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类国有企业改革的思考

2016-09-08 06:46杨卫东
关键词:淡马锡商业政府

杨卫东

(江汉大学 武汉研究院城市圈制造业研究中心, 湖北 武汉 430056)



关于商业类国有企业改革的思考

杨卫东

(江汉大学 武汉研究院城市圈制造业研究中心, 湖北 武汉 430056)

不同国企须界定各自功能,实行分类改革。商业类国企必须明确定位,确立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经营理念,不再把社会效益放在同等地位,建立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必须坚守作为政府工具的角色,既要为政府创造与积累财富,又要防止野蛮扩张,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商业类国企改革的方向是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尽量不控股或持大股,通过参股的形式,既能激活民间投资,又能搭民企的便车,收获更多利润。如果商业类国企要想做大做强,其发展区域必须主要放在海外,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商业类国企; 分类改革; 现代企业制度; 企业功能; 淡马锡模式

我国国企改革战略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这意味着国企不再是一个板块,改革不再是一个统一的模式。按照国企的不同功能进行分类改革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新思路。在过去的国企改革中,我们忽视了一个本源性的问题:国企是什么?不同国企的功能是什么?在改革中没有注重不同企业功能的目标,以至走了很多弯路。笔者以为,国有企业是政府的一种工具,其总的功能是国家保证经济与社会稳步、健康发展的一个调控器,从大类划分主要有公益功能、战略功能、商业功能三种,如何分类完善和加强国企的功能是改革的关键。按照分类改革的要求,本文专题研究商业类国企改革的问题。

所谓商业类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出资或控股的,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实行商业化运作的企业。该企业的唯一功能是为国家创造和积累财富。商业类国企的范围很广,凡不属公益类的国企、凡不属于对国家战略有重要影响的国企,凡无须政策保护能产生利润的国企均为商业类国企。以国家国资委管理的央企为例,2009年末,中央企业拥有国有资本及权益为62931.7亿元。涉及的行业主要有石油石化、钢铁、电力、机械设备制造、通信、航空运输、水运、军工及其他建筑施工、投资和商贸企业、生产经营型的科技型企业等(见表1)。在这些行业中,除军工、电力、部分石油石化、部分高科技企业外,都应属于商业类国企。

如果细分,央企的许多非商业类行业,也包括了众多的商业类资产。2004年10月,国家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曾提出了一个标准,央企凡不能进入本行业前三名的,将被调整重组。该政策促使许多央企拼命扩大规模,为此兼并重组了很多不相干的地方国企。加之央企的大而全体制本身也存在大量商业类性质的企业,在界定国企功能时,这些资产都应予明确定位。笔者根据多年管理国有资产的经验,按此估算国家国资委管理的央企,商业类国企资产大体应占65%以上。地方国企基本不承担国家战略的任务,只有少数企业具有为地方政府承担公益类、基础类的职能,绝大部分属商业类。在国家国资委统计的全国国有及控股企业中,商业类企业资产应占三分之二以上。不言而喻,商业类国企是当前国企改革的重点和难点。

以往的国企改革由于没有分类,国企的多种功能导致了改革的多重目标,常常顾此失彼,左右摇摆。我们必须深刻汲取教训,因企制宜,为每一类国企分别制定改革方案。就商业类国企而言,虽然这类国企数量多、范围广,门类庞杂,只要我们能准确地界定清楚它的功能,把完善和提升商业类国企功能作为改革的目标,复杂的问题就会变得十分简单。总体讲,只需从以下三个方面强化改革。

表1 中央企业2009年度国有资产运营情况 单位:亿元

数据来源: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2010A(转引自天则经济研究所课题组的研究报告《国有企业的性质、表现与改革》,2011年)。

一、脱掉特殊企业法人外衣,是商业类国企改革第一要务

我们知道,国有企业与民有企业最大的区别是身份的不同,国企是特殊法人,在法律关系上由公法调节,民企是普通法人,在法律关系上由私法调节;民企只追求经济效益,国企通常既讲经济效益又讲社会效益;民企的经营者是职业经理人,国企的经营者是官员;民企的经营活动完全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则,依靠自身努力实现目标,国企的经营活动则是两手抓,一手抓市场,一手抓政府,靠政策优惠和行政垄断获取利润。而这一点正是国企遭到诟病的主要痛点,也是商业类国企改革的要点。2015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对商业类国企提出明确要求:“商业类国有企业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优胜劣汰、有序进退。”(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可见,商业类国企与民企的经营目标没有区别,都是讲求经济效益。既然如此,他们就应该以同等的身份,在同一个市场,进行平等、公正的竞争。去掉任何特权,去掉各种优惠,干干净净地脱去特殊法人外衣,还普通企业的身份。这不仅是一个法律关系由谁来调节的问题,而且还涉及体制的一系列改革。

