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立案登记制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以湖南长沙和湖北黄石为样本

2016-09-03 01:36沈婷英王若杭
司法改革论评 2016年1期
关键词:登记制立案人民法院

沈婷英 王若杭



关于立案登记制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以湖南长沙和湖北黄石为样本

沈婷英 王若杭*

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法院对起诉的审查标准由实质审查变为形式审查,新收案件数量普遍有所增加,这对法院的承受能力和审判创新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立案登记并非无审查,法院应当在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同时,建立公民滥诉惩戒机制。立案也并非等于登记,而是登记的一种形态。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已发展出一套较为完整的立案登记模式,长沙地区与黄石地区的实践经验为立案登记改革提供了一个样本。

立案登记制;起诉条件;诉权保障;滥诉惩戒

立案是诉讼的第一道程序,直接关涉当事人诉之利益的实现。立案登记制已于2015年5月1日施行,新制度与此前长期实行的立案审查制有何区别、如何运作、实施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能否承担起保障当事人诉权的使命,这些都是实务界与学界共同关注的问题。为破解上述疑虑,更好地了解立案登记制的实施现状,作者从湖北省、湖南省各选择一个有代表性的城市的法院展开调研。

长沙市是湖南省省会,是国家“十二五”规划确定的重点开发区域、国家级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之一,下辖芙蓉、天心、岳麓、开福、雨花、望城六区以及长沙县、宁乡县、浏阳市。全市两级法院现有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近1300人。

黄石市是武汉城市圈副中心城市,也是国务院批准的沿江开放城市,下辖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铁山区、大冶市、阳新县以及黄金山经济开发区。全市两级法院目前约有600名法院工作人员,其中法官349名。

本次调研主要依托长沙地区与黄石地区的法院系统,既对城区的法院进行了调研,也对乡镇的法庭进行了走访,全面了解了立案登记制的运行模式。主要调研方式为:采集相关司法数据,对立案庭、民事庭、行政庭等各庭室法官进行访谈以及实地跟随当事人进行立案。通过实证调研,我们对于现行立案登记制有了一番全新的理解,消除了有关立案登记改革的一些认识误区与质疑。而对于新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一些问题,作者拟从学界寻找科学化的建议,以促进立案登记制的发展和完善。

一、长沙地区立案登记制实施概况

本次调研选取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长沙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县法院)及其下辖的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庭(以下简称经开区法庭)和榔梨法庭为考察对象。立案登记制虽已规定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两项文件中,但实践中诸如立案登记的流程、认定标准、配套机制等方面的规定阙如。法院如何有序、高效地应对案件受理制度的变革是此次调研最为关切的议题。

(一)立案登记制流程

图1 立案登记制流程

根据立案登记制的要求,法院立案庭对当事人的起诉只作形式审查。长沙地区法院的立案登记具体流程见图1。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登记并非一个时间点,而是一个持续的时间段。立案,既可以指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到案件正式受理的过程,也可以指案件成功受理取得案号的节点。即使案件不被受理,人民法院也会予以登记。因此,可以说立案是登记的一种形态。这也是立案登记制的一大优点:当事人的起诉程序规范化,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与法院不同,派出法庭没有专属的立案部门,如何贯彻落实立案登记制的有关规定呢?经开区法庭和榔梨法庭的做法如下:当事人向法庭起诉后,由法庭的接待工作人员对其起诉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将该材料移交所属人民法院的立案庭;立案庭如审查通过将给予本案立案庭系统的案号(标志着案件被受理);立案庭再将所有材料移交给法庭。此外,由于法院系统内部存在着对各个审判庭室的管辖分工,派出法庭另外一大案源则是直接来自所属法院立案庭的移交。

(二)立案登记制的数据呈现

在调研中,我们从受访法院收集到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收案情况的数据。选取立案登记制实施前后各个月为对照,作者发现立案登记制实施后的4个月内,长沙地区10个人民法院的新收案件数量相比前4个月均有所增加,其中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的增幅最大,案件数增加2066件。以长沙县法院为例,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的4个月里,其辖下各庭室新收案件数量相比前4个月增长978件,其中增幅最大的为黄花法庭和榔梨法庭,分别增长191件和319件。总体来看,立案登记制实施以后,法院受理案件数量都有所增加。

