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红包赌博的特征及防控对策探析

2016-10-08 09:18何炬松蔡辉耀林键威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公安机关运营商案件

□黄 冬,何炬松,蔡辉耀,林键威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2.泉州市公安局,福建 泉州 362000)

微信红包赌博的特征及防控对策探析

□黄冬1,何炬松1,蔡辉耀2,林键威2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2.泉州市公安局,福建泉州362000)

通过微信“抢红包”已经成为手机用户娱乐新时尚,然而,微信红包却被少数人利用,演化为网络赌博的新阵地。微信红包赌博具有犯罪成本低、操作快捷、隐蔽性强、人员聚散快、影响面广等特征,使得相应的犯罪防控难度较大。可从公安机关、微信运营商和网络用户等三个层面,采取思想预防、社会预防、公安机关专门预防等策略加以防控。

微信红包赌博;特征;防控对策

微信红包是腾讯公司为推广微信支付而推出的网络应用,一经推出便受到大众的喜爱,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然而令人吃惊的是,微信红包却成为网络赌博的新工具。微信红包赌博只需要手机加网络,而不受时空限制。与传统赌博相比,微信红包赌博有其不一样的特征,且危害性巨大。笔者拟从微信红包赌博的认定、发展状况、特征及防控难点等方面进行研究,提出相应的防控对策。

一、微信红包赌博的界定

微信红包分为固定金额红包(普通红包)和随机金额红包(拼手气红包)两种,功能上可以实现收发红包、查看收发记录和提现转账等。不法分子利用上述功能,将微信红包演变成一种新型网络赌博方式。

微信红包赌博肯定属于违法行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但从刑法角度看,违法不等于犯罪,微信红包赌博要达到刑事处罚的标准,需满足几个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赌博罪的构成条件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具有开设赌场行为的,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200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凡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5000元以上,或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或参赌人员累计达到20人以上都属于聚众赌博。此外,201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就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做了明确规定,有如下行为的都属于开设赌场:第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第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第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第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综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微信红包娱乐与微信红包赌博的根本区别。群主以红包抽头盈利已经成为区别微信红包娱乐与微信红包赌博的关键特征。此外,微信红包赌博不管是违法还是犯罪都已经有明确的法律标准,就其违法犯罪的认定来说,并不存在争议。

二、微信红包赌博的现状及特征

(一)微信红包赌博的现状。

1.微信红包赌博发展态势。2015年下半年,全国微信用户有10万个涉嫌赌博的账号,如果按照微信用户数6.5亿测算,相当于每1万个微信用户中有约1.5个涉赌。①笔者通过百度搜索,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期间被新闻媒体报道的已查获微信红包赌博案例共40起。通过对这40起案例的梳理,我们可以大致看到现阶段微信红包赌博的一个总体态势(如图1),东南沿海地区已成为微信红包赌博犯罪高发区域,其中浙江查获的微信红包赌博案件数居于首位;其次是江苏、广东,我国其他地区的城市也时有发生。正如学者所言:“目前,该新型赌博正从东南沿海向内地扩展,一旦发生蔓延,不仅将严重扰乱社会治安,也将危及到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社会危害性极大。”②

图1 2015年5月—2016年5月破获的微信红包赌博案件分布情况

从涉案赌资金额来看,微信红包赌博具有远大于传统赌博的影响力和危害程度。如图2所示,除去尚不得知其具体赌资的案件,其中赌资在1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占案件总数的比重仅为2%,10万—100万元的案件数占27%,100万—1000万元的案件数占27%,1000万—1亿元的案件数占24%。此外,2015年8月,广东揭阳警方破获的方某利用微信红包功能开设赌场,累计涉案金额高达1.2亿元,是迄今为止涉案金额最大的微信红包赌博案件。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1月至5月,不到半年时间警方公布破获的微信红包赌博案件涉案金额就已经超过2亿元。③

图2 2015年5月—2016年5月破获的微信红包赌博案件涉案赌资占比情况

2.常见微信红包赌博的手法类型。

(1)“位数相加比大小”型。每个参与者将抢得红包金额的最后两位数字相加,所得点数与组织者比大小,并设定赔率,该赌法类似扑克“牛牛”“牌九”玩法。

(2)“红包接龙”型。抢到红包金额最小或最大者按约定方式继续发送下一轮红包,以此类推、循环往复。

(3)押注型。以约定的某个微信红包的尾数为开奖号,参与者通过私信向组织者押注,可以猜尾数的大小、单双或者具体数字,并设定赔率。

(4)摇骰子型。组织者利用微信中摇骰子功能,通过摇约定次数骰子,所得点数供参与者押注,并设定赔率。

(5)依托型。依托第三方博彩公司开奖结果,供参与者押注,并设定赔率。此外,有的不良商家打着推销产品名义,通过微信红包“众筹”后进行所谓的“抽奖”活动。这也是一种变相的赌博行为。

