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隐忧要在创新中突破

2016-10-31 10:19刘英团
时代金融 2016年22期
关键词:借款人网贷金融

刘英团

“嘿~今天你跑路了吗?”这里的“跑”,不是跑步,更不是锻炼身体,而是你投资的P2P平台“跑路”了没有。截至2015年底,P2P平台共有3858家,其中问题平台1263家。“当前非法集资处于高发和频发阶段,作案的方式和花样也在不断翻新。”一如银监会主席尚福林所言,像“e租宝”、“融资城”、“MMM”和“泛亚”等平台,披着“互联网金融”的皮,吞噬着投资者的血汗钱,这种“伪互联网金融”连累了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信誉。在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贺强教授看来,“这些所谓P2P平台只是民间融资换了一个外壳,其商业模式、行为及技术特征与互联网金融基本关系不大。尽管它们拥有网站和APP,但它们获客的方式主要以线下雇佣大量的“理财师”为主,或者通过伪造虚假借款人,建立资金池,进行平台自融,直接分配资金去向。同时,它的风控模式仍是传统模式,并未使用互联网作为主要渠道或用互联网技术来影响交易和市场。

庞氏骗局,简单来说就是借新还旧,利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回报,以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的投资。“博傻游戏”成为这种平台的潜规则,总希望一个比自己更傻的人来接最后一棒。但是,有一句话说得好,“你盯着别人的利息,别人盯着你的本金”。一旦平台没有持续的投资来源,整个资金链就会断裂,平台也就离“跑路”不远了。回顾2015年,堪称“互联网金融监管元年”。互联网金融,不但是地方、全国“两会”上的“热词”,还第二次被写进《政府工作报告》。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十部委还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同时,银监会还牵头制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等。

互联网金融其核心还是金融,而金融最重要的是风控。但是,由于一些平台缺乏监管和准入门槛,风控能力并不强,对借款人的审核也并不严格。或受制于技术、成本等方面原因,平台仍无法了解到借款人故意隐瞒的信息。另一方面,平台也无法保证借款人借款资金的用途及去向。数据表明,大部分问题平台都撑不过半年,有的诈骗平台只存活几个小时,能坚持一年的问题平台所占比例在问题平台中不超过10%。“由于本人运营思路出现问题,导致股东撤资,且线下业务产生坏账,加之前一段时间遭人恶意举报。为保证诸位投资人的利益,经慎重考虑后决定清盘,所有的提现于10月31日之前处理,具体解决时间会在官方群里告知。”日前,P2P平台鑫利源在其官网上发布了“看图说话式”的“跑路公告”——两张空无一人的办公场所照片,配上“跑路公告”的标题。“跑路”跑出了“文艺范儿”,难怪有网友直呼“给跪了”。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一个金融模式,借助“互联网+”本来可以发展得非常顺利,却被一些业内投机者和不怀好意者过度“消费”,逐渐偏离了本来的价值取向——法人代表身份证系假证、客服代表在家上班、贸易公司一夜变身P2P;只需2000元便能轻松注册一家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而在网上搭一个P2P网贷平台,少则数千元多则几万元,与动辄百万、千万或过亿的资金流水相比,成本之低令人咋舌。原本是市场经济中对诚信、安全要求最高的金融,在实践中却变成一碰就倒的“纸老虎”。而一些好的优质金融企业也不得不加入到恶性竞争之中,劣币驱逐良币,让整个行业风险骤然积聚。受“P2P跑路”之累,2016年以来新成立平台数量大幅减少,P2P行业进入“存量劣汰”发展的新阶段。

当然,这也是行业竞争发展的大势所趋。从“前世今生”看,不少互联网金融企业都脱胎于“地下金融”,而“互联网金融”不过是其伪装身份的一种方式。“在高额利益回报的诱惑下,即便平台喊出20%、30%、乃至50%以上的收益率,失去理智的投资者还是会把钱投进去。应当承认,在已“跑路”的平台中,也不乏项目真实,但因融资的投放目标未实现而资金链断裂的;更不乏诈骗、非法集资而拒不履约的。但是,跑路的主因,或者主要的问题依然是诈骗卷款“跑路”,以及平台挪用投资人的资金用以支持自身的主业,或者还贷,乃至放高利贷等。当然,应当认识到,互联网金融企业“跑路”有监管缺位的因素。但是,不能因为“跑路”而彻底的否定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理由,或者妖魔化互联网金融。

