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电动自行车犯罪及其防控的实证研究
——以宁波市北仑区为例

2016-10-08 09:18张应立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销赃电瓶车犯罪

□张应立

(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浙江 宁波 315800)

盗窃电动自行车犯罪及其防控的实证研究
——以宁波市北仑区为例

□张应立

(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浙江宁波315800)

近年来,随着保有量快速增长,电动自行车在方便群众生产生活的同时,也逐渐成为盗窃犯罪的重要侵害目标。盗窃电动自行车案件在我国不少地方均呈高发态势,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对公安机关及公安工作的满意度,成为公安机关面临的一个社会治安热点问题。以宁波市北仑区为例,多角度梳理当前盗窃电动自行车犯罪的特点,分析盗窃电动自行车犯罪案件高发的原因,可借鉴被害预防和情景预防理论,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电动自行车;盗窃犯罪;被害预防;情景预防;北仑区

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电瓶车”)在群众口语及商家广告宣传中通常称为“电瓶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在普通自行车基础上安装了电机、控制器、蓄电池、转把、闸把等操纵部件和显示仪表系统的机电一体化的个人交通工具。[1]按照我国1999年制定的通用标准,电瓶车应同时具备五个特征:一是必须具备脚踏行驶功能,蓄电池只作为辅助能源;二是必须具备两个车轮;三是设计车速不大于每小时20公里;四是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五是轮胎宽度(胎内)不大于54毫米。[2]

近年来,电瓶车因其价格便宜、驾驶方便、不受堵车困扰等优点,成为普通民众短途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各地电瓶车的保有量均逐年攀升。根据2016年5月由中国自行车协会助力车专业委员会、中国战略与管理研究会深港分会主办的首届“一带一路”中国电瓶车创新发展论坛的数据显示,截止2015年,中国电瓶车的社会保有量2.5亿辆,电动三轮车5000万辆,两者合计达3亿辆。[3]以宁波市北仑区为例,目前全区电瓶车保有量已突破40万辆,差不多每2个实有人口中就拥有一辆电瓶车。随着保有量的不断增加,电瓶车在方便群众生产生活的同时,也已成为盗窃犯罪的主要侵害对象,盗窃电瓶车案件呈现持续高发态势。由于多种原因,电瓶车被盗案件的破案率普遍较低。盗窃电瓶车犯罪在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同时,也成为影响群众安全感和对公安机关及公安工作满意度的重要因素。盗窃电瓶车犯罪是当前公安机关面临的突出治安问题,能否有效地治理盗窃电瓶车犯罪意义重大。有鉴于此,笔者基于宁波市北仑区社会治安的实际,就盗窃电瓶车犯罪及其防控作些探讨,以期有助于推进盗窃电瓶车犯罪的深度治理,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一、本文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本文研究的具体对象是宁波市北仑区2013-2015年的盗窃电瓶车犯罪;研究方法以实证研究为主,具体采取数据统计分析法、观察法与访问法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分析研判,进而梳理盗窃电瓶车犯罪的规律和特征,思考相应的治理对策。

本文采用的北仑盗窃电瓶车犯罪数据由有效警情中刑事与治安两部分电瓶车被盗报警数之和构成,这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由于近年来各级政府的平安考核及公安机关内部考核都要求刑事发案只降不升,一些地区控制刑事发案有困难时往往会在立案数据上做文章,在治安与刑事之间上下浮动,影响了刑事、治安案件立案数据的真实性,而警情处置情况需向报警人及时反馈,报警人也可以随时查询警情处置情况,实践中有效警情数据相对真实;二是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是指有明显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国外也没有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之分,因而将实践中有效警情的两类警情数据之和来研究盗窃电瓶车犯罪更接近于该犯罪现象之真实状况,同时也方便与国外犯罪学研究同行的交流。

二、盗窃电瓶车犯罪的特点

根据对北仑区报警案件数据的统计分析,对有关个案的观察以及对报警人的访问,从时空分布、作案手段、作案主体等方面来看,当前盗窃电瓶车犯罪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案件高发。从数量上看,盗窃电瓶车犯罪案件持续高发,是当前盗窃犯罪案件中最为突出的类型。从北仑情况看,2013年共发盗窃电瓶车案件2248起,占当年全部盗窃案件数的25.35%;2014年为3028起,占当年盗窃总发案数的27.03%;2015年为3553起,占当年盗窃总发案数的31.38%(见表1)。这三年时间里,盗窃电瓶车发案数占盗窃总发案数的四分之一以上;发案绝对数增加了1305起,绝对数增长了58.05%,占全部盗窃发案数的比例上升了六个百分点。盗窃电瓶车犯罪既是发案数上升较为迅速的一种侵财犯罪,也是增长比例较多的一种盗窃犯罪,已经成为直接影响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突出治安问题。

