人格权”术语或者是“Les droits de la personnalité”①M.E.H. PERREAU,Des droits de la personnalite,RTD civ.,1909,p501; Roger Nerson, Les droits extrapatrimoniaux, Paris, LGDJ,1939,pp1-2; Irma Arnoux, Les droits de l'être humain sur son corps , Presses Universitaires De Bordeaux,pp165-167; Agnès Lucas-Schloetter,Droit moral et droits de la personnalité:étude de droit comparé français et allemande,tome I,Presses Universitaires D’Aix-Marseille, Paris, 2002,pp17-23;Jeremy Antippas,Les Droits de la Personnalité,Presses Universitaires D’Aix-Marseille,pp37-38; Hélène Martron, Les droits de la personnalité des personnes morales de droit privé,2011,LGDJ,pp15-16; Jean-Christophe Saint-Pau et, Droits de la Personnalité,LexisNexis,pp1-4; Jean-Michel Bruguière Bérengère Gleize, Droits de la Personnalité,ellipses,2015,pp5-12.,亦或是“Le droit de la personnalité”②Bernard Beignier, Le Droits de la personnalité, Presses Universitaires de France,1e édition,1992,pp45-50; Philippe Malaurie, les Personnes, 6e édition,DEFRÉNOIS,pp126-129.。其中第一个术语为法国大多数民法学者所使用,而第二个术语仅为法国少数民法学者所使用。这两个术语之间的最大区别在于,第一个术语将人格权看作一种权利簇(les faisceaux de droits)。法国大多数民法学者认为,人格权是由多种多样的、各自独立的主观权利结合在一起所形成的权利,此种人格权理论称为“复数人格权”理论(la pluralité des droits de la personnalité)。所谓复数人格权,是指人格权并不是由一种单一的主观权利组成的权利,而是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各自独立的主观权利所组成的权利。例如,人格权包含了姓名权、私人生活受尊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等等,它们共同结合在一起就形成了复数人格权,这就是权利簇。除了人格权在性质上属于一种权利簇之外,物权和债权也属于两种权利簇,因为其也是由几种物权和债权结合在一起所形成的权利。

第二个术语则将人格权看作一种单一的权利即单一权(droit unique)。法国少数民法学者认为,虽然人格权是由多种多样的因素构成的,但是,这些多种多样的构成因素并不会分别形成各自独立的主观权利,它们共同结合在一起形成一种独立的主观权利。因此,虽然人格权是由姓名权、私人生活受尊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组成的,但是,属于人格权组成部分的姓名权、私人生活受尊重权、肖像权或者名誉权均不属于独立的主观权利,它们均是一种独立的主观权利即人格权的构成因素。此种人格权理论称之为“单一人格权”理论(l’unité de la droit de la personnalité)。所谓单一人格权,也就是德国民法学者所谓的一般人格权,是指人格权并不是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各自独立的主观权利所组成的权利,而是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构成因素结合在一起所形成的一种独立主观权利。

因此,虽然上述两种理论均认为,人格权包含姓名权、私人生活受尊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但是,根据上述第一种理论,即便姓名权、私人生活受尊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属于人格权的组成部分,它们仍然属于各自独立的主观权利、人格权,它们并不会因为属于人格权的组成部分而丧失其真正权利、主观权利的地位;而根据上述第二种理论,因为姓名权、私人生活受尊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均属于人格权的组成部分,它们均丧失了自己的独立性,均不构成各自独立的真正权利、主观权利,仅包含它们的单一人格权具有自己的独立性,是真正权利、主观权利。

在法国,大多数民法学者之所以使用“Les droits de la personnalité”这一术语,是因为他们认为,虽然人格权是指他人对其自身享有的权利,虽然作为人格权客体的“自身”是由多种多样的构成要素组成的,但是,这些不同的、多种多样的构成要素能够与他人自身分离并因此成为不同主观权利、不同人格权的客体。“在他人的自身成为人格权客体的情况下,人们完全能够把他人的姓名、私人生活、肖像或者名誉从其自身中分离出去,并因此建立起不同类型的、独立的人格权”,这些民法学者指出。换言之,法国大多数民法学者之所以使用“Les droits de la personnalité”这一术语,是因为他们主张复数人格权的理论而反对一般人格权理论。

而少数民法学者之所以使用“Le droit de la personnalité”这一术语,是因为他们认为,虽然人格权是指他人对其自身享有的权利,虽然作为人格权客体的“自身”是由多种多样的构成要素组成的,但是,这些不同的、多种多样的构成要素是无法同他人自身分离并因此成为不同主观权利、不同人格权的客体,它们必须结合在一起共同成为单一人格权的单一客体。“在他人的自身成为人格权客体的情况下,人们根本无法把他人的姓名、私人生活、肖像或者名誉从他人自身中分离出去,并因此建立起不同类型的、独立的人格权”,这些民法学者指出。

二、一般人格权理论在德国的确立

(一)德国19世纪中后期的民法学者对一般人格权理论的主张

1832年,德国历史法学派和潘德克吞学派的代表人物Puchta首次在其《德国民法制度》一书中提出了人格权的理论,③V.G.F. Puchta, System des gemeinen Civilrechts zum Gebrauch ben Pandektenvorlesungen, München : Anton Weber'schen Buchhandlung, 1832;V. 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 Traité de droit romain, tome I, Paris, Firmin Didot Frères, 1840, Traduction par M.Ch .Guenou,p331;François Rigaux et,La Vie Privée Une Liberté Parmi Les Autres,Maison Larcier,éditeurs,1992,p120; François Rigaux, La liberté de la vie privée,Revue internationale de droit comparé. Vol. 43 N°3, Juillet-septembre 1991,p544;, François Rigaux,La protection de la vie privée et des autres biens de la personnalité, Bruxelles, Bruylant, Paris, L.G.D.J., 1990,pp611-612; Agnès Lucas-Schloetter,Droit moral et droits de la personnalité:étude de droit comparé français et allemande,tome I,Presses Universitaires D’Aix-Marseille, Paris, 2002,p61.他认为,他人除了能够对别人享有权利之外也能够对其自身享有权利,当他人对别人享有权利时,他人享有的权利就是控制权或者支配权,例如丈夫对其妻子享有的权利和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享有的权利就是控制权和支配权。④V.G.F.Puchta,Outlines of Jurisprudence as the Science of Right,in W.Hastie,ed., Outlines of Science of Jurisprudence:An Introduction to the Systematic Study of Law,Edinburgh:T. & T.Clark,38 George Street,1887,p109.当他人对其自身享有权利时,他人享有的权利就是人格权。⑤V.G.F.Puchta,Outlines of Jurisprudence as the Science of Right,in W.Hastie,ed., Outlines of Science of Jurisprudence:An Introduction to the Systematic Study of Law,Edinburgh:T. & T.Clark,38 George Street,1887,p111.他指出:“民法上存在这样的一种权利,这就是,他人对其自身享有的权利。该种权利的客体是他人自身,因为他人直接、自愿将其自身看作权利客体。当他人对其自身享有权利时,他人在法律上享有的此种权利就是人格权,也就是,他人对其自身的决定享有的完全权利。”⑥Agnès Lucas-Schloetter,Droit moral et droits de la personnalité:étude de droit comparé français et allemande,tome I,Presses Universitaires D’Aix-Marseille, Paris, 2002,p61.在民法上,Puchta既是德国第一个提出人格权理论的学者,也是世界上第一个提出人格权理论的学者。

19世纪中后期,虽然Puchta所主张的人格权理论遭到了Savigny及其门徒的强烈反对,但是,Puchta在1832年所主张的人格权理论仍然获得了某些民法学者的支持,Georg Carl Neuner、Karl Gareis、Josef Kohler和Otto von Gierke,这些民法学者也像Puchta那样认为,他人能够对其自身享有权利,并且他人对其自身享有的权利就像物权、债权一样在性质上属于一种真正权利、主观权利,法律应当承认人格权的存在,在他人的人格权遭受侵犯时,法律应当对他人提供保护。