在以往的国企改革中,企业经营者常常有一种误解,以为国企的竞争力不强,主要原因是机制问题,企业没有权力让职工能进能出,让管理者能上能下,让工资奖金能升能降。认为政府只要能放权,给政策,国企就可以像民营企业一样充满活力。但是,改革几十年来,我们尝试过种种方法,从放权让利到企业承包经营,再到企业机制改革。遗憾的是都没有达到预想的效果。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所有这些改革都是在原有的体制框架内进行的,并没有真正地开展体制改革。或许我们有些国企的功能决定了不宜进行体制改革,但是商业类国企则必须把体制改革摆在中心的位置,彻底去除“特殊法人”的特质、特性与特权。

首先,要对商业类国企的企业性质重新定位。让他们与“普通法人”一样,确立商业化的经营理念,把追逐利润最大化作为企业的唯一目标,不再把社会效益放在同等地位。目前国企普遍存在着两难的问题,追求经济效益,又担心影响社会效益;顾及社会效益,常常又影响了经济效益。所谓政府的干预,所谓国企的负担过重,都是源于国企的双重目标,所谓国企吃政策的小灶,所谓国企的垄断利润,也是源于国企承担着实现社会效益的职责。商业类国企只有将双重目标变为单一的经济目标,才能根治国企的种种弊病。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国企要放弃社会责任,承担社会责任是每一个企业应有的义务。明确商业类国企的单一目标,就是要解决企业的后顾之忧,心无旁骛,集中精力,一心盯在市场上,一心盯在创新上,一心盯在利润上。

其次,真正实行政企分开,将商业类国企建设成为名副其实的现代企业制度。关于政企分开的改革我们已经喊了三十多年,从搞活企业到国有资产管理三个层次的探索,都是希望达到政企分开的目的。可是,面对产权管理理论,我们没有破解政企分开的悖论:既然政府代表人民持有国有产权,政府就必须毫不松懈地管理国企。由此,政企就难以分开;如果政企分开,政府不管国企,政府则放弃了人民赋予的信托权。由此,政府似一种渎职。反思过去的改革,我们始终只重视一种形式,即直接的管理。以为,只有直接的管理才是最安全的管理,最有效的管理。其实,这是一种对产权管理理论的教条式的理解。在当代社会,产权管理有了很大的发展,创造出许多种形式。这一点,新加坡淡马锡公司为我们国有企业的管理提供了新的启示。该公司创造了国有企业的经济奇迹。其投资组合价值从 2003 年 3 月的 610 亿新元增加至2013年3月的 2150 亿新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13.43%。①

淡马锡公司是新加坡政府的国有独资企业,他们按照市场经济通行的产权管理模式在解决政企分开和公司治理方面探索出许多有益的经验。一是明确了淡马锡的定位。淡马锡是一个纯粹的商业化公司,一切以商业价值最大化为原则,和一切私人公司一样参与市场竞争,新加坡政府明确规定政府的控股企业不得享受任何特权和优惠,必须加入到自由竞争的市场中获取利润。②不另行给予特殊政策支持。这种定位保证了它完全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运行的天性。二是明确了政府与企业的产权管理关系。政府作为股东秉持“善意的无为而治”的管理理念,严格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对公司董事会进行监管,仅参与对董事会的任命、财务报告的审阅以及相关监管事项等工作。公司的经营决策分别由董事会、总裁负责。三是明确了淡马锡与淡联企业的产权管理关系。淡马锡作为积极的股东,对旗下企业的工作重点放在董事会的组成、战略发展目标的制定、企业的价值观的建立等方面,对他们的经营自主权不干预。四是明确了公司的科学治理。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强调专业性、独立性。9名董事,除 1名内部董事(总裁兼执行董事)外,其余都是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均由商业经验丰富的民间企业或跨国公司的优秀企业家担任。独立董事必须与公司无关联利益,并由独立董事担任董事长,以确保董事会决策的独立性、公正性。而总裁是公司实际操盘人,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议。总之,淡马锡公司从内到外都是按照私人公司的原则构建的,政府以股东的身份只管产权,不干涉公司经营,公司对淡联企业也按此原则办理,实现了政企分开,保证了企业自主经营;公司内部治理责权利十分明晰,董事会决策,总裁执行。董事长只有主持董事会的权力,没有行政的签字权,保证了总裁在执行董事会决议时的统一指挥。这些成功的做法值得商业类国企借鉴。