表1 2013-2015年北仑区盗窃电瓶车发案情况

(二)发案时空集中。盗窃电瓶车犯罪的时空规律明显,发案时间主要集中在上午及上半夜;发案部位呈现从街路面、其他公共场所及城中村向四周辐射的态势。

1.发案时间主要集中在上午及上半夜。上午及上半夜发生的盗窃电瓶车案件占总数的47.67%。在超市、商场、菜市场附近,嫌疑人往往选择闹市时间进行盗窃,因为在此时间段,人员流动性大,作案目标多,作案容易得手并便于混杂在人流中逃离现场,不易被抓获。

2.发案空间位置呈现从街路面、其他公共场所及城中村向四周辐射的态势。

一是街路面盗窃电瓶车犯罪突出,属于最为突出的街面盗窃“三车”(自行车、摩托车、电瓶车三种与群众日常生产生活联系密切的车辆,简称“三车”)犯罪。2013-2015年北仑街面盗窃电瓶车犯罪发案数及占全部盗窃电瓶车犯罪总数之比分别为971起、43.19%;1620起、53.5%;2185起、61.49%(见表2和图1)。2015年街面盗窃电瓶车发案绝对数比2013年增加了1214起,绝对数增长了25.03%;同期街面盗窃电瓶车发案数占全部盗窃电瓶车犯罪发案数的比例上升了十七个百分点;这三年间,北仑街面盗窃电瓶车案件数占全部电瓶车被盗案件数的比例年均为52.73%。可见北仑街面盗窃电瓶车犯罪增长迅速,同时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北仑街面的防控力量不足,或防控力量不够到位,或防控效能亟待提升。

表2 2013-2015年北仑区街面电瓶车盗窃情况

图1 2013-2015年北仑区街面盗窃电瓶车情况

二是一些公共场所盗窃电瓶车案件突出。以北仑区政府所在地新碶街道为例,暂住房四周盗窃电瓶车发案最多,占48.89%;其次为网吧、菜市场、大型超市门口等人员密集、流动性较大的区域,占21.99%;仅菜场、商场等门前被盗的电瓶车就占盗窃发案的16.7%。[4]2012年,笔者对1100名流动人口的问卷调查显示,有18.5%的人有在商场、菜场门前发生电瓶车被盗的经历。[5]从北仑全区情况看,2013-2015年公共场所盗窃电瓶车发案数及占全部盗窃电瓶车犯罪数的比例分别为389起、17.3%;553起、18.26%;668起、18.8%(见表3和图2)。与2013年相比,2015年公共场所盗窃电瓶车发案数增加了279起,绝对数增长了71.7%,占全部盗窃电瓶车案件总数的比例上升了一点五个百分点。

表3 2013-2015年北仑区公共场所盗窃电瓶车情况

图2 2013-2015年北仑区公共场所盗窃电瓶车情况

三是流动人口聚居的城中村、老旧居民小区盗窃电瓶车犯罪多发。由于历史原因,北仑区也存在着城中村,有些城中村还处于城区中心地带。北仑新碶街道的大路村、星阳村、高塘村和大碶街道的前宋村、老贺村、王隘村等都是典型的城中村,这些城中村流动人口大量集聚,一直都是社会治安的热点区域,同时也是盗窃电瓶车案件的高发区域。仅上述两个街道6个城中村盗窃电瓶车发案数,就分别约占各自街道盗窃电瓶车发案总数的四分之一。老旧的居民小区由于物业管理滞后,设施破旧,防范薄弱,也是盗窃电瓶车案件多发、高发区域。