(6)“空手套白狼”型。使用“赌群”软件,设置能够自动下注、提现的虚拟参与者增加人气,待真实参与者投注到一定数目时,在后台关群并套现。

(二)微信红包赌博的特征。

1.主体身份特征。微信红包赌博的犯罪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包括组织者(庄家)、后台管理员、联络人,代理人,以及其他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和财务结算等帮助与便利的人员。他们各安其位,各司其职,形成一套严密的运营系统,攫取了高额利润。

2.心理特征。与传统赌博方式相比,微信红包赌博具有很大的迷惑性和隐蔽性。多数赌徒认为,在网上参赌隐蔽性强,不易被发现,风险小,可以逃过相关处罚,侥幸心理很强,其赌欲受到极大地刺激和激发。微信红包赌博组织者正是利用部分人这种错误认知及其“以小博大”、妄图一夜暴富的心理,将其引入歧途。如四川成都吴某,被好友拉进一个抢红包“押注游戏”群却浑然不知这是赌博陷阱,直到自己输了7000多元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与此同时,有的群会在固定时间向输钱金额较大的参与人进行10%-20%左右的“返现”,以增强“用户粘性”,刺激其进行更大规模的投注。

也有些人错误地认为,这种先下注再抽奖或竞猜的博彩并不是赌博。其实不然,这种通过下注抢来的“红包”已不同于原本意义上的“红包”,而是赌博的非法所得,已经构成了网络赌博违法犯罪行为。

3.组织行为特征。微信红包赌博与传统赌博方式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其组织行为等方面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组织门槛低,操作快捷。微信红包赌博本小利大,设赌人员不需要传统的赌具和场地,只需要创建一个微信群,在网络上下注、结算,通过金融账户自动转账,无需携带现金就可以跨地区、跨省、甚至跨境赌博。整个违法犯罪过程操作简便,可随时随地通过网络进行,时间短,见效快,成本低廉,回报可能丰厚。

(2)人员聚散快,流动性大。参赌人员流动性很大,一个群里的网友可以是来自不同地方的陌生人,并且短时间内可以进行赌博活动,然后不断更换群的名称,或者解散该群,建立新群,设立新赌局。

(3)交易方式多,资金往来便捷。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多种网络支付方式不断出现。在微信红包赌博案中,初期建立赌博群时,因为资金交易量较小,与群成员的资金往来只是通过微信自带的支付功能进行操作,但微信支付的交易限额是2000元之内,随着交易量的不断增加,微信支付功能难以支撑,于是支付宝、银联在线、易宝支付、快钱支付以及网银支付等一系列新型网络支付方式助推了更多的资金流动。

(4)传播速度快,影响面广。作为目前最火的手机即时聊天工具,微信已在全国拥有6亿多用户,“抢红包”本是微信公司推出的以娱乐为主的移动社交方式,但经一些人的研究和创新,让“抢红包”演变成了一种新型的网络赌博犯罪方式,且不受时空限制,在短时间内即形成规模效应。例如,浙江台州警方破获的微信红包赌博特大案件,涉案人员300余人,辐射地域涵盖北京、上海、广东、河南、江苏、福建等10余个省、市,甚至还包括境外,涉案赌资更是达1000余万元,引起全国轰动。

三、微信红包赌博的防控难点

(一)公安机关打击缺乏着力点。基于微信红包赌博的特征,打击该类犯罪具有相当难度,即便是在号称“网络帝国”的美国,据联邦调查局全国网络犯罪特勤组的估计,其网络犯罪大约只有1%被发现,而在发现的案件中也仅有大约4%被送到侦查机关。④

微信红包赌博作为一种新型的网络犯罪,公安机关缺少打击和防控经验,打击难度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1.微信赌局发现难。微信红包赌博以移动互联网为媒介,以社交软件为平台,相比传统的赌博案件,隐蔽性强。赌博团伙警惕意识也较强,经常不定期解散一个群,然后建立新群以逃避打击。这使得公安机关往往难以发现,甚至在秘密侦查时突然陷入僵局。

2.电子证据固定难。由于网络动态技术的影响,电子证据提取和固定难度大,一旦群主把微信赌博群解散,电子证据即全部删除。此外,就现阶段的技术条件,公安机关很难实时监控涉赌微信的聊天数据。

3.涉赌资金认定难。由于涉赌资金支付渠道多样,可以使用支付宝、快捷支付、网银转账等,资金流动量巨大,因此,仅靠公安机关现有技术很难算清楚这笔“账”。

4.成员身份确认难。网络虚拟性特征决定着团伙成员身份的虚拟性。赌博团伙多是利用网上购买的非实名制手机号进行微信账户注册,因此打击过程中的身份确认存在相当难度,需要系统深挖。

