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读往来

2016-09-16 10:02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6年8期
关键词:本社所得税增值税

编读往来

问题一:现在农民种什么都是随大流,包括我们刚刚成立的合作社也是一样。国家能不能提供一些指导农业生产的大数据,让合作社和农民参考决定下一年种什么?

——农民合作社创新与发展研讨班学员

答:近年来,农产品滞销新闻屡屡成为社会关注热点,农民总是容易陷入增产不增收的“怪圈”。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有多个方面,但其中最核心的还是供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多个主体共同参与:生产方面,生产主体要正确、完整地输出自己的生产信息。市场方面,市场参与主体要及时、准确地反馈大宗产品的流通数据。外部环境方面,政府要做好服务工作,不抢位、不越位;行业组织要做好行业信息搜集分析和发布工作;宣传主体要冷静客观反映信息,不刻意制造新闻、干扰市场秩序。在这个过程中,生产主体的信息搜集是重点,也是难点。较之于散户种植,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具有生产规模效应,应当成为信息搜集的重点对象。具体到您的提问,农业部当前已经将合作社作为信息采集的重点对象,在项目、设备和技术等层面给予指导扶持。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农业部信息中心等单位会定期发布农业统计监测和市场流通信息,内容包括大宗品种价格变动走势、市场行情预警、局部地区生产条件遥感监测等。合作社可以充分利用这些信息,主动获取并用于指导自己的生产和经营。(相关信息可登陆中国农业信息网http∶//www.agri.cn/ 查询)

——《中国农民合作社》编辑部 刘媛媛

问题二:农民合作社据说有税收优惠,我们享受不到,应该怎么做?

——农民合作社创新与发展研讨班学员

答:1.需要了解税收优惠的类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是目前国家层面税收政策对农民合作社发展提供优惠的最为具体的政策,明确提出:对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需要知道地方税收的政策。如《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所[2008]26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成员自产农产品所得和从事农产品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江西、四川、河南、黑龙江等地也有规定可按税法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黑龙江、江西等地免征合作社部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江苏、广东等地合作社普通发票具有与增值税发票相同效力,可以凭合作社开具的普通发票,按照国家规定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黑龙江、安徽、江西等地免征合作社部分营业税。

3.需要符合税收优惠的条件。农民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农民合作社对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农民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农民合作社有必要的财务人员,且财务核算规范;不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每个合作社必须依法如实申报。

——《中国农民合作社》编辑部 周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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