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的法律制度探析

2016-11-12 05:49杨天天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6期
关键词:市场准入医疗卫生医疗机构

杨天天

(133002 延边大学 吉林 延吉)

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的法律制度探析

杨天天

(133002 延边大学 吉林 延吉)

国家进一步开放医药卫生服务领域,并陆续出台较多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相关的法律制度。笔者通过查阅学术界相关文献及法律法规和中央、地方文件,对其分析总结,提出当前存在的法律问题,并针对其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

我国目前处于新医改的关键时期,在此背景下,政府积极倡导社会资本引入医疗服务市场,并陆续出台了多条宏观政策,相配套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也日益完善。但相关的法律制度在制定及执行的过程中仍然存在漏洞。

一、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概念

根据卫生部官方定义,按其登记注册类型的不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分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而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也称其为民营医疗机构。笔者认为,民营医疗机构是指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民间资本全资投资或者控股形式而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的法律制度即为民营医疗机构设立或退出医疗服务市场的法律规范。

二、 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的相关法律制度

随着新医改的深入,卫生部及其国务院相关部门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越来越完善,已经形成了一个基本的框架体系。

从相关的行政法规来看,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 年2月26日)中规定,设置医疗机构必须与经过行政部门审批,此时并未区分公立医疗机构及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准入政策①。

从部门规章及文件上来看,2008年6月修订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针对民营医疗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开始区别于其他经营性质的医疗机构设立规范。

从政策上看,2010年1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员会、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②。该《意见》一经发布,便引起了较多社会舆论。中央以其《意见》为中心,陆续颁布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等宏观政策。文件精神基本围绕着放宽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制度,打造公平的医疗卫生服务领域竞争环境等方面展开。并且,从2009年中央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到2015年3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当中,对民营医疗机构的准入制度及发展均作出规划。

三、民营医疗机构准入的现存法律问题

(1)民营医疗机构的法律定位不明确。医院性质是决定一切经营行为的前提和基础。民营医疗机构从一开始出现,就存在了定性不明确的法律问题,这也是较多后续法律问题出现的源头。我国民营医疗机构有三种定性,一种为企业性质,一种为医院性质,一种是两种属性兼有的定性模式。目前,我国并未出台相应的法律,对民营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法律地位的界定。

(2)民营医疗机构准入的主体资格审批制度不统一。在审批的标准方面,一些地方政府以税收为导向,社会办医的准入门槛较。相反,有的地方准入设定严格的审批制度,采取“重准入”原则,规避社会资本进入的风险,结果却是限制和挫伤了民营医疗卫生事业的积极性。在审批权限分配的单位方面,非营利性的民营医疗机构由民政部门按照民办非企业主体性质进行登记。而营利性民营医疗服务机构却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法人进行登记。这就造成了审批权的不稳定性,使得审批制度混乱,准入的法律制度在地方上很难进行统一的实施和规范。

(3)民营医疗机构准入制度中缺乏合理有效的退出机制。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也是市场进入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健全的民营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将会大大促进医疗服务领域的健康发展。一些民营医疗机构因出现各种经营问题而扰乱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若无明确的退出机制,将会使得医疗服务领域更加混乱。以市场竞争为导向,辅之以相应的退出政策,将会使得医疗服务领域更加规范。

四、完善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建议

(1)确定民营医疗机构的性质及准确的法律地位。民营医疗机构的性质和其法律地位,一直是中国医疗服务市场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民营医疗机构的性质不确定,准入政策在执行的过程中就无明确的法律依据,政策将无法保证一个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政府经常会对民营非赢利性医疗机构予以政策优惠。而民营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定位问题,则更为复杂,政府通常较少给予其政策优惠,使得其发展更为缓慢。因此,只有明确民营医疗机构的性质及其法律地位,民营医疗机构准入的相关制度才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才能营造公平的医疗服务市场竞争环境。

(2)简化和规范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的审批程序。国际上法人的设立有很多原则,我国民营医疗机构的设立一般采取核准主义,即行政许可主义,需要相关的行政部门进行审批,而后注册登记。我国对于民营医疗卫生机构审批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大众舆论常偏向与认定其审批程序过于复杂。应适当简化其审批程序,并应通过网络公开详细的审批程序来加强对审批执行机构的监督。

(3)建立和完善民营医疗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国家允许设立民营医疗机构,放宽其市场准入的条件,本就是将社会资本引入医疗服务领域,激发医疗服务领域的“鲢鱼效应”,更好的提高我国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因此,建立以市场竞争为主导的退出机制才能更好地体现国家政策的初衷。民营医疗机构因市场原因可自行决定退出医疗服务市场,而后由相关部门进行社会公告,理清其债务关系。公告期满后,进行民营医疗机构的资金和物质清算,而后由登记注册部门进行注销登记。

注释:

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②参见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zwgk/2010-12/03/content_759091. 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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