为了配合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法院内部的数据统计方式也作了一些调整。以长沙中院为例,之前立案庭的统计数据比较笼统地限于新收案件数量、结案数量等;立案登记制实施以后,长沙中院立案庭新增统计每月接收诉状数量,包括当场立案数量和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数量。立案庭还会记载不予登记的数量及情形、群体性诉讼情况、重大敏感案件及突发异常情况等数据。长沙中院2015年6月至8月对长沙地区登记立案工作情况的统计显示立案率接近100%。其中除1件当事人因八方小区一期项目加价问题的起诉不予登记,以及21件行政诉讼不予登记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且均出具不予受理裁定或告知书)外,其他案件均已立案。

在与法官访谈中我们也认识到一点:案件数量的增长与立案登记制并无绝对的因果关系。因为案件数量的多少与社会经济的变化息息相关,其根本是由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寡决定。但不可否认的是,立案审查制下被拒之门外的案件在立案登记制下有接近法院(access to court)的可能性,加之公民权利观念增强,要求“有案必立”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案件数量的增长。一般无法在增加的案件数量中判定哪些是由社会纠纷及矛盾产生的,哪些是由于立案登记制的实施而产生的。但是,考虑到社会经济状况并未发生大的改变,相同时间段相比,立案登记制实施以后,法院系统的总体新收案件数量都有所增加,某些法院或法庭案件增长数量更是迅猛,可以推断立案登记制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三)立案登记制的配套措施

长沙两级法院目前在大力推行庭前会议制度与裁判文书简化改革,以因应案件的不断增多的情况,缓解一线法官的压力;对于立案登记流程及起诉所需材料作出必要的公示,以便利当事人的起诉。在裁判文书方面,法院不再一味要求法官撰写长篇大论式的裁判文书,而是要求法官在保证裁判文书质量、说理透彻的基础上去粗存精。例如,对于一些案情简单,不需要详细列明证据的案件,法官可以采用其他的裁判文书格式,如填充式裁判文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在庭前会议制度方面,长沙地区法院系统已探索出一套较为成熟的庭前会议制度模式。通过庭前会议的梳理,案件事实与主要争点得以明确,业务庭法官压力大为减轻,庭前会议制度有效地避免了重复开庭导致的诉讼资源浪费。

庭前会议制度的流程如下:在正式开庭之前召集当事人参加庭前会议,对于符合督促程序的案件,转入督促程序;对于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制作调解书;对于当事人坚持诉讼的案件,梳理无争议的事实和争议焦点,庭前会议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向法官汇报庭前会议情况并移交庭前会议工作流程表,合议庭熟悉庭前会议材料后准备开庭。

(四)立案登记制的实务新见

本次调研过程中,我们对许多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官进行了访谈,了解到一些新颖的实务见解。

1.案件数量变化

关于各界一直关心的立案登记制可能导致案件数量大增甚至“诉讼爆炸”的问题,立案庭的法官们则普遍认为案件数量的增长与案件受理制度的变革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类纠纷与矛盾的增加,近年来案件数量一直呈稳步增长趋势。实施立案登记制与新收案件数量增加的关联系数尚有待进一步研究。

2.起诉条件低阶化

许多学者曾抨击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于起诉条件的设置过于高阶化,如段文波教授认为,“我国立案程序的受案条件覆盖了起诉条件和诉讼要件,系将诉的成立与合法性评价混为一谈,缺乏逻辑先后顺序”①段文波:《起诉程序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前景》,载《中外法学》2015年第4期。。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比较灵活地处理这一问题。在采访长沙中院立案一庭副庭长时,他提到要区分实体审查与程序审查,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实体审查,与程序审查相对,主要是指对法律关系的判断以及诉由的审查;程序审查则是指对程序事项的审查。而实质审查是指是非对错的判断,与形式审查所要求的有无存在判断不同。该副庭长强调,在立案登记制下,立案庭所进行的是实体审查、程序审查与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调研中我们发现,在现行立案登记制下,诸如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与被告是否属于正当当事人、双方之间是否有协议管辖的约定等这些实体判决要件(诉讼要件)的审查都相对弱化,如起诉状中对被告的身份信息要求相比以前大大降低。《规定》与《意见》颁布后,人民法院更倾向于对当事人敞开立案的大门,审查起诉状的标准趋向放宽,切实贯彻形式审查。因此,尽管现行的民事起诉条件中包含了实体判决要件(诉讼要件),其与立案登记制意在破解“起诉难”的宗旨相冲突,但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的过程中一般会作出一些变通。

