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民商法的连带责任

2016-11-12 05:49陈蔚艺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6期
关键词:责任人债务人民商法

陈蔚艺

(110036 辽宁大学 辽宁 沈阳)

刍议民商法的连带责任

陈蔚艺

(110036 辽宁大学 辽宁 沈阳)

连带责任是民商法中的重要内容,对维护一些债权人权益问题有着重要作用,如果连带责任不明确,在许多事情上都会出现问题,因此,完善连带责任至关重要。在实际情况中,我国民商法虽然在不断发展,各条例也在不断细化,但是受人为因素及外部客观因素的影响,依旧存在多种问题。虽然我国民商法涉及的内容较为广泛,但是对连带责任并没有系统性的说明,而且相关人员对连带责任的研究也较少,致使连带责任制度存在多种缺陷。本文主要对民商法的连带责任进行分析,提出了一些建议。

民商法;连带责任;问题

随着我国法律建设进程不断加快,民商法得到了较大发展,法律内容不断完善,相关条例也不断细化,给各种相关事件的处理带来了便利。在实际情况中,我国民商法虽然在不断完善,但是有关连带责任的制度内容却存在较大缺陷,而且一些相关人士对连带责任的研究也不够深入,致使一些相关权益事件难以得到有效解决,进而出现多种隐患。因此,有关部门必须认识到连带责任制度的重要性,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完善,从多方面细化连带责任制度的内容,这样才能更好保障各种相关事件的有效解决。

一、民商法的连带责任概要

在我国民商法中,对连带责任并没有做确切的说明,一般情况下,当当事人为两者或两者以上时,如果权利人遭受一定的损失,责任人须承担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责任人为多人,责任人除了要承担自己的责任外,还需承担集体的责任,即连带责任。当某一人完成了连带责任时,其他责任人的责任也同时消除。所以在实际情况中,连带责任制度除了对权利人的权益进行保障外,还能够对责任人进行约束、并保障权益。

在连带责任特征方面,连带责任责任人一般为两人或以上。连带责任指的是多个责任主体共同承担的责任,而各责任主体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连带关系。当责任主体中其中一人对外负有责任时,则其他责任人也附有一定的连带责任。在实际情况中,连带责任属于一种民事责任,除了要通过当事人明示约定外,还需通过一定的法律规定。连带责任的设立主要是为了达到补偿救济目的,让权利人在遭受一些非法侵害时,能够利用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获取一定的赔偿。如果责任主体中有某一个责任人完成所承担的债务时,其他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自动清除,权利人不可再要求其偿还债务。

在连带责任构成要素方面,连带责任与权利人的利益有着紧密联系,如果相应的连带责任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且通过当事人明示约定,即可认为连带责任成立。在以往连带责任的相关构成要素中,主要包括主观方向存在过错、行为的违法性、存在损害事实、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属于因果关系。在新的时代环境下,连带责任的构成要素也不断增多,在连带责任人方面,需在来两人或以上。以当事人的明示约定以及法律规定为基础,所有责任人都承担整体责任,且各责任人之间具有一定的连带关系。连带责任主要以一定的债权关系为基础,这是连带关系维持的基本条件。债权人与责任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债务关系,责任主体共同承担债务责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客体关系一般包括种类物以及特定物。由于连带责任中主要是财产责任,所以其客体关系主要属于种类物。

在连带责任设置目的方面,在实际情况中,虽然民商法涉及的内容较多,但是在连带责任方面的内容却存在缺陷,而实际情况中又存在着较多的连带责任案件,所以连带责任制度的设置至关重要。在连带制度作用下,连带责任中的多数债务人都有着承担债务的义务,而且债权人也可以要求某一债务人履行所有的债务。在实际情况中,债务人连带责任的承担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连带责任承担者在多数债务人内部不需承担责任,另外一种是连带责任承担者在多数债务人内部须承担一定的债务责任。在实际法律规定中,在当事人约定下,一些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当事人需承担一定的责任,而已承担一定责任的责任人则需承担全部责任。连带制度的设立主要对不需承担责任当事人与需要承担责任当事人在一些事件上的利害关系,所以通过连带制度让债务人内部之间形成一定的自主监督、制约效果,这样才能更好避免一些违法现象的产生,促进债权的有效实现。

