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农村土地买卖问题初探

2016-05-14 07:08刘恩云
时代金融 2016年8期
关键词:建国初期农村

【摘要】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迅速在广大农村地区完成了土地改革。土改后,出现了土地买卖现象,总体来看,当时土地买卖的规模不大,土地买卖的原因主要是生产调剂及农户生活困难等原因。

【关键词】建国初期 农村 土地买卖

一、引言

新中国成立之前的解放战争中,东北、华北等老解放区基本完成了土地改革。新中国成立初期,按照1950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在新解放区迅速实行了土地改革,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小农家庭土地所有制。但土改后不久,在全国很多地方出现了土地买卖现象。土地是农户家庭的生存之本,一般情形下,农户是轻不卖产的。那么当时农户出卖土地的原因是什么?土地买卖规模多大?土地买卖产生了什么结果?等等问题需要我们厘清。据此,本文利用笔者所掌握的资料,拟对当时土地买卖问题进行初步的探究。

二、建国初期农村土地买卖情况

据对辽西省黑山县二区崔家屯村调查,1949年卖出土地者有15户(雇农1户、贫农12户、中农2户),卖出53.2亩;1950年20户(雇农2户、贫农12户、中农4户、富农2户),卖出88.5亩;1951年14户(贫农9户、中农4户、原地主1户),卖出51.8亩。1949—1951年合计出卖土地者49户,卖出土地193.5亩,出卖土地户数占全村总户数的18.9%,出卖土地亩数占全村总亩数的5.03%。出卖土地的原因:(1)因天灾、害病的11户;(2)娶媳妇、死人的2户;(3)还旧债的12户;(4)无劳力或缺劳力的4户;(5)做买卖亏本的3户;(6)买口粮者1户;(7)因串换土地发生买卖者6户;(8)好吃懒做的9户。又如黑龙江省海伦县第十六区永安村、西安村经济调查,1951年永安村14户买入土地19.47垧,其中13户是中农,另有1户贫农买入8.7亩地。卖地者6户,卖出8.7垧,其中5户是贫农,另有1户中农卖出2亩。西安村6户买入7.79垧,其中5户中农,另有1户贫农买入1.16垧;卖地者6户,卖出7.79垧,5户是贫农,另有1户中农卖出8.2亩。卖地原因:多数是老跑腿子(男光棍)和部分遭天灾的户,如有1户投资种水田,因遭灾无收,被迫卖地还贷粮,个别是二流子与回关内老家的。[1]至于土地典当情况,如下表1。

又如松江省呼兰县孟井村经济调查(1951年),土地房屋的买卖从1950年开始发生,买卖总数量,土地为9.9垧,房屋4.75间,1951年土地为4.9垧,房屋为2间。出卖土地的只要是贫农,共卖出11.34垧,占卖出总数的76.6%,其他阶层(迁走及转业户)卖出3.46垧,占23.4%。买入土地的计贫农买入1.27垧,占买入总数的8.6%,中农买入13.53垧,占91.4%。出卖房屋的计农会卖出1.25间,贫农卖出3.5间,其他阶层(迁出户)卖出2间,共6.75间。全部都是中农购买了,出卖土地的1户贫农已下降为雇农。出卖土地房屋的原因,有以下几种:(1)好吃吃懒做,不事生产,逐年走向贫困而出卖的,如贫农李维经将土改分得的土地和房屋尽数卖出,现已下降为雇农。(2)因建筑房屋而出卖了一部分土地。(3)因迁走或转业而将土地或房屋出卖了。

在山西,根据20个乡的调查,土改结束后1952年的这一时期,共有560户出卖耕地4126亩,占总耕地亩数的2.35%。其中雇、贫农143户,卖地1083亩,新、老下中农281户,卖地2013亩,合计占卖地总户数的75.7%,占贫农和新、老下中农总户数的10%。而新、老上中农93户卖地543亩,却有270户买地1901.9亩,除去卖出的土地,平均每户买回土地5.03亩。据阳高等3个乡60户卖地农民的调查:第一,因看病、埋人、死牲口、主要劳动力衰弱无力从事耕作,以及做小本买卖赔钱等原因而卖地者36户,占卖地户数的60%,经济下降户多属于此类;第二,重要劳动力在外工作,当工人、教员、医生等,家无劳力,耕作困难者12户,占20%;第三,远地换近地、坏地换好地者8户,占13.33%;第四,地多,卖了多余的土地作其他用项者4户,占4.67%。[2]

在河南,据对土改后到1954年出卖土地的27户农户调查,共出卖土地89.32亩。其中因生活困难而出卖土地的13户,出卖35.62亩,占39.88%;因婚丧疾病者5户,出卖15.83亩,占17.72%;因缺乏劳动力者4户,出卖4.77亩,占5.34%;因还债者3户,出卖13.27亩,占14.86%;因不愿从事农业劳动者3户,出卖19.83亩,占22.20%。从河南省的调查情况来看,农户出卖土地的原因主要还是生活困难所致,由还债而引致的土地出卖只占全部出卖土地的14.86%。[3]倘若农户的这些困难都可以通过借贷来解决,相反则可避免出售对农户至关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土改后农村私人借贷停滞的局面。