经过2013、2014年的野蛮生长。2015年的持续爆发式增长。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来说,2016年既是痛苦的,又是快乐的。可以肯定,互联网金融将在监管与自我规范中曲折成长。日前,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等多部委研究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办法》规定,所有网贷机构均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注册地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备案不设置条件,不构成对网贷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同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备案后的网贷机构进行分类管理,并充分信息披露。其中,不但重申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办法》还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禁止十二项行为,包括自融、向非特定对象宣传融资项目、期限错配、发售银行理财、资管、基金、保险或者信托、禁止流向股市、股权众筹等。

“安全比收益更重要”,这既是基本知识,更是基本态度。“银行不改变,我们就来改变银行。”反过来看,马云的这话是否可以理解为,“互联网金融不改变,我们就强制它改变”?从金融理论及法律上看,“网贷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同一借款人在网贷机构上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应当与网贷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为更好地保护出借人权益和降低网贷机构的道德风险,《办法》还规定,“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每个项目的出借决策均应当由出借人作出并确认。”同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制度的确立,既让网贷平台回归信息中介定位,又避免了平台违规操作形成“资金池”,引发卷钱“跑路”事件。而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措施,信息披露在《办法》中被提到了一个突出位置,有专门的一个章节描述。其中规定,融资信息披露应包含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有关信息等4大类至少20项的信息;平台自身经营管理信息披露则至少有12项,不乏银行业常用的“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最大10户借款余额占比、借贷逾期率、借贷坏账率”等指标。同时,机构还需要对信息披露情况进行审计和公布。

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正处在一个非常关键的十字路口。一如上海金融学院副院长陈晶莹教授所言,“互联网金融业务量是以往传统金融所无法比拟的,一天产生的数据量可能比传统业务一年还多,且业务灵活多变。这种情况下,如何实现动态监测就十分重要。”但是,相比国外完善的社会化征信服务体系,我国互联网金融平台类似一个个信息“孤岛”,社会其他机构无法查询到借款人在平台上的借贷信息。

“互联网+金融”确实在改变中国的金融格局,也表现出很多新的特征。但是,我们始终要对“互联网+”在中国的发展逻辑有清晰的认识。看清金融的本质,方能淡定面对。金融的本质并未因为互联网等新兴模式有根本改变,金融的要素依然是投资方、融资方和中间渠道,互联网只是增添了一种更直接的“管道”而已。从互联金融“跑路”和P2P诈骗所造成的后果看,不以法律合规为风控底线的金融产品和运营就像脱缰的野马横冲直撞,它损害的不仅仅是投资人的利益,还挑战着法律的底线,乃至整个互联网金融的生态环境。如果把社会经济比喻成一个人的“肌体”,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就是它的“骨骼”,没有了“骨骼”,再好的金融产品也无法像“流淌的血液”一样向“身体”输送营养。所以,任何不以法律合规为风控红线的金融创新都是耍流氓,任何逾越这条红线的金融创新产品也都是毒害互联网金融的“鸦片”。

经济新常态需要合格的新金融,新金融需要在规范中发展。一如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英凡研究院《互联网金融专题报告》所言,互联网金融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基础设施之一,客观上促进了金融体制的改革,具有巨大的社会价值。但是,“伪互联网金融”跑路、诈骗等违法行为戕害了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声誉以及消费者对行业的信任。所以,要理性认知互联网金融,不能因为要防止P2P领域中的非法集资行为、乃至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而对合法的P2P企业持否定或打击的态度,“不能把孩子和洗澡水一起倒掉”。既要坚决打击披着互联网金融外衣的非法集资行为,还要在“试错”中架构互联网金融制度。

猜你喜欢
借款人网贷金融
P2P网贷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乡城流动借款人信用风险与空间收入差异决定
何方平:我与金融相伴25年
君唯康的金融梦
小微企业借款人
商业银行对借贷人贷后监控与风险治理
P2P金融解读
影响P2P借贷成功率的借款人信息要素研究
金融扶贫实践与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