在连带责任的类别方面,分为法定连带责任与约定连带责任、违约连带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在法定连带责任与约定连带责任方面,主要以债务人连带责任的法律性或约定性作为基础,其中在法律直接规定下的连带责任属于法定连带责任,在当事人约定作用下的连带责任则属于约定连带责任。在实际情况中,如果连带责任的债务人如果存在主观错误,即可视为法定连带责任;如果连带责任债务人在主观上不存在错误,即可视为约定连带责任。在违约连带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方面,这种分类方式的依据主要为连带责任中所体现出的法律事实存在差异,其中连带责任中具有违约事实则属于违约连带责任,如果连带责任中具有侵权事实则属于侵权连带责任。在实际情况中,这两种连带责任的归责原则存在差异,违约连带责任属于违约责任,纳入无过错原则;而侵权连带责任属于侵权责任,纳入过错原则或者是公平原则。

在连带责任的概念方面,连带责任与很多责任类型都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包括补充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等责任类型。连带责任指的是债务主体中所有人均需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补充责任指的是应承担责任的责任人如果偿付不足,则相关人士须对其不足部分进行补偿。这两种责任中连带责任人的责任承担均超过了自身本应承担的责任,但也存在着差异性。两种责任中责任人所处的地位存在差异,在连带责任中,所有责任人均处于相同地位,需要共同承担所有的债务。补充责任中责任人则处于不同地位。连带责任中责任范围涉及到所有的债务,而补充责任中责任范围仅包括主债务人补偿不足的部分。不真正连带责任指的是由不同原因所产生的相同债务内容,债务人均需进行偿付,且某一个债务人若履行全体债务,则其他债务人债务自动清除。在实际情况中,与连带责任不同,不真正连带责任主要由于不同原因产生,而且债务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连带责任则有共同原因产生,形成一定的连带债务。

二、民商法连带责任所存在的问题

(一)连带责任概念不明确

连带责任制涉及到权利人以及责任人各种权益关系,能够维持社会的稳定性,因此,连带责任制度在多方面都有着重要作用,完善连带责任制至关重要。在实际情况中,我国民商法中虽然对连带责任的相关知识在进行普及,但是从一定深度来说,民商法中关于连带责任的概念及相关观点并不明确,存在多种漏洞。实际生活中发生了一些不属于连带责任的案件,但由于连带责任的相关概念不明确,理论指导不全面,导致一些不属于连带责任的案件被判为连带责任案件,进而损害了一些当事人的权益,也给相应法规制度的完善带来不利影响。

在实际情况中,连带责任的主体需全部承担连带责任,而不真正连带责任指的是两人或以上责任主体因违反同一法律规范而形成一定的侵权行为,当其中一个责任人履行完自身义务后,整体债务则不存在,责任人之间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关系。例如,A与B属于雇佣关系,A是雇主,当B在雇佣活动中遭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害时,可要求雇主A赔偿自己损害;如果B的经济损害主要由于外人C造成,B便可以要求C赔偿自身损失,也可让雇主A赔偿自身损失。之后A可以向C提出赔偿。在这种债权关系中,A与C便不属于连带责任关系,而是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关系。实际情况中,连带责任与非连带责任存在许多的相似之处,如果不明确连带责任的概念及内涵,将会出现多种问题,影响各案件的判断。

