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股权投资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2016-05-30 21:53任慧芳
企业科技与发展 2016年11期
关键词:股权投资防范策略法律风险

任慧芳

【摘 要】近年来,出资人兴起通过股权众筹、私募股权等投资方式完成出资,成为公司股东。可是,多数投资人并不真正明白自己的投资方式。新型的投资方式既有高回报也有高风险,投资人对此还有很多困惑。文章通过分析股权投资的法律模式,探讨了股权投资的法律风险及如何防范股权投资风险。

【关键词】股权投资;法律风险;防范策略

【中图分类号】D922.281;F830.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688(2016)11-0138-03

0 引言

实践中,随着我国股权投资市场的日益多样化,资本市场的活跃度增强,投资人入场的方式增多、选择也越多,法律上的困惑越多。因此,分析判断各种股权投资方案,将会避免许多投资风险。笔者就股权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做了分析研究,希望能够对广大投资人在面临股权投资困惑时有所帮助。

1 股权投资方式的选择困惑

股权是投资人向合伙组织或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股权独立于债权、物权、知识产权,是投资人的财产权益。投资人的投资方式不同导致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投资人向合伙组织投资,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向法人投资,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投资人可选择的出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通过入股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股东,还可以通过股权众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方式成为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权也是一种利益分享机制,投资人的终极目的是通过出资分享利润,因此股权投资不同决定了投资人承担的法律风险不同。

多数投资人在选择股权投资还是以债权投资项目公司时,都会产生困惑。股权投资,意味着投资人成为股东,享有股东权益;债权投资,意味着投资人分享的是债权收益而不是股东权益。许多投资人在私募股权投资中,明明已是股东,但是却把自己当成了债权人。笔者在私募股权退出中代表基金管理公司的出资人出具法律意见书。多数基金管理公司的出资人把自己当成债权人,认为当初是把钱借给项目公司融资,表象是以基金管理公司名义入股。这些出资人发现项目公司面临经营困境时,就想让项目公司退还当初的融资款。这种构想显然是混淆了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的概念,经过律师的法律解析后,基金管理公司的出资人才恍然大悟,当初的出资不是借钱给项目公司,而是以私募股權方式融资到项目公司。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我们常常听到的一种投资方式,解读私募股权投资,应从它的法律定义开始。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少数投资者募集资金,并进行权益性投资获得收益的一种资本运作的过程。私募基金的投资方通过合伙协议成立一个合伙企业,由该合伙企业通过入股方式,融资到目标公司成为新股东,投资方通过合伙企业来获得自己的投资收益。私募股权投资周期长,投资成本较高,投资后股权的流通性差,退出渠道有限,这些原因导致其投资风险较大。因此,选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时,投资人必须擦亮眼睛,不能盲目跟投。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兴起,投资人开始关注股权众筹融资方式。2015年7月18日,央行牵头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股权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企业通过众筹平台或其他平台出让股份从而获得资金的行为。股权众筹发挥了互联网金融的优势,让更多的投资人参与到领头人看好的融资项目中,利用了广大民众闲散的资金,也满足了投资人创业的需求。因此,股权众筹受到广大投资人的青睐。当然,作为法律人,总要提醒投资人注意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股权众筹的天然缺陷就是突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极易沦为非法集资。投资人如果选择股权众筹方式出资,则必须考察平台项目的合法性。

2 股权退出的法律困惑

投资项目公司持续亏损时,投资人先想到的是如何退出资本。面对当初的投资合同及投资方案,投资人总是踌躇满面,有一种早知今日悔不当初的感觉。事实上,按照法律规定,投资人可以选择上市退出、并购退出、协议退出及非上市公司整合退出等多种退出方式。

股权转让方式是风险资本退出的重要途径。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转让方由此获得股权投资带来的收益。可是,多数投资人在决定退出股权时,往往是投资项目面临债务困境,股权转让已不能帮助其摆脱困境。投资人可能面临将公司解散清算的法律风险。公司因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停止其生产经营活动并经过清算,最后消灭其法律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

股权回购方式也可以实现资本的退出。但是,股权退出如果是公司回购股权,回购协议无效;如果是股东回购公司股权,对赌协议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判例,即海富投资有限公司诉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不履行对赌协议补偿投资案,做出的终审判决认可了股东与股东之间对赌条款的合法有效性,否认了股东与公司之间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对赌条款的法律效力。因此,投资人在签订PE投资合同时,应当消除投机心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名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正视投资风险,对投资行为做出正确的预估与判断。

