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怕而不为”现象呼唤建立容错机制

2016-06-01 07:14
新传奇 2016年16期
关键词:决策错误行政



“怕而不为”现象呼唤建立容错机制

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表示,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的辉煌成就,就是广大干部群众干出来的。

随着中央大力整治“三不”官员,一些干部陷入了莫名的恐慌,做事情开始畏手畏脚。对此,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而如何正确认识和科学建立容错免责机制?这是亟待解决的一个难题。

建立容错机制是深化改革的客观需要

新形势下,领导干部担当不够而不敢为的问题需要我们创造环境去解决。

建立容错机制,也是创新发展理念的根本要求。我们的改革开放是前无古人的崭新事业,摸着石头过河、在实践中推进改革,正是中国30多年改革开放的写照,也是富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改革方法。回首改革开放初期,如果没有安徽小岗村18农户私下签订的“包产到户”生死契约,没有这个被誉为“在党的领导下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我们就不可能有中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就不会有中国农村生产力质的快速飞跃。我国的改革从起步阶段就已经印证了摸着石头不断探索、不断创新的必要性。领导干部担当不够而不敢为的问题,需要我们从制度创新上予以思考,从制度设计上予以解决,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就是这样一种制度创新和设计。

“容”的应该是有价值的错

容错免责的关键在于对什么样的错误可以宽容和免责,即“容错”的范围到底有多大。我们需要从宏观上把握这种“错”的特点。

首先,这种错应该是有限度的错。从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建立的容错机制来看,这些地方的容错机制都划定了容错免责的条件,并且强调这些条件需要同时具备。

这些条件包括:一是没有违反党纪国法。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根据党纪国法的规定,凡是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显然这种错误不属于容错免责的范围。

二是与国家和地方的决策部署、政策措施没有背离。在改革创新的过程中,领导干部要保持与国家和地方的决策部署、政策措施相一致,要与中央和地方的改革方向保持一致,不能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政策相对于法律来讲稳定性不强,会根据实际情况出现变动。所以,一些地方政府在制定容错免责机制时强调“因上级尚未明确禁止,或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政策调整影响出现偏差的”也属于容错免责范围。这些情况我们也应该考虑进去,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判断。

三是没有违反行政决策程序。领导干部的行政决策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行政决策的执行力和最终效果,而决策的科学性与决策的程序是否正当息息相关。《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这五大行政决策程序是保证决策科学、民主和公开的关键。所以,领导干部在行政决策时必须遵守这五大程序,不能再当“三不”干部。

四是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领导干部手中的公权力从根源上讲是人民赋予的,公权力是为人民服务和造福的。如果领导干部总想着以权谋私,这样的干部不可能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是不属于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由于这些事故损害大而且影响难以挽回,所以发生这类事故后必须追究责任。

其次,这种错应该是有价值的错。这种价值是对改革发展而言的,不是对个人而言的。在改革创新过程中发生的错如果可以被宽容,除了因为上述的原因,还因为这类错误属于改革探索中的试验失败。而这种试验失败是有价值的一种错误,它的失败证明了所实行的这类措施是行不通的,需要进一步改进。所以,这类错误值得我们宽容和免责,值得我们为它“交学费”。

健全容错机制,还需建立纠错机制

第一,容错机制需要纠错机制保障。容错免责机制是推进改革的一种手段,通过给领导干部创造宽松环境、激励鼓劲来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和目标的实现。所以,手段不是最终目的。我们的最终目的是要保证改革目标的实现。因此,我们要做的就不仅仅是宽容错误和免除责任,我们还需要进行到下一个环节,建立相应的纠错机制,把这类错误纠正过来,把这类措施改进提升,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保证把改革不断向前推进。

同时,只有把容错机制和纠错机制相结合,才能体现出在对待这种错误上,我们不仅有科学的态度,而且有高效的行动。容错机制使我们科学认识到了改革创新中的错误,而纠错机制则使我们真正解决了改革创新中的错误。从认识到解决,从容错到纠错,这是保证改革不断深入行进的两个重要环节,缺一不可。

第二,容错机制的建立和运行需要遵循公开原则。一是容错机制的制定要公开。地方政府在制定容错机制的过程中要广泛征求民众和专家的意见,保证制定内容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尤其是针对容错范围的确定,应该广泛讨论,听取不同的意见和建议,最大程度地细化具体制度,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二是容错机制的运行要公开。容错机制虽然针对的是领导干部,但是容错机制启动后,除了按照法律规定需要保密的以外,政府需要公开容错机制的运行过程,需要把容错机制中涉及到的主体、行为、满足容错免责条件的具体情况、涉及到的相关条款、所进行的程序等都进行公开,让容错免责在大众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容错机制建立需要实践经验总结。目前容错机制的建立才刚开始,一些地方政府所出台的相关规定还处于试行阶段,还处在探索阶段。容错机制应该包含哪些程序、应该确立哪些条件、应该和纠错机制如何衔接都是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的问题。这些都需要各地之间相互学习借鉴,从实践中不断完善、不断总结。

(新华网2016.4.14、中新网2016.4.12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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