(三)作案手段多样化。一是顺手牵羊,推车盗车。一些车主麻痹大意,贪图方便,短暂停留时往往车子不上锁,有的甚至连车钥匙也不拔,不法分子利用当事人没有锁车的机会,顺手牵羊推车盗车。笔者走访中遇到一些车主反映,他们将电瓶车推出店(家)门口,突然发觉手机、钱包或雨具等物品忘拿,于是连电瓶车钥匙也不拔就急忙转身回店(家)里去取,以为时间很短又在自己店(家)门前,小偷不会这么大胆,然而不法分子就在这个极短的时间里下手,盗走了电瓶车。二是技术开锁。不法分子将一把普通的钥匙打磨成“万能钥匙”,针对同一类型的“一”或“十”字型锁孔均可轻易打开,开锁时间往往只需短短的几秒钟,最多几十秒钟,甚至连锁芯也不会被破坏。三是暴力开锁。这种情况往往是刚入道的盗窃分子,通过自制的“T”型或“L”型工具专门用于破坏防盗锁的锁芯,有时还利用大力剪、液压钳等工具直接将锁链剪断实施盗窃。四是盗窃电瓶车的蓄电池(以下简称“电瓶”)。电瓶是电瓶车最值钱的部件,且安装于电瓶车的脚踏板位置,容易被找到,又没有什么特殊防范措施,很容易拆卸。一些不法分子担心整车盗窃目标大,被发现的几率相对较高,于是专门以电瓶车的电瓶为目标实施盗窃,借以降低盗窃风险。

(四)销赃渠道便捷化。同其他盗窃一样,不法分子盗窃电瓶车多数是为了销赃获利,因而销赃是否便捷对盗窃电瓶车案件的发生影响较大。从实际情况来看,盗窃电瓶车犯罪的销赃方式灵活多样,销赃简单便捷。一是销赃渠道广。不法分子盗窃电瓶车得手后,既可售于一些贪图便宜、法制观念淡薄的群众,也可将赃车售于电瓶车维修店、流动废旧物资回收人员、电瓶车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等。二是销赃方式多样。不法分子既可整车出售,也可以拆解后以零部件的方式出售;既可以坐地销赃,也可以A地盗窃B地销售实行异地销赃;还有实行订单式定向销赃,犯罪分子按照事先收赃人提出的价格、车型、新旧程度等要求,有选择地盗窃并按照相关约定进行定向销赃。实际上这种定向盗销就是一种团伙链条式的犯罪或共同犯罪,只是犯罪过程中的分工不同而已。

(五)犯罪主体青壮年化、无业化。盗窃电瓶车的不法分子以男性青壮年的无业流动人口为主。虽然从统计数据中无法细分盗窃犯罪作案主体的不同类型情况,但根据笔者同办案民警的座谈中了解,在近年抓获的盗窃犯罪嫌疑人中,盗窃电瓶车的比例一直比较高,约占40%,因而大致可以通过分析盗窃犯罪嫌疑人总体情况来研判盗窃电瓶车嫌疑人的情况。从表4和表5的数据来看,北仑区近年来抓获的盗窃电瓶车嫌疑人以35岁以下、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无业流动人口为主。2013年抓获的盗窃嫌疑人中,35岁以下为527人,占全部抓获盗窃嫌疑人的78.4%;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比为93.6%;无业人员占比为61.8%;流动人口占比为73.4%,其中省外流动人口比例为66.4%。2014年抓获的盗窃嫌疑人中,35岁以下471人,占全部抓获的盗窃嫌疑人76.1%;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占比为95.2%;无业人员占比为62.4%;流动人口占比为91.9%,其中省外流动人口比例为91.1%。2015年抓获的盗窃嫌疑人中,35岁以下410人,占全部抓获盗窃嫌疑人的79.5%;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占比为95.5%;无业人员占比为68%;流动人口占比为94.2%,其中省外流动人口比例为89.1%(见表4和表5)。从这三年的数据可以看出,盗窃案件中青壮年作案呈曲线上升态势,2015年所占比例较2013年上升了一个百分点;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作案比例直线上升,同期增长近两个百分点;而流动人口尤其是省外流动人口作案增长迅速,所占比例由2013年的66.4%增长到2015年的89.1%,增长了二十二点七个百分点。

表4 2013-2015年北仑区抓获盗窃嫌疑人情况

表5数据显示,前科劣迹人员盗窃作案比例2013年为9.8%,2014年为11.8%,2015年为15.5%,2015年较2013年增长了五点七个百分点。前科劣迹人员盗窃作案比例的上升,一定程度上显示盗窃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在上升。有些盗窃电瓶车犯罪人刚从看守所(监狱)释放出来,又为了所谓解决生活费问题而重操旧业,问其再犯的原因时,回答是盗窃电瓶车技术含量低,销赃容易,处罚轻(盗窃一辆电瓶车往往仅作治安拘留或者很短刑期的处罚)。从抓获盗窃嫌疑人的数据可以看出,在盗窃案件持续攀升的背景下,抓获的盗窃嫌疑人数反而逐年呈较大幅度下降态势,反映出盗窃嫌疑人作案频次在增加,或对盗窃犯罪的打击力度有弱化趋势。

