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证人配合侦查询问的现实因素
——基于成本效益分析的实证研究

2016-10-08 09:18□秦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证人成本

□秦 汉

(浙江大学,浙江 杭州 310008)

○侦查学研究主持人:刘鹏

影响证人配合侦查询问的现实因素
——基于成本效益分析的实证研究

□秦汉

(浙江大学,浙江杭州310008)

证人在侦查询问阶段的配合标准,特指其参与侦查询问并主观上进行如实陈述的程度。当前我国证人参与侦查询问的情况总体尚好,但有时如实陈述的情况不尽人意。证人对侦查询问的不配合主要受到安全成本、情绪成本和机会成本等因素的限制,但同时精神激励与物质激励又会增强其配合作证的倾向性。为提高侦查阶段证人的配合程度,应当明确作证的时间成本,加大对证人的保护力度,将作证的利他性转化为利他与利己相结合。

侦查询问;证人配合度;成本效益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10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其中的金某伪证案作为唯一的刑事案件被公布,旨在弘扬诚实守法的珍贵价值观。[1]不可否认,人类社会在诸多领域处于“公地悲剧”之中,在自利思想的作用下,人们往往会放弃许多公共责任与担当。我国证人作证问题亦有此类情况,证人受制于多方面因素的困扰,在权衡“利弊”后不得不回避自己的作证义务,对司法机关司法活动的成本与效率产生了许多负面影响。我国关于证人出庭难问题有着广泛的讨论和研究,而对于是否在侦查阶段就已出现作证难的情况则鲜为人关注。有学者提出,实质法治不仅强调所有人都在法律规制之下,而且主张以实在法之外的标准衡量和检测法律,寻求法律的实质合理性。[2]有鉴于此,本文立足于侦查询问阶段,对证人作证的配合情况展开实证研究,以非法学的研究标准和手段,分析其中的影响因素,从实质法治的角度为侦查询问阶段法律制度的完善寻求参照。

一、证人配合侦查询问的基础解释

(一)证人配合侦查询问的含义。侦查期间证人的配合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准入阶段,即证人选择参与或者不参与侦查询问活动;第二阶段为参与阶段,当证人选择参与侦查询问后,可以选择如实供述、沉默或撒谎。这两个阶段往往是当事人在进行多因素的权衡之后,对是否配合侦查询问活动的一种表达。从侦查机关的角度来说,当证人不参与侦查询问、保持沉默抑或撒谎时,侦查机关不能从证人身上获得有利于案件侦查的任何信息,二者并未产生实质上的合作关系。只有当证人选择参与侦查询问并如实陈述时,才是对侦查询问的一种配合。而证人在如实陈述后,囿于记忆力、表达力等因素,往往会提供许多错误的信息,此时已经属于能力上的客观限制,而不受证人自身主观决策过程的影响(如图1所示)。[3]因此,配合侦查询问特指在侦查阶段,证人参与侦查询问并向侦查机关如实陈述的行为。本文以证人是否从主观上愿意向侦查机关如实陈述作为配合侦查询问的标准。

图1 证人侦查询问决策示意图

(二)侦查询问的现行法律。在侦查人员与证人参与侦查询问活动时,法律相关规定无疑是他们行为的起点,也是侦查询问证人活动的实施法则与保障。我国法律对于侦查询问的相关规定,主要是通过获取证据的规定、证人作证的规定与侦查询问的规定三个层次展开的,涉及《刑事诉讼法》与《刑法》两部法律的近十个法律条文,分布上较为零散。因此,有必要对这些法律进行分析,厘清影响证人配合侦查询问的法律因素。

第一类是对作证义务的规定。我国现行法律中,明确规定了证人具有作证义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该条文明确阐释了证人的定义与作证义务。《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该条文则对作证的质量提出了要求,证人不仅有作证的义务,更具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因此,在侦查询问中,我国法律规定的证人作证义务应当包括参与作证、如实作证两个层面。