3.立案人员变化

立案登记制施行后立案庭的人员变化,也是实证调研着重关注的一点。有学者认为,实施立案登记制后,“对起诉状的审查和处理就无须如此多的法官,只需要从事司法辅助性工作的司法事务人员以及少量法官来处理。作为专门的受理审查机构——立案庭也没有必要继续存在,代之以立案室,真正实行柜台式处理”①张卫平:《民事案件受理制度的反思与重构》,载《法商研究》2015年第3期。。在长沙中院与长沙县法院,我们了解到立案庭的人员变化不大,在论及立案庭是否有可能缩减其规模甚至消亡时,长沙中院立案一庭某副庭长与长沙县法院立案庭庭长均表示,立案庭现阶段承担着较重的接收案件任务,随着案件数量的不断增长,立案庭将承受更大的压力。以长沙中院为例,立案一庭仅有三名法官和四名书记员,由他们承担全院的立案工作,工作量不可谓不大。在立案登记制下,不仅立案庭的工作总量可能增加,单个案件的立案工作任务量也加大了,主要体现在立案登记制要求更多的补正和告知环节,对立案人员的专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实践中的问题

在涉及征收拆迁的行政审判工作中,长沙两级法院遇到了诸多立案登记制仍无法解决的困难。例如,一些十多年前的征迁旧事被作为新案纳入诉讼程序中来,时过境迁,证据难寻,审理难度非常大;各地起诉省政府要求撤销集体土地征用、转用审批单的案件涉及面广,处理不慎则可能引起社会的不稳定;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如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征拆案件已在法院受理,对审判能力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得不到有效落实,行政首长出庭率极低,法院缺乏有效手段改变这一局面等等。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只是保障当事人诉权的第一步,其他配套的改革措施应尽快跟进。

二、黄石地区立案登记制实施概况

(一)立案登记制流程

黄石地区法院的立案登记流程与长沙地区类似,但所有案件的正式受理都须经立案庭庭长签字审核。阳新县的龙港派出法庭有其特殊之处:由于法庭没有单独的立案部门,工作人员少,书记员或者庭长在收到当事人的诉状以后会立刻登记,直接由法庭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告知阳新县人民法院,同时将资料扫描上传,索取案号,完成相关程序后该案件即直接由该派出法庭审理。

(二)人民法院数据呈现

由于黄石地区法院只整理了2015年5月至8月的数据,我们无法获得其后的相关数据。从收集到的数据来看,黄石地区在立案登记制实施后的4个月(5月至8月)内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执行以及国家赔偿的案件当场立案率分别达到了99.48%、97.32%、100%、99.84%、100%;未当场登记立案的案件,法院也都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和内容。与2014年5月1日至9月1日的数据相比,大多数类型案件的受理数量都有所增长,其中国家赔偿类案件增长幅度最大,同比增长233.33%;行政案件同比增长154.39%;民事案件增长率约为50%;执行类案件增长18.47%;只有刑事自诉案件数量与2014年同期持平。

(三)立案登记制的配套措施

黄石市两级法院目前通过强化诉讼服务各项职能和充分利用调解机制,以完善立案登记制度。

1.强化诉讼服务职能

强化诉讼服务各项职能的主要内容是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置“四室、五区、六窗口”。“四室”包括领导信访接待室、远程视频接访室、速调速裁室、多元纠纷调解室,“五区”包括导诉区、立案办理区、休息等候区、投诉监督区、信访接待区,“六窗口”包括立案窗口,信访接待窗口,诉讼服务窗口,诉调对接窗口,绿色通道窗口以及缴、退费窗口。黄石市两级法院目前正致力于打造一个以信息化技术为依托的,一站式、全方位、多功能的综合性诉讼服务平台。为方便当事人有序立案,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石港区法院)在立案大厅设立叫号机。叫号机多用于银行或者电信营业大厅,过去很少用于法院。一位前来立案的老奶奶表示,通过叫号机排队等待立案很方便,整个立案大厅秩序井然。