(二)连带责任诉讼问题不明确

在连带责任的诉讼主体方面,由于连带责任人一般为两人或以上,所以当权利人提起诉讼时,可以向责任主体中一人或全部责任人提起诉讼,但是当权利人只向责任主题中一人提起诉讼时,其他责任人的责任承担情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共同承担,另一种是不需共同承担。在不需共同承担方面,一般发生在一些普通的连带责任,当权利人只向其中一个责任主体提起诉讼时,其他责任人可不必承担责任。例如,ABC三人共同经营一家商铺,此时ABC三人属于连带责任关系,当债权人向ABC三人中其中一人提起诉讼时,另外两个人不需承担责任。在需要共同承担责任方面,一些补充的连带责任方面,当权利人向责任主体中一人提起诉讼时,其他责任主体也共同成为被告人。例如,当A带着B的狗出门时,狗咬伤了C,当C向A提起诉讼时,除了A成为被告外,狗以及狗所有者B也成为被告。

在连带责任的诉讼实效方面,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的诉讼实效为两年,连带责任的诉讼时效可从债务履行期将满之时开始计算日期,一般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也可参照《担保法》进行操作,即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所以在实际情况中,连带责任的诉讼失效并不明确,没有独立的法律规章。

(三)连带责任责任问题不明确

很多法院在处理连带责任案件时,往往只对当事人的连带责任进行明确,却忽视了责任人之间责任的分配,这为后面诉讼案件的处理带来不利影响。如果只确定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却没有对责任人之间的责任进行分配,将难以有效处理责任人之间的追偿问题,进而出现多种隐患。在连带责任案件中,最大受益者是权利人,而连带责任人则要承担较重的政治责任以及经济责,如果不对责任进行划分,将会给某些责任人带来一定的不公平性。例如,在上述狗咬伤人事件中,由于B与A之间属于连带责任关系,所以均属于被告人,但是B并不是直接过错者,如果法院不对责任人的责任进行划分,就很可能导致新诉讼案件的产生。

三、民商法连带责任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法分析

(一)落实必要共同诉讼法规

必要共同诉讼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另一种是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在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方面,指的是当诉讼标一致时,需让多个当事人共同提起诉讼,而法院须共同进行审判。也就是说,如果权利人和责任人之间只有一个诉讼标时,如果当事人想要对自身的诉讼权利进行行使,则必须多人同时提起诉讼。在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方面,指的是当多人共同起诉时,法院须对诉讼进行整合。也就是说,多个人可以共同起诉,也可由一个人起诉。

(二)严格划分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以往在对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进行划分时,一般将其纳入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之中,但是这种划分方式并不准确、严格,将会给一些案件的处理带来不利影响。因此,有关部门须将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纳入相应的必要共同诉讼之中,这样才能在符合相应规章程序的基础上较好保障原告诉讼利益以及被告连带责任人的利益。所以在实际情况中,当权利人提起诉讼时,由于连带责任人中一人便可对所有债务进行偿还,所以原告可选择相应的连带债务人偿付相关债务。

(三)完善诉讼程序制度规范

在诉讼程序运作过程中,有关人员须尽量满足当事人的合理要求,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程序的选择,以促进诉讼程序的正常运作。在对相应的诉讼程序制度规范进行完善时,有关人员须考虑到诉讼程序的平衡性以及效益性,合理设计相应制度条例。在对一些程序进行立法时,有关人员须考虑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通过一些有效的方式进行保障。在设计相应诉讼程序制度的过程中,有关人员必须考虑实体法的程序性,并与实际情况进行有效结合,这样才能更好解决一些连带责任案件问题,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结束语

在实际情况中,一些债权人权益等事件都需要连带责任制度来解决,但是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制度并不完善,相关条例也不够细化,致使多种事件得不到有效解决。面对连带责任所出现的各种问题,有关部门必须认识到连带责任制度的重要性,并对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析,对连带责任制度进行有效完善,并细化相关条例,充分发挥出连带责任制度的作用,这样才能更好解决相关权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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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蔚艺(1993~)女,汉族,内蒙古通辽市人,辽宁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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