第二类是对作证责任的规定。对于证人不切实履行作证义务、隐匿罪证或虚假作证的情形,我国现行法律也进行了规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中规定:“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则对此具体化展开,①规定了伪证罪的适用条件与惩罚措施。由此,在侦查询问的语境下,保持沉默(隐匿罪证)、说谎(伪证)均是对侦查询问的不配合,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第三类是对作证保障的规定。我国主要是通过程序性保障和实体性保障两个层面对被侦查询问的证人加以保护。程序性保障包括了对侦查询问的主体、地点、方式、告知义务、个别询问原则等方面的保护,②确保询问过程的合法性,使证人在接受询问的过程中避免受到不公正的待遇,隐私权、人身自由权等自然权利切实得到保障。实体性保障包括对证人的人身保护与经济补助。《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明确了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适当的安全保护,对于几种特殊犯罪案件中的证人,要进行更为周到的特殊保护。《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对证人作证费用的负担及待遇作出规定。《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与第三百零八条分别对妨害证人作证和打击报复证人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将其作为单独的罪名进行规制。可见,我国现行法律给予了证人较多的制度保障。

(三)侦查询问配合度的现实状况。

1.参与。基于证人在侦查阶段参与程度在统计学上存在难度,目前我国缺少对证人参与侦查讯问的数据统计。笔者在对Z省S市的调研中发现,侦查阶段主动参与侦查询问的证人总体来说非常少,但是在侦查机关找到证人后,多数证人还是会参与侦查询问活动的。具体来说,在侦查阶段,少数案件尤其是黑恶类案件中的证人配合接受询问在三成以下,但多数案件中的证人参与作证可达七成。该市除盗窃等隐蔽性犯罪案件难以找到证人外,小案中参与侦查询问的证人平均在1-2人左右,大案中配合询问的证人在3-4人左右。③可见,与证人出庭率相比较,证人在侦查阶段的参与度总体较高。

2.如实供述。伪证罪作为证人虚假供述的消极评价,其案发频率可一定程度上反映我国证人如实供述的程度。笔者以“伪证罪”为关键词对北大法宝网收录的刑事案件进行筛选后,共得到687个结果,其中2015年一年间就有185起涉及伪证罪的案件,全国几乎平均每两天就会发生一起伪证案件,案发频率较高。④此外,证人作证的“反复问题”也在社会上时有发生,有的证人在侦查的不同阶段作出不同的证言,亦有证人在庭审阶段当庭翻供。⑤可见,我国证人在如实供述上与侦查机关的配合程度并非默契,如实供述的程度偏低。能否如实供述是我国在侦查阶段证人配合度的主要问题,亦是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二、个案中的决策:影响侦查询问配合度的因素

在经济学研究中,往往将成本效益分析(Cost Benefit Analysis)作为一种决策依据,来判断理性经济人⑥的决策因素。根据该分析法,任何事物都可量化为“货币基准”,成本收益分析是对手段实施的“投入成本”与目的达成后的“产出利益”作比较,从而决定是否采取以及采取何种规制措施的一种分析方法。[4]一般来说,如果手段实施所需要的“负面成本”大于“正面获益”,那么,即使政策实施有助于达成公共治理目标,也会因违背成本收益分析规则而遭到抛弃。[5]在侦查询问阶段,证人在决定是否配合时,有无受到成本收益理论的影响,是本文的研究重点。这里笔者试图通过对个案的分析,归纳出几点可能影响侦查讯问配合度的因素。

(一)影响侦查询问配合度的成本因素。

1.机会成本。在北大法宝收录的“行唐县闫阳关村民委员会诉闫新立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中,证人范老大作为知情人士,他的证言将对他所在工作单位产生不良影响,作证意味着损害单位利益,在此机会成本作用下,范某拒不作证。⑦此外,人民网曾披露,一女子在遭遇马路抢包后,路人见义勇为替她追回财物,然而当警察赶到现场需要对该女子进行侦查询问时,该女子囿于时间匆忙而迅速离去,拒绝配合调查。⑧从该女子拒绝配合侦查询问的动机来看,主要是因为侦查询问将占用一定的时间,而在上班时间接受询问,会对工作、收入等产生影响,进而产生一定的机会成本。在个别访谈中亦发现,社会高速运转的情形下,许多人的时间安排非常紧凑,不太愿意将时间花费在作证上。