不过,与Puchat不同的是,这些民法学者除了像Puchat那样承认人格权的存在之外还对人格权作出了分类,认为人格权除了包括具体人格权之外还包括一般人格权。在德国,Neuner是第一个承认一般人格权理论的学者,他对一般人格权理论作出的说明同德国当今民法学者对一般人格权理论作出的说明非常相似,虽然他从一般人格权中所抽象出来的各种各样的特权主要源自公法。⑦Agnès Lucas-Schloetter,Droit moral et droits de la personnalité:étude de droit comparé français et allemande,tome I,Presses Universitaires D’Aix-Marseille, Paris, 2002,p63.Neuner的此种理论对其他民法学者产生了影响,德国19世纪中后期的某些民法学者也开始主张一般人格权的理论。例如,Kohler除了认可具体人格权之外也承认一般人格权的存在。他认为,他所列举的具体人格权仅仅是他人享有的个体权利的溢出物,事实上,他人享有的个体权利仅有一个,这就是他人对其个人利益的全部享有的权利。⑧Agnès Lucas-Schloetter,Droit moral et droits de la personnalité:étude de droit comparé français et allemande,tome I,Presses Universitaires D’Aix-Marseille, Paris, 2002,p96.再例如,Gierke除了对一般人格权作出了界定之外还对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之间的关系作出了明确说明。他指出:“所谓一般人格权,是指他人享有的由法律秩序所授予的要求别人承认其为人的权利。”⑨Otto von Gierke,DEUTSCHES PRIVATRECHT,Lepzig,Duncker und Humblot,1895,p703 ;Agnès Lucas-Schloetter,Droit moral et droits de la personnalité:étude de droit comparé français et allemande,tome I,Presses Universitaires D’Aix-Marseille, Paris, 2002,p98.他认为,一般人格权在具体人格权存在漏洞或者缝隙(lacunes)时予以适用;⑩Otto von Gierke,DEUTSCHES PRIVATRECHT,Lepzig,Duncker und Humblot,1895,p705 ;Agnès Lucas-Schloetter,Droit moral et droits de la personnalité:étude de droit comparé français et allemande,tome I,Presses Universitaires D’Aix-Marseille, Paris, 2002,p98.一般人格权是具体人格权的根据,所有的具体人格权均包含在一般人格权之内。11同注⑨。

(二)德国20世纪初期至二战之前的民法学者对一般人格权理论的否定

虽然德国19世纪中后期的某些民法学者主张人格权的理论,但是,这些民法学者所主张的人格权理论并没有获得德国立法者的响应,因为,除了没有规定具体人格权(德国某些民法学者对民法典第823条作出的解读,认为该条并没有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或者自由权规定为具体人格权)或者仅仅规定了几种有限的具体人格权(德国某些民法学者对民法典第823条作出的解读,认为该条已经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或者自由权规定为具体人格权)之外,德国1896年民法典并没有对一般人格权作出任何规定。

20世纪初期,Kohler仍然像他在19世纪末期之前那样一如既往地主张一般人格权的存在。在1903年的民法著作中,Kohler认为,如果他人的人格权在性质上不属于具体人格权,法官应当直接适用一般人格权来保护他人享有的此类人格权,法官不应当像反对一般人格权的学者所建议的那样,通过迂回适用德国民法典第826条的方式来保护他人享有的此类权利,因为,德国民法典第826条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它能够在所有的法律领域予以适用,例如,当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时,当被担保人拒绝返还其占有的担保物时,他们实施的此类行为均属于民法典第826条所规定的行为。12J.Kohler,Das Eigenbild im Recht,Berlin 1903,ed.Guttentage,p20; Agnès Lucas-Schloetter,Droit moral et droits de la personnalité:étude de droit comparé français et allemande,tome I,Presses Universitaires D’Aix-Marseille, Paris, 2002,p106.

除了Kohler在20世纪初期承认一般人格权之外,还有少数民法学者在这一时期承认一般人格权的存在,例如,在1909年的民法著作中,Mutzenbecher就承认一般人格权的存在,他认为,他人除了享有具体人格权之外也享有一般人格权。13F.-M Mutzenbecher, Zur Lehre vom Personlichkeits, Hamburg, 1909,ed.Lütcke & Wulff,p50; Agnès Lucas-Schloetter,Droit moral et droits de la personnalité:étude de droit comparé français et allemande,tome I,Presses Universitaires D’Aix-Marseille, Paris, 2002,p106.再例如,在1921年的民法著作中,Schreuer也主张一般人格权的理论,他也认为,他人在具体人格权之外还享有一般人格权。14H.Schreuer,Deutsches Privatrecht, Stuttgart 1921,ed.F.Enke,p37,p88; Agnès Lucas-Schloetter,Droit moral et droits de la personnalité:étude de droit comparé français et allemande,tome I,Presses Universitaires D’Aix-Marseille, Paris, 2002,p106.同样,在1926年的民法著作中,R.Michaelis也承认一般人格权的理论,他也将人格权分为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两类。15Robert Michaelis ,Persönlichkeitsrechtliche Befugnisse im deutschen Urheberrecht und droit moral des französischen Rechts, Berlin1926,ed.Goedecke & Gallinek,p34; Agnès Lucas-Schloetter,Droit moral et droits de la personnalité:étude de droit comparé français et allemande,tome I,Presses Universitaires D’Aix-Marseille, Paris, 2002,p106.

20世纪初期,德国大多数民法学者均反对一般人格权理论。例如,在1910年的民法著作中,F.Ulsamer就采取此种理论,他明确指出,所谓的一般人格权,也仅仅是民法学者异想天开的结果,民法中无所谓一般人格权的存在。16F.Ulsamer, Zur Kritik der Lehre vom Persönlichkeitsrecht,München 1910,ed.Wolf,p107; Agnès Lucas-Schloetter,Droit moral et droits de la personnalité:étude de droit comparé français et allemande,tome I,Presses Universitaires D’Aix-Marseille, Paris, 2002,p106.再例如,在1917年的民法著作中,H.O de Boor也采取此种理论,他也认为,虽然不少民法学者主张一般人格权的存在,但是,德国民法根本就不需要承认一般人格权的存在,因为,人们既无法确定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也无法在实际生活中行使此种权利。17H.O. DE BOOR, Urheberrecht und Verslagsrecht, Stuttgart, 1917,ed.Kohlhammer,p55; Agnès Lucas-Schloetter,Droit moral et droits de la personnalité:étude de droit comparé français et allemande,tome I,Presses Universitaires D’Aix-Marseille, Paris, 2002,pp106-107.同样,在1927年的民法著作中,K.Cosack和H.Mitteis也反对一般人格权的理论,认为德国法律没有必要承认一般人格权的存在。18K.Cosack et H.Mitteis,Lehrbuch des bürgerlichen Rechts,8 e ed.Jena 1927,ed G.Fischer,t.1,p74; Agnès Lucas-Schloetter,Droit moral et droits de la personnalité:étude de droit comparé français et allemande,tome I,Presses Universitaires D’Aix-Marseille, Paris, 2002,p106.

20世纪初期,除了大多数民法学者否认一般人格权的存在之外,德国的法官也否定一般人格权的存在。在1900年11月20日的案件中,德国Hambourg上诉法院的法官首次在他们的判决中否定了一般人格权的存在。这些法官认为,虽然德国的某些民法学者主张一般人格权的存在,但是,他们所谓的一般人格权理论也仅仅是一种建议,该种建议并没有被立法者规定在德国民法典中,因此,无所谓通过一般人格权来保护他人主观权利的问题。法官指出:“虽然某些学者在他们的民法著作中说到,法律应当对他人的人格提供一般保护,但是,这些学者的讲法不过就是一种法律建议而已,他们所提出的此种法律建议当然值得我们注意,未来的立法者应当采取措施,将他们的法律建议规定在民法典中,但是,迄今为止,他们所提出的此种法律建议仍然不是德国的实在法,仍然没有被立法者规定下来。”19GRUR1901,210.

德国Hambourg上诉法院的此种案例确立之后获得了其他地方法院法官的遵循,其他地方法院的法官在此后的案件中均遵循该案的规则即否定一般人格权的存在。在1902年5月29日的判决20RGZ 51,369,373.中,法官拒绝承认一般人格权的存在;在1902年12月14日的判决21RGZ 56,271.中,法官明确否定一般人格权的存在;在1904年2月27日的判决22RGZ58,24,29.中,法官仍然拒绝承认一般人格权的存在;在1906年10月4日的判决23RGZ64,155,156.中,法官再一次否定了一般人格权的存在。24Agnès Lucas-Schloetter,Dro it moral et droits de la personnalité:étude de droit comparé français et allemande,tome I,Presses Universitaires D’Aix-Marseille, Paris, 2002,p107.在这些案件中,法官均像Hambourg上诉法院的法官那样认为,虽然德国不少民法学者主张一般人格权的存在,但是,他们所主张的一般人格权在德国实在法、民法典中是子虚乌有、无根无据的。

除了德国的地方法院采纳德国Hambourg上诉法院的上述意见之外,德国最高法院也在1908 年11月7日的判决25RG7 nov 1908:RGZ69,401,403.中采取此种意见,否定一般人格权的存在。在该案中,被告在没有获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公开了原告的秘密信函,原告以被告侵犯了他对该秘密信函享有的一般人格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法官责令被告对其承担侵权责任。德国最高法院拒绝承认原告对该秘密信函享有的一般人格权,它指出:“虽然有人将一般人格权看作一种主观权利,但是,作为一种主观权利的一般人格权在德国的实在法中是不存在的。……在德国,制定法也仅仅规定了具体人格权,诸如他人的姓名权,他人的商标权,他人的肖像权以及具有私人因素的著作权。法律并不承认他人对其自身的信函享有的人格权。”26Agnès Lucas-Schloetter,Droit moral et droits de la personnalité:étude de droit comparé français et allemande,tome I,Presses Universitaires D’Aix-Marseille, Paris, 2002,p107.德国最高法院的此种规则确立之后也被其自身不断援引,成为20世纪初期德国最高法院所固守的一个重要规则。例如,在1912 年7月8日的案件27RG 8 juil.1912:RGZ 79,398.中,在1926年5月12日的案件28RG 12 mai 1926:RGZ 113,414.中,德国最高法院均否认一般人格权的存在,均认为德国实在法并不承认一般人格权。

