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体育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能力研究

2016-09-13 06:30白晓蓉
运动 2016年2期
关键词:公共体育服务政府购买

布 特,侯 宁,白晓蓉

(1.温州大学体育学院,浙江 温州 325035;2.北京体育大学,北京 100084)



我国体育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能力研究

布 特1,侯 宁2,白晓蓉1

(1.温州大学体育学院,浙江 温州 325035;2.北京体育大学,北京 100084)

摘 要:本研究采用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法,从专业性、独立性、自主性、价值性、自律性等方面探讨了体育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能力,从外部环境应提供市场需求、政府政策导向、独立的法律地位等方面解释体育社会组织要想实现其公共服务能力的影响因素。最后,研究和探索提高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能力路径。

关键词:体育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能力;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

投稿日期:2015-12-26

2015年3月,国务院公布《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国办发〔2015〕11号,以下简称《方案》),是我国足球发展战略规划的顶层设计,明确规定中国足球协会与国家体育总局脱钩,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向政社分开、政事分离迈出决定性第一步。研究和提高体育社会组织服务能力问题成为现实价值课题。

何谓组织能力,对于体育社会组织来说,公共服务能力是指具有体育发展目标和体育发展效率,将其各种要素投入转化为体育公共产品或体育公共服务的能力,这些能力既体现在体育组织内在结构和体系,又体现在周围环境之中。本质上来说,体育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能力就是指一个体育社会组织达到服务发展体育目标的能力或改造体育发展环境的能力。

1 体育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能力的内在要素研究

体育社会组织公共体育服务的专业性、独立性、自主性、价值性、自律性等性质决定了其公共服务能力。

1.1 专业性

体育社会组织是指体育社团、体育民办非企业单位、体育基金会等以发展体育公共服务为目的非营利性组织。第一,体育社会组织是以发展体育公共服务为目的专业组织,专业性是其最大优势,也是提供体育公共服务根本性;第二,体育社会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而公共体育服务最重要的特点也是其获取的公共性、非经济性,这性质决定了其是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的不可替代者;第三,体育社会组织具有明显的自发性。其产生在于顺应了公共体育服务的发展需要,且能从一个组织的专业性角度将公共体育服务发展推广,有其独特的优势。由此看来,体育社会组织作为一种专业组织,专业性决定着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的能力和品质。

1.2 独立性与自主性

中国社会组织,现存有结构性与能动性2种解释视角,两者虽然论点差异显著,却不约而同地混同了“独立性”与“自主性”的概念。结构性视角立足于研究社会组织的资源利用问题,其本质还是研究社会组织的权力问题资源利用的背后还是对组织权力边界的划分。因此,结构性视角重视研究社会组织的独立性。与此相区别,能动性视角则立足于组织的设置和能力,关注社会组织能否在特定的环境下做出决策并成功运作,能否驾驭整个局面,实现自我管理,也就是关注组织的自主性。所以,无论结构性和能动性都取决于独立性和自主性。独立性是组织赖以存在的前提条件,社会组织凡成立之日就必须有其独立的组织结构,并且能够独立行事;自主性是组织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任何社会组织都必须能够有按照其自主意愿行事的能力。1952年成立的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是我国首个真正意义上的体育社会组织,是全国体育组织的联合体,“行政职权逐渐由国家体委(现国家体育总局)掌握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职能弱化产生的内部原因”。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存在的问题也从宏观上反映了我国体育社会组织普遍存在的问题。“举国体制”下,政府既管体育又办体育,使得体育社会组织在这样的体育体制下失去相对独立地位的同时也失去了自主决定的权力,对于政府的“依附性”限制了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然而,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引下,在国发《意见》《方案》推动下,体育社会组织独立发展具有更大空间,体育社会组织独立性和自主性被重提,社会力量参与体育的被社会大众所接受,体育社会组织独立性、自主性得到加强,提高公共体育服务能力具备先天条件。