3 股权投资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

目前,股权投资模式各式各样,但是,投资人发现在出资后,在看似体面的回报背后,其实风险极高,八成以上的股权投资不会带来任何形式的投资回报。

股权投资风险主要有投资项目风险,即被投资企业经营不善、同业竞争、经济周期等原因的造成的业绩下滑、停工、破产等不利情况,从而影响投资通过上市、股权转让、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完成投资资金的退出,导致投资没有收益甚至出现本金损失的情况。在最严重情况下,甚至可能导致投资该被投资企业的本金完全损失。政策风险,指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这是任何的投资项目都无法回避的系统风险,因为如利率调整的宏观政策的变化对体系内的每个企业都有影响,只是不同行业受影响的程度不同。基金延期的风险私募股权投资项目从洽谈到成功入股,一般有较长的准备期,随时会因为种种原因而令原来的投资计划推迟或押后,从而增加投资的不确定性,这都带来基金延期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并非所有的私募股权投资都能以上市套现退出,更多的投资项目可能由于种种原因不能上市或只能在原有股东内部转让等,或者股权难以短时间套现或只能以较高的折让价才能转让,从而不利于资金的流动。

4 股权投资的风险规避及策略

股权投资的收益与风险从出资时就相伴而生。投资人成为股东不仅仅是资产的结合,而且也是人与人之间的磨合,如果没有在出资协议、公司章程或其他特别约定中将彼此的权利义务及开会制度、表决制度进行规范约束,那么,在出现分歧时,投资人彼此之间就会产生不信任,导致彼此反目为仇,展开无休止的争执及诉讼。

4.1 要求项目公司诚实守信地披露与投资相关的信息

公司诚实守信会增加公司的无形价值资产,包括商业机会的取得和名誉与荣誉的提升。反之,失信之举则会贬损公司的无形价值资产。投资人无论选择私募股权投资还是公募股权投资,都要求项目公司或投资平台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投资人对投前、投后及退出各阶段的信息披露要提出明确的范围、内容、时间等要求。制定合格投资者的条件,强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规范单一投资者在单一项目的投资上限。投资者应当合理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范围,并根据自己的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理财结构等状况,按照风险分散原则设定单一项目的合理的投资上限,从而尽可能地避免股权投资的高风险。

4.2 订立合法有效的投资协议书

投资人在签署有关投资文件时,应当关注投资文件中有关投资者的权利和保障性措施。投资方式决定了投资回报,投资文件落实了投资人的财产权利。笔者在实务中,面对花样翻新的投资文件时,发现其中有许多的法律陷阱。

(1)投资方式的合法有效性。投资人要高度重视投资项目的合法性。投资人选择股权众筹方式要警惕非法集资陷阱。股权众筹必须有明确的投资项目。如果众筹平台没有明确投资项目,就归集投资者资金,然后才进行招募项目,再对项目进行投资,则存在集资的嫌疑。众筹平台也不能私自将资金挪作他用,损害投资人的利益,这也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犯罪。

(2)投资人选择显名出资还是隐名出资所受到的法律保护是不一样的。有些投资人在从事商业投资项目时,借用他人名义向公司出资,名义股东在工商局登记备案,具有法律上的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利。隐名出资人不具有法律上的股东资格,与名义股东之间签订了代持股协议。为保护隐名股东的出资利益,代持股协议书要将隐名股东的意思表示明确约定清楚。一般情况下,隐名股东应当将股权收益如何分配进行约定,将公司管理权限归属进行约定。代持股协议是法律保护名义出资人和隐名出资人的基础法律文件。隐名出资人一般是实际投资人,约定投资利益归其享有。同时,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实质管理权也是隐名出资人控制,隐名出資人只支付名义出资人代理费。这样的约定,可以避免纠纷,充分保护隐名出资人的权益。

综上所述,笔者通过对选择投资方式进行深入探析,认为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在对外投资项目上,都应当聘请专业法律服务机构、会计服务机构提供专项的法律和会计意见,将“意向公司”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有理有据的分析评估,并以此为基础,制定股权投资法律风险的防范策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笔者希望通过以上的分析与梳理,加强投资人对投资风险的认识,改进完善投资方式,避免投资的法律风险,最终提高投资人的收益率和经济效益。

参 考 文 献

[1]丁茂中.股权转让疑难问题研究[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

[2]王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J].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9(5).

[3]刘俊海.现代公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责任编辑: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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