从1930年直到1945年,德国的一般人格权理论异常颓废,因为,除了少数民法学者在这一时期主张一般人格权理论之外,大多数民法学者均否认一般人格权的存在。29François Rigaux, La protection de la vie privée et des autres biens de la personnalité, Bruxelles, Bruylant, Paris, L.G.D.J., 1990,p616; Agnès Lucas-Schloetter,Droit moral et droits de la personnalité:étude de droit comparé français et allemande,tome I,Presses Universitaires D’Aix-Marseille, Paris, 2002,p136.例如,在1930年的民法著作中,30A.Locher,Der Schutz der Persönlichkeit durch die§§138 Abs.1,823 und 826 BGB,these Tübengen 1930,p87; Agnès Lucas-Schloetter,Droit moral et droits de la personnalité:étude de droit comparé français et allemande,tome I,Presses Universitaires D’Aix-Marseille, Paris, 2002,p136.A.Locher就采取此种理论,明确否认一般人格权的存在。再例如,在1931的民法著作中,31R.Reihardt, Das Persönlichkeit in der geltenden Rechtsordung ,Mannheim et al.1931,ed.Bensheimer,pp14-18 ; Agnès Lucas-Schloetter,Droit moral et droits de la personnalité:étude de droit comparé français et allemande,tome I,Presses Universitaires D’Aix-Marseille, Paris, 2002,p136.R.Reihardt也采取此种理论,他也否认一般人格权的存在。同样,在1934年的民法著作中,32H.-W.Theegarten,Das Problem des allgemeine Persönlichkeitsrechts,Köln 1934.ed.Elkan,p10 ; François Rigaux, La protection de la vie privée et des autres biens de la personnalité, Bruxelles, Bruylant, Paris, L.G.D.J., 1990,p616; Agnès Lucas-Schloetter,Droit moral et droits de la personnalité:étude de droit comparé français et allemande,tome I,Presses Universitaires D’Aix-Marseille, Paris, 2002,p136.H.-W. Theegarten也采取同样的态度,他在其梦幻般的著作中对Gierke的一般人格权理论展开了批判,他认为,虽然Gierke执着于一般人格权的承认和存在,但是,一般人格权的客体并没有被清楚地加以界定,因此,一般人格权是不存在的。

1945年之前,德国民法学者之所以否定一般人格权的存在,一个主要的原因在于,这些民法学者认为,在制定法所规定的具体人格权尤其是德国民法典第826条对他人人格权提供保护的情况下,他人的人格权已经获得了足够的、充分的法律保护,不需要再在制定法所规定的具体人格权或者第826条之外通过一般人格权来保护他人的人格权免受侵犯。Agnès Lucas-Schloetter对此种原因作出了明确说明,他指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德国主流民法学者均拒绝承认一般人格权的存在,因为他们认为,在制定法所规定的具体人格权和德国民法典第826条对人格权提供保护的情况下,人格权的保护已经足够了。”33Agnès Lucas-Schloetter,Droit moral et droits de la personnalité:étude de droit comparé français et allemande,tome I,Presses Universitaires D’Aix-Marseille, Paris, 2002,p136.德国民法学者Theegarten也对此种理由作出了清晰的说明,他也指出:“在德国民法典第826条对人格权提供保护的情况下,德国法律对人格权提供的法律保护已经足够了。在此种保护之外,德国法律并不需要一般人格权对他人的人格权提供补充保护,因此,一般人格权是没有必要的。”34H.-W.Theegarten,Das Problem des allgemeine Persönlichkeitsrechts,Köln 1934.ed.Elkan,p22; Agnès Lucas-Schloetter,Droit moral et droits de la personnalité:étude de droit comparé français et allemande,tome I,Presses Universitaires D’Aix-Marseille, Paris, 2002,p136.

(三)德国民法学者在二战之后对一般人格权理论的承认

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也就是,从1945年开始,沉寂了6年之久的德国民法学界再一次喧嚣了起来,他们在二战结束之后即刻重拾19世纪中后期、20世纪初期和二战之前的民法学者已经争论过无数次而仍然处于不确定状态的老话题:在承认具体人格权的情况下,德国的法律是否应当承认一般人格权的存在;当行为人侵犯他人具体人格权之外的其他人格利益时,德国法律是否应当适用一般人格权来保护他人的其他人格利益免受侵犯。35François Rigaux, La protection de la vie privée et des autres biens de la personnalité, Bruxelles, Bruylant, Paris, L.G.D.J., 1990,p616;Agnès Lucas-Schloetter,Droit moral et droits de la personnalité:étude de droit comparé français et allemande,tome I,Presses Universitaires D’Aix-Marseille, Paris, 2002,p137.

虽然仍然是老调重弹,但是,德国民法学者在这一时期内对一般人格权所采取的态度完全不同于他们在20世纪初期尤其是二战之前的态度,除了少数民法学者仍然反对一般人格权的承认或者存在之外,德国大多数民法学者一反常态,均肯定一般人格权的承认和存在,他们除了像之前的民法学者那样认为,一般人格权是具体人格权产生的渊源之外,也认为一般人格权能够单独适用,这就是,在具体人格权不存在的情况下,德国法律和法官应当适用一般人格权来保护他人的人格利益免受侵犯。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德国民法学者之所以完全放弃了他们在二战之前所采取的否定一般人格权存在的态度,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德国立法者在1949年制定了德国基本法(le Loi fondamental)即德国宪法,其中的第1条明确承认,德国公民享有人格尊严受尊重权,该条规定:任何人均享有其人格尊严受尊重的权利,所有国家机关均应当尊重和保护公民享有的此种人格尊严权。而其中的第2(1)条则明确承认,德国公民享有人格充分发展权(droit à l’épanouissement de la personnalité)、生命权、身体权和自由权,该条规定:任何人均享有其人格获得充分发展的权利,均享有其生命和身体免受侵犯的权利,均享有自由权。德国的民法学者和法官均认为,当德国基本法所规定的这两个重要法律条款结合在一起时,它们实际上在德国宪法中规定了一个新的基本权利(le droit fondamental),这就是人格权。36François Rigaux, La protection de la vie privée et des autres biens de la personnalité, Bruxelles, Bruylant, Paris, L.G.D.J., 1990,p639;Agnès Lucas-Schloetter,Droit moral et droits de la personnalité:étude de droit comparé français et allemande,tome I,Presses Universitaires D’Aix-Marseille, Paris, 2002,p137;张民安:《无形人格侵权责任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52页。

在德国民法学说的影响之下,尤其是在德国低级法院的判决之推动下,德国最高法院最终在1954年5月25日的案件37BGH 25 mai 1954,Leserbrief:BHZ 13,334:GRUR 1955,197;NJW 1954,1404;Schulze BGHZ 10;JZ 1954,698,note Coing; 张民安:《无形人格侵权责任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52~53页。中放弃了它在之前所采取的拒绝承认一般人格权存在的态度,认为他人除了享有具体人格权之外也享有一般人格权;如果行为人侵犯他人的一般人格权,他们不仅应当对他人遭受的道德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还应当根据德国民法典第823(1)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德国最高法院所确立的上述规则,让德国民法学者从19世纪中后期以来一直主张的一般人格权理论从单纯的民法学说走向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法律,为克服德国民法典在人格权保护问题上所存在的重大、致命法律漏洞作出了重大贡献。

不过,虽然德国最高法院在1954年5月25日的案件中正式承认德国私法、民法中存在一般人格权,但是,它所作出的此种承认也仅仅是建立在德国1949年宪法的基础上。在将私法、民法对一般人格权所作出的承认建立在公法、宪法或者基本法的基础上时,德国最高法院的此种做法当然能够起到保护他人的一般人格权免受侵犯的目的,但是,它也存在致命的问题,这就是,除了会导致民法学者的上述批判之外,也会导致私法、民法与公法、宪法之间的混淆,不符合私法、民法区分于、独立于公法、宪法的传统理念,会严重削弱德国最高法院在1954所确立的一般人格权的根基。