经济学中,时间成本作为一种机会成本,意味着可以将某段时间用于工作或娱乐以获得相应的物质财富或精神享受。[6]经济学家贝克尔认为,在有限的时间成本下,人们往往愿意从事对自己收益更有利的活动。[7]管理学也认为时间是一种机会成本,是人们在决策过程中的重要因素。[8]在证人是否参与侦查询问的决策过程中,时间成本亦是一种机会成本。证人在从事侦查询问活动以外,往往具有固定的职业、学业或其他活动安排,并会在物质或精神层面带来收益,选择了配合侦查询问,意味着将舍弃原先活动所带来的收益。因此,机会成本很有可能会影响证人在侦查阶段的配合程度。

2.安全成本。在北大法宝收录的“郑某某故意伤害案”中,民警当天询问案发在场人员,在场人员均称未看见事情经过,拒不作证;日后寻访时,在场人员均不提供任何案件信息,且拒绝录音录像。⑨从案情描述和伤情分析来看,嫌疑人郑某某有过多次斗殴伤害经历,在当地具有一定势力,在场人员的集体缄默主要还是基于对嫌疑人郑某某的恐惧,担心嫌疑人或相关势力对作证人进行打击报复。

安全成本最初是在企业的生产过程中提出的,主要是指某些高危行业中员工有可能遭遇到安全事故,进而使其人身造成影响,企业由此将承担一定的赔偿负担。[9]与此相类似,在侦查询问中,证人将会面临隐私、健康、财产等诸多方面的安全隐患,当侦查机关不能切实履行保密义务或被他人窃取秘密的情况下,证人往往会遭遇隐私泄露、当事人打击报复等。因此,对证人而言,在参与侦查询问的过程中,作证存在风险,安全成本亦是一个限制因素。

3.情绪成本。在北大法宝收录的“孙某乙故意伤害案”中,派出所民警到犯罪嫌疑人的父母家中调查取证时,其父母拒不作证并将调查民警赶出家中。⑩从情绪的角度来说,嫌疑人父母拒不作证的原因可能有二:第一是在熟人社会中舆论传播速度快,警察来到家中办案会在当地形成一定舆论压力,对其情绪造成影响;第二是对近亲属犯罪进行作证会让证人产生一种羞耻感,形成负面情绪。此外,亦有学者指出,在一起枪杀案件中,13位目击证人每每回忆该场面时都会陷入极度紧张、惊恐的状态,因此每次作证活动都会产生重临其境之感,遭受一定的负面情绪干扰,产生较大的情绪成本。[10]因此,良好的情绪作为一种现代社会格外重视的精神财富,当遭受影响时往往会成为一定的情绪成本,使证人蒙受损失,并极有可能会对其决策行为产生影响。

(二)影响侦查询问配合度的收益因素。

1.精神激励。在近期热度较高的新闻中,国际足联前主席布拉特为了力证清白,呼唤正义,表示愿意赴美作证,检举下属的腐败案件。(11)其通过媒体对作证活动进行大肆造势,主要目的还是为了保障名誉不受损害,并由此赋予自己正义的评价,从本质上看是为了获得一种精神收益。此外,亦有南京工友“为正义作证案”曾在当地形成不小影响。[11]南京某水泥厂的四位工友,冒着被单位解雇的危险披露单位劣迹,与单位对簿公堂,力证单位应对其工友的死亡负责,其作证行为得到了南京当地社会的广泛褒奖。该四位工人的作证行为,出发点是人道主义和社会正义,并由此获得了心灵慰藉和精神激励。凛然正义一直是人类社会所推崇的高贵品格,具有该品质的人和行为往往会得到社会的认同和褒奖,进而使当事人产生满足感和自豪感。在侦查询问中亦是如此,配合侦查询问往往会帮助侦查机关尽早侦破案件,使正义尽早回归,证人的作证行为往往会产生一定的精神收益。因此,精神激励是配合侦查询问的积极推动要素。