微信红包赌博案件侦破工作难度较大,靠公安机关单打独斗难以实现及时有效的打击。从公安机关内部看,网安、情报部门如何提供有价值的线索,技侦部门如何提供技术支持,治安、侦查部门如何具体办案,目前来看尚在摸索中,各警种、各部门之间常常缺乏有效协作的经验和机制。此外,更突出的是公安机关与其他单位的沟通合作存在短板。例如,在打击微信红包赌博案件中,快速固定电子证据方面,公安机关往往要层层审批,然后才能得到运营商的配合,这样很可能耽误调查取证的最佳时间。实际上,若能早在公安机关发现线索时就通过合作机制得到运营商和金融单位的协助,案件侦办就会事半功倍。

(二)微信运营商监管制度不完善,技术投入不足。微信红包赌博案件的大量出现,并不是偶然现象,正是因为运营商监管存在不足,缺乏有效的监管制度,才使得该类案件快速蔓延,并吞噬了大量的社会金钱。微信运营商早期发现微信红包“异变”时,本可以采取控制措施,但因其缺乏相应的监管制度,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给运营商附加监管责任。从防控的效果来看,运营商建立监管制度,承担一定的防控职责是必要的。

网络技术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了便利,也给社会带来了副产品——网络犯罪。网络信息技术是虚拟互联网中微信红包赌博存在的基础。在微信红包赌博中,赌资流动、人员信息都离不开技术的支持。针对微信红包赌博,微信运营商投入的技术防控还十分有限,并不能在短时间内快速遏制其蔓延。运营商内部有专门维护网络安全的机构,但如何真正发挥该机构的技术优势,推动运营商真正承担并履行其维护网络安全的职责,其实是大有可为的。

(三)部分网民鉴别能力不强。一方面,网民自身贪利心理作祟。无论是微信红包赌博还是传统赌博,参与赌博者都存在着贪利心理,都想要在赌局中赢一把,获取丰厚的金钱物质利益。 “买家”多为寻求刺激,特别是一些投机取巧者,与网络赌博的特性一拍即合,输了又不甘心,赢了还想再赢,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成瘾终难戒。⑤我们不难发现,大多数案例中,微信用户参与赌博输钱后,通常不会主动报警,只是自认倒霉,仅有少数人输得血本无归后才认识到自己深陷微信红包赌博陷阱,才向公安机关报案。另一方面,微信红包赌博组织者设计的利益诱惑效果明显。一开始,赌博组织者往往以玩游戏为诱饵,引诱游戏爱好者及好奇心强的年轻人参与赌博,并给新加入者一些“甜头”,制造游戏规则公平、抢红包可以赚钱的假象。⑥加入微信赌博群初始,群主通常会在群里发几次金额较小的红包,供大家娱乐,用利益诱惑大家主动参与到赌博中。多数网民就在这个过程中,认为自己手气好,有利可图,而忽视了组织者为其编制赌博陷阱的风险。

四、加强微信红包赌博防控的思考

犯罪预防体系必须建立在对违法犯罪现象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否则,就会无的放矢,成为空中楼阁。⑦犯罪预防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整体、综合、动态地加以考量,应整合多方面力量,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微信红包赌博的综合治理与防控。

(一)思想防控。应依托微博、微信、博客、播客、映客等新兴媒体和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通过当地的“法制教育”“案件通报”“警营开放日”“防范进社区”等平台和活动,线上线下形成合力,通报综治战果,彰显执法权威,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教育广大群众认清微信红包赌博的真面目,摒弃贪财逐利心理、侥幸心理和害怕遭打击报复的担忧,增强群众抵制微信红包赌博的自觉性。

(二)社会防控。对微信红包赌博进行社会预防涉及政法综治、公安、检察院、法院、纪检监察、宣传、教育、通信、金融等多个部门,应完善部门联动机制,网上网下协同,实施整体战、合成战、科技战,形成打击此类犯罪整体合力。

政法综治部门要协调推动打击和预防工作,落实综治问责措施;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要协同网安、技侦等部门开展情报研判、案件经营、团伙查处等工作;检察院要加强对微信红包赌博案件的办理指导,提高批捕率、起诉率;法院要从严审判;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涉及此类犯罪活动的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宣传教育部门要宣传微信红包赌博的违法犯罪性质,提醒并教育群众认识微信红包赌博的特性和危害性,自觉远离赌博活动;通信部门要加强对网络运行监管,全面清理、封堵发布微信红包赌博信息的网站和相关信息,最大限度地截断“信息流”;微信运营商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微信红包网络应用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和《微信个人账号使用规范》进行修订,加入防控微信红包赌博的相关内容,对监控到或接到投诉的涉赌违规群及其账号,应及时采取从限制红包支付功能,到限制微信一般功能,直至封停微信群等一系列措施,以儆效尤,防止其蔓延;金融部门要加强对资金往来的管理,创新虚拟账户实名制,将绑定银行卡的支付宝、微信钱包、易宝支付、快钱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号实名化,及时截获、封堵涉赌资金。