在1957年4月2日的案件38BGH 2 Avril 1954:BGHZ27,72;NJW1957,1146;Agnès Lucas-Schloetter,Droit moral et droits de la personnalité:étude de droit comparé français et allemande,tome I,Presses Universitaires D’Aix-Marseille, Paris, 2002,p139.中,德国最高法院终于找到了一般人格权在德国民法典中的法律根据,这就是德国民法典第823(1)条。该条规定,如果行为人非法侵犯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财产所有权和其他权利,在行为人有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他们应当对他人因此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德国最高法院直接将他人的一般人格权看作德国民法典第823(1)条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并且根据该条的规定责令行为人对他人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后的若干年中,德国最高法院在保护他人的一般人格权免受侵犯时均会采取这样的做法,在将德国民法典第823(1)条看作一般人格权的法律根据的同时也会将德国1949年宪法第1条和第2条看作一般人格权的法律根据。例如,在1958年的案件中,德国最高法院就同时将德国民法典第823(1)条和德国1949年宪法第1条和第2条看作一般人格权的法律根据。39BGHZ 26,349;张民安:《无形人格侵权责任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53~55页。再例如,在1961年的案件中,德国最高法院同样采取此种做法,它同时将一般人格权建立在德国民法典第823(1)条和德国1949年宪法第1条和第2条的基础上。40BGHZ 35,363;张民安:《无形人格侵权责任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55~56页。总之,在20世纪50年代,经过德国最高法院的不断努力,一般人格权理论在德国民法中得到了最终承认。

到了20世纪60年代,随着德国最高法院在其裁判的案件中对一般人格权理论的反复确认,德国大多数民法学者均承认了一般人格权的理论。例如,在1967年的民法著作中,德国著名民法学者Hubmann试图将德国司法判例所确立的一般人格权予以系统化、体系化。41François Rigaux, La protection de la vie privée et des autres biens de la personnalité, Bruxelles, Bruylant, Paris, L.G.D.J., 1990,p620.再例如,在1967年的民法著作中,Ernst Helle也出版了其第二版的民法著作,在该著作中,Helle也试图将德国司法判例所确立的人格权理论予以系统化和体系化。42同注41。在今天,德国所有的民法学者均承认一般人格权的存在,均认为他人在享有具体人格权的同时也享有一般人格权。例如,在1985年的民法著作中,43W.Fikentscher, Schuldrecht,7e ed.Berlin 1985,ed.de Gruyter,p738; Agnès Lucas-Schloetter,Droit moral et droits de la personnalité:étude de droit comparé français et allemande,tome I,Presses Universitaires D’Aix-Marseille, Paris, 2002,p186.W.Fikentscher就明确承认一般人格权的存在。再例如,在1994年的民法著作中,44Larenz和C.-W. Canaris也明确承认一般人格权的存在。同样,在1994年的民法著作中,45K.-E Wenzel, Das Recht der Wort- und Bildberichterstattung,4e ed,Köln 1994,ed.Schmidt,p137; Agnès Lucas-Schloetter,Droit moral et droits de la personnalité:étude de droit comparé français et allemande,tome I,Presses Universitaires D’Aix-Marseille, Paris, 2002,p186.Wenzel也承认一般人格权的存在。

三、法国民法学者对一般人格权的主张

(一)法国少数民法学者对一般人格权理论的赞同

在当今法国,除了对私人生活受尊重权、无罪推定受尊重权、人格尊严权、身体受尊重权作出了明确规定之外,法国民法典并没有对人格权的一般理论作出规定。这一点让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具有可比性,因为,迄今为止,除了第823(1)条和第12条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自由权和姓名权作出了规定之外,德国民法典也没有对人格权的一般理论作出明确规定,包括人格权的范围,人格权的性质,人格权的限制和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措施。因此,在人格权的一般理论问题上,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均存在法律漏洞。

(二)Agostini、Lindon以及Dreyer对一般人格权的主张

在1970年的《姓名保护和姓名权性质》中,法国民法学者E.Agostini就主张一般人格权理论。他认为,人格权仅仅是一种一般权利,该种一般权利为所有自然人所享有,虽然人格权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但是,这些复数的表现形式仅仅是此种一般权利的不同方面,它们并不构成独立的主观权利,此种一般权利就是德国民法学者所谓的“一般人格权”。46E.Agostini, La protection du nom patronymique et la nature du droit au nom:D.1973,chr,317; Agnès Lucas-Schloetter,Droit moral et droits de la personnalité:étude de droit comparé français et allemande,tome I,Presses Universitaires D’Aix-Marseille, Paris, 2002,p206.

在1977年的注解中,法国民法学者R.Lindon也主张一般人格权理论。他指出,私人生活受尊重权、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和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道德权利等等,均为同一权利即“人格受尊重权”的不同方面,它们本身并不是独立的主观权利,人格受尊重权为所有人享有。Lindon所谓的“人格受尊重权”也就是德国民法学者所谓的“一般人格权”。47R.Lindon,note sous TGI Paris 20 avril 1977:D.1977,612;Agnès Lucas-Schloetter,Droit moral et droits de la personnalité:étude de droit comparé français et allemande,tome I,Presses Universitaires D’Aix-Marseille, Paris, 2002,p206.

在《人的肖像》中,法国民法学者M.Emmanuel Dreyer除了主张一般人格权的理论之外也明确反对复数人格权理论。Dreyer一方面承认,一般人格权在民法中是存在的,因为,一般人格权的目的在于担保人的道德完整性免受任何形式的侵犯,48Emmanuel Dreyer, Image des personnes, Jurisclasseur Communication, fasc. 3750, n° 2 et n°21 ; v.Jeremy Antippas,Les Droits de la Personnalité,Presses Universitaires D’Aix-Marseille,p71.他另一方面又明确反对复数人格权的存在。他指出,在当今法国,虽然民法学者普遍主张复数人格权理论,但是,复数人格权的理论没有任何现实意义,因为,虽然民法学者可以说他人享有多种多样的不同权利,但是,这些所谓的不同权利实际上遵循共同的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在遭受侵犯的情况下,它们均会导致诉权的发生。49Emmanuel Dreyer, Image des personnes, Jurisclasseur Communication, fasc. 3750, n°21 ; v.Jeremy Antippas,Les Droits de la Personnalité,Presses Universitaires D’Aix-Marseille,p71.

(三)Beignier对一般人格权的主张

在1992年的《人格权》中,Bernard Beignier也主张一般人格权的理论。他认为,人格的法律保护除了涉及身体完整性的法律保护之外,也涉及道德完整性的法律保护。在法律对他人的道德完整性提供保护时,该种法律保护会导致主观权利的产生,也就是,会导致人格权的产生。问题在于,在法律对他人的道德完整性提供保护时,该种法律保护所产生的人格权究竟是单一人格权、一般人格权还是复数人格权?

Beignier指出,在法国,在讨论道德完整性的法律保护时,人们普遍承认复数人格权理论而反对单一人格权或者一般人格权理论,因为他们认为,当他人的道德完整性获得法律保护时,他人就能够因此享有各种各样的所谓权利,诸如肖像权、声音权、私人生活受尊重权、名誉权等等,并且人们还认为,他人享有的这些权利是真正权利、主观权利,这就是复数人格权理论。50Bernard Beignier, Le Droits de la personnalité, Presses Universitaires de France,1e édition,1992,pp45-46.不过,Beignier认为,这些民法学者所主张的复数人格权理论是虚假的,不真实的,因为,在他人的道德完整性获得法律保护时,他人虽然能够因此享有主观权利、人格权,但是,他人所享有的人格权并不是复数的主观权利、复数的人格权,而是单一的主观权利、单一的人格权,这就是,他人虽然对其道德完整性享有主观权利、人格权,但是,他们所享有的主观权利、人格权仅有一种,Beignier或者将其称为他人享有的“道德完整权”,或者将其称为他人享有的“安宁和人格尊严受保护的一般权利”(le droit general à la protection de la tranquillité et de la dignité)。51Bernard Beignier, Le Droits de la personnalité, Presses Universitaires de France,1e édition,1992,p45.

Beignier认为,虽然人们经常论及肖像权、声音权、私人生活受尊重权和名誉权,但是,无论是人们所谓的“肖像权”、“声音权”还是人们所谓的“私人生活受尊重权”、“名誉权”,它们均为该种单一主观权利、单一人格权的组成部分,它们并不是该种单一主观权利、单一人格权之外的独立主观权利、独立人格权。52Bernard Beignier, Le Droits de la personnalité, Presses Universitaires de France,1e édition,1992,pp49-50.换言之,他人虽然对其道德完整性享有主观权利、人格权,但是,他人享有的道德完整权仅为一般人格权,并不存在分散的、复数的具体人格权,诸如肖像权、声音权、私人生活受尊重权或者名誉权,等等。

在道德完整性领域,他人享有的人格权之所以是单一权利而不是复数权利,他人享有的人格权之所以不是具体人格权而是一般人格权的,是因为,如果人们认为人格权的主体是单个的个人,“人们怎么能够想象得到将他人的人格肢解得零零碎碎、七零八落?”53Bernard Beignier, Le Droits de la personnalité, Presses Universitaires de France,1e édition,1992,p51.事实上,即便法国法官在他们的司法判例中将他人的人格肢解为肖像、声音和私人生活,并因此认定他人对其肖像、声音和私人生活享有所谓的肖像权、声音权和私人生活受尊重权,但是,这些所谓的权利并非是真正权利、主观权利或者人格权,它们仅为一般人格权、单一人格权的组成部分,因为,他人的肖像、声音和私人生活均为他人的人格特征,均构成他人道德完整性或者道德人格的组成部分,人们根本无法将它们从他人的道德完整性或者道德人格中分离出去并因此成为不同主观权利、不同人格权的客体。54Bernard Beignier, Le Droits de la personnalité, Presses Universitaires de France,1e édition,1992,pp51-61.

