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阿博览会的法律问题研究

2016-11-12 05:49乔志杰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6期
关键词:保税区中阿法制

乔志杰

(750021 宁夏大学 政法学院 宁夏 银川)

中阿博览会的法律问题研究

乔志杰

(750021 宁夏大学 政法学院 宁夏 银川)

中阿博览会是我国“一带一路”战略部署的重要环节,也是各国开展经贸合作的重要平台。本文就立法的统一完善、对外经贸法律适用和双边协议的签订三个方面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对策建议。

中阿博览会;法律问题;完善

《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宣言》是2004年中阿双方签订的重要文件也是中阿关系近五十年来的重要事件。发展到2010年,在中阿合作论坛第四届部长会议上双方签订了《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关于中阿双方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的宣言》(简称《天津宣言》),这为中阿博览会的举办提供了有力保障。

中阿博览会历经数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形成了论坛、展会和洽谈的成熟模式,取得了好的效果。在未来的发展规划中我国仍会扩大中阿博览会的窗口效应,可是平台的建设法制问题仍然是非常突出。

一、中阿博览会法律问题分析

1.综合保税区的建设概况

中阿博览会是我国“一带一路”的重要一环,而银川综合保税区又是中阿博览会的重要支点,是我国深化对外开放,促进中阿双方经贸合作的重要窗口。可是随着贸易实践的丰富和发展,银川综合保税区的建设问题,尤其是法制建设问题凸显,已经严重阻碍了中阿经贸合作。

(1)保税区法制建设的现状。银川保税区作为中阿博览会的战略载体,在立法方面主要是三个层面:首先是人大以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其次是国务院以及各部委颁布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最后是地方政府规章。

保税区的法制特点主要表现为:第一,国家立法较少内容不具体,不能通盘规划全国情况,使得保税区带有很强的地域特色,法治保障空缺严重。第二,政策性文件的灵活机动,能解决很多实际问题但是其不稳定的缺陷,对法制框架的建设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2)保税区法制建设的问题。第一,立法滞后且大多层级很低。1990建立的上海高桥保税区是我国的第一个保税区,但是十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才对保税区作出了法律规定。第二,地方规章太多不利于统一监管。鉴于国家没有统一的立法,保税区所在地的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根据自身的建设需求制定规章。第三,没有立法保障部门监管权力。不能统筹安排必然导致多头管理或者管理空白。对于保税区的管理多是部门的指导性文件,基于各部门的行政目的和手段不同难免导致部门规章的冲突。

2.国际贸易法律适用以及双边协议问题

国际贸易涉及的法律复杂繁多,目前比较广泛适用的是是WTO与RTAs以及一些双边协定。

WTO作为一个世界多边贸易协定,建立的一系规则制度重点保障成员权利的实现以及根据规则解决争端。RATs是区域经济合作形式,主要是利用区域国家之间的天然联系,促进成员之间的经济合作,为资本商品以及服务提供流动便利,促进区域经济的共同发展。

目前来看中阿双方在贸易方面没有比较完善成体系的双边协议,虽然历年下来经过不断努力达成了很多双边协议,但是随着贸易合作的深入和细化,很多行业和领域都需要有进一步的规定。

二、中阿博览会法律问题对策建议

1.借鉴国外激发精神与立法经验

美国及时完善对外贸易区法案。截至2013年国内共有288自贸区,是世界上自贸区最多国家。根据国内经济发展和自身利益的需要,美国能及时完善和改进自贸区法案。这对我国立法滞后和更新不及时的现状是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土耳其先立法后实践。于1865年六月制定《土耳其自由贸易区法》为自贸区建设提供法制保障。后来颁发的《土耳其安塔利亚自由港法规》对安塔利亚自由贸易港的建立和运营进行了很详尽的规定。主要从主管单位的权力界定、建设事项、关税协定事项、外汇和服务事项和最后的补充条款组成,其中的补充条款规定主管部门对经营者意见处理办法、争议解决办法和倒闭破产的规定等。值得我们学习的是制定完备的法律包括对经营指导意见和建议的被处理办法、自贸区发展的基金设立办法等都能为我们对外平台建设提供更多保障。

2.我国立法完善路径的理性选择

首先是要从国家层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自贸区、保税区进行专门立法。对经济特区的法律地位,外贸优惠等宏观方面加以规定;其次是把政策文件的精神用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尤其是优惠政策必须统一安排。这样不但能保障自贸区的有序竞争还能为对外开放的平台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在完善立法方面笔者总结了三个原则:

第一,保障自由贸易。经济全球化和国家战略都要求资本流动和交易的更加便捷和顺畅。在立法上要以保障自由交易为原则,保障经济主体的公平交易机会,为自由贸易的体制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和交易条件。从根本上把之前的法律机制限制贸易主体的行为改变为促进贸易开展。第二,跟进政策。我国尚且没有建立配套的开放规则,借鉴和学习外国经验,跟进立法。在新的贸易形势下,遇到新的贸易法律问题,能够改变之前之后的状态,做出大胆尝试和创新,为贸易的新领域做好法制保障。第三,立法的国际化。经济发展特区的建设本来就具有国际化的特性,对外开放政策必然要求具有国际性的法律,这必然导致在立法上要有国际化的考量,能使我国的法制体系能够和国际接轨,用法制保障对外经贸的开展和开放的部署,是国内经济和国际接轨,才能达到真正的开放,才能真正的发挥中阿博览会的战略作用,早日实现中国梦。

[1]吴素芳.中阿博览会新起点下的宁夏进出口贸易发展的问题[J].对外经贸实务,2014.8.

[2]加法尔·卡拉尔·艾哈迈德.中阿合作论坛的成就及发展趋势[J].阿拉伯世界研究,2014.5.

[3]罗雨泽.美国对外贸易区建设现状及启示[J].中国经济时报,2013.8. 13.

乔志杰(1989~),男,汉族,山西临汾人,宁夏大学政法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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