2.物质激励。根据媒体披露,当前我国存在一定数量的“职业目击证人”,(12)如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职业目击证人常年驻守在交通事故高发路段,以目击证人的身份向交警提供证明,帮助交警尽快确定事故双方的责任。这些职业目击证人往往会从受害者处得到一定的酬金,由此逐渐演变为专职目击证人。此外,我国的悬赏取证、国外的私人侦探都获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通过酬金的方式一定程度上帮助案件尽快侦破,其背后机理在于证人获得了一定程度的物质激励。因此,物质激励作为一种激励因素也会影响社会公众在选择是否配合侦查询问中的决策。

(三)研究模型构建。沿着推动要素使证人更倾向于配合侦查询问、限制要素使证人更倾向于不配合侦查询问的思路,本文构建了以精神激励、物质激励、机会成本、安全成本、情绪成本为五大影响因素的决策模型(如图2所示)。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作为推动要素,增加了证人对侦查询问的配合程度;机会成本、安全成本、情绪成本作为限制要素,降低了证人对侦查询问的配合程度。

图2 研究模型

三、影响证人配合侦查询问的量化分析

(一)方法。本项目研究主要通过网络媒介向国内不特定的群体发放问卷,(13)共收到311份答卷,有效答卷304份。(14)地域分布上涉及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其中浙江、北京二地最多,分别占37.17%、15.46%,上海、广东、湖北、江苏、陕西五地的答卷数量亦在10份以上,分布较为合理。总体数据显示,本项目研究问卷所选被试具有较好的代表性,符合“重点与普遍相结合”的原则(如表1所示)。

表1 调查对象的样本分布

本项目问卷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个人信息采集,第二部分为侦查询问知识普及,第三部分为核心测项。根据影响因素的猜想,将问卷的核心测项问题划分为五个维度,每个维度指向3-5个问题。对于变量的测量,采用李克特5级量化表,1-5分别代表“非常赞同”“比较赞同”“一般”“不太赞同”与“完全不赞同”。机会成本维度上,主要采用时间成本作为测量依据,共设计了Q1-Q5共5个问题,分别涉及自我时间压力、作证及后续事项的时间压力、学习或工作影响、经济收入影响。在安全成本维度上设计了Q6-Q8共3个问题,分别涉及财产安全、人身安全与隐私安全。情绪成本维度上共设计了Q9-Q11共3个问题,分别涉及个人情绪、亲友情绪、回忆负担。物质激励维度上共设计了Q12-Q16共5个问题,包括物质负担、利益相关、国家或当事人的经济补助。精神激励维度上设计了Q17-Q19共3个问题,包括正义感激励与满足感激励。问卷采用SPSS19.0统计软件进行信度分析(如表2所示),各维度Alpha值均位于0.7-0.9之间,问卷可靠度较好。

表2 测量工具的信度检验

(二)数据分析与猜想检验。

1.关于机会成本的影响。该部分调查显示,超两成的人(20.72%)非常认同机会成本对配合侦查询问的限制作用,超三成的人(32.83%)比较认同机会成本对配合询问的限制作用,属于认同范畴的比例超过半数(53.55%)。这反映出机会成本在侦查询问中的抑制作用在多数人中得到了肯定,充分说明了多数人在决定是否作证时,都会将机会成本尤其是时间成本考虑其中,并且产生较强的抑制作用。

2.关于安全成本的影响。该部分的显著性较为明显,超过半数的人(52.08%)非常赞同安全成本对配合侦查询问的抑制作用,超三成的人(32.79%)表示比较赞同,属于认同范围内的比例高达八成以上(84.87%)。这表明,安全成本作为一种作证成本,在侦查询问的过程中具有极大的抑制作用,大部分人在决定是否作证时,都会将安全成本考虑其中,并且产生非常强的抑制作用,阻挠证人的配合行为。