一般人格权的此种特征与财产所有权具有高度的可比性。在物权领域,人们从远古时代就开始将财产所有权区分为三个不同的特权,这就是物的使用权、物的收益权和物的处分权。财产所有权人可以将其物的收益权和使用权交由用益权人享有,虚所有权人(即建立了用益权之后的财产所有权人)仅仅保留物的处分权。在论及这三个特权时,虽然人们使用了“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这样的词语,但是,人们并没有因此说到“复数财产所有权”(les droits de la propriété),他们也仅仅论及单一财产所有权(le droit de la propriété),并没有将“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看作三种具体的财产所有权,而仅仅将它们看作单一财产所有权的组成部分而已。55同注53。

此外,在2012年的《人法》中,法国民法学者Philippe Malaurie似乎也主张一般人格权的理论。Malaurie明确将他人对其私人生活、肖像、名誉和秘密所享有的权利看作单一的人格权,这就是他人享有的道德人格权、人格尊严受尊重权。他指出,道德完整权是由一系列的特性所构成的,它除了保护他人的私人生活之外,还保护他人享有的其他特权,包括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和秘密权。56Philippe Malaurie, les Personnes, 6e édition,DEFRÉNOIS,p129;Agnès Lucas-Schloetter,Droit moral et droits de la personnalité:étude de droit comparé français et allemande,tome I,Presses Universitaires D’Aix-Marseille, Paris, 2002,p206.

总之,在讨论他人对其道德完整性享有的人格权时,虽然人们论及所谓的肖像权、声音权、私人生活受尊重权和名誉权等等权利,但是,这些权利均不属于单独的主观权利、人格权,它们均构成一般人格权、单一人格权的组成部分,就像财产所有权领域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也不构成三种单独的主观权利、财产所有权一样,就像“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均属于单一财产所有权的组成部分一样。

四、法国民法学者对一般人格权的反对

(一)法国民法学者反对一般人格权的两种方式

不过,虽然法国民法领域的人格权理论是法国民法学者从德国民法学者那里借鉴过来的,但是,无论是在19世纪、20世纪还是在今天,除了没有任何法国法官在他们的司法判例中适用一般人格权的理论之外,法国大多数民法学者均反对一般人格权的理论。在法国,民法学者反对一般人格权的方式有两种,这就是默示反对方式和明示反对方式。所谓默示反对方式,是指民法学者虽然会在他们的民法著作中主张人格权理论,但是,他们除了对人格权的类型、人格权的性质、人格权的特征或者人格权的法律保护等一般理论作出讨论之外,并不会对一般人格权作出说明。所谓明示反对方式,是指民法学者除了在他们的民法著作中对人格权的类型、人格权的性质、人格权的特征和人格权的法律保护等一般理论问题作出讨论之外,还会明确认为,法国法无需承认一般人格权的存在。

无论是采取默示反对方式还是采取明示反对方式,这些民法学者均没有像德国民法学者那样将人格权分为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均没有像德国民法学者那样论及具体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之间的关系,均没有像德国民法学者那样将一般人格权看作具体人格权产生的渊源或者将一般人格权看作克服具体人格权存在法律漏洞时的填补方式。在上述两种反对方式中,第一种反对方式为法国大多数民法学者所采取,而第二种反对方式则仅为法国少数民法学者所采取。

(二)法国民法学者对一般人格权的默示反对

在法国,虽然大多数民法学者均反对德国民法中的一般人格权理论,但是,他们并没有在其民法著作中对此作出直接的说明,他们反对一般人格权理论的方式有二:其一,他们不会在其民法著作中对一般人格权作出任何说明。其二,他们在其民法著作中对人格权作出各种各样的分类,认为人格权并不是单一的而是复数的,由不同类型的人格权所组成。

例如,在1909年的《人格权》中,Perreau就采取此种方式反对一般人格权的理论。Perreau虽然对人格权的定义、人格权的类型、人格权的特征作出了详细的讨论,但是,他并没有像德国民法学者Kohler和Gierke那样认为,人格权可以分为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并没有像这些德国民法学者那样主张,在具体人格权不足以保护他人的人格权时,一般人格权应当肩负起保护他人人格权免受侵犯的重任,因为,在该文中,他根本就没有提及一般人格权的问题。不仅如此,在其《人格权》中,Perreau还根据不同的标准对人格权作出了详尽的分类。57M.E.H. PERREAU,DES DROIT DE LA PERSONNALITÉ,RTD civ.,1909,pp501-536.可见,Perreau完全无视德国民法学者的一般人格权理论。58Roger Nerson, Les droits extrapatrimoniaux, Paris, LGDJ,1939,pp350-351; Jeremy Antippas,Les Droits de la Personnalité,Presses Universitaires D’Aix-Marseille,p70.

再例如,在2011年的《民法》中,Pierre Voirin和Gilles Goubeaux也采取此种方式反对一般人格权的理论。他们虽然对人格权的类型、人格权的刑法保护、人格权的民法保护以及人格权的特征进行了讨论,但是,他们并没有像德国民法学者那样认为,在具体人格权之外还存在一般人格权,他们并没有像德国民法学者那样认为,在具体人格权存在法律漏洞时,一般人格权会肩负起保护他人人格权免受侵犯的任务,因为,他们同样没有在其《民法》中提及一般人格权的理论。59Pierre Voirin Gilles Goubeaux, Droit civil ,tome 1 ,Introduction au droit, personnes - famille, personnes protégées, biens - obligations, sûretés,33e édition,,L.G.D.J,pp73-76.可见,Pierre Voirin和Gilles Goubeaux也无视德国民法中的一般人格权理论。

同样,在2012年的《人法》中,Francois Terré 和Dominique Fenouillet也采取此种方式反对一般人格权的理论。他们认为,除了包括自然人对其身体完整性享有的权利、自然人对其道德完整性享有的权利之外,人格权也包括自然人对其私人生活享有的权利,但是,他们根本就没有提到一般人格权的问题,没有像德国民法学者那样认为,他人的身体完整权、道德完整权和私人生活受尊重权在性质上属于具体人格权,在这些具体人格权之外还存在一般人格权。60Francois Terré Dominique Fenouillet,Droit civil les personnes,8e édition,Dalloz,pp57-136.可见,在Francois Terré和Dominique Fenouillet的眼中,法国民法无所谓一般人格权。

(三)法国民法学者对一般人格权的明示反对

早在1939年的《非财产权》中,法国民法学者Roger Nerson就明确反对一般人格权理论。Nerson认为,法国民法之所以应当拒绝承认一般人格权,其主要原因有二:其一,一般人格权的理论模糊不清;其二,一般人格权的界限无法确定。61Roger Nerson, Les droits extrapatrimoniaux, Paris, LGDJ,1939,p351.基于上述两个理由,“我们认为,一般人格权应当被抛弃”62同注61。。在1963年的《法国私法对人格的保护》中,Roger Nerson同样反对一般人格权的理论,“法国民法学者在此问题上取得了共识,这就是,从技术层面来说,法国人不相信一般人格权的存在。”63Roger Nerson,De la protection de la personnalité en droit privé francais,Trav.Ass.Capitant,t.13,Dalloz,1963,p86; Agnès Lucas-Schloetter,Droit moral et droits de la personnalité:étude de droit comparé français et allemande,tome I,Presses Universitaires D’Aix-Marseille, Paris, 2002,p206.在1967年的《民法专论》中,法国民法学者Marty 和Raynaud也对一般人格权怀有敌意,因为他们指出:“法国民法似乎不可能承认一般人格权的存在。”64G.Marty & P.Raynaud, Droit civil,t.1,vol.2,2e édition,Sirey,no6; Bernard Beignier, Le Droits de la personnalité, Presses Universitaires de France,1e édition,1992,p50.