表5 2013-2015年北仑区抓获盗窃嫌疑人的性别前科情况

三、影响盗窃电瓶车犯罪的因素

(一)电瓶车自身的防盗性能差。电瓶车不像汽车具有较好的防盗措施,其自身结构简单,防盗措施的科技含量不高,多数电瓶车防盗仅仅是依靠自身的龙头锁、加装的报警器或挂锁等。而针对上述这些常见的防盗措施,不法分子均可在极短的时间内将报警器电源切断,通过自制作案工具将锁芯破坏,甚至直接使用市场上容易购买到的压力剪等工具将挂锁剪断,很方便地就将电瓶车盗走,作案手段简单,手法隐蔽,耗时短,被当场抓获的几率较低。

(二)社会面上的防盗措施不到位。一些大型商场、超市、菜市场、影剧院、公园、车站、码头等人员密集且流动性大的公共场所,有的未建封闭式停车棚,车主只能将电瓶车随意停放在街路边;有的虽建有集中停放区域却没有落实专人看护,仅仅依靠电子监控来防盗,受数量不足、点位设置不够合理及设备功能缺陷等因素制约,仅有的视频监控无法实现全覆盖。一些居民小区,没有实施电瓶车集中停放,车主只能见缝插针将电瓶车随意停放在楼梯、阳台下或简易储藏室里,无法采取进一步防盗措施。电瓶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居民区内这种随意停放现象越发多见,小区内相关的安全防盗也更加困难。此外,在巡处一体化背景下,主干街道的巡控力量虽有所增加,但受巡控密度的影响,支线道路、背街里巷的巡控盲区依然不同程度存在着。防盗措施落实不到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他们乘人员巡控盲区和视频监控盲区实施盗窃。

(三)车主自身防范意识差。从收入的比价上看,电瓶车一定程度上还不如上世纪的自行车值钱,导致部分车主的防范意识不强,甚至根本不重视防盗;或存侥幸心理,将电瓶车随意停放在街角巷落、楼梯道口等较为偏僻且又无专人看管的地方;在集市街面停车时又总以为人多安全,只是简单地锁了龙头锁或报警锁;更有粗心大意者,停车时忘记将车钥匙拔下,无异于直接将车“送”给盗窃分子。盗窃电瓶车案件发生后,部分车主认为公安机关无法破案而“懒得报案”,自认倒霉;有些车主虽报了案,却因为将购车发票、合格证等有效证件一并放于被盗电瓶车的后备箱等处而无法提供失窃车辆的电机号、车架号等信息,从而给公安机关查证带来很大的困难。

(四)群众法制意识淡薄,监管缺失。电瓶车已经成为人们短途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本身需求量就日益增大,加上使用寿命较短,更新周期快,多重因素刺激了对电瓶车的需求。一些群众法律意识淡薄,贪图便宜,往往会就近购买“赃车”,也有些群众因自己的电瓶车曾经被盗过而出现心理不平衡,明知是来历不明的电瓶车也愿意购买。此外,相关职能部门对典当行、电瓶车修理店、二手车交易市场、流动废旧物资回收人员的监管缺失,造成不法分子盗窃电瓶车得手后销赃简便,助长了不法分子盗窃电瓶车犯罪的气焰。

(五)破案率低,打击乏力。由于盗窃电瓶车的作案时间短,犯罪分子遗留在案发现场的证据、线索少,造成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相对困难;部分嫌疑人多次盗窃电瓶车,积累了作案经验,掌握了盗窃技术,具备反侦查能力,面对民警审讯往往避重就轻,百般抵赖,极力逃避打击;少数民警缺乏审讯技巧,加之审讯查证的时间限制,往往就事论事,对公安机关尚未掌握或证据不足的案件线索深挖不够,致使部分嫌疑人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六)定罪标准高,法律制裁弱。由于目前不少地区刑事执法中首次盗窃的构罪标准是2000元,一些地区甚至提升至3000元,而普通电瓶车的价格常常在2000元以下,这就意味着犯罪分子盗窃一辆电瓶车常常受到的是15日以下的治安拘留,打击力度显然不足以震慑犯罪。此外,极少数犯罪嫌疑人因患病等身体原因,屡次被抓获后,虽受到处罚却未能收监,削弱了对此类人员打击的有效性,使得他们作案时更加有恃无恐,甚至有的人盘算自己辛苦上班十天半个月也难以积攒一次盗窃电瓶车所获的钱财,低廉的犯罪成本与丰厚回报的交织,一并刺激了这些怀有不良心理的人,激发了他们的犯罪动机,促使他们愿意铤而走险。

