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路政执法人员职业能力的策略探索

2016-05-14 11:38林梵
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 2016年7期
关键词:职业能力策略

林梵

摘要:路政执法人员职业能力水平的高低不仅直接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会影响到公路管理机构乃至政府部门的形象。本文在界定路政执法人员的职业能力标准的基础上,提出了影响路政执法人员职业能力发展的主要因素,并从以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为根本激发路政执法人员职业能力发展的“内驱力”、以强化队伍建设为基础突出团队作用对路政执法人员职业能力发展的“牵引力”、以提升个体综合素质为核心强化路政执法人员职业能力的“内涵”三个方面提出了应对措施。

关键词:路政执法人员;职业能力;策略

doi:10.16083/j.cnki.1671——1580.2016.07.049

中图分类号:D63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580(2016)07—0174—04

一、路政执法人员的职业能力标准

通常认为,职业能力(Occupational Ability)是人们从事某种职业的多种能力的综合。路政执法人员是指在公路管理机构中,按照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合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人员。路政执法人员的职业能力主要从岗位能力要素、职业性格、专业知识、专业经验、专业技能和工作能力等几个方面来进行界定。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二、影响路政执法人员职业能力发展的主要因素

职业能力的发展主要取决于个体的兴趣、性格、职业发展愿望、能力、价值观、性格和教育等因素,但同样和个体面对的社会环境、社会实践活动密不可分。对于路政执法人员而言,其主要影响因素可以从三个方面展开:

1.宏观方面——体制机制的不顺既容易形成执法“磨损力”,也容易产生“趋利执法”和“选择性执法”等负面现象,更容易压制职业能力的潜能发挥。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体制机制的好与坏,会影响到执行制度的人。好的制度安排更加有利于发挥人的能力,同时制度安排的执行情况对人的职业能力发挥有更大的影响。“制度第一,自觉第二”,只有制度化才能规范化和专业化,执法只有在制度的保障下才能到位和有效。

2、中观方面——团队建设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建设不足既难以高效保护路产路权,也难以形成执法合力,更难以全面激发路政执法人员的职业能力。古语日:“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个人职业能力的发挥和团队建设的关系密不可分。现代行为科学认为,组织管理中“人的因素”并不是简单的加总,而是在团队内部具有人群关系、心理特征、他人行为的影响下,具有很多行为特点的综合表现。简而言之,规范化和专业化的团队更容易发挥人的职业能力,团队运转顺畅、目标明确、人际关系良好,在这样的团队中,路政执法人员面对的掣肘因素少,容易甩开臂膀干事业,职业能力的发挥容易“事半功倍”。反之,规范化和专业化建设不足的团队总让人面对“干不完的活,处不好的人,搞不定的事”,长久以往,容易“随波逐流”甚至“泯然众人矣”。

3、微观方面——作为职业能力的主体,监督考核制度的“不给力”和上升空间的不足容易压抑路政执法人员职业能力的“续航”动力。客观而言,路政执法人员存在一定意义上的执业“终身制”,即“一考定终身”,合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工作纪律,就能够依照工作岗位行使公路行政管理执法的权力。对于大部分路政执法人员而言,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和路政执法相对人民主权利意识的提升,加之工作环境的“风餐露宿”和上升空间的有限,“工作满意度”有待进一步提升。从职业能力提升的角度看,工作环境的“疲于应付”让学习培训“形同虚设”,福利待遇的“微不足道”让责任意识“大打折扣”,监督考核制度的“不给力”让职业能力的“续航”动力匮乏,上升空间的“有限”更容易形成“职业倦怠”。

三、提升路政执法人员的职业能力的策略

1.以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为根本激发路政执法人员职业能力发展的“内驱力”。

一方面,稳步推进机构改革释放路政综合执法的潜力和合力。长久以来,我国行政执法机构的组织设置较为混乱。具体而言,既有政府部门,又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既有固定的常设机构,又有临时性的机构;既有行政机关,又有行使执法权的企事业单位。导致“大盖帽满天飞”、职权交叉、扯皮打架等现象。更为严峻的问题是,还造成执法力量过于分散,不能形成综合执法的合力,形成大量的管理空白,难以树立执法权威。2010年前后至今的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改革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对于机构改革的大方向,应该锲而不舍的秉承精简高效的原则,按照职能和属性建立完善的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重置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的职能。

另一方面,推进制度建设以实现更高层面的系统整合。制度建设是通过组织行为改进原有规程或建立新规程,更好起到约束和激励作用,从而实现更高的效益。对于路政管理机构而言,以规范路政执法为核心的制度主要有准入制度、培训学习制度、个案评查监督制度、执法质量考评制度等。

第一,建立严格的执法队伍的准入制度,把握好用人的“入口”关。即制定统一的录用标准,在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的基础上严格把握路政执法人员的招录工作。其一,路政执法机关要健全对路政执法人员的录用程序,防止“萝卜招聘”和“近亲繁殖”的现象;其二,把握好上岗资格关,即对拟上岗者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及业务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只有合法取得路政执法资格方可上岗执法。

第二,学习和培训制度。学习培训是路政执法人员执法素质养成和专业技能提升的基本途径。对于路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要针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之处进行分析和探讨,突出学习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学习培训形式上,可以采取长期培训与短期培训、在岗培训与脱产培训相结合的办法;在学习培训的内容上,在准确掌握和熟练运用《行政处罚法》《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主要突出交通行政执法风纪、文明规范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等。