在1990年的《私人生活和其他人格财产的保护》一文中,François Rigaux认为,既然普遍承认具体人格权的存在,也普遍将各种各样的具体人格权看作主观权利,我们也就没有必要像德国民法学者那样,在具体人格权之外再承认一般人格权的存在。在一点上,人格权与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具有可比性,因为,人格权也像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一样是由多种多样的权利组成的。

在民法上,虽然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是由多种多样的物权65在法国,作为主观权利的物权究竟包括哪些权利,法国民法学者之间虽然存在争议,但是,大多数民法学者都认为,物权主要包括两类:主物权和从物权,其中的主物权包括所有权和从所有权中被肢解的物权,诸如用益权和地役权等,而其中的从物权则是指各种各样的担保物权。参见张民安:《法国民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55~56页。、债权66在法国,作为主观权利的债权究竟包括哪些权利,法国民法学者之间虽然存在争议,但是,大多数民法学者都认为,债权主要包括三类:要求债务人作出某种行为的债权,要求债务人不作出某种行为的债权以及要求债务人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债权。参见张民安:《法国民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66~67页。和知识产权67在法国,作为主观权利的知识产权究竟包括哪些权利,法国民法学者之间虽然存在争议,但是,大多数民法学者都认为,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三类:著作权、工业产权和顾客名单。参见张民安:《法国民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69~70页。组成的,但是,我们仍然将各种各样的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看作单独的主观权利,并没有在形形色色的物权、债权或者知识产权之外承认一般物权、一般债权或者一般知识产权的存在,并因此将一般物权、一般债权或者一般知识产权看作主观权利。既然我们没有在各种各样的物权之外承认一般物权的存在,既然我们没有在各种各样的债权之外承认一般债权的存在,既然我们没有在各种各样的知识产权之外承认一般知识产权的存在,我们为何要在各种各样的人格权之外承认一般人格权的存在?既然我们没有将一般物权、一般债权或者一般知识产权看作单一主观权利,我们为何要将一般人格权看作单一的主观权利?68François Rigaux, La protection de la vie privée et des autres biens de la personnalité, Bruxelles, Bruylant, Paris, L.G.D.J., 1990,pp745-746.

在2002年的《道德权利和人格权》中,法国民法学者Agnès Lucas-Schloetter也明确反对一般人格权的理论。他指出,如果我们将一般人格权看作一种真正的主观权利的话,则我们认为,我们应当拒绝承认一般人格权的存在。因为,虽然我们可以像德国民法那样将肖像权、姓名权和私人生活受尊重权看作一般人格权,但是,当行为人侵犯他人的一般人格权时,他们所实施的侵犯行为是不同的。

当行为人侵犯他人的肖像权时,他们侵犯他人肖像权的方式是,在没有获得他人同意的情况下,行为人再现他人的肖像或者公开他人的肖像。当行为人侵犯他人的姓名权时,他们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方式是,在没有获得他人同意的情况下,行为人使用可能与他人姓名混淆的姓名。当行为人侵犯他人的私人生活受尊重权时,他们侵犯他人私人生活的方式是,在违反他人意思的情况下,行为人实施侵扰他人私人生活或者公开他人私人生活的行为。既然行为人侵犯他人肖像权、姓名权或者私人生活受尊重权的方式不同,在我们将肖像权、姓名权或者私人生活受尊重权均看作一般人格权时,“我们怎么能够在一般人格权的侵犯方面找到它们之间的共同特征?”事实上,为了分清行为人侵犯他人肖像权、姓名权和私人生活受尊重权的不同情况,人们应当将肖像权、姓名权和私人生活受尊重权看作三种不同的主观权利,不应当看作一般人格权或者一般人格权的组成部分。“因此,民法上并不存在一般人格权,虽然,民法上存在人格的一般保护。”69Agnès Lucas-Schloetter,Droit moral et droits de la personnalité:étude de droit comparé français et allemande,tome I,Presses Universitaires D’Aix-Marseille, Paris, 2002,p207.

在2012年的《人格权》中,法国民法学者Jeremy Antippas同样明确反对一般人格权的理论。他指出,在法国,某些民法学者将肖像权、姓名权和私人生活受尊重权看作一般人格权或者单一人格权,他们认为,肖像权、姓名权和私人生活受尊重权并不是复数人格权,它们仅仅是一般人格权或者单一人格权的组成部分。民法学者的此种看法似乎不是完全不准确的,因为,无论是肖像权、姓名权还是私人生活受尊重权,它们均是为了实现一种共同的、一般的目标(un meme objet général),这就是,保护他人的道德完整性或者保留他人的特性。的确,从肖像权、姓名权和私人生活受尊重权所保护的目标而言,它们之间存在共同点(les points communs),但是,它们之间所存在的此种共同点不足以让我们将它们归结为一种单一的权利(un droit unique)即一般人格权,相反,它们之间所存在的此种共同点说明,它们应当在法律上形成一类权利,这就是复数人格权。换言之,无论是肖像权、姓名权还是私人生活受尊重权均为三种不同的主观权利、人格权,它们无需结合在一起形成一种单一的权利即一般人格权。70Jeremy Antippas,Les Droits de la Personnalité,Presses Universitaires D’Aix-Marseille,p71.

五、法国民法学者反对一般人格权理论的主要原因

在法国,民法学者为何反对一般人格权的理论?笔者认为,法国民法学者之所以反对一般人格权的理论,其主要原因有三:其一,在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方面,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和第1383条不存在德国民法典第823(1)条所存在的法律漏洞,无需一般人格权的理论来堵塞法律漏洞;其二,法国立法者对待人格权的立法态度完全不同于德国立法者对待人格权的立法态度;其三,一般人格权的理论过分夸大姓名权、肖像权、私人生活受尊重权和名誉权之间的共同点,过分低估或者完全忽视了这些权利之间所存在的差异。

(一)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和第1383条的规定与一般人格权理论

在法国,民法学者之所以反对一般人格权的理论,第一个并且也是最重要的原因是,一般人格权的理论是德国民法典第823(1)条在人格权保护方面所存在的特定法律漏洞的产物,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和第1383条在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方面并不存在此种法律漏洞,因此,也无需以此种法律漏洞作为前提的一般人格权理论。

迄今为止,德国立法者并没有在德国民法典中对人格权作出具体规定,在他人的人格权遭受侵犯时,德国法官会适用德国民法典第823(1)条的规定来保护他人的人格权,并因此责令行为人赔偿他人所遭受的损害。不过,虽然德国立法者在德国民法典第823(1)条中规定了一般过错侵权责任,但是,为了防止一般过错侵权责任所保护的权利范围过分宽泛而影响到行为人行为的积极性,德国立法者对该条保护的人格权范围施加了限制,这就是,该条仅仅保护他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和自由权免受侵犯,不会保护他人的姓名权、肖像权、私人生活受尊重权、名誉权或者其他人格权免受侵犯。当行为人侵犯他人的姓名权、肖像权、私人生活受尊重权、名誉权或者其他人格权时,即便他们完全符合该条所规定的非法行为和过错的两个必要构成要件,德国法官也无法责令行为人根据该条的规定对他人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如果他们这样做,则他们的做法明显违反了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存在法官造法的嫌疑。

到了20世纪50年代,在万般无奈之下,德国最高法院最终采纳了德国民法学者从19世纪中后期以来一直主张的一般人格权理论,他们认为,即便德国立法者没有在德国民法典第823(1)条中规定姓名权、肖像权、私人生活受尊重权、名誉权或者其他人格权,这些人格权仍然受到该条的保护,在行为人侵犯他人享有的这些人格权的情况下,他们仍然应当根据该条的规定对他人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他人享有的这些人格权属于一般人格权,该种权利属于德国民法典第823(1)条所规定的“其他权利”的组成部分。通过此种技术手段和迂回方式,德国法官既实现了对他人姓名权、肖像权、私人生活受尊重权、名誉权或者其他人格权提供保护的目的,也实现了尊重德国立法者立法意图的目的。71张民安:《无形人格侵权责任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823~824页。

Pascal Ancel 对德国民法学者承认一般人格权的此种原因作出了明确说明,他指出:“在没有规定一般民事责任原则的法律制度中,人们必须利用主观权利理论来解决民事责任原则保护范围过窄的问题。德国民法刚好就是此种情形。在德国,民法典第823(1)规定:一旦行为人因为故意或者过失而不当侵犯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或者其他权利,他们应当对他人因此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在该条规定之后,德国民法学者试图寻找能够产生损害赔偿责任的其他权利的范围。显然,除了该条明确限定的生命权、自由权、身体权、健康权之外,该条规定的其他权利是建立在他人人格构成因素基础上的权利,诸如他人的姓名权、肖像权,等等,德国民法学者将该条没有规定的、建立在他人人格构成因素基础上的这些权利称为一般人格权。德国民法学者之所以承认一般人格权,显然是因为他们希望民法典第823(1)条规定的民事责任能够保护他人人格的所有方面,因为,由于立法者在该条中对民事责任保护的范围施加了限制,他人人格的某些方面无法获得该条的保护。”72Pascal Ancel, L'indisponibilité des droits de la personnalité: une approche critique de la théorie des droits de la personnalité (1978),p11.