四、盗窃电瓶车犯罪高发的防控策略

被害预防和情景预防是当代西方犯罪预防理论中影响较大的两大理论。被害预防理论认为,被害人在犯罪发生中起着重要作用,强调发挥被害人在预防犯罪中的作用是提高犯罪预防成效,减轻国家犯罪预防支出的有效方法。[6]情景预防由英国学者罗纳得·克拉克首倡,是指通过情景因素的分析,从情景的角度寻找情景与发生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采取避免或者阻止容易产生犯罪的情景的出现,或者以阻却犯罪的情景的方式来预防犯罪。[7]借鉴被害预防理论和情景预防理论,笔者认为,防控盗窃电瓶车犯罪的高发态势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重视被害人在预防盗窃电瓶车犯罪中作用的发挥,抑制盗窃电瓶车犯罪人的犯罪动机,是增加实施盗窃电瓶车犯罪的难度与风险的重要策略。被害预防在我国一直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一定意义上讲是没有正确认识到被害预防在犯罪预防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这既加重了社会预防、司法预防的负担,也加重了犯罪行为的侵害后果。被害预防的重点就是要减少被害过错,防止被害人的过错被犯罪人利用来实施犯罪,防止被害人的过错诱发或者强化犯罪人的犯罪动机。笔者曾经对流动人口被害情况进行过调查,显示流动人口被盗中有车未锁、门窗未关的达52.1%,其中车未锁为18.9%,说明流动人口被盗与其自身过错有较大关系。[8]笔者在讨论被害人过错与犯罪的关系时曾指出:“被害人过错是很多犯罪发生的重要诱因,也可以说多数犯罪的发生或多或少与被害人过错有关,被害人过错强化或诱发犯罪动机、降低犯罪风险、加重犯罪结果”。[9]从预防盗窃电瓶车犯罪而言,减少被害人过错就是减少电瓶车车主自身的过错,进而抑制或弱化犯罪人盗窃电瓶车的犯罪动机,增加盗窃电瓶车犯罪的难度与风险,减少犯罪人实施盗窃电瓶车犯罪时的可乘之机,实现预防盗窃电瓶车犯罪的目的。减少车主自身的被害过错可以从教育宣传和警示提醒两方面入手。

一是要加强被害人学的教育,普及被害人学知识。从被害人学角度看,每个人都是潜在被害人,也就是说每个人都可能成为犯罪侵害的对象,因此普及被害人学知识,使群众明白自身过错在犯罪发生、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消除被害无辜的思想,扭转打击和预防犯罪与己无关的错误认识,进而提高群众做好自我防范工作的自觉性,减少诸如停车后不锁车、随意停车等过错,防止由潜在被害人变成实际被害人。

二是运用社区宣传栏、报纸、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多种平台和路径,广泛进行警示提醒,及时通报近期盗窃电瓶车犯罪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同时宣传必要的防范知识,推荐防范措施,指导和帮助群众做好自我防范工作。通过教育宣传及警示提醒,调动社会各界被害预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被害预防措施落实到位,从而减少盗窃电瓶车犯罪机会,实现预防盗窃电瓶车犯罪的目的。

(二)改善停车设施及环境,严密巡逻布控,增加盗窃犯罪人接触他人电瓶车的难度,是避免产生盗窃电瓶车犯罪情景的有效方法。停车设施及停车环境的好坏往往关系到产生或阻却盗窃电瓶车犯罪情景的有无。随意停车、无人看管停车或者在没有监控巡逻的场地停车容易诱发或强化盗窃电瓶车犯罪的动机,滋生盗窃电瓶车犯罪的情景因素。为此,需着重抓好两点。

一是要多建设一些公共停车场,改变随意停车的乱象。政府要在城市规划上落实好商场、菜场、影剧院、公园、车站、码头等人员聚集较多的公共场所的停车场建设。有物业的封闭式居民小区,督促业主委员会讨论划定区域实施小区内电瓶车的集中停放,由物业落实专人看管,减少因随意停放导致居民小区内电瓶车被盗案件的发生。对于没有封闭的居民小区,可以由社区出面协调,划定集中停车场地,落实好人员看管及监控设施。停车场维护的经费,可以采取适当收费与政府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办法,也可以请治安志愿者帮助看管。

