束手就擒并归还赃物,是否属于“自首”?

2016-06-17 20:32
家庭百事通 2016年6期
关键词:玉镯犯罪事实投案

女儿在逛首饰店时,趁导购员不备偷拿了一枚昂贵的玉镯。回家后,女儿很恐慌,告诉我了这件事。第二天,我正与她商量归还玉镯时,警察通过监控视频找到线索,前来我家。我与女儿并未逃跑而是坦承错误,归还首饰。请问,她未逃的行为属于自首吗?能得到从轻处罚吗?

河北 甄女士

尽管你女儿犯罪后不逃避警方侦查,且勇于坦承错误,但仍然不属于自首情节。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首指的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内含两个构成要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只有二者同时满足才属于自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收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很显然,在警方问讯前,你与女儿并未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故而不属于“自首”。但是,由于你女儿坦承错误,归还首饰,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因此能得到从轻处罚。其实,如果为减轻其犯罪后果,及时通过电话等形式投案,也可确保自首情节能被认定。

祁 幸(湖南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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