而在法国,情况则完全不同。虽然法国民法典也像德国民法典一样没有对人格权的一般理论作出明确规定,虽然法国民法典也像德国民法典一样在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方面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法律漏洞,但是,在填塞这些法律漏洞时,法国法官或者民法学者根本不需要借助于德国民法学者或者德国法官所主张或者采取的一般人格权理论,因为,虽然法国民法典也像德国民法典一样没有对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或者其他人格权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在他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或者其他人格权遭受侵犯时,法国法官能够轻易保护他人享有的这些人格权,在保护这些人格权时,法国法官根本就不会面临德国法官所面临的困难。

在保护这些人格权时,法国法官之所以不会面临德国法官在保护这些人格权时所面临的困难,是因为法国立法者虽然在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和第1383条中规定了一般过错侵权责任,但是,他们根本就没有像德国立法者那样对这两个法律条款所保护的权利范围施加任何限制,在他人享有的任何人格权遭受侵犯时,如果他人遭受侵犯的此种人格权是法国民法典没有规定的人格权,法国法官均能够放心大胆地适用这两个法律条款来责令行为人赔偿他人遭受的损害,在这样做时,他们完全不会面临德国法官面临的压力,他们完全无需担心这样的做法会违反法国立法者的意图。73同注71,第824~825页。

总之,德国民法中的一般人格权是以德国民法典第823(1)条存在特定的法律漏洞作为前提的,该种理论与该条的法律漏洞相伴而生、相伴而行,在德国立法者没有采取措施废除或者修改第823(1)条规定的情况下,德国民法不会放弃一般人格权的理论,德国民法学者也不会抛弃他们所主张的一般人格权理论。而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或者第1383条并不存在德国民法典第823(1)条所存在的法律漏洞,因此,法国法也不承认德国民法中的一般人格权。这就是法国民法学者对一般人格权冷落、不闻不问的根本原因。法国民法学者M.Amiot对此种原因作出了明确说明,他指出:“在某些国家,一般人格权之所以获得承认,是因为这些国家的制定法对具体人格权的数量施加了限制,在制定法没有规定的范围内,人们通过一般人格权来保护与他人的人格有关的权利。法国法无需承认一般人格权,因为法国法能够通过民法典第1382条的规定对所有被侵犯的权利提供保护。”74M.Amiot, Les droits de la personnalité ,Travaux de l’Association Henri Capitant,1946,p297; v.Irma Arnoux, Les droits de l'être humain sur son corps , Presses Universitaires De Bordeaux,p264.Pascal Ancel也对此种原因作出了明确说明,他也指出:“在我们的法律制度中,我们似乎完全没有必要承认一般人格权的存在,因为在我们的民法典中,有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它们能够对他人人格的所有方面均提供保护。”75Pascal Ancel, L'indisponibilité des droits de la personnalité: une approche critique de la théorie des droits de la personnalité » (1978),p12.

(二)法国立法者对待人格权的立法态度与一般人格权理论

在法国,民法学者之所以反对一般人格权的理论,第二个主要原因是,法国立法者对待人格权的立法态度不同于德国立法者对待人格权的立法态度。

迄今为止,除了在德国民法典第823(1)条中对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和自由的法律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之外,德国立法者并没有在德国民法典中对人格权作出任何具体规定,因此,姓名权、肖像权、私人生活受尊重权、名誉权等以保护他人的道德完整性为目的的重要权利,德国立法者均没有在德国民法典中作出规定。此外,即便德国民法典第823(1)条明确规定保护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和自由免受侵犯,该条是否将他人对其生命、身体、健康和自由享有的权利规定为具体人格权,德国民法学者至今仍然有不同的意见,虽然某些民法学者作出了肯定的回答,但是,仍然有不少民法学者作出了否定的回答。为了填补德国民法典第823(1)条在姓名权、肖像权、私人生活受尊重权、名誉权保护方面所存在的法律漏洞,德国民法学者和法官不得不借助于一般人格权的理论来保护他人的姓名权、肖像权、私人生活受尊重权、名誉权免受侵犯。

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法国立法者对待人格权的态度与德国立法者对待人格权的态度相似,甚至赶不上德国立法者对待人格权的态度,因为在此之前,法国立法者完全没有在法国民法典中对人格权作出任何具体规定,既包括没有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作出规定,也包括没有对姓名权、肖像权、私人生活受尊重权、名誉权作出规定。而到了1970年之后,法国立法者则采取了完全不同于德国立法者的态度。除了在法国民法典中对生命权、身体权或者健康权作出了明确规定之外,法国立法者也在法国民法典中对私人生活受尊重权、无罪推定受尊重权和人格尊严权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他人的私人生活受尊重权遭受侵犯的情况下,法国法官直接适用法国民法典第9条的规定保护他人的私人生活免受侵犯,无需适用一般人格权的理论来保护他人的私人生活免受侵犯;在他人的无罪推定受尊重权遭受侵犯的情况下,法国法官直接适用法国民法典第9-1条的规定保护他人的无罪推定受尊重免受侵犯,无需适用一般人格权的理论来保护他人的无罪推定受尊重;在他人的姓名权、名誉权遭受侵犯的情况下,法国法官适用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和第1383条的规定保护他人的姓名、名誉免受侵犯,无需适用一般人格权的理论来保护他人的姓名、名誉免受侵犯;在他人的肖像权、声音权遭受侵犯的情况下,法国法官或者适用法国民法典第9条的规定来保护他人的肖像、声音免受侵犯,或者适用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和第1383条的规定来保护他人的肖像、声音免受侵犯,无需适用一般人格权的理论来保护他人的肖像、声音免受侵犯。

总之,在法国,立法者已经在法国民法典中对他人享有的某些道德人格权作出了明确规定,而迄今为止,德国立法者仍然没有在德国民法典中对他人享有的任何道德人格权作出具体规定;在立法者规定了某种道德人格权的情况下,法国法官会适用立法者的明确规定保护他人享有的此种人格权免受侵犯,无需适用一般人格权的理论保护他人享有的此种人格权;在立法者没有规定道德人格权的情况下,法国法官或者适用法国民法典的一般规定(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和第1383条的规定),或者适用法国民法典的具体规定(法国民法典第9条,因为法官将法国民法典没有规定的肖像权、姓名权、声音权看作法国民法典第9条规定的私人生活受尊重权)。此时,他们同样无需适用一般人格权的理论。换言之,在法国,即便民法学者主张一般人格权的理论,该种理论在法国实在法中根本不存在用武之地。

(三)姓名权、肖像权、私人生活受尊重权与名誉权之间的差异

在法国,民法学者之所以反对一般人格权的理论,第三个主要原因是,一般人格权的理论虽然注意到了姓名权、肖像权、私人生活受尊重权和名誉权之间的联系,但是,它没有注意到姓名权、肖像权、私人生活受尊重权与名誉权之间的差异,在过分夸大它们之间的共同点时,它轻视甚至完全忽视了它们之间的不同点。

在法国,正如在德国,如果一般人格权存在的话,它也仅仅保护他人的道德完整权免受侵犯,不会保护他人的身体完整权免受侵犯,因为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均对身体完整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在他人的身体完整权遭受侵犯的情况下,法官仅需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来保护他人的身体完整权免受侵犯,无需借助于一般人格权来保护他人的身体完整权遭受侵犯。所谓一般人格权的理论仅仅保护他人的道德完整权,是指一般人格权的理论仅仅保护他人的姓名权、肖像权、私人生活受尊重权和名誉权等权利免受侵犯。

在法国,正如在德国,那些主张一般人格权理论的民法学者认为,姓名权、肖像权、私人生活受尊重权和名誉权等权利之所以在性质上属于一般人格权,是因为这些权利之间存在共同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其一,这些权利所赖以存在的客体是相同的。在法国,主张一般人格权理论的民法学者认为,人们之所以应当将姓名权、肖像权、私人生活受尊重权和名誉权看作一般人格权或者单一人格权,是因为这些权利的客体是相同的,这就是,它们均是建立在他人道德人格的基础上,均不是建立在他人身体人格的基础上,因此,它们在性质上均属于道德人格权,不属于身体人格权。76Bernard Beignier, Le Droits de la personnalité, Presses Universitaires de France,1e édition,1992,pp51-61; Emmanuel Dreyer, « Image des personnes », Jurisclasseur Communication, fasc. 3750, n°21 ; v.Jeremy Antippas,Les Droits de la Personnalité,Presses Universitaires D’Aix-Marseille,p71; Philippe Malaurie, les Personnes, 6e édition,DEFRÉNOIS,pp126-129.

其二,这些权利的目的是相同的。在法国,主张一般人格权理论的民法学者认为,人们之所以应当将姓名权、肖像权、私人生活受尊重权和名誉权看作一般人格权或者单一人格权,是因为这些权利的目的是完全相同的,这就是,它们均是为了保护他人的道德人格免受侵犯,均是为了保护他人的安宁和人格尊严,均是为了保留他人的个性、特性的存在。77Bernard Beignier, Le Droits de la personnalité, Presses Universitaires de France,1e édition,1992,pp45-61; Emmanuel Dreyer, « Image des personnes », Jurisclasseur Communication, fasc. 3750, n°21 ; v.Jeremy Antippas,Les Droits de la Personnalité,Presses Universitaires D’Aix-Marseille,p71; Philippe Malaurie, les Personnes, 6e édition,DEFRÉNOIS,pp126-129.

