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体成员知情权相关问题思考

2016-11-12 05:49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6期
关键词:民事权利知情权物权法

耿 猛

(264000 山东烟台大学法学院 山东 烟台)

关于集体成员知情权相关问题思考

耿 猛

(264000 山东烟台大学法学院 山东 烟台)

文章认为,集体成员知情权能够鼓励集体成员积极参加集体事务管理,有利于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其理论基础来源于集体所有权主体的现实缺位。对知情权的救济仅靠目前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是不够的,应当尽快出台相关规定予以完善。

知情权;成员权;救济

《物权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却没有规定违反该条的法律后果。现行《村委会组织法》对村务公开内容也作出了规定。目前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够周全,急需完善。

一、知情权的性质和特征

农民集体成员的知情权是指农民集体成员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的事项,所享有的知悉真实状况的权利。知情权是法律规定的集体成员(村民)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权利,是集体成员或者(村民)实现其他成员权的基础性权利,也是成员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

民法学界认为,成员权是一个权利束即权利的集合,它包含着以具备成员资格为前提的诸多权利,知情权就是其中的一项。农民集体成员权作为社员权体系下的权利类型之一,有着与其他一般民事权利的性质不同的特点:第一,社员权是民事权利体系中出财产权和人身权之外的第三种新型民事权利,农民集体成员本质上属于社员权范畴。所以,知情权也是属于社员权范畴。第二,知情权是民事权利。知情权本质上是使得集体组织成员对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知晓和了解,是关切集体成员切身利益的权利。

二、知情权的具体内容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内容,知情权的主要有:①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②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③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④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⑤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村民会议有权审议本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以下内容:①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②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③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④土地承包经营方案;⑤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⑥宅基地的使用方案;⑦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⑧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⑨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因此,以上法条所涉及的关系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都应当予以公布,即知情权的内容就是上述法条规定的各项。总体来说,集体组织成员缺乏财务账簿的查核权和质询权,知情权的规定也不具有可操作性。

三、知情权的现实意义

(1)集体所有权存在着主体虚置的先天缺陷。在现行法上,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归属是明确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简称集体所有权。劳动群众依次权利对其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然而我们难以从该条文中确定集体所有权的主体的性质。因为,从语义上,集体与团体在概念上是等同的。而团体在法律上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合伙组织。事实上,在我国农村存在着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种类较多,根本无法确定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基于此,《物权法》就赋予集体成员包括知情权在内的诸多权利,以弥补集体所有权主体的缺失。

(2)激励集体成员参与集体管理。集体成员除了享有集体财产所有权之外,还享有参与管理权,具体表现为成员大会参加权、表决权、提案权、质询权等。长期以来,集体成员不愿意或者不便参与集体事务管理,成员大会出席率非常低,形同虚设的程序设计只会进一步消磨集体成员参与管理的积极性。强调集体成员知情权能在很大程度上鼓励集体成员积极参与集体事务的管理。

四、知情权的救济

《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集体成员撤销权,直接赋予受侵害的集体成员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使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损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决定,这对于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笔者认为,应当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角度对农民集体成员权的救济机制作出设计。从实体法的角度,侵害集体成员知情权是属于侵权行为,应当在《侵权责任法》中予以规定救济途径,从程序法上的角度说,针对集体成员纠纷,多设立案由,现有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无疑不足以实现对集体成员的保护。这需要结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等规定进行解释适用。

[1]王利明著.物权法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郭明瑞著.物权法实施以来疑难案例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

[3]管洪彦.“农民集体成员权:中国特色的民事权利制度创新”[J].法学论坛2016年3月,第2期

[4]朱金东.农村集体成员撤销权制度的实证分析——基于107份裁判文书的整理[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科版),2013年7月第3期

[5]秦学恩.关于物权法规定的农民集体成员撤销权的几个问题[J].产业与科技论坛,2009年第1期

耿猛(1993.7.12~),男,安徽淮北人,山东烟台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专业:(法律)法学。

猜你喜欢
民事权利知情权物权法
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研究
浅析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如何行使股东权利——知情权
探析新形势下物权法商事适用性
肚子里的宝宝享有民事权利吗
论人格权的性质
公民知情权的法理学研究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初探
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之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