二是要健全和完善巡逻防控体系,通过各种巡防队伍对乱停车现象进行劝导,以尽可能实现集中停放,对不上锁停车等进行提醒,在停车较为集中的区域开展巡逻,进而对盗窃电瓶车犯罪产生震慑,阻却犯罪动机的滋生或者起到削弱犯罪动机的目的。要把群防群治组织的巡控与公安机关民警带队的巡控有机结合,一方面要进一步落实街道(乡镇)、社区(村)的群防群治责任,扭转群防群治无人管无人做的局面,发挥党、团、工会、妇联、老年协会等组织的作用,充分调动离退休党员、干部、教师、职工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性,大力发展治安志愿者组织,引导广大群众在街巷里弄、居民小区进行各种形式的巡逻防控;另一方面公安机关要改革警务机制,推进巡处一体化,屯警于街面,提高见警率,震慑犯罪,强化公共场所治安案件高发区域的巡控,构筑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减少犯罪分子实施作案的机会。通过实现有序停车,停车场防范措施落实到位,与健全的巡控体系有机结合,使犯罪人不敢、不能接触或接近侵害对象(电瓶车),培养阻却犯罪的情景因素,进而有效地防控盗窃电瓶车犯罪的发生。

(三)提升电瓶车自身的防盗功能,增加实施盗窃电瓶车犯罪的难度,是阻止滋生盗窃电瓶车犯罪情景的有效技术措施。电瓶车自身防盗性能差,这一特点降低了盗窃犯罪的难度和风险,不少盗窃犯罪人选择盗窃电瓶车就是因为电瓶车防盗性能差,容易得手,因而提升电瓶车自身的防盗性能也是增加犯罪难度,预防、控制盗窃电瓶车犯罪的重要措施。对此,一方面要修改国家电瓶车生产标准,提高电瓶车防盗技术要求,使生产厂家加大电瓶车防盗技术的研发,提升电瓶车自身的防盗功能;另一方面要做好电瓶车安装“北斗”或GPS防盗报警定位追踪设备的宣传,鼓励电瓶车主安装价廉物美的“北斗”或GPS报警定位追踪器,使群众明白电瓶车安装报警定位追踪器后,一旦不法分子对该车有所动作,车主的手机能够及时收到报警短信,公安机关也能够迅速准确地对被盗车辆实施定位和追踪,从而将犯罪分子及时抓获归案。

从实践角度看,通过实施上牌及登记备案也能提升电瓶车自身防盗性能。不少犯罪分子选择盗窃电瓶车,是因为电瓶车不具备身份的唯一性,即使骑着盗窃来的电瓶车在路上被警察拦下盘问检查,一时也很难查明和识别是否属于被盗车辆。一些地区公安机关从防盗防事故的安全角度出发,早就通过交警部门实行电瓶车统一上牌登记的制度,但由于没有法律依据,不具有强制性而是采取遵循车主自愿的原则上牌,从实际情况来看,电瓶车的登记率、上牌率均很低。许多车主在购买电瓶车后并不会主动去交警部门登记上牌,而一旦车辆被偷,车主由于没有在交警部门登记电机号、车架号,甚至连发票、合格证等有效证件也一同放在电瓶车上被盗,从而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给公安机关调查取证造成更多困难,影响了对盗窃电瓶车犯罪的打击。上牌登记使电瓶车具有了身份的唯一性,在公安机关检查、盘问中就会很容易识别。当电瓶车普遍登记上牌后,一些犯罪人就不愿冒容易被查获的风险,不敢去盗窃电瓶车。

笔者认为,破解长期存在的电瓶车登记上牌难问题,可以参照机动车或者手机的管理办法,运用“互联网+”的模式,在互联网上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电瓶车信息管理平台,进行注册登记管理,实施全国统一的备案登记注册制度。生产厂家对出厂的每一辆电瓶车都要确定唯一的电机号、车架号等车辆信息,并在出厂时把车辆信息输入全国统一的电瓶车信息管理平台。行业管理部门实施监督,做到没有在电瓶车信息管理平台中登记注册的车辆不能进入市场销售。商家在销售电瓶车时,必须将车主的真实身份信息与所销售的电瓶车进行关联,并录入到全国统一的互联网电瓶车信息管理平台。此举将极大地方便公安机关日常管理中对电瓶车的核查,既可以有效减少黑车、赃车,提高电瓶车自身的防盗性能,又有利于提高打击电瓶车犯罪的准确性,增加盗窃电瓶车的难度和风险,震慑和阻却盗窃电瓶车犯罪。