2.充分利用调解机制

当立案庭法官认为案件案情简单、可以直接适用调解的时候,直接征询当事人意见:当事人同意调解的,立即进行调解;当事人选择非诉讼调解的,暂缓立案;当事人不同意非诉讼调解的,或经过非诉讼调解没有达成协议,坚持起诉的,立案庭即依法予以立案。针对行政案件,立案庭建立诉前协调机制,对采用司法程序难以解决的、有关行政相对人实质性利益的案件,注重发挥政府及其部门的资源及手段优势,尽可能通过诉前协调加以化解。龙港法庭某法官讲述了一个生动的调解例子:某次一位山区老人前来立案,法官听不懂其方言,便找来老人的同乡翻译。老人见到老乡备感亲切,情绪逐渐稳定,加之本案案情简单,在法官和这位同乡的劝说下,案件很快便调解成功。一般而言,关于农村民事纠纷,当事人都愿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如果法院调解得当,既能便利当事人解决纠纷又能为法院节约司法资源。

(四)立案登记制的实务新见

在黄石地区法院的调研过程中,我们与立案庭法官、业务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以及法院院长等人展开交流,了解到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对实务工作的一些影响。

1.案件数量增加

每位受访者都表示,自从案件受理制度变革以来,法院受案数量有了明显增加,尤其是民间借贷纠纷,以及民行交叉案件。黄石地区法院的法官多认为,案件数量增加与立案登记制的实施之间存在正相关性。黄石港区法院立案庭法官表示,立案登记制的确降低了诉讼门槛,受到了当事人的肯定,许多当事人、律师都表示立案比以前方便、快捷。

2.审查标准放宽

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立案庭的审查标准也发生了变化。立案审查制下,立案庭对当事人的起诉状进行实质审查,凡是通过立案庭审查的案件,都将进入正式的审判程序。案件受理制度变革以后,立案庭工作人员只于形式上审查诉状格式是否合规范、当事人信息是否明确即交给立案庭庭长审核,审核通过后,案件将直接登记上网分由各业务庭负责。审查标准的宽松使得立案率几乎达到百分之百。

3.法官压力加大

立案登记制实施后,立案庭接收的诉状量增加,并且不能再像以往一样以口头方式拒绝立案,而必须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或者作出书面的通知,列明缘由。相比立案庭,业务庭的工作压力明显增大,业务庭法官过去只负责审理案件,现在还需对案件是否符合审理的要件进行实质审查。2015年年初,黄石市法院开始实行法官员额制,法官数量减少。改革以前,黄石市两级法院法官占法院全部工作人员总数的60%左右,但改革后,法官人数仅占36%。未能入选的原法官被免去审判职务不再行使审判权,改任司法辅助人或司法行政人员。由于案件数量增加而办案人员减少,法官的工作压力大大增加。

4.敏感案件得以受理

对于一些敏感性案件,人民法院的受理态度与以往大不相同。针对与政府相关的案件或者是原告人数众多的案件,法院以往一般会直接拒绝受理。但自从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法院依立案登记的基本精神已受理一些敏感性案件。我们在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收集到一份数据,数据记录着法院对此前不予立案,而后又予以登记立案的案件统计。该统计记载有张某、周某等40人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起诉黄石港区人民政府案、邢某申请黄石市人民检察院和阳新县人民检察院错误逮捕赔偿案、吴某申请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无罪判决赔偿案等12起案件。其中有5起民事案件因涉及原告人数众多,法院担心审理及执行难度大而不予受理;有4起民事案件的被告是黄石港区人民政府;1起案件的被申请人是黄石市人民检察院和阳新县人民检察院;还有2起案件的被申请人是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访谈中,他们表示,这一变化虽然体现了司法体制改革追求的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的目标,但实际上,政府作为被告的案件相较于一般人作为被告的案件而言,审理难度非常之大。在立案登记改革中,一些过去认为敏感的案件被受理了,但法官能否完全不受公权力的干预,能否独立地行使审判权,仍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5.立案登记制的实践局限性

