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现状及完善措施

2016-05-30 21:53孙春毅
企业科技与发展 2016年11期
关键词:完善措施商业秘密现状

孙春毅

【摘 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作用越来越重要。文章分析了商业秘密的内涵和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现状,对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不足提出了完善的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商业秘密;现状;完善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16)11-0122-03

1 商业秘密概述

当今世界经济和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转型正处在攻坚阶段,知识对经济的主导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及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对企业而言,商业秘密对企业的运作、竞争和发展越来越重要,甚至关系企业的生存;对国家而言,只有用国家法律真正规范好有关商业秘密的保护,才能维护我国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维护公平、公正、法制、民主的社会环境。

“商业秘密”这一概念首先是在1991年《民事诉讼法》中提出的。随后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内涵做了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995年,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的若干规定》列举了商业秘密的一些方面,做出进一步说明:“包括制作工艺、方法、产品配方、程序、设计、资源情报、客户名单、管理诀窍、标书内容即招投标的标底、产品策略等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商业秘密的概念中关于“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和“保密措施”都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解释。

因此,商业秘密总体而言可分成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大类。技术信息包括配方、模型、设计、工艺、程序、技术措施等;经营信息则包括企业经营管理、营销策略、客户信息、运输信息等。

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和实用性三大特征。

一是秘密性。商业秘密必须处于秘密的状态,不为公众所知悉。这种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必要特性和第一特征。“公众”指的是在同种行业、同一领域中不负有保密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还表现在不同于其他公开信息,公众不能依靠合法途径来有效得到。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不是绝对而是相对的,因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有选择、有目标地对某些人群公开,以保证企业对其商业秘密的有效使用。

二是价值性。商业秘密侵害人之所以要千方百计地侵害他人的商业秘密,权利人之所以要千方百计地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从根本上来说,就是因为商业秘密存在着实际的经济价值。因此,价值性是商业秘密需要法律对其保护的根本原因。商业秘密的所有人正是依靠其拥有的商业秘密,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处于领先和有利地位。

三是实用性。商业秘密的第三个特征就是实用性。它是经营企业具体的技术细节和经营细节,并不是抽象的内容。它对于企业的经营必须具有切实可行的价值,才能成为商业秘密。

在具备以上3个特征的情况下,作为商业秘密信息的持有人应通过采取各种合理、合法的保密措施来进行保密,该信息的“商业秘密”性质才能够得到保证。

2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现状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时间较短,因此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起步较晚。从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商业秘密逐步形成了一定的法律框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对商业秘密的概念做了规定,列举出对商业秘密进行侵犯的种种不正当手段,对侵犯商業秘密的法律责任也做出了有关规定。因此,它是目前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的首要法律。

(2)一些民商法规中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也有相应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规定了对掌握公司商业秘密的董事、监事等人应承担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的有关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和公司间有关保护商业秘密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也对因签订合同得知对方商业秘密而必须遵守的保密义务做出规定,如违反将对造成的对方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等。

(3)其他法律的保护。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最高可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对商业秘密的有关侵权案件做出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公示。”

(4)行政法规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如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的若干规定》。此外,《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是目前我国唯一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部门规章,对商业秘密内涵、保护措施、实施细则均有明确的规定。

(5)国际条约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还必须遵守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商业秘密的有关文件。

3 目前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的不足

3.1 未能够建立统一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

我国目前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十分分散。各种法律法规调整的对象与保护的侧重点不同。而且由于制定的时间不同,当时的市场经济状况不同,也影响到立法的内涵。这就造成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体系内容缺乏统一性,结构缺乏完整性,执行起来存在模糊性。

3.2 对侵权主体的范围规定不够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为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为“合同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为被侵犯单位的劳动者。但在实际上,侵权主体不仅来自竞争对手,还有的来自第三人,如企业的雇员、离职人员、会计人员等不属于本企业管理的职工。此外,没有将非经营者纳入保护主体,没有把合法获得商业秘密的主体纳入保护主体。

3.3 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规定存在缺陷

有关法律法规对侵犯方式的规定使用的完全列举式,难免不够全面,以致排除了其他侵权方式。此外,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保护的具体内容、具体范围等,对保护范围的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对立案标准、案件管辖及价值评估诸多问题不少均未做明确规定。这些不明确的规定都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司法实践中法律的执行。

3.4 法律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不够

虽然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规定了一系列的处罚,也增加了一定的刑事责任,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还不够细化,而且刑事责任并不能代表民事责任的赔偿。民事责任方面也由于有关规定不够细化存在操作上的困难。现行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是补偿性的赔偿而非惩罚性的赔偿。由于处罚力度不够,造成侵权成本低,达不到抑制犯罪的目的,而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又相对较大,其权利未能得到较好的保护。

3.5 商业秘密的诉讼程序不完善

对商业秘密的诉讼程序,我国司法上未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如在举证责任、证据保全、司法鉴定机构、评估机构和处理程序方面均未规定。例如,按照民事诉讼上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这就加重了原告的举证责任,考虑到商业秘密的秘密特性,有时在实践中困难较大。因此,还应该在诉讼法中完善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4 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措施和建议

4.1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法》

由于目前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立法既包括国家制定的法律,还包括一些行政法规,它们所调整的对象和保护的侧重点不同,使得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的适用标准。为了促进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体系发展,更好地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市场经济服务,制定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法》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中華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法》将成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体系的核心,起到统领、规范和协调的作用。

4.2 扩大并明确侵权主体的范围

要改变目前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侵权主体仅限于经营者和明知或应知的第三人的狭窄规定。应将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主体扩大到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相关人,从而使商业秘密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商业秘密的侵权主体。现实中,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并不仅限于本企业员工,还可能来自竞争对手及第三人。在扩大侵权主体范围的同时,还应该把那些不应被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以保护通过各种合法途径或手段获得商业秘密的“非侵权主体”。

4.3 扩大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知识产权协议中将商业秘密规定为“符合下列条件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其他有经济价值的信息……”。不少国家也不断将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加以扩展。我国可参考、借鉴其他国家,扩大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以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

4.4 确立侵犯商业秘密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目前,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明确了侵权人承担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力度显然不够,易造成受害人得不到足够的赔偿造成损失较大,而侵害人侵权成本很低的结果。随着知识经济的高速发展,侵害商业秘密情况越来越多,如起不到有效的威慑作用,就不能使侵害人有所顾忌。因此,损害赔偿的规定应包括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2种并行,以更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和被侵害人的利益。

4.5 健全相关的程序法规

现行法律对商业秘密的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定上欠缺,对权利人的保护欠缺。因此,应该加强商业秘密在诉讼中的保护。由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可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有关案件的处理在必要时可归入自诉案件,将起诉权交给当事方,且列为不公开审理范围。在诉讼法律中增设诉前救济程序,即权利人在诉前具有请求司法机关停止行为人公开或使用商业秘密的权利。同时,有关法律还应对商业秘密的管辖、证据保全等方面做出进一步规定。

参 考 文 献

[1]唐青林,黄民欣.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2]曾宪义,王利民.竞争法[M].第2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3]张玉瑞.商业秘密法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4]刘畅.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5(2).

[5]张贤为.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现状分析[J].法制观点,2014(4).

[责任编辑:高海明]

猜你喜欢
完善措施商业秘密现状
美国《保护商业秘密法》的立法评价
论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
谈谈我国会计准则的实施与完善
计算机与信息技术基础类课程教学新探索
职业高中语文学科学习现状及对策研究
语文课堂写字指导的现状及应对策略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技术的现状与发展分析
浅谈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我国建筑安装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构建与实施的措施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的内外审查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