(四)强化对收赃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加销赃难度,减少犯罪回报,使盗窃分子知难而退,是培养阻却盗窃电瓶车犯罪情景的重要举措。绝大多数盗窃电瓶车犯罪不是为了自用,而是为了销赃变现,因此销赃难易程度直接影响到犯罪人盗窃电瓶车的欲望与兴趣。如果一个地方的销赃容易,则一定程度上会诱发或强化盗窃的犯罪动机;反之,则会阻止或弱化盗窃的犯罪动机。盗窃电瓶车犯罪的销赃不外乎两种方式:一是一些地方的二手车交易等废旧回收行业、典当业、调剂行等介入了销赃;二是一些群众法制意识淡薄或贪图便宜购买赃车,甚至有少数群众因电瓶车曾经被盗心生不满或不平而就近低价购买来历不明车辆,实际成为盗窃电瓶车犯罪的帮凶。

打击销赃就必须打击收赃,为此公安机关需同相关职能部门联手,强化对二手车交易、典当业、修车业、流动回收废旧物资人员的管理与控制。组织社区民警对辖区内上述情况进行全面的排查,摸清底数,掌握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资源,登记造册,并对此类场所开展经常性检查。建立互联网登记备案系统,使这些行业在收购、典当车辆时传输销售人员图像、身份信息及车辆信息,及时导入公安机关被盗物品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自动比对,实现快速甄别赃物的目的。公安机关要采取切实措施鼓励业主积极提供线索,对提供有效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案的,要及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收购赃物或知情不报的,要依法给予严肃处罚。

针对群众购买赃车的情况,要贯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群众性普法教育,使群众认识到购买赃车不仅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也是盗窃电瓶车犯罪的重要帮凶,进而使群众能够自觉抵制来历不明的电瓶车;另一方面依法打击收购赃车行为,使群众不敢冒触犯法律的危险去购买赃车。

(五)建立打击盗窃电瓶车犯罪新机制,提高盗窃电瓶车案件破案率,增加盗窃电瓶车犯罪行为的风险与成本,也是培养阻却盗窃电瓶车犯罪情景的重要路径。建立打击犯罪新机制是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公安机关的中心工作之一,也是推进“四项建设”,提升警务实战化能力的重要举措。盗窃电瓶车案件破案率普遍较低,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盗窃电瓶车犯罪的风险与成本,一直是电瓶车盗窃犯罪高发的重要因素。当前在建立打击犯罪新机制的背景下,探索如何提高盗窃电瓶车案件的破案率,是摆在基层公安机关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结合打击盗窃电瓶车犯罪的实践,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0]

一是要树立破小案意识。长期以来受考核等功利因素的影响,各级公安机关都重视大要案的侦破,小案侦破未受到足够重视,影响了对盗窃电瓶车等小案件侦破的投入。要扭转盗窃电瓶车等小案件破案率低的问题,必须树立破小案意识。要教育广大民警,盗窃电瓶车案件案值虽小,但事关群众财产安全,事关群众安全感和对公安机关及公安工作的满意度,因而意义不小。同时要让广大民警明白,大案与小案是相对的,小案的积累与串并就会成为大案要案,小案中蕴藏着大要案,不重视小案的积累,就会遗漏掉系列性跨区域的盗窃电瓶车大要案。为此要修改考核标准,使考核工作不仅重视七类大要案的侦破,也要重视数量众多的侵财性小案件的侦破。要教育广大民警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群众利益无小事。思想问题解决了,才会有行为的动力,才会真正重视诸如盗窃电瓶车之类小案的侦破。

二是要完善软硬件建设,提升打击电瓶车犯罪的指挥能力与水平。硬件方面要完善视频监控网和警用地理信息系统,既要提高视频监控的密度,更要提高点位布局的科学性和视频质量(视频清晰度),要将视频点位、报警位置的电子标识、警力运行等同步反映到警用地理信息系统上,使接警员、指挥员可以直观地观察到现场及街路面警力情况,进而科学地指挥调度警力,提升指挥的科学性和效率,在接到盗窃电瓶车报警后调度警力迅速出警的同时,迅速调取周边视频监控盗窃电瓶车犯罪人的行踪,指挥调度街路面警力围追堵截,提高现行犯罪的抓获率。同时视频巡控与指挥中心的指挥调度进行整合与联动,合署办公,加大视频巡控力度,以便及时发现盗窃电瓶车犯罪的线索,调度便衣力量抓捕抓获现行盗窃电瓶车犯罪。