除了法官压力明显增加以外,受访法官还提出其他方面的担忧:立案登记对他们工作产生的变化不过是权力的移转——实质审查权由立案庭转向了业务庭。他们表示,即使是被受理的案件也存在因不能通过实质审查而被法官驳回起诉的可能。目前我国的立案登记制度只能保证当事人的起诉尽可能地被受理,业务庭法官对案件的实质审查、实体审查仍然没有标准化的规范。加上目前法官压力增大的现状,很难保证法官不会在审查案件阶段仍然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如此一来,立案登记制就仅是法院职责分配上的权力游戏,难以真正达到保障当事人诉权的最终目的。

三、完善立案登记制的建议

(一)明确诉状格式及内容

实行立案登记制后,登记要件实际上就是诉状所要达到的条件,反过来,诉状的条件即应当是登记要件,唯有如此,诉状与登记才可无缝衔接,立案登记制方能顺利实现。因此,应当对可登记诉状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及内容予以公开化、明确化。①许尚豪:《“立案登记制”后如何审查立案》,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12月24日第5版。

立案登记制要求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作形式上的审查,而面对纷繁的案件类型及数量,法院有必要对起诉状的格式及内容予以明确和标准化,以统一审查标准,提高审查效率。实践中,长沙县法院在立案大厅公开起诉状的基本要求,并提供起诉状格式范本,当事人可按需自取。当事人提交诉状的格式化和规范化大大提升了法院审查诉状的效率,立案登记制的运行亦得到了有效保障。

(二)加强立案队伍的业务培训与审判队伍的素质培训

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人民法院的适应能力面临严峻考验。根据目前的制度设计,立案部门的适当审查权限还将被保留,而且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意见》和《规定》还要求立案部门必须进行书面释明和答复。立案登记制后大量矛盾复杂案件涌入人民法院,对立案人员的整体法律素养和说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既有规定尚待细化的情形下,实施立案登记制的当务之急是对负责立案的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确保对立案登记正确把关。②禹爱民、李明耀:《立案登记制如何穿越现实屏障》,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5月4日第2版。

面对层出不穷的新型疑难案件,人民法院的审判能力面临不小的挑战。例如涉及征收拆迁的行政审判工作中,当事人提起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诉讼,这对法官的专业素养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为提升法官的业务水平与能力,明确法院系统内部人员分工与职责的经验值得借鉴。据报道,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是我国首批设立的跨行政区划法院,该院着力推动审判工作规范化和标准化,将案件进入业务庭的流程分解成10个环节。庭长、法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等都明确各自职责和业务流程,通过流水线作业显著提高了审判效率。③罗沙等:《立案登记:一场万众期待的司改大考》,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6月16日第4版。

法院作为司法改革的重点和中心,要大力加强法治队伍建设,提高办案人员的素质。加强法官的业务培训,积极探索庭前准备程序,完善繁简分流、先行调解工作机制,实现审判技术的创新,通过完善案件的受理制度与提高法院的审判能力,保证案件进口与出口同步畅通。

