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加工贸易海关合规风险

2016-08-02 08:57刘新宇编辑刘丽娟
中国外汇 2016年5期
关键词:单耗核销保税

文/刘新宇 编辑/刘丽娟

重视加工贸易海关合规风险

文/刘新宇 编辑/刘丽娟

中国能在短短的30多年里迅速成为世界第一货物贸易大国,加工贸易功不可没。但另一方面,近年来加工贸易企业,特别是外资加贸企业,由于违反海关规定被课以巨额行政罚款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事件屡见不鲜,并呈集中爆发之势。

中国能在短短的30多年里迅速成为世界第一货物贸易大国,加工贸易功不可没。根据海关总署的统计数据,2015年,在我国全部进出口额中,加工贸易模式下的进出口额占比约为35%。国务院2016年1月发布的《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将推动我国加工贸易产业取得进一步发展。但另一方面,近年来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加贸企业”),特别是外资加贸企业,由于违反海关规定被课以巨额行政罚款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事件屡见不鲜,并呈集中爆发之势。很多加贸企业因此被主管部门下调信用等级,对其日常进出口活动造成了严重影响。因此,完善保税料件、深加工结转以及单损耗申报等事项的管理制度,防范海关合规风险,是加贸企业在日常经营中需要特别注意的。

完善保税料件管理制度

保税料件是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中最基础的承载体和标的物。对于加工贸易来说,料件是保税货物中最基础、最重要的部分。如何使用和管理保税料件,是每一家加贸企业都必须面对的课题。如果疏于日常管理,极易引发海关法律风险。这主要涉及擅自转让保税料件、擅自调换保税料件、擅自内销保税料件、短少保税料件四种常见情形。

擅自转让保税料件。保税料件通常是指以加工贸易方式通过手册申报进口的料件。保税料件与加工贸易项下的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的性质一样,均属于保税货物范畴,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税款,是不能擅自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因此,要对保税货物进行处置,必须要事先经海关批准同意后才能实施,未经海关同意的处置行为很可能构成违法。比如2004年12月至2005年8月期间,某公司因经营纠纷及为缓解职工奖金压力,未经海关许可就擅自将保税进口的PC/ABS塑料粒子及其他塑料粒子加工成的PC/ABS染色粒子转让给了国内8家企业,折合耗用进口保税料件PC/ ABS塑料粒子7500公斤,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115.13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23万元。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下称“条例”)的有关规定,该公司被海关缉私部门课以罚款。

擅自调换保税料件。根据海关的现行规定,加工贸易货物应当专料专用,从事进料加工的经营企业如需在保税料件之间、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进行串换,须经海关核准,且被串换的料件须属于同一企业,并且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来料加工方式下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但在现实中,经常出现经营企业从别的企业购买国产料件进行串换的现象。这会被认定为违规行为,将被要求补缴税款并会课以罚款。

擅自内销保税料件。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是指经营企业因故不能按规定加工复出口,而需将保税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在国内销售,或转用于生产内销产品。加工贸易保税进口的料件或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企业须持外经贸主管部门下发的《内销批准证》申请内销,凭海关加贸监管部门核准的《内销征税联系单》办理征税通关手续。如果企业未办理海关手续,也未缴纳税款而擅自内销保税货物,将会被认定违规而被课以罚款,并被要求补缴税款。

短少保税料件。这种现象主要是指经营企业加工贸易手册项下保税料件的实际库存数在中期核查或者稽查过程中,与海关账面库存数相比出现了短少。短少保税料件是加贸企业最常见的违规行为。企业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即使没有倒卖原材料,也没有擅自内销,仍可能出现保税料件库存少于海关理论库存的情况。在海关查处的短少保税料件的案件中,举证证明保税料件短少具有合理理由的责任在于企业。如果企业不能对此加以证明,就可能会面临海关的行政处罚。因此,加贸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应当加强保税货物的管理,经常进行盘库,确保理论库存和实际库存保持一致。比如海关在对某企业实地核查的过程中发现,该企业一本有效期为2004年6月至2005年6月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中包括镀锌钢板、马口铁、铁网、不锈钢、铝板在内的进口保税料件实际存量少于理论存量,且不能提供正当理由。海关加贸监管部门遂以保税料件无故短少为由将线索移交海关缉私部门。经缉私部门调查,该案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574.15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15万元,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

做好深加工结转管理

深加工结转,是指加贸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贸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加贸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的,转入企业、转出企业应当向各自的主管海关申报,办理实际收发货以及报关手续。如果企业没有向各自海关申报就擅自发货或收货就会构成违规行为。因此,在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前,企业要熟悉、掌握海关对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监管要求,并在开展相关业务时先向海关申请并经海关批准。也就是说,加贸企业存在结转的,转入、转出企业均应当向各自主管海关申报结转计划,并经双方主管海关备案后,才能办理实际收发货及报关手续。