1.3 价值性

“价值理论视角下,价值承诺是社会组织动力运行的基础,是区别于其他社会部门的重要元素,这种重要性不仅体现在其公共服务者的角色,还表现在公民共同价值和共同利益表达的载体”。体育社会组织的价值性代表了其在公共体育服务提供过程中的不可替代性,决定了它区别于其他类型服务提供者的重要作,同时也是体育社会组织为何能够产生的原因。对于我国这样长期以来以政府为主体的体育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多元化的价值诉求与现有供给模式矛盾不断显现,体育社会组织作为这种矛盾的有力调节器应运而生。体育社会组织的价值性同样作为其能被社会认同的重要条件决定了它的生存发展空间、公共服务作用。但是,当体育社会组织的价值性因为种种原因发生异化时,它的社会服务能力和水平则无法显示。

1.4 自律性

体育社会组织的自律性在公共服务领域表现是:首先,组织的目标设定要与自身的能力相适应,要充分利用组织的各种资源。不能过多地承担自身难以完成的任务,也不能刻意地缩小自己的服务范围。如果体育社会组织的目标设定超过自身的能力,就会产生以完成目标为借口的不正当行为;反之,目标过小,组织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其次,组织人员设定要合理。体育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决定了其人员设定要以服务社会为己任,有着强烈功利心的人员并不能够保证体育社会组织能够向社会提供该有的公共服务。最后,体育社会组织是自发成立的组织,应牢记组织成立的初衷,不能违背,特别是在面对利益和诱惑时,更应明确体育社会组织应有的自律性,严格规范组织行为,完善内在治理结构和体系,保障完成公共服务目的。

2 体育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能力的外部条件研究

体育社会组织在具备自身性质的同时必须有一定的外部条件支持,才得以实现其提供体育公共服务的目标。

2.1 独立的法律地位

1998年9月25日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同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2004年2月11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中规定:“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体育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有明确的规定。

4.3 TOFD易受外界环境影响,产生噪音,生成不良的图像,如电压不稳,磁场影响,外界震动及外界电焊施焊等因素,但相控阵不易受到外界的影响,所以相控阵易使用在外界因素较多的施工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体育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组织和开展体育活动,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以法律承认和鼓励体育社团的作用。从现有法律法规来看,除体育社会团体之外的其他体育社会组织形式也应尽早被纳入法律保障体系,以更好地提供公共体育服务,满足公众需求。

2.2 市场需求

2014年,在国发《意见》的推动下,体育市场和体育健身需求进入井喷式增长态势,供需矛盾更加凸显,这也激发了体育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积极性。2014年1月,《中国公共体育服务发展报告(2013)》蓝皮书提出,“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由市场、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公共体育服务发展格局”,判断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发展格局。2015年5 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国办发〔2015〕37号)明确提出政府向体育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程序和路径,推动体育社会组织参与提供体育公共服务进程。因此,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推动下,体育发展进入投资和消费时代,体育市场需求巨大,这给体育社会组织提升能力和水平提出客观要求。

2.3 国家政策导向

我国各级政府高度重视体育社会组织参与发展公共服务,正在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和市场力量参与的多中心供给体育公共服务基本格局,并且这种趋势更加加大,如2014年国发《意见》,2015国发《方案》《国办发〔2015〕37号》引导和推动社会力量投资和兴办体育。目前,我国体育社会组织发展政策环境进入最好时期,不仅得到独立发展空间,还能够得到扶持和支持。

3 体育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体育管理体制政事分开,体育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能力得到发展和提升,但目前仍然存在不少缺陷。

目前仍需要体育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加强法制化发展,由于政府确定购买体育公共服务制度缺乏清晰化、流程规定缺乏透明化、通道狭窄等原因,出现有些体育社会组织提供服务数量缺失、质量大打折扣,这样就造成了体育社会组织的行为偏离最初设定的目标,没有实现协助政府满足公众体育需求的使命。

3.2 公共服务范围不清晰,动力不足

“政社不分、官办一体、责权不清”一直困扰着政府和体育社会组织。体育社会组织始终不能摆脱政府依附,无法按照自身计划实现社会组织的价值。政府对体育社会组织的牵制,造成体育社会组织能力受限。在公共体育服务上没有明确界定政府和体育社会组织边界。体育社会组织的独立性要求政府应清晰地划分政府与社会组织的权力边界,明确体育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否则会造成体育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动力不足。

