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机构的介入能使捐款行为更靠谱

2016-06-21 01:51牟璎
瞭望东方周刊 2016年22期
关键词:捐赠人善款社工

牟璎

众筹在我国还属于新生事物,在立法上及行业监督方面还不够完善,往往需要依靠被资助者的自觉与良心来管理运用这些筹资。虽然行业内规定众筹平台有对资金运用监管的义务,但因参与主体的分散性、空间的广泛性以及众筹平台自身条件的限制,投资人(捐赠人)很难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来约束众筹平台。在现实条件下难以完成对整个资金链运作的监管,即使明知筹资人未按承诺用途运用资金,投资人(捐赠人)也无法对其进行有效制止和风险防范。

出于便捷性和快速性等方面的考虑,很多人还是会倾向于个人募捐,这种情况下如何解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规定的冲突呢?我认为,虽然慈善法规定个人不得自行开展公开募捐,但同时也规定,个人可以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因此,这项规定也赋予了个人通过慈善组织获得救助的权利。当一些社会群体需要进行救助活动时,可以与有正规牌照的慈善机构建立相应的合同关系,通过社会公益的渠道来实现个人获得救助的权利。这项规定能较有效地遏制编造或夸大困难骗取公众爱心的行为。爱心人士可以通过选择有资质的、信誉良好的公益众筹网站来实现他们的捐赠意愿。

如何捐款才靠谱?捐赠者应该识别这几点:拥有合法的募捐资格,善款明细公开,及时公示善款变化及用途;与受助人(受助家庭)保持密切沟通,清楚了解其病情及需要,并向社会公示;划拨善款有理有据,满足合理需要,发挥最大效用;受助人离世、中途放弃治疗、治愈等离开医院的情况下,善款余款也用得其所。总之,社工机构的介入,特别是专业医务社工的介入,恰恰能发挥以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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