三是强化分析研判,提升情报信息对打击电瓶车犯罪的精确导引。要整合信息资源,健全研判机制,充分发挥情报信息的预警和指导作用。既要加大对盗窃电瓶车案件的分析研判,从案到人;又要重视对区域内有盗窃电瓶车前科人员的信息收集,与区域内盗窃电瓶车案件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碰撞,从人到案;同时还要强化对二手车、典当调剂、废旧物资回收等行业可疑物品的分析研判,从物到案(人),为打击和防范盗窃电瓶车案件提供具体的指导。

四是完善刑侦体制改革,增强打击电瓶车犯罪的合力。既要提升现场勘查水平,实现现场必勘,充分收集现场的证据线索,发挥现场勘查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同时又要改革办案机制,建立相对集中刑事案件办案机制,深挖余罪,要从扩大证据线索入手,变换查证方式,加大审讯力度,在嫌疑人交代即时的犯罪事实后继续深挖余罪,力争抓住一个,挖出一串,端掉一窝,从严打击,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力。此外还要发挥合成作战优势,对系列性盗窃电瓶车案件,整合刑侦、技侦、图侦等资源开展合成作战,攻坚克难,有效提高盗窃电瓶车案件的破案率。

(六)合理确定构罪的数额标准,发挥刑罚在打击盗窃电瓶车等侵财犯罪中的威慑力,增加盗窃电瓶车等侵财犯罪的法律成本,是阻止滋生盗窃电瓶车犯罪情景的必要法律手段。刑罚是犯罪的一种特殊预防方法,要发挥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首先是要能够追究刑事责任。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需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盗窃案件“数额较大”是被盗财物在600-3000元之间,各省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该幅度内确定具体的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法院这一规定充分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平衡性。其实各省内也存在着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问题,以浙江为例,杭州、宁波、温州三个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明显高于省内丽水、衢州等其他地区。最高人民法院将确定具体的“数额较大”标准的权限交给各省级人民法院,各省级人民法院应当通盘考虑省内各地市间经济社会发展的差距,确定合理的普适数额标准。如果数额标准确定得过高,则不利于打击盗窃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反之,如果数额标准确定得过低,则打击过严,动辄就构成盗窃犯罪,也不符合当代法律发展方向。应当警惕的是一些地方因平安考核达标问题而随意调高或调低构成盗窃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导致对盗窃犯罪的打击时松时紧,如立案上升幅度过大影响平安考核成绩时,就随意调高数额标准,甚至个别省份盗窃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起点数额比经济较发达的上海市还高;长期坚持过高数额标准,发案率下降过快,与群众安全感不对称,与治安实际状况差距大,持续下去会明显暴露出平安建设的水分,于是就随意调低数额标准,这些做法都不是应然之策。因此,只有综合考虑全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差异性,科学地确定盗窃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在打击和预防盗窃电瓶车等侵财犯罪中的威慑作用。

[1][2]电动自行车[EB/OL].[2016-03-11].百度百科,http://baike. baidu.com/subview/77449/77449.htm.

[3]任润波.首届“一带一路”中国电瓶车创新发展论坛在京举行[EB/OL].(2015-05-16)[2016-04-22].中国青年网,http://news. youth.cn/gn/201605/t20160516_8004482_1.htm.

[4]张应立.盗窃犯罪被害问题实证分析[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1(2).

[5][8]张应立.流动人口被害问题的调查与分析[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2(6).

[6]张应立.试论被害人在打击、预防犯罪中作用的发挥[J].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1998(1).

[7]李志雄,孙静.情景预防的概念分析及其理论基础[J].法学家,2002(4).

[9]张应立.论被害人过错与犯罪[J].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3).

[10]张应立.基层公安机关打击犯罪新机制研究[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6(1).

(责任编辑:刘鹏)

D917

A

1674-3040(2016)04-0068-08

2016-05-05

张应立,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办公室副主任,宁波大学兼职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犯罪学学会理事,主要研究方向为犯罪学、公安学。

猜你喜欢
销赃电瓶车犯罪
公园里的犯罪
挡风玻璃
Televisions
丢车丢脸
环境犯罪的崛起
自行车失而复得太鲜艳不好销赃?
拾荒少年
“犯罪”种种
一定抓到那个贼
迷路的电瓶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