尽管我党在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已明确提出了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二十多年来的进展却是很不理想的。虽然在推行股份制、混合制的过程中对产权清晰的问题有一定的改进,但总体看国企的产权不清晰仍然是主要问题,政府各部门对国企既要管理又可以不负责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权责明确的问题,也一直似是而非,一些不属于企业职能的机构在增长,我们没有界定,没有细则;政企分开更是没有具体的规定,没有任何的配套措施,政府干预企业仍然是一种常态;我们通常把它当成企业自己的事,当成某些市场管理的方法,没有从治理结构上去思考、去探索。我国目前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中董事会与经理层、董事长与总经理的关系始终不顺。在我们的文化中,盛行着传统的“一把手”文化,而不是现代企业制度中的分权制衡理念,董事长成了当然的“一把手”。于是,常常是董事会取代了经理会,董事长替代了总经理,决策、执行都变成董事长负责,总经理则变成了副经理。或者董事长与总经理各管一摊业务,分而治之。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很简单:董事长和总经理都是公司的执行董事,都在公司全日制工作,而公司不可能天天有决策事项,董事长又不可能闲着不干事。企业内部便形成两个行政首长,由于职责不清,自然而然会产生矛盾。因此,我们的商业类国企改革必须像淡马锡那样定位,像淡马锡那样建立政府与企业的产权关系,像淡马锡那样建立内部治理结构,重构新的体制,这是我们走向现代企业制度的正确选择。

第三,彻底去行政化,走职业经理人道路。早在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便转发了国家经贸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文件,提出政府与企业要由行政隶属关系改为产权关系,取消企业行政级别。将不再比照党政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来确定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待遇。但是,该基本规范却基本没有执行。我国从上到下国有企业的行政级别均名亡实存,中组部仍然管着一批正部级的企业,国家国资委管副部级企业,各省市也照此办理,而且,政府机构和企业的干部交流成为一种常态。事实上,我们的国企在现行体制下,行政色彩一级比一级强,央企内部的请示、发文、议事其做派和政府机关几乎完全一样,许多报告也是半年不议,一年不批,而各类政治学习、党群活动则雷打不动。他们无论与地方政府打交道还是与企业打交道,均按行政级别对等接待,全然没有把自己当成市场经济的主体。而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开展的各类考核、考评,则完全照套政府机构的指标,包括现在的干部用车、办公用房的标准、津补贴发放及商务接待等等都是比照机关标准执行,企业不彻底去行政化,就不可能成为真正的企业。去行政化首先是要去级别。要重申企业没有行政级别,明确规定组织部不再管国企经营者。2008年《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但是,该法没有得到完全执行,各地重要企业的领导班子和一般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国资委都没有选择权,没有按产权管理的原则管理国企;去行政化其次是要去会议。据反映,现在国企领导用于学习和会议的时间大约是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一左右。要明确规定企业领导无须列席党委、政府的各项会议。现在党委、政府的会议内容无论是否与企业相关,经常按级别通知企业参加,这不仅是对行政级别的强化,而且往往也是对企业经营的干预;去行政化最重要的是要彻底推行国企经营者的职业化。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职业经理人与国企领导的主要区别是选择的方式不同,职业经理人由市场选,国企领导人由党委选。由市场选择的职业经理人其薪酬就不应该由政府规定而应由市场决定。最近几年社会上对国企领导人的薪酬意见很大,由于没有严格的制度和监管办法,有一些央企和金融企业领导人的薪酬高得离谱,对这种现象进行整顿是必要的,但是,“一刀切”的方法是值得商榷的,尤其对商业类国企不合适。用行政的办法去管理商业化的运作无异于缘木求鱼。层层限薪,奖金、工资不与效益挂钩,而是按公司级别封顶,将使工人和经营者失去工作动力,将使国企重新回到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大锅饭体制中;既然他们的目标是追逐利润的最大化,既然他们是在市场上竞争,那么,职工的收入则应根据企业效益决定,而经营者的价格则必须由市场决定。让一个薪酬很低的人来管理庞大的国有资产,可能发生三种情况:一是他的能力不够,不可能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没有资格得到高薪;二是他有能力,但会消极怠工,低薪不值得让他去拼命努力;三是他有足够的能力,但会另有所图,利用国企平台获取更大的利益。总之,用行政的办法,用低薪酬的方式让经营者管理商业类国有资产,只会产生一个结果:必然带来国有资产的流失。