3.3 公信力不强,缺乏信任

体育社会组织是架构在政府和社会成员之间协调政府无法够及的公共体育需求的重要桥梁。社会成员对于体育社会组织的信任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参与度,一个体育社会组织的公信力越强,就会吸引越多的社会成员参与到其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当中。政府对于组织的信任度决定了政府将怎样把权利范围内的公共体育服务交由体育社会组织承担。一个社会组织的公信力越强,就能承担更多的政府职能,转移过程中需要社会力量完成的任务,同时也是体育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质量保证。由于我国体育社会组织参与体育公共服务起步较晚,社会公信力不强,缺乏良好的社会信任基础,能力发展相对滞后,甚至有些地区体育社会组织信任缺失问题很严重。公信力是对体育社会组织价值性最重要的肯定,加强公信力建设,才能确保体育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能力的实现。

4 体育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能力提高的路径探索

4.1 提高体育社会组织的体育公共服务价值的认识

体育社会组织,是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过程中的重要承接载体,在“政府-市场-社会”公共服务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体育社会组织参与体育公共服务,向政府提供体育公共服务,弥补政府体育公共不足,提供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满足大众健身需求。另一方面由于体育社会组织参与公共

服务,社会公共服务渠道多元化,供给方式发生变化,为大众提供的体育公共服务更加便捷化、价格低廉化,激活大众健身驱动力。

4.2 确定政府与体育社会组织边界

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必须正确界定政府和体育社会组织边界,充分发挥体育社会组织作用,放宽其参与公共体育服务的范围,一些应由政府管理的仍然由政府管理,能由社会组织完成的任务就大胆放手交由其去做,实现由“领导加管理”的模式向“管理重服务”的思维转变,同时也要加强体育社会组织规范监督,不断完善体育组织评估标准,根据体育社会组织发展实际,从基本条件、组织建设、工作实绩、社会评价、制度管理、服务绩效、活动开展等多方面、多维度展开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对社会公示,让群众可以根据需求和评估结果择优选取体育社会组织所提供的服务。政府不应以行政命令的方式限制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方向,要加大对于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按照市场运行的规则规范购买体育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真正实现政府与体育社会组织的良性互动发展。

4.3 加强体育社会组织法律建设,实现规范化发展

要认真落实《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精神,保证体育社会组织法理地位。加快研究和制定体育社会组织法律法规制度,从法理上准确界定体育社会组织的地位、责任、功能、义务和权利,保证合法地位。同时,依法监督体育社会组织参与体育,发展体育实践,规范体育社会组织的行为,使其提供体育公共服务法制化、规范化发展,保证体育市场有序可持续发展。

4.4 创新体育社会组织管理模式,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保持独立是政府向社会体育组织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前提和重要条件,而目前对社会体育组织的“分级登记、双重管理”管理体制显然不符合这一要求,应深化管理体制改革,由“双重管理”变为“单向管理”。体育社会组织一个独立自主的社会地位加强其本身的建设是提高它的公共服务能力的根本措施。狠抓体育社会组织建设,让真正有能力和专业素质的体育人才参与到公共体育服务当中去,切实提高体育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质量,形成良性的服务供给循环,从根本上实现体育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能力的提升。

参考文献:

[1]王诗宗,宋程成.独立抑或自主:中国社会组织特征问题重思[J].中国社会科学,2013(5):50-67.

[2]俞大伟,黄亚玲.中华全国体育总会职能弱化的历史探析[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5,3(2):146-15.

[3]于文谦,戴红磊.体育社会组织的价值困窘与解蔽[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4,8(8):11-14.

作者简介:布特,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博士。研究方向:体育管理学、体育哲学。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体育文化生态系统研究(12BTY015)。

doi:10.3969/j.issn.1674-151x.2016.02.065

中图分类号:G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51X(2016)01-1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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