第三,考评制度。虽然交通运输部早在2010年10月即颁布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但在实际运行中的效果还有待进一步提升。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三个方面:一是认识不到位,部分路政管理部门片面认为考评只是例行公事,认为考评过严容易影响到内部的团结和和谐;二是考评细则的主观化,量化指标设置笼统、抽象、不科学。在考评过程中,方法失当,存在路政管理部门领导主观意识占主导的现象,考评结果反映不出路政执法人员的实际工作情况;三是后续的奖惩制度不严谨甚至匮乏,部分路政管理部门对于考评结果的奖惩“和稀泥”,起不到应有的鞭策和勉励作用。客观而言,各个路政管理部门的考核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区别,但结合路政执法人员的工作岗位性质,主要考评指标可以围绕工作纪律、文明执法和工作业绩三大模块展开,如下表所示:

第四,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孟德斯鸠曾深刻地指出:“一切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腐败”。监督是权力正确行使的关键,可以对路政执法过程、执法结果等进行监察、督促、检查和纠正。健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关键在于四个方面:一是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通过教育培训使路政执法人员敢于面对监督,自愿接受执法监督;二是明确监督的主体,明确路政管理的内部法制部门是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担负组织、协调、指导全局执法监督工作的职能,还要对接协调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社会监督特别是行政相对人的监督;三是保持监督渠道畅通,定期汇报或在网上公开路政执法信息,以方便接受各方监督;四是明确管理职责,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此外,奖惩制度同等重要,奖惩制度主要的目的是激励、教育引导而不是惩罚,各级路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通过经济福利、升迁和培训学习等具体措施予以实施。

2.以强化队伍建设为基础突出团队作用对路政执法人员职业能力发展的“牵引力”。团队对于路政执法员的直接意义是提供了发挥职业潜能的平台,这个平台既能够给执法队员带来“家”的温馨,还能够发挥队员之间的“传、帮、带”的作用。团队建设的目标是要牢固树立现代管理理念,改变粗放型的路政队伍管理模式,提高队伍管理的精细化、科学化和现代化,将第一线的执法队伍建设成为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精诚协作的高素质群体。主要措施有:第一,加强基层执法站所标准体系建设,以标准促规范,以规范促管理,以管理带团队。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的指导意见》(交政发[2012]681号)《关于规范交通运输基层执法站所的若干意见》(交政发[2012]683号)和《关于开展交通运输基层执法站所“三基三化”建设试点作的通知》(厅政法字[2013]336号)等文件精神,着力推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基础建设。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明确执法机构的设置、执法职权和岗位职责;完善执法基础设施配备与建设;完善执法制度的管理体系。第二,明确执法一线团队人员配备在年龄、性别、专业和业务水平等方面的要求,防止一线执法团队综合能力差异过大。第三,重视领队班子的建设,真正做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

3.以提升个体综合素质为核心强化路政执法人员职业能力的“内涵”。鉴于路政执法主体的特定性、路政执法相对人的广泛性、执法行为的强制性,路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包括政治素质、思想素质、业务素质、法律素质、心理素质等。其中,政治素质是路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行为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和基本品质,是其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念、政治态度、政治信仰、政治技能的综合表现;思想素质是路政执法人员对社会现象的认识、行为和做法,决定其执法活动的目的追求;业务素质是路政执法人员完成路政执法活动的过程中所具备的综合能力,包括专业能力、目标管理能力、危机管理能力、组织能力和创新能力等;法律素质是路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主要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三个要素;心理素质是个体的心理潜能、能量、特点、品质与行为的综合,是路政执法人员内心世界对外界环境的抗干扰能力。路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的提升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就目前多数路政执法人员的现状而言,可以选择在以下几个方面选择重点突破:

第一,特殊的职业责任感,强化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由于未能正确认识目前的社会环境,不能正确权衡“小我”和“大我”的利益得失,部分路政执法队员还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干工作是为保饭碗”等不良的执法心态,责任意识淡薄,宗旨意识弱化。在这种心态的影响下,部分路政执法人员执法态度生硬、方法简单、方式粗暴,久而久之,不仅深深损害了路政执法相对人的权益,还有损路政管理部门和政府的形象。强化职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就是始终要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把群众工作深深扎根于日常工作之中。在路政执法的过程中,不仅追求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遵循法定程序严格,还应该权衡社会效果,理性执法、人性执法,始终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悬于心头。

第二,不断提升执法素质和自我调控能力。路政执法的核心是执法素质,执法素质是当前路政执法队伍的重要内涵,要以严格、公正、文明、理性执法作为提升执法素质的导向。同时,要不断提升路政执法人员的自我调控能力:一是敏锐的洞察力,在权衡利弊的同时能够找到趋利避害的办法。二是果断的决策能力,能够临危不乱,准确判断事务,正确做出反应。三是强大的执行能力,在服从大局、讲求社会效益的同时,能够很好地处理失误,尽量避免或减少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

第三,快速的环境适应能力。客观而言,第一线路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环境相对复杂甚至恶劣,除了自然环境之外,还经常要处理突发、敏感事件,这就要求路政执法人员要具有快速反应的意识和正确处理的能力。环境适应能力的提升,既要牢固树立忧患意识,还应该不断创新工作局面。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提升自我,不断在汲取经验教训中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在超越自我的过程中切实提高敏锐性、洞察力,增强前瞻性、预见性。

[责任编辑:王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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