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减负背景下增值税改革问题思考

2016-05-14 07:37陈青
时代金融 2016年8期

【摘要】落实企业减负是2016年中央经济工作的五大重点任务之一。增值税是企业负担的主要来源。对增值税进行改革,使之既不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又能适当降低企业税负,减少企业生产成本,降低物价,拉动消费,是一个非常迫切的问题。文章回顾了增值税改革的历程,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增值税改革问题的思考。

【关键词】增值税改革 企业减负 营改增

2016年12月18日,一年一度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提出,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和愈加严峻的国内形势,中央将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把切实优化国内产能、创新增长动力、落实企业减负、推动房地产去库存以及防范系统性金融风作为2016年经济工作五大工作重点。其中落实企业减负的渠道主要有降低利率减少企业的筹资成本;精简机构,优化办事效率,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改革税制,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在我国的税收收入中,增值税的收入所占的比重最高,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以2014年为例,我国国内增值税收入30850亿元,进口增值税收入13625亿元,两项合计达到44475亿元,占全国税收总收入(119158亿元)的比例达到37.32%。所以,如何对增值税进行改革,使之既不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又能适当降低企业税负,减少企业生产成本,降低物价,拉动消费,是一个非常迫切的问题。

一、目前我国增值税税法的基本内容

我国自1979年开始试行增值税,后来经历了1984年和1993年两次重要改革。现行的增值税制度是以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为基础的进行实施的。后来在2008年进行再次修订,并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税法规定:“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一种价外税,也就是说增值税的负税人是消费者。理论上讲,商品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难以准确计算的。因此,我国采用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用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减去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应缴纳的增值税=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增值税征收的税率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般纳税人实行17%和13%两档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实行3%的征收率;对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主要考虑出口货物在销售地区也要征收增值税),对进口货物,由海关按照商品细目征收相应的增值税,进口增值税(人民币)=(发票总额*当日汇率+进口关税)*17%,进口关税(人民币)=发票总额*当日汇率*进口关税率,对于企业而言,这一税种是企业负担的主要来源。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生产成本的高低,商品的出厂价格,从而决定商品的销售量。

二、我国增值税改革的历程

我国从1979年开始引入增值税,但只是在部分省市试点征收增值税,此时的增值税是在原来产品税的基础上进行的,存在征税范围较窄,税率档次较多且计算方式复杂,残留产品税的痕迹,实际上属变相增值税,在1984年将其改设为营业税。在1994年,我国通过对中央和地方两级分税制改革,确立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货物和劳务税制格局,主要是把增值税征税范围进一步扩大,延伸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针对服务业等其他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则征收营业税。2008年全球次贷危机后,国家为了刺激企业投资,减轻企业负担,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改革进一步扩展到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用于生产的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基本实现内资和外资企业在税负上的公平性。同时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调高到17%。经有关部门测算,实施该项改革后,当年的增值税收入减少约1200亿元、同时相应的附加税费也随之减少,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减少约60亿元、教育费附加收入减少约36亿元,由于企业利率增加导致企业所得税增加约63亿元,增减相抵后将减轻企业税负共约1233亿元。

2011年,作为我国增值税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营改增”开始试点,在此后的三年时间中,经历了由“局部试点”到“地区扩围”,再到“行业扩围”的持续改革,先后在上海、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撤、福建、湖北、广东9个省(直辖市)进行试点。行业先后涉及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铁路运输、邮政服务和电信业。通过这次改革,除金融行业和部分生活服务行业,整个第三产业基本都完成了“营改增”的试点。同时还为各类服务业开设了新的低档税率,除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交通运输、基础电信服务适用11%,其他服务业都降至6%,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税负水平。这次改革使得服务业可以与制造业一样,将增值税的进项税抵扣,解决了服务业重复征税的问题,并打通了制造业与服务业之间的产业的链接。据测算,试点两年就有437万户企业实现税制转换,减税规模超过1826亿元。

三、我国增值税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和课税对象过窄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在我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是“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出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虽然“营改增”之后已经扩展到按照代服务业、铁路运输、邮政服务和电信业。但是毕竟还处于试点阶段,还没有正式立法。即使实行“营改增”之后,目前仍有餐饮、住宿、金融、保险等生活类服务业征收营业税。这些行业经营门类复杂。由此可以看出现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只集中在制造业和商业流通业两个行业,没有延伸到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和其他第三产业。从课税的对象来看主要是商品和修理性劳务,没有涉及到不动产和非生产用设备。其弊端主要表现在:(1)增值税抵扣链条不能贯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增值税只能在生产流通环节和修理性劳务中可以抵扣,而在与之紧密联系的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中不予抵扣,使得这一抵扣链条是不封闭的。(2)不利于现代企业经营方式和经营内容的多样性发展。现代企业规模越来越大,业务越来越广,往往同时涉及生产、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整个完整的产业链,这样导致企业往往是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的纳税人,企业在缴税时往往难以界定清楚哪些是交增值税,哪些是交营业税。(3)导致第三产业税负过重,出现重复征税,加重企业负担。第三产业的企业在采购设备和原料时一般已经缴纳过增值税,但他们在销售时因为是缴纳营业税,所以不得抵扣进项税。这样严重制约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