二、坚守工具角色,是商业类国企改革的基本原则

商业类国企虽然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但是不能忘记自己的本分,自己的角色。我们说国企是政府调控经济社会的工具,当然包括商业类国企在内。众所周知,政府是全民利益的代表,是各类利益主体的总协调人。它的经济功能主要是通过税收和财政支出的形式实行国民收入再分配,以调节各方的经济利益,促进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因此,政府自身是不需要通过经营活动赚取利润的,它的职能是为各类企业创造宽松的环境,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而他的税收则是随着企业的发展而增长。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是不需要办商业类国企的。但是,我们的国企是66年来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积累下的遗产,我们不能弃之不顾,必须让它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最大的功能效用,创造更多的财富,但它的前提是必须坚守国家工具的角色。

首先,提高经济效益,红利反哺全民。这是商业类国企功能所在,职责所在。国企利润上缴在国际上是一种惯例。有的发达国家上缴比例最高的达80%-90%。我国在实行利改税以后,在很长的时间国企是不上缴红利的。直到2007年12月11日,财政部会同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才正式规定,央企利润将按“适度、从低”原则,分三档上缴财政部。其中,石油石化、电信、煤炭、电力、烟草五个行业的上缴标准为税后利润的10%,科研院所和军工企业三年内暂时不上缴,其余央企均按照5%的标准上缴红利。由于社会要求提高国企上缴红利的呼声不断增强,2011年起央企上缴比例改成四类,比例分别提高至15%、10%、5%和暂不上缴。到2013年,央企上缴比例又改成五类,比例分别提高至20%、15%、10%、5%和暂不上缴。2013年11月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了新的标准:2020年前,国企红利上缴比例提高到30%。需要指出的是,30%是国企的平均水平,作为商业类国企,它的上缴率应大大高于平均水平,至少达到50%以上方才与其功能相配。另外,要彻底改变上缴红利的使用方式,它不应重新返还国企用于补亏或再投入,而应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使其真正体现全民所有性质,红利反哺全民。

其次,规范经营行为,防止野蛮发展。商业类国企不能成为经济怪物,将夺取行业前三强当作自己的目标,一个个变成巨无霸。

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颁布了《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进一步强调:“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遵循这条规律,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一以贯之的目标。国企必须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从这个意义上讲,商业类国企做大做强不是它应有的功能任务。既然国企是政府工具,国企在许多方面行使着政府的职能,国企做大做强,实质上就是政府做大做强。政府愈大,干预则愈多,政府愈大,市场则愈小,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目标就不可能实现。国企做大做强第二个结果就是垄断,垄断将带来对市场的分割、限制,垄断将损害自由、平等的交易,垄断将破坏市场的价格信息,总之,垄断将使市场经济的规则失效,变形。国企做大做强的第三个结果是挤占了民营经济的发展空间。俗话说大树底下不长草,国企过大过强,将使民企难以生长。而民企才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主体不大不强,如何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三中全会决定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思路有着丰富的内涵,资本的管理是产权的管理、价值的管理、收益的管理。国有资本实现收益的方式很多,不一定要让国企做大做强。

有人说,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要发挥两个作用,除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还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笔者以为,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不是要强化政府作用,而是优化和完善政府作用,是要解决政府的两个主要问题,即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使政府真正做好政府自己的事情,更好地履行政府的职责。