3.关于情绪成本的影响。该部分调查显示,在侦查询问阶段,有三成左右(31.58%)的人非常认同情绪成本对配合作证决策具有抑制作用,亦有超三成(33.66%)的人较为认可情绪成本的抑制作用,属于认同范围内的比例达到六成以上(65.24%)。这表明,情绪成本的抑制作用介于机会成本与安全成本之间,同样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多数人在决策的过程中,情绪成本会阻碍其配合侦查询问。

4.关于物质激励的影响。该部分调查表明,三成以上的人(34.74%)非常认同在物质激励的条件下,会更倾向于参与侦查询问,近四成的人(38.75%)比较认同物质激励对证人参与侦查询问的推动作用,认同比例在七成以上(75.49%)。这显示出物质激励的影响范围较为广泛,大多数人会因为物质激励的影响而更愿意配合侦查询问。

5.关于精神激励的影响。该部分调查显示,超三成的人(33.33%)非常赞同精神激励具有推动配合作证的作用,超四成的人(45.84%)比较赞同精神激励的促进作用,赞同比例在八成左右(79.17%)。此外,仅0.33%的人表示精神激励对决策毫无影响。这充分显示了精神激励的影响范围广泛而深刻,对于大多数人而言,精神激励对配合侦查询问具有显著的推动作用。

表3 测项结果

四、证人的决策机制与询问配合度的提升

(一)贯彻明确性原则:通过法律制度明确证人的作证时间。在侦查询问的活动中,可以将每一个证人都看作是理性经济人,根据成本收益分析理论,成本因素与配合侦查询问的决策成反相关影响,收益因素与配合侦查询问的决策成正相关影响。具体而言,在证人与侦查机关进行博弈的过程中,当侦查机关给予参与作证的人一定激励时,如果证人配合,侦查机关减少破案成本,证人获得收益或者损失较少成本;如果证人不配合,侦查机关增加破案成本,证人可能面临法律制裁。当侦查机关不采取激励措施时,如果证人配合,侦查机关减少破案成本,证人损失较多成本;如果证人不配合,侦查机关增加破案成本,证人一定程度上相安无事。从社会效能的角度来说,侦查机关采取激励措施和证人进行配合是最佳选择。然而对证人来说,在可能损失较多成本与相安无事间可能会产生动摇,因此成本因素的确定性是证人作出相关决策的关键。

表4 证人与侦查机关的博弈

目前,我国对侦查询问证人的时间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证人询问时间没有规定;《刑事诉讼法》仅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越过12小时,未对参与侦查询问的证人时间作出规定。在此背景下,证人往往对于自己被询问的时间感到不确定,无法对侦查询问的时间成本进行预测。法的明确性往往能使法律更好地得以展开,模棱两可的法律其判断力具有不确定性,使法律的参与人不受强制力的约束,或者因为不确定而产生更大的约束。在侦查询问证人的时间问题上,由于缺少对具体时间的规定,有可能会使证人不能较好评估自己的时间成本,并由于未对侦查机关长时间的询问行为做出规制,掌握强制力的侦查机关有可能对相对弱势的证人做出变相威胁,导致证人的人权受到影响。基于此,应当启动对侦查询问时间的立法立规工作,通过法律制度明确证人的作证时间及保障机制。