成立于2004年的A企业,主要进口聚酯树脂,生产的成品是粉末涂料。该企业在海关只开设了一本加工贸易手册,成品出口方式有直接出口和深加工结转两种。2011年初,由于下游企业生产急需,该企业将成品粉末涂料共计320余吨分三批发货到另一加工贸易企业B公司,但该批货物没有向海关申请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也没有向海关申请报关。2011年底,海关在对该企业的核查中发现了上述情况,认定其存在未经海关批准擅自交付保税货物的行为,最终被缉私部门课以罚款220万元,代价可谓沉重。

如实申报单耗

单耗即单位耗料量,是指加贸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的数量。按照海关规定,加贸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备案环节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并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加贸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申报单耗的,应当留存成品样品以及相关单证,并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批准的,加贸企业可以在手册报核前申报单耗。如果企业向海关申报的单耗和实际单耗不符,将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违规行为。比如2006年11月13日,海关在某公司一工艺品登记手册的核销过程中,发现该公司申报单耗与实际测定单耗不符,致使价值人民币432.55万元的保税货物核销错误。当事人因此被海关缉私部门课以罚款,并被责令补缴税款及办理其他海关手续。

上述案例充分说明,加贸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单耗申报问题。单耗申报过程中,除了上述单耗申报不实的问题外,还可能因单耗申报不准确造成保税料件的溢余或短少,同样会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从而受到海关的行政处罚。因此,加贸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顺畅的沟通机制,强化报关、财务、仓管和生产部门之间的联系配合和信息共享。对于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生产、财务和仓管部门要及时通知报关部门,使报关部门能及时掌握产品的实际用料量情况。只有这样,企业才能避免在单耗申报中出现问题。

避免超期核销

核销是指加贸企业加工复出口或者办理内销等海关手续后,凭规定单证向海关报核,海关按照规定进行核查后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行为。加贸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也应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但在实务中,最容易出现的就是企业因为各种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办理核销手续。比如某公司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至2013年5月31日,但直到2014年4月海关调查时,该企业仍未办理手册的核销手续,且该手册项下还有价值人民币480万元的大量余料。对此,海关缉私部门以其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对其进行了罚款。

超期办理核销在加贸企业中较为普遍。究其原因,可能是企业认为超期核销并非是对保税料件的违法处置,不会造成危害后果,因此不太重视。但按照海关规定,未及时办理核销同样要受到行政处罚。因此,加贸企业应重视加工贸易手册的正常核销工作,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按期核销制度,避免出现超期核销的情况。

依法处理不作价设备

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是指与加贸企业开展加工贸易的外商,以免费方式(即不需加贸企业付汇进口,也不需要加工费或差价偿还)向加贸企业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当前,进口的不作价设备依法可免征进口关税(依法不予免税的商品除外),但需要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因此,加贸企业在使用和处置不作价设备时应当遵循海关的监管规定,避免在5年监管期内发生挪用或擅自处置不作价设备的违法行为。

以某电子科技公司为例。该公司在2010年向海关申请办理了不作价设备手册,随后生产线设备很快就运抵国内并完成了安装。但在项目推进过程中,由于工人的技术培训没有完成,导致生产的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公司遂决定暂时停止生产。为了不让设备闲置,公司分别将该设备交由其设立的分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用于国内生产。海关缉私部门对此进行调查后认定,其已构成擅自将不作价设备移作他用的违规行为,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不作价设备政策是加贸企业在进口生产设备方面享有的一项特殊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其旨在鼓励加贸企业多引进国外免费提供的设备,以利于企业在降低自身投入风险的情况下,通过生产设备的引入,扩大生产规模或提升生产效率和品质,最终促进加贸企业的快速发展。加贸企业在利用这一政策优惠时,首先要掌握了解政策的适用范围。并不是所有的商品都是设备,也并不是所有的设备都能作为不作价设备进口。例如,按照规定,合同约定的随不作价设备进口的配套件、备件可以一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单独进口的设备配套件及备件则应照章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又如,《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明确不予免税的20种商品,以及《进口不予免税重大技术装备目录》中所列明规格型号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时也必须照章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次,加贸企业还需要了解不作价设备的使用条件和监管要求。违反海关规定的使用条件和监管要求,同样可能构成违规并面临海关的行政处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

保税料件管理、做好深加工结转、如实申报单耗、避免超期核销、依法处理不作价设备,是加工贸易海关合规的重要内容。如果在上述方面出现违规行为,加贸企业通常会面临货物价值5%-30%的罚款,并被没收违法所得。如果加贸企业是故意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国家税款并达到一定数额,还可能会被认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为避免出现此类情况,加贸企业要做好以下工作:首先,应高度重视海关事务合规,了解海关的各项规定,保证经营管理完全符合海关的要求;其次,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企业海关事务部门掌握海关监管政策的水平,并将其延伸到生产、销售、财务、仓储等各部门的内部管理当中;再次,企业内部应定期开展自查,及时发现潜在的关务风险,并及时加以纠正和改进,避免相关法律风险的进一步升级和扩大;最后,鉴于海关法律涉及海关估价、海关归类、原产地、加工贸易、减免税设备等各个方面,内容繁多,企业可寻求与外部专业海关律师的合作,共同妥善应对。

作者系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海关与外汇法研究所共同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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