(二)增值税税率的多档性和纳税人身份的多样性导致计算的税款不唯一性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是采用进项税额抵扣法,在抵扣方面容易出现少扣和多扣两种现象并存的情况。税款抵扣不实主要表现在:增值税存在17%和13%两档税率,纳税人可以按照规模不同和会计核算资料的不同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不能抵扣的,只能按照6%或3%的征收率加已征收。企业在涉及多种纳税税率计算标准时,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企业往往会采取低税率来缴纳增值税。另外,企业的自产自销行为、兼营行为和混合经营行为、内部交易和光联方交易行为等等都是难以准确计算增值税的,总总这些行为会导致企业之间赋税不公,这样不仅违反了增值税立法精神,而且在实践中产生了诸多弊端,这还不利于外贸企业扩大产品出口,不利于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同时由于增值税抵扣项目界定比较困难,不法分子往往用扣税差异,偷逃国家税收。

(三)生产型增值税模式已经不适应经济转型发展的需要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转型发展,我国由第一产和第二产业为主的经济结构向第三产业为主的经济结构发展转型,2015年我国第三产业占GDP的比重已经超过第二产业,排在第一。经济发展已经由投资刺激型向消费拉动型转变。而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第三产业是缴纳营业税的,所以,第三产业所投资的设备,厂房等所包括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于是,就导致第三产业出现重复征税问题,极大抵增加了第三产业的成本,于是会出现第三产业因为税负太重,价格较高,抑制人民对服务业的消费水平。这样既不利于第三产业发展,也不利于国家经济结构的转型。另外,生产型增值税影响对出口产品在国际上竞争也有较大影响。按照国际贸易规则,各国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时是实行出口退税的。由于生产型增值税模式下我国对外购的固定资产价款不予抵扣,导致我国的产品在进入国际市场时仍然含税,使得我国产品在与外国得到彻底抵扣税的同类进口产品竞争时处于不利的地位。纵观世界发达国家,法国在1965年就开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模式,世界上大约60%的国家是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模式。

(四)增值税的最终负税人性质抑制经济的长期均衡发展

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也是一种间接税,最终负税人是最终消费者,所以,消费者要承担太重的税负。我国的财政收入60%以上来源于增值税,可见我国消费者的税收负担很重,与世界各国财政收入来源于所得税这种直接税模式截然不同,这样抑制了国内消费需求的增长,进而抑制经济的长期均衡发展,挤出了消费和投资,而增大了GDP中政府购买的部分,使政府购买在其中占有过大的比例,不利于经济转型发展。

(五)增值税征管方式相对落后

目前,我国增值税征管主要还是依靠手工为主,现代化程度还很低,其表现在:首先,增值税征管从登记、认定、申报、抵扣、稽核到查处等各环节基本还上以手工为主,虽然有些发达地区初步实现了增值税人机共管,但存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工具的使用效率不高、管理工具覆盖面小、缺乏全国统一的网络管理,使得征管成本较高,偷税、逃税现象较多等问题。特别是小规模纳税人比较随意开增值税发票,导致国家税款流失。

四、我国增值税改革的思路

(一)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和课税对象

我国税法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是“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出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现行“营改增”试点工作开展后业务范围已经扩展到部分现代服务业、铁路运输、邮政服务和电信业。但是还没有扩大到餐饮、住宿、金融、保险等生活类服务业。而这些行业经营门类复杂、与人们生活需求息息相关。课税的对象主要是商品和修理性劳务,没有涉及到不动产和非生产用设备。按照国际通行惯例,现在的增值税应该由生产型增值税模式向消费性增值税模式转变。让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到是整个第三产业,课税对象延伸到不动产和非生产用设备。用增值税代替传统的营业税。

(二)尽量简化增值税税率和纳税人身份的评判标准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实行的税率是一般纳税人采用17%和13%、小规模纳税人按照销售额的6%或3%的征收率加已征收。但是同时又对自产自销行为,兼营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做了很多不同的减免税负的规定,对农产品加工、国际贸易等企业更是有更多的减免规定,对进口货物征收的增值税税目繁多,并针对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经常进行调整,所以导致征收起来很难准确把握。故要尽量简化增值税税率和纳税人身份的多评判标准,使其容易操作。还有对于进口货物,不少学者建议按照以下方式加以征收,应纳增值税额 =(进口货物成交价格+境外保险费+进口关税+消费税)×17%+境外运费×11%+境外物流辅助费用×6%。

(三)总结“营改增”试点工作成功经验,并尽快加以推广,并上升到法律层面

我国虽然在2011年就开始实行“营改增”试点工作,现在已经扩展到9个省市,行业也扩展到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铁路运输业、邮政服务业和电信业,税率也有相应的调整,但是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没有推广到全国各地和整个第三产业。所以,政府应该在总结“营改增”试点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加以推广,并上升到法律层面。使第一、第二和第三产业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完全连接。与国际接轨。

(四)完善我国税收体制,以所得税代替增值税成为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企业税负过重问题,按照国际税制改革的成功经验,只有完善我国税收体制,以间接税替代直接税,让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财产税作为国家税收的主要来源。

(五)改善增值税征管方式,打击骗税、逃税、漏税行为

大力普及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工具的推广使用,并提高其使用效率,建立全国统一的增值税网络管理,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打击骗税、逃税、漏税行为。特别是对小规模纳税人比较随意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和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进行严厉打击,防止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

总之,在全球经济持续低迷、国际金融危机的大背景。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具有长期性,国际市场争夺更趋激烈,我国经济下行压力继续较大的情况下,要通过财税体制改革,对增值税进行彻底改革与完善,才能彻底结清企业负担,使企业摆脱困境。实现经济的成功转型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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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吕冰洋,蔡红英,崔茂权.实现消费地原则的增值税改革:政府间财政关系的破解之策[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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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海秋.近年来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基本历程[J].新会计,2009(5).

作者简介:陈青(1972-),男,苗族,广西资源人,副教授,百色学院工商管理学院教师,主要研究方向:企业财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