(二)发挥机制效能:加大对证人的保护力度。

从前文研究中可以发现,证人的安全成本对配合参与侦查询问的抑制作用非常明显,且影响的人群范围也非常广泛。因此,对证人安全进行充分的保障可为安全成本的降低作出保证,其理论依据有三个方面:第一,“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法学基本原理是利用公权力对证人保护的主要依据,公民无义务以牺牲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来帮助国家追诉犯罪。[12]在证人履行作证这一法律义务后,基于“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享有要求受国家司法机关保护的权利,证人受公权力保护的权力与其作证义务是一致的。第二,人权保障是当前我国司法活动的重要价值标准。作为证人,与任何人一样,都享有充分的人身权与财产权,而作证行为所带来的风险使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平静状态受到影响,很有可能因为帮助国家实现追诉犯罪而成为“重复被害人”。因此,从人权保障的观念出发,国家公权力有责任去有效帮助证人的自然权利恢复到作证以前的状态。第三,证人价值是程序正当价值的基础。在程序正当的价值取向下,证人的作用格外明显。在我国当前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下,证人证据的缺失,导致基于程序价值的考量在实体结果上作出消极评价。我国虽然在法律层面对证人的安全性作了规定,但是缺少相应的保障机制和评价机制,同样使得法律在实施过程中流于形式,受到安全成本影响的证人往往不愿意配合侦查询问乃至出庭询问。因此,需要十分关注证人安全成本的重要性,并加大措施力度对证人的安全性予以有效落实和切实保障。

(三)发挥法律能动:将利他行为转化为利他与利己相结合的行为。从经济学角度看来,“为陌生人做事,通常要么是受强制,要么是出于自我利益。”[13]在法学语境下,受强制的行为往往是属于有国家法律规定的范畴。在对国家法律规定进行优化的同时,如何充分利用“自我利益”这一因素,成为提高证人配合侦查询问的另一路径。通过前文研究发现,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是证人在侦查询问阶段的利益表现,可通过加大这些激励因素的利己化倾向提高其推动作用。当前我国对于作证活动有明确的补贴政策,然而并未对其做出强制性规定,社会大众并未形成作证可以获得补贴的共识和习惯,该政策悬于半空的状态使其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效能。要完善政策和措施,全面优化并落实国家有关作证补贴和奖励的法律规定,激励证人积极主动参与有关的司法活动,揭露犯罪,主持正义,提高司法效率,促进社会稳定。

五、结语

社会科学实证研究根据研究目的可划分为探索性的、描述性的与解释性的三大类。关于证人配合侦查询问的影响因素的研究,尚处于空白领域。本文的研究也只是处于一个探索性的阶段,仅从理性人假设的角度,初步探讨了成本与收益是否对证人配合程度产生影响,尚属于一次夜行者的投石问路。因此,在个案研究、问卷设计的优化上还存在许多可以完善和提升的空间。对证人配合侦查问题的实证研究,不仅仅在于厘清证人决策的心理因素与过程机制,其背后更值得深入挖掘的是当前司法公信力与民众对司法认同度的现实表现。根据社会契约论,国家的权力往往是由民众让渡而来,民众对于司法权的配合与否,既是对国家当前司法权力运用情况的检视,亦是国家权力稳定性的考察标准。透过证人作证,参与司法这一路径,最为直观展现的是国家权力的信度与效度问题。因此,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将为促进司法改革提供坚实的现实依据。另外,关于职业证人制度的问题,文中也只提及到一回,未能进一步考证和深入探究,期待有机会就该问题做更科学而深入的实证研究。

注释:

①《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②《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③在该市公安机关中,往往以社会危害性、犯罪情节等方面为依据,将案件分为大案与小案,如杀人案件往往属于大案,伤害案件往往属于小案。

④ http://www.pkulaw.cn/,查询日期:2016年4月6日。

⑤如《齐鲁晚报》2005年9月27日报道,平阴县村民刘某在作证后又要求收回其证明材料;又如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徐昕教授对此问题所做的讨论,参见徐昕:《法官为什么不相信证人?证人在转型中国司法过程中的作用》,《中外法学》2006年第3期。

⑥理性经济人假设源自西方经济学。经济学假设中的理性经济人,是能够合理利用自己的有限资源为自己取得最大的效用、利润或社会效益的个人、企业、社会团体和政府机构。

⑦行唐县闫阳关村民委员会诉闫新立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北大法宝引证码:CLI.C.3154432。

⑧人民网评论:《不作证的逃跑让正义难以承受》,http:// opinion.people.com.cn/n/2015/0505/c1003-26951551.html,访 问 日期:2016年4月6日。