打击和防控犯罪必须广泛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走群众路线。要通过多种平台和途径,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到打击网络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中来,提醒群众在遇到被拉入微信红包赌博群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举报,营造“全民参与,共同抵制”的良好氛围。

(三)公安机关专门防控。

1.加大微信红包赌博案件查处力度。公安机关应依法进一步加大对微信红包赌博案件的打击力度,克服畏难情绪,树立专案经营理念,证据前移意识,摸清涉案成员真实身份,彻底摧毁微信赌博犯罪组织体系。要将证据收集工作前移,主动协调网安部门通过后台监控,有意识地固定微信群中的赌博证据,使用文字、图片等方式固定微信群中的开奖结果、投注金额、赔付比例、输赢数额、参赌人员等涉赌证据,防止网络证据随着微信群的解散而消失,或者随着聊天记录的删除而消失。从微信红包赌博活动的初始到公安机关发现该赌博活动通常有一个时间差,公安机关要彻底掌握赌局背后的现金流,及时打击微信红包赌博违法犯罪,就应深挖赌局后台的隐秘账本。这就要求办案民警不仅要对银行资金流分析有极强的敏感度,还要依靠网络信息科技手段去查实犯罪分子的真实身份,只有这样才能取得有效的打击效果。关于身份落地问题,办案单位可积极寻求网安部门的支持,加强对微信账户信息、朋友圈生活信息以及微信好友等信息的综合分析研判。

2.加强网络秩序治理工作。公安机关应会同微信运营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加大对日常网络信息的监管,完善相关制度规范。一是应坚决贯彻网络支付的实名认证机制。通过银行卡、身份证、运营商手机号验证等外部渠道对微信用户身份信息进行验证、核实,将微信钱包、微信转账等腾讯财务通虚拟账户实名制,方便查询和监督管理,并可直接进行截获和封堵涉赌资金。二是应全力构建“发现报告机制”。一旦发现或接到举报反映微信群内利用红包进行赌博的线索时,微信运营商应主动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或将赌博线索移交给网络警察,由网络警察开展侦查取证工作。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办案,微信运营商要在监管制度的规范下,积极配合,提供证据,协助破案。如2015年,腾讯公司配合公安机关破获11起相关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07人。⑧三是应敦促运营商进一步提高防控技术的更新速度。技术是微信运营商在防控微信赌博中所拥有的巨大优势。要做到有效防控微信红包赌博,微信运营商必须加强技术投入,发挥技术防控的优势。例如,可以设定单一账户或多个账户内的资金在短时间内流转的次数,以及累计金额超过一定限额后,服务器自动报警提示,内部监管人员对此进行核实。若确实存在赌博违法犯罪证据,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涉赌微信财务通账户的证据固定以及账户冻结工作,压缩微信红包赌博的空间。四是应与各级法院沟通交流,收集典型案例,总结微信红包赌博的新特点、新态势,及时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为公安机关打击网络赌博犯罪提供充分的政策与法律支持。

注释:

①李强:《当心“抢红包”成赌博新玩法》,《人民法院报》2016 年2月17日02版。

②熊纬辉:《“微信红包”新型赌博活动的特点及防控对策》,《公安教育》2016年第2期。

③新浪科技微博:《微信称将严打微赌警方披露半年破获微信赌博金额已超2亿》,http://tech.sina.com.cn/i/2016-06-16/ doc-ifxtfrrf0491588.shtml,访问日期:2016年6月17日。

④王春,刘向:《微信红包玩法多,怡情赌博就差一线》,《法制日报》2015年9月6日07版。

⑤揭业良:《网络红包沦为赌博工具风险频现倒逼监管》,《通信信息报》2015年5月20日B13版。

⑥李武岐:《玩微信抢红包不知不觉陷赌局》,《人民公安报》2015年11月25日07版。

⑦李春雷,靳高风:《犯罪预防理论与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9页。

⑧唐逸如:《朋友圈下“红包雨”,抢红包别掉入赌博陷阱》,《国际金融报》2016年1月26日13版。

(责任编辑:林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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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7

A

1674-3040(2016)04-0076-05

2016-06-06

黄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犯罪学;何炬松,该校公安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犯罪学;蔡辉耀,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大队长;林键威,该局治安支队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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