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完善

2016-05-30 16:10陈军伟
经营管理者·中旬刊 2016年9期
关键词:司法改革检察人员完善

摘 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明确指出,完善司法改革,做好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工作是司法改革工作中重要的任务。检察人员采用分类管理制度,能够保证检察职能的发挥,还能够约束其权限,保证各项检察工作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本文首先对检察人员实施分类管理的必要性进行分析,然后分析目前我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有效的完善策略,望参考。

关键词:检察人员 分类管理制度 司法改革 完善

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不仅是我国司法改革重要需要,也是解决目前检察机构行政化泛滥问题的重要措施。分类管理制度不仅仅是对检察人员进行分类,还需要依据检察工作特点以及司法规律等,对检察权进行合理的划分板块,还能够解决不同类型检察人员在待遇、职位晋升等方面的矛盾。基于此,加强对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完善策略的研究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一、检察人员实施分类管理的必要性

一方面,分类管理符合检察人员管理的基本情况。采用分类管理制度,根据检察人员工作的责任大小、工作性质、资格条件以及工作难以程度等为准则,将具有相同工作性质的工作人员氛围不用职组和职等,并对每一个工作人员的任职条件、职责范围、工作内容进行详细说明,和目前我国司法改革趋势相符,有助于推动我国司法改革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司法改革过程中,检察人员管理应该向着科学化的方向发展。经过长时间的实践证明,多元化检察职位以及单一人员管理制度不符合科学化的方向,不利于我国检察队伍建设。我国检察机构检察权的专业性、广泛性以及诉讼的技巧性特点,都需要建立在对检察人员的科学分类基础上,在检察机构内部需要对检察人员进行适当的酚醛,形成以检察官为中心,其他检察人员为辅助的二元结构模式。此外,采用分类管理的方式,能够提升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效率与质量,对提升检察人员综合素质,促进高效检察队伍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现阶段我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检察官和行政序列重复,行政色彩过于浓厚。就我国现行的检察系统人员管理模式来说,存在检察官序列以及行政序列两重管理。检察人员根据检察官法,被分为了行政人员、书记员以及检察官三种类型,同时根据相应的等级划分规则,将其分为四等十二级。但是在检察人员的待遇、薪酬、职位晋升等方面,很多检察人员还需要采用与普通公务员相同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不利于人员管理质量的提升。

2.检察队伍人员复杂,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在《公务员法》视角下,检察人员采用的行政管理模式,检察人员的职称和其行政级别具有直接的联系。在公务员晋升规则以及提升福利薪酬等规则下,检察人员中,除了书记员外,业务人员以及行政人员都进入了检察官序列,并分布在各个科室之中,由于各个科室工作职能不同,检察官知识结构、业务能力、素质等不一。很多检察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相对较差,学历从高中到研究生都有,综合素质参差不齐,影响检察队伍的整体实力。

3.检察人员不合理的分布导致人才资源浪费。第一,由于历史原因,在检察队伍中一部分检察人员不具备检察官资格,但是检察官编制却一直占有;第二,很多具有检察官资格的人员大量分配到综合业务部门中,没有发挥其应有的检察官优势,导致人才资源浪费,出现案子多、人员少的现象。

4.检察官地位得不到重视。目前我国检察官体系中,福利待遇、工资等与行政级别直接挂钩,无论是办案人员还是非办案人员,行政级别决定其待遇,导致检察官的待遇和风险、责任等严重不对等。办案人员为了获得同等的回报,往往需要付出更大的努力,还需要承担更大的风险,这种不对等的现象,无疑会影响检察官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对案件办理的质量、效率也会造成影响。

三、完善我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有效对策

1.科学合理的分配检察人员比例。根据相关数据显示,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工作进程中,主要将检察人员分为司法行政人员、检察辅助人员以及检察官三类。同时,最高检察官人数在中政法专项编制中产油70%,省级、市级以及县级分别占有75%、80%、85%的比例,最高检察院行政人员比例为30%,省级、市级以及县级检察院中行政人员比例分别是25%、20%/15%。但是在人员实际分配过程中,应该考虑到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包括检察院工作量等,合理的安排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与行政人员的比例,保证检察办案人员充足。

2.统一人员分类标准,确保办案人员数量。在调查中发现,不少地方检察院检察官名额分配过程中还存在论资排辈的问题,很多行政领导尽管没有参与检察官办案,但是仍然长期占有检察官的名额,导致很多检察官分不到名额,而进入到行政人员的序列中。因此,在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过程中,需要严格的依据检察官法,统一分类的标准,根据检察机关中职能分工以及职权定位等,将检察人员的办案成绩、职业道德、工作经历、办案经验等都作为衡量检察官分类指标。

3.完善检察官招录及晋升渠道。根据检察系统统招规则,初任刚检察官是省级人民检察院进行统招,通过统招后在基层检察机构工作;下级的检察院优秀的检察官有可能被遴选到上一级检察院任职。为了保证检察官素质,必须从来源入手,做好检察人员的招录和遴选工作。在检察官招录方面,检察系统需要建立统一、科学、公正的招录平台,选拔优秀的法律人才进入到基层检察院中,提高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在遴选方面,需要建立完善的遴选机制,让优秀的基层检察人员能够获得公平的晋升机会。

四、结语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我国检察人员采用分类管理模式,能够有效的提升人员管理质量,激发检察队伍的积极性,对促进我国司法改革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从目前我国检察人员管理现状来看,还存在人员综合素质偏低、人员分布不合理,职位和待遇不匹配等问题,还需要积极的探索有效的分类管理改革措施,优化分类管理标准,完善人员招录和遴选机制,保证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合理性、有效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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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军伟(1979—),男,汉族,河北柏乡县人,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在读,现就职于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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