⑨郑某某故意伤害案,北大法宝引证码:CLI.C.7701775。

⑩孙某乙故意伤害案,北大法宝引证码:CLI.C.2701149。

(11)新华社:《同意参与庭审 布拉特愿意赴美作证》,http:// news.163.com/16/0417/05/BKR4M0B000014AED.html,访 问 日 期: 2016年4月17日。

(12)搜狐新闻:《江苏南京目击证人竟成了职业 一出车祸便往上凑》,http://news.sohu.com/94/71/news205917194.shtml,访问日期:2016年4月6日。

(13)问卷地址:http://www.sojump.com/jq/7806801.aspx。

(14)许多参与调查者为了敷衍问卷调查,往往会不读题干而直接随机选择。本问卷共31个问题,在小范围的预调查中发现,访问对象正常情况下阅读题干、判断答案往往需要150秒左右,平均完成每小题约需要5秒,其中读完全部题干至少需要56秒。考虑到阅读能力的差异性,笔者对在50秒以内完成答题的7份可疑问卷进行剔除,得到304份有效答卷。

(15)Cornbash alpha信度系数是目前最常用的信度系数,信度系数在0.7-0.9之间表示可靠度较好,0.9以上表示可靠度非常好。

[1]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EB/OL].(2016-03-10)[2016-04-07].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7612.html.

[2]张明楷.明确性原则在刑事司法中的贯彻[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4).

[3]James,W.The Principle of Psychology(Vol.2)[M].Martino Publishing,2010:97.

[4]Kirk,J.ConstitutionalGuarantees,Characterisationandthe Concept of Proportionality[J].Melbourne University Law Review,1997,21(1).

[5]蒋红珍.政府规制政策评价中的成本收益分析[J].浙江学刊,2011(6).

[6]Barker,B.Value-adding Performance Measurement:A TimebasedApproach[J].InternationalJournalofOperations&Production Management,1993,13(5).

[7]Barker,B.,Barber,K.Development of Time Based Frameworks:Manufacturing System Analysis and Value Adding Performance[J].Omega,1997,25(2).

[8]胡蓓,陈建安.J-M决策权配置模型修正及其应用[J].工业工程与管理,2005(6).

[9]姚庆国.安全成本与安全工作经济优化[J].煤炭学报,2001 (3).

[10]莫然.心理学关于目击证人证言可靠性实证研究[J].心理科学,2007(3).

[11]亚生.南京4位工友为正义作证[J].记者观察(上半月),2008(3).

[12]曾加,郭彬.论中国检察制度对证人保护的理论根源[J].政治与法律,2008(2).

[13][德]科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M].韩朝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49.

(责任编辑:刘鹏)

·书讯·

《中国近代警察教育研究》出版

浙江警察学院社会科学部副主任、副教授施峥的专著《中国近代警察教育研究(1901-1949)》于近日由浙江人民出版社出版。

鸦片战争后百余年的中国社会,处在中国由传统社会向近代社会转轨、过渡的历史时期,伴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变革,无论是中国近代警政建设,还是教育改革,均在这个大背景下启动了各自的进程,而且与上述领域的变革相互渗透、相互影响,呈现出异常错综复杂的态势。该书将中国近代警察教育置于中国社会现代化的大背景中,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及方法,同时参考了国内外现代化研究的理论框架和分析视角,既充分考虑到近代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决定性作用,又十分关注欧美、日本等国思想资源的导入及其影响;既把中国近代警政建设作为警察教育兴起的基础和主要动力,又将中国近代警察教育作为警政建设的重要方面和途径,较为全面、系统地论述了中国近代警察教育产生、发展和演变的历史,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中国近代警政史和教育史研究的空白。

该书有助于警政研究者关注教育、教育研究者关注警政。该书获浙江警察学院出版资助。

(边吉)

D918

A

1674-3040(2016)04-0020-07

2016-05-05

秦汉,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与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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