在安徽,如阜阳县河东乡的调查,1952年卖地的仅有1户,贫农訾如章是因为给儿子娶亲卖地1.7亩;1954年有2户,中农和小土地出租者,主要因为地多劳动力少,生产消极,躲避负担。如中农阎治中5口人,33亩地,因怕负担,于1954年春卖地3.76亩。典出土地的1952年有6户,1954年有9户,多为贫农和小土地出租者,主要原因大致分为三种:(1)因婚丧者8户,如小土地出租者王光荣因母亲死而出典;(2)因生活困难典出2户,主要是生产不积极,如薛殿英因不好好生产,生活困难,典出土地2.8亩;(3)因地多劳少典出的5户,均是中农和小土地出租者。又如肖县杨阁乡4个村1951至1954年的调查:1、卖土地的19户,其原因:(1)因造自然灾害的侵袭或,收入不够维持生活的贫农1户;老小中农4户;老上中农1户;地主1户;(2)过去因底子空,负债过多的贫农1户;(3)因国家征用土地的贫农1户,老小中农2户,老上中农1户;(4)因、婚、丧有病的新中农1户,老上中农1户;(5)因土地坐落在外乡或离家远耕作不便,或因自己原土地孬,卖孬田买好田的富农1户,地主1户,新中农2户,贫农1户,新上中农1户,老上中农1户;(6)为逃避负担而出卖土地的富农1户。典出土地的11户,其原因:(1)因缺乏耕畜农具,过去底子空,还负债的贫农1户,老小中农1户;(2)因遭受自然灾害或因婚丧嫁娶的贫农3户,新上中农2户,下中农2户;(3)为更换土地,孬换好,远换近的新中农2户。再如肥西县竹西乡竹西、姚公两个选区的调查,出卖土地的原因有五:(1)贫农底子空,土改后在经济上未彻底翻身,生产、生活仍有困难,如贫农李广才,5口人,土改分得7.5亩田,耕畜、农具全无,依靠人工换牛工,庄家年年种的迟,产量提不高,收入少,生活困难,1952年青黄不接时,家里断炊,将1亩多地,以4斗米卖给了新上中农李广凤。类似这种情况的有11户,出卖土地15.1亩;(2)因天灾人祸的2户,卖出土地3.5亩,贫农余章和6口人,11.9亩田,本来生活就困难,1953年父亲又死了,卖出1亩田;(3)劳动力少,土地多,为了减轻公粮负担而卖田的有4户,卖出土地18.8亩,如上中农张玉俊,5口人,2个劳动力,有田30.8亩,耕种不了,1953年出租9亩,没有收到租,1954年便将出租土地全部卖掉;(4)卖孬田买好田的1户,卖远田买近田地5户,共调换土地16.6亩;(5)国家征收的20户,计35亩田。[4]

在河北,根据对1950~1953年12村289户卖地农户调查,其出卖土地的原因,如表2。

从表2来看,农民卖地原因以生活困难及婚丧疾病为最多,因发展副业及其他生产需要而卖地者次之。这说明一方面,小农经济的脆弱,无力抵抗天灾疾病,特别是家底薄弱和缺乏劳力的困难户,遭遇天灾人祸不得不出卖土地,重陷贫困生活的境地。另一方面,农民卖地并不仅仅是因为生活困难,有些是将土地出卖获得资金发展副业生产或转而从事其他行业。

三、结语

从调查材料来看,土改后,农户出卖土地更多是由于调剂、生活困难等原因所引起的。调剂性质的土地买卖便于农户生产经营和提高农业生产力,是对农业生产的发展是有利的。同时,由于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影响及长期战争的破坏,农业生产力低下,尽管获得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农民生产积极性高涨,但由于农户家庭入不敷出,再加借贷无门,为了维持农业再生产和基本的生活所需或偶遇天灾人祸而导致农民被迫出卖土地,则不仅不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而且还会引起诸多的社会问题。这一问题在当时得到中央的高度重视,试图通过农业合作化的途径,鼓励贫困农民加入农业合作组织,以期通过集体生产,统一分配的形式来解决他们的生产生活困难。不过,由于在农业合作化运动发展过程中要求过急、步子过快、工作过粗等问题,也产生了一些不良后果。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东北局农村工作部.1950年~1952年东北农村调查选集[M].沈阳:东北人民出版社,1954.

[2]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办公室. 八个省土地改革结束后至1954年的农村典型调查[Z].山西省档案馆藏,21-8-1-2.

[3]河南省统计局.河南省农民家计调查资料汇编(1956年1月)[Z].河南省档案馆藏,J107-1-132.

[4]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部.安徽农村典型调查(土改结束后至1954年)[Z].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部办公室,1956.

作者简介:刘恩云(1976-),女,湖北武汉人,硕士,贵州财经大学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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