(三)规范诉讼行为和诉讼秩序

立案登记制旨在保障当事人诉权,但就实施的实际情况来看,如何在防范当事人滥诉与诉权保障之间保持平衡是一项重要议题。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情况作了一番调研,发现当事人无视级别管辖现象、重复起诉现象以及人为制造群体性诉讼的现象十分严重。①钱斌等:《依法推行立案登记、防范诉权不当行使——江苏淮安中院关于立案登记制后行政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12月3日第8版。面对此种情形,人民法院在建立惩处机制的同时亦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教育。为维护正常的立案登记秩序,《意见》和《规定》从人民法院和公民两方面设置了监督保障措施。针对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立案工作应加大执纪监督力度,对于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等情形,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针对公民,建立滥诉的惩处教育机制,对企图以虚假诉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应对滥诉、虚假诉讼行为,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实施“诚信诉讼承诺书”制度:当事人或者律师签署承诺书,承诺所提交的相关信息真实,杜绝在审判中滥用诉权以及虚假陈述等内容,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②熊琳等:《立案登记:一场万众期待的司法大考》,载《中国审判》2015年第6期。立案部门在面对来自人民法院外部的力量时,要坚决排除立案的隐性干扰,确保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四)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国家与公民在民事诉讼制度方面存在着供需矛盾,作为非营利性公共产品的民事诉讼制度的供给增幅无法跟上民众的需求增幅,从而客观上导致或加剧了诉讼的拖延和积压。面对社会变迁和多元化的利益需求及其冲突,有必要建立一个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的,彼此相互协调地共同存在,相辅相成的,能满足社会主体的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调整系统,即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③齐树洁:《和谐社会语境下我国纠纷解决机制之重构》,载《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1年第2期。实行立案登记制的目的不是鼓励人们都以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实际上,以诉讼的方式解决社会纠纷和社会矛盾,并不是一个最佳的方式,仅是迫不得已而为之。因为在诸多的纠纷解决机制中,诉讼是列在最后位的方式,是程序最复杂、时间成本最高和人力成本最高的方式。④倪寿明:《实施立案登记制须说透“三个基本”》,载《人民司法》2015年第9期。2015年9月30日,黄石地区成立了该市首个专业化、职业化的保险调解组织。该组织由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湖北省保监局共同支持,目的即在于专门调解保险类纠纷,减少保险类诉讼的数量。通过完善协商、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公证、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一些案件在人民法院外解决,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也缓解了人民法院的压力。

(五)凝聚内外合力把控案件数量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5日在广东省深圳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全国立案登记制实施状况。据悉,自2015年5月1日以来,全国法院登记立案渠道畅通,秩序井然,运行平稳。截至9月30日,共登记初审案件(一审案件)620万余件,同比增长31.9%,其中民事案件同比增长22.9%,行政案件同比增长75.8%,刑事自诉案件同比增长60.5%。全国收案增长最多的省份依次为江苏、浙江、山东和广东。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受理数量也大幅增长,1—9月共新收案件6852件,同比增长58.39%,预计全年案件将达到15000件。①罗书臻:《最高法院通报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情况》,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11月16日第1版。案件数量的增长对法院系统造成的压力不容小觑。

法院应在寻求外部管道从源头减少案件形成的同时,提高自身审判质量,降低纠纷的反复性。以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为例,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提出两项建议:一是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制定规范性文件,要求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从源头上减少行政案件数量,以减轻“高院”和“中院”行政审判压力。二是加强行政庭和赔偿办公室的力量,加大行政审判和赔偿工作监督,提高办案质量,降低上(申)诉率。②李志增等:《立案登记让人民受益,多策并举解法院压力——河南周口中院关于立案登记制运行情况的调研报告》,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10月22日第8版。

建立法律咨询制度亦不失为从源头把控案件数量的良策。我国公民对于诉讼的理解和把握,较不成熟。在这样的情况下,有必要建立法律咨询制度,为有意愿提起诉讼的人提供必要的诉前法律咨询服务。在工作内容上,解答当事人的法律问题、告知其诉讼的成本与风险,即为当事人选择权利救济途径提供合理建议。③许新启等:《平衡诉权与司法资源关系、促进立案登记制健康发展——河南开封中院关于立案登记制的调研报告》,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12月3日第8版。疏导案源可减轻法院的压力。

结 语

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是我国司法制度进步的体现。相较于过去的管控型立案方式,新的服务型立案方式更符合司法的本质要求。立案登记制的最大优点是将起诉程序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在新体制下,诉讼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即开始,意味着当事人的诉权在程序上得到了充分保障。立案登记制的实施还影响着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和公民观念的转变。正如长沙县法院立案庭庭长谢英所言,以前在立案审查制下,立案庭的自身定位是为审判部门服务,因此有意无意会进入实体审查的阶段,为审判庭减轻一些压力;但在立案登记制实施后,立案庭的观念便与以前不同,审查的标准也比以前宽松许多,只要是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立案庭一律予以立案。而公民的观念也有了较大的转变,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自身权利的保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对加快我国的法治建设,推动社会进步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作者均为厦门大学法学院学生。在调研过程中,作者得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支持和帮助,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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