其三,这些权利在遭受侵犯时均受到诉权的保护。在法国,主张一般人格权理论的民法学者认为,人们之所以应当将姓名权、肖像权、私人生活受尊重权和名誉权看作一般人格权或者单一人格权,是因为这些权利均受到诉权的保护,这就是,当他人的姓名权、肖像权、私人生活受尊重权和名誉权遭受行为人的侵犯时,他人均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法官采取措施,保护他们享有的权利。78Emmanuel Dreyer, « Image des personnes », Jurisclasseur Communication, fasc. 3750, n°21 ; v.Jeremy Antippas,Les Droits de la Personnalité,Presses Universitaires D’Aix-Marseille,p71.

的确,姓名权、肖像权、私人生活受尊重权和名誉权之间存在极大的相似性,它们在许多方面均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共同点。但是,无论它们之间的相似性或者共同点有多大、有多少,它们之间的相似性和共同点均无法掩盖它们之间所存在的重大差异、不同点,均无法让它们之间的独立性消灭并因此成为一般人格权的组成部分。

在民法上,他人享有的权利虽然多种多样,但是,他人享有的所有权利均可以分为四种,这就是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人格权。无论他人享有的权利是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还是人格权,它们之间均存在共同点,因为,他人享有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人格权均是为了满足他人私人利益的需求,均是建立在权利客体的基础上,均以权利主体的存在为必要,在他人享有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还是人格权遭受侵犯时,他人均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法官采取措施保护其权利免受侵犯。

问题在于,在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人格权存在这些共同点的情况下,我们是否能够、是否应当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人格权合并在一起并因此形成一个无所不包的单一权利、主观权利、一般权利?事实上,迄今为止,即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人格权之间存在这些共同点,没有任何民法学者试图采取这样的做法,将他人享有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人格权归结为一种单一的权利、主观权利或者一般权利。

在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人格权存在这些共同点的情况下,民法学者为何没有采取这样的做法,将它们归结为一种单一的权利、主观权利或者一般权利?这是因为,虽然从理论上讲,我们能够将所有具有共同特征、共同点的权利合并在一起并因此建立起无所不包的单一权利、一般权利,但是,除了能够产生大杂烩的效应之外,我们所采取的此种做法并不能够产生任何积极的效应,除了能够实现教义的效果之外,我们所采取的此种做法并不能够产生任何实际效果,除了会导致混乱不堪的恶果之外,我们所采取的此种做法无法实现概念清晰、内容明确具体的目的。因为,即便人们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人格权合并在一起并因此形成一个单一权利、一般权利,如果人们要清晰地了解物权、债权、知识产权或者人格权的构成要素、法律效力、法律性质或者法律保护方式,他们仍然要明确区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人格权。换言之,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人格权之间的这些差异、不同点决定了这些权利应当是分别独立的主观权利,不应当是合并在一起之后所形成的单一权利、一般权利。

在民法上,他人的姓名权、肖像权、私人生活受尊重权和名誉权当然像所有的主观权利一样均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共同点,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没有任何人会对此提出异议。不过,人们不能够因此像德国民法学者或者德国最高法院的法官那样将他人享有的姓名权、肖像权、私人生活受尊重权和名誉权合并在一起并因此形成一般人格权。除了实属无奈之举的原因之外,除了这样做能够让人明白这些权利之间的共同点之外,德国民法学者和德国最高法院的此种做法并不能够产生任何积极的、有益的效果,因为它完全无视这些权利之间所存在的差异,完全忽视了这些权利之间的不同点。

在民法上,姓名权、肖像权、私人生活受尊重权和名誉权之间当然存在上述共同点,但是,它们之间也存在某些重大的差异,主要表现在:

首先,它们的法律性质存在差异。在法国,姓名权、肖像权、私人生活受尊重权和名誉权的法律性质存在重大差异。总的说来,他人的私人生活受尊重权和名誉权在性质上属于一种非财产权,不属于财产权,因为,他人无法将其私人生活受尊重权或者名誉权投入市场并因此获得经济利益。而他人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则不同,他人的姓名权和肖像权或者是单纯的财产权,或者同时是财产权和非财产权,因为他人能够将其姓名权和肖像权投入市场并因此获得经济利益。

其次,它们的主要目的不同。在法国,虽然姓名权、肖像权、私人生活受尊重权和名誉权均会对他人的道德人格提供法律保护,但是,它们保护他人道德人格的主要目的存在重大差异。总的说来,姓名权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他人的个体化、身份的确定化,防止别人通过使用他人的姓名或者与他人姓名类似的姓名造成他人个体化的消失或者身份确定化的模糊。79Jean Carbonnier,Droit civil,Volume I,Introduction Les personnes la famille,l’enfant,le couple,puf,p419;张民安:《法国民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48~150页。肖像权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他人的身形、外形在没有经过他人允许的情况下被再现、被公开,其目的不在于保护他人的个体化、身份的确定性。私人生活受尊重权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他人的私人生活免受打扰、侵扰或者公开,以便他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自在地、安安静静地生活。80Jean Carbonnier,Droit civil,Volume I,Introduction Les personnes la famille,l’enfant,le couple,puf,p517.名誉权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他人的受敬重,防止他人通过自己的努力所建立起来的声誉遭受侵犯。

再次,行为人侵犯他人权利的方式不同。在法国,虽然姓名权、肖像权、私人生活受尊重权和名誉权均会遭受行为人的侵犯,但是,行为人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私人生活受尊重权和名誉权的方式存在重大差异。总的说来,行为人侵犯他人姓名权的主要方式是,使用他人的姓名或者使用与他人姓名相同或者相似的姓名。行为人侵犯他人肖像权的方式是,或者通过某种技术手段再现他人的身形、外形,或者将所再现的身形、外形公开。行为人侵犯他人私人生活的主要方式是,或者冒失地调查他人的私人生活,或者公开他人的私人生活。81P.Kayser,le secret de la vie privee et la jurisprudence civie,Dalloz,1965,pp405-408; Agnès Lucas-Schloetter,Droit moral et droits de la personnalité:étude de droit comparé français et allemande,tome I,Presses Universitaires D’Aix-Marseille, Paris, 2002,p207.行为人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主要方式是,作出对他人名誉具有毁损性质的虚假事实陈述,也就是作出诽谤行为。82张民安:《法国民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93页。

复次,行为人对他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在法国,当行为人侵犯他人的姓名权、肖像权、私人生活受尊重权和名誉权时,他们当然应当对他人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为人侵犯的权利不同,他们对他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也不同。总的说来,在行为人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和私人生活受尊重权的情况下,他们的侵犯行为既可以是故意行为,也可以是过失行为,但是,在行为人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情况下,他们的侵犯行为应当是故意行为,过失行为无法导致赔偿责任的产生。在行为人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的情况下,如果他人要求法官责令行为人赔偿他人遭受的损害,他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行为人在行为时存在过错,而在行为人侵犯他人私人生活受尊重权的情况下,如果他人要求法官责令行为人赔偿他人遭受的损害,他人无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行为人有过错,因为行为人的过错是法律推定的。

最后,行为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范围不同。在法国,当行为人侵犯他人的姓名权、肖像权、私人生活受尊重权和名誉权时,他们应当对他人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他们符合所要求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的话,但是,行为人侵犯的权利不同,他们对他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范围也不同。总的说来,如果行为人侵犯他人的姓名权、肖像权,他们或者仅仅赔偿他人遭受的非财产损害,或者仅仅赔偿他人遭受的财产损害,或者同时赔偿他人遭受的非财产损害和财产损害。而在行为人侵犯他人私人生活受尊重权和名誉权的情况下,他们原则上仅仅赔偿他人遭受的非财产损害,很少会赔偿他人遭受的财产损害。

总之,既然姓名权、肖像权、私人生活受尊重权和名誉权之间存在上述重大差异,既然姓名权、肖像权、私人生活受尊重权和名誉权之间存在上述不同点,我们当然应当将它们分别看作不同的主观权利、人格权,不应当像德国民法或者法国少数民法学者所主张的那样,将它们合并在一起并因此形成一种单一的主观权利、单一人格权或者一般人格权。因为,将姓名权、肖像权、私人生活受尊重权和名誉权分别看作不同类型的主观权利、人格权,除了能够让人清晰地了解这几种主观权利的不同性质之外,除了能够让人清晰地了解这几种主观权利、人格权所实现的不同目的之外,还能够让人清晰地了解这几种主观权利、人格权遭受侵犯的不同方式、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不同构成要件和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不同范围。如果像德国民法或者法国少数民法学者所主张的那样,将姓名权、肖像权、私人生活受尊重权和名誉权合并在一起并因此形成一种单一的主观权利、单一人格权或者一般人格权,则人们既无法清晰地知道这些权利之间的不同性质,也无法清晰地了解这些权利所实现的不同目的,更无法清晰地辨析这些权利遭受侵犯的不同方式、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不同构成要件或者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不同范围。

*作者简介:张民安,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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