有人说,为什么国企不能做大?淡马锡不是做得很大吗?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厘清:第一,淡马锡产生的背景不同。新加坡是一个市场经济的国家,淡马锡产生于市场经济的海洋之中,1974年成立时其初始总资本仅3.54亿新元,然后在市场经济中通过商业运作的方式不断长大。它的成长不是靠政府公权力的支持,而是通过市场的平等竞争,因此,淡马锡的发展没有影响和阻碍民企的发展。当然,我国的国企主要是产生于新中国成立尤其是1956年的社会主义改造之后,即消灭和改造了私营经济之后由国家靠公权力建立起来的。直至改革开放之前,国企一统天下,是计划经济的唯一载体,我国的一切经济活动都是通过国营、“二国营”(集体经济)实现的。近几十年来,虽然民企发展很快,但他们是在计划经济和强大国企的缝隙中逐步成长的,是在不平等的条件下与国企开展市场竞争的。目前我国不仅计划经济的幽灵仍在上空盘旋,而且计划经济的体制仍然不同程度地在许多领域运行。只要我们鼓动国企做大做强,国企便可能在各级政府强有力的支持下,通过兼并、重组、联合、控股等方式占领市场,收复失去的地盘,使市场经济的范围不断缩小,出现旧体制的复归。第二,淡马锡发展的区域不同。即使是市场经济中发展起来的国企,只要它太大,就有可能不利于民企的发展。淡马锡处理这个问题的办法是向外发展。“截至2013年3月,在淡马锡的净投资组合里,新加坡占30%、其他亚洲地区占41%、欧美澳等发达地区占25%、拉美非中东等落后地区占4%。”③可见,淡马锡主要是一个面向海外的国企,总投资的70%在海外。中国的国企几乎全部在国内闹腾,凭着政治优势,凭着天生的特权,凭着政府的公权力,用行政的垄断、各类的许可、划拨的土地、低廉的资金与民企竞争,却很少到海外投资,参与国际竞争。这是中国国企与淡马锡最大的不同。如果我们也希望像淡马锡一样做大,那么也必须像淡马锡一样把重心放在海外,才具有合理性。

三、发展多元混合,是商业类国企改革的唯一方向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换言之,混合所有制将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实现形式的主体。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国企都要搞混合所有制。按照中央界定国企不同功能分类改革的思路,笔者以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主要是商业类国企改革的方向。因为,商业类国企不是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也不是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和公共服务行业。所以,根据商业类国企的功能,最有条件走多元混合的道路。

改革商业类国企为混合所有制应注意两种倾向:第一是相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参股。目前有一种现象,国企不愿意或不敢与民企合作,担心引起不必要的议论,如国有资产流失、利益输送等等。不少国企反映,一方面中央号召发展混合所有制,另一方面,地方审计、巡视组检查的重点往往是与民企合作的企业。为了避免麻烦,他们常常选择与相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合作,这样至少政治正确,利益上多一点少一点也不属于流失。显然这与中央鼓励的精神是不一致的。因为,这种相同所有制企业间的合作、参股并不是混合制,充其量是有限责任制或股份制。混合制的本质特征是不同所有制企业间的交叉持股、相互融合。混合制与其他企业制度相比,最大的优势是“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混合所有制是十八大对国企改革提出的新要求,新标准,新目标。我们应当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

第二是以我为主的混合所有制改造。即国企在混合制中要控股或占大股,这几乎成为国企改革中的固定模式,因为,只有控股或占大股,他们才可以并账,才可以在名义上做大规模。商业类国企的使命是保值增值,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它不应过多地承担政治使命,承担主导作用,也不能用控制力、影响力作为他们的经营指标。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有个鲜明的特点,是在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的提法中没有强调谁为主的问题,但讲到非公经济时则明确提出“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因此,在推行混合所有制经济时,商业类国企不应有固定模式,而应该把怎样有利于企业发展,怎样有利于项目推进,怎样有利于追逐利润作为构建混合制应考虑的一般原则。

国企由于产权的虚置,代理环节过多,效率低下是普遍的现象,国内国外都是如此。在英国,撒切尔革命前“有学者统计,国有企业平均成本比私人成本高40%,尤其是1970年代以后,国有企业的亏损日趋严重。1974年英国公营企业的亏损额达12亿英镑,占英国国民生产总值的2%。国家对企业的财政补贴逐年增多:1974—1975年英国煤矿、铁路和钢铁等国有企业需要国家补助6.09亿英镑,1979—1981年为18亿英镑,而1984—1985年增至40亿英镑。80年代末政府财力已无力承担国有企业的补亏”。④其实,西方国家私有化运动的主要动因大都是与国企效率不好有关。我国的国企改革也是如此,因为大面积的亏损,才开始了改革,并且把搞活企业作为了主要目标。大约从2000年以后国企随着我国的经济景气指数的上升,效益有了大的起色,但与非国有企业相比差距仍然很大。据天则经济研究所统计:“2001年至2009年,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平均的净资产收益率为8.16%,非国有工业企业平均的净资产收益率为12.9%。2009年,非国有工业企业净资产收益率为15.59%,国有企业净资产收益率为8.18%。”⑤这项统计是国有企业在享受着种种政策优惠,和民营企业在不平等的经营环境下所体现出的绩效。这种不平等主要体现在政府财政补贴、融资成本和土地及资源租金等方面。如果剔除这些因素,“从账面财务数据中还原企业的真实成本。据测算,2001年至2009年,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平均真实净资产收益率则为-6.29%。”⑥或许这种统计过于苛刻,但不管怎样调整也改变不了国企效率低下的结论。从商业类国企的定位看,从国企自身优劣条件看,国企控股或占大股,承担经营责任是一种扬短避长的愚蠢行为。

笔者认为商业类国企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可以有四种选择:第一,以投资为主,经营为辅。淡马锡的聪明之举在于“以投资者与股东的身份,积极参与成功企业的建设,确保股东的最佳长远利益”。⑦中央的《指导意见》也是鼓励国企“对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强的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投资有利于体现国家战略,有利于市场引导,有利于灵活进退,有利于分散风险;而国企在经营方面优势不足,很难获得正常的利润,并经常变成财政的包袱、社会的负担。因此,在发展混合所有制中,一部分商业类国企应转变运营方式,以资本运作为主,将重心转到投资领域。第二,以出售或扩容的方式减持国有股份,使国有股权从控股、大股转变为参股或小股。1999年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便提出了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的决定,着力解决国有经济分布过宽、整体素质不高、资源配置不合理的问题。在以后的几年中国企的数量有了较大的削减,但是随着宏观环境的好转,尤其是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又形成了大规模的国进民退的高潮,国企在数量上和规模上有了很大发展。十五届四中全会指出的问题不但没有解决,反而更为严重。今天在去产能、去库存的同时,对一部分国企减持国有股份应是题中应有之义。第三,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将部分国有资本转化为优先股”。从商业类国企的功能与目标看,优先股最能反映保值增值的要求,可以少操心,不操心,搭民企的便车,坐收渔利。第四,对有条件到海外投资发展的国企,鼓励“做强做优做大”。国企走向海外,既避免了内斗,为民企腾出了市场空间,又能在国际市场上为我国争得重要的地位,成为国家战略的重要载体,这应是大型商业类国企的不二选择。

综上所述,商业类国企改革必须有一个明确的企业定位,像私营企业一样运作,脱掉特殊企业法人的外衣,以追逐利润为目标,建立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商业类国企改革必须坚守作为政府调控工具的本分,既要为政府创造与积累财富,又要防止野蛮发展,为民营经济创造空间,为市场经济增添活力;商业类国企改革必须以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为方向,尽量不控股或不持大股,通过参股的形式,一方面支持、引导、激活民间投资,一方面搭民企的便车,收获更多的利润。极少数的商业类国企根据自身条件也可以做大做强,但是,他们的发展区域必须主要放在海外,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

注释

①陈广垒:《淡马锡模式启示》,《新理财》2014年第5期。

②⑦莫少昆、余继业:《解读淡马锡》,厦门:鹭江出版社,2008年,第83页,第91页。

③国投研究中心课题组:《淡马锡的核心竞争力:投资组合》,《上海国资》2014年第6期。

④杨卫东:《国企工具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52页。

⑤⑥参见天则经济研究所课题组的研究报告《国有企业的性质、表现与改革》,2011年。

责任编辑张静

Thoughts on Reform of Commercial State-owned Enterprises

Yang Weidong

(Institute of Wuhan Studies, Jianghan University, Wuhan 430056)

State-owned enterprises carry out classified reform according to different enterprise function. Commercial state-owned enterprises should have a clear location, setting maximum profit as its operating goals, meanwhile, no longer putting social benefit at the same position, and then construct a real modern enterprise system. Commercial state-owned enterprises should insist in its role as the governmental tool, creating wealth for governments and preventing from barbarous expansion to serve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system. The direction of the reform of commercial state-owned enterprises is to actively develop mixed ownership enterprises in order to decrease the amount of stocks. The form of equity participation can activate civil investment and gain more profits through hitchhike civil enterprises. To be a powerful commercial state-owned enterprise, it should focus on oversea markets taking part in international market competition.

definition of function; classified reform; Temasek